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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结算账户办法资料

花连水副主任已审阅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开户社(行)应对存款人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情况进行监督,严禁客户出租、出借账户,利用结算账户逃废债务、套取现金、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于超过规定限额的大额现金支付,应按规定进行审查、登记和报告。

第四条开户社(行)应依法为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相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六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审核形式分为核准类和备案类。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为核准类账户,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为备案类账户。

第七条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第八条为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附件1),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开户社(行)审核存款人提交的开户资料是否齐全、合规。

注意以下事项:

(一)《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件2)填写要素与开户证明文件记载内容一致。

(二)存款人应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加盖公章,公章的单位名称应与开户证明文件记载的单位名称一致。

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账户名称为主管单位加附属机构名称。

(三)存款人有组织机构代码、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应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应填写关联企业登记表(附件3)。

第十条经办人员对存款人提交的开户资料初审并进行真实性调查后,在开户资料复印件上逐份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和经办人名章,由会计主管审核,经县联社会计结算部授权后进行业务处理。

第十一条柜员通过“新建客户信息(181010)”交易,建立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个人信息和单位客户信息。

通过“存款开户(461010)”交易,经上级审核部门异地授权后生成客户账号。

第三章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第十二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必须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办理开户手续,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十三条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

(四)团级及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五)社会团体。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

(七)异地常设机构。

(八)外国驻华机构。

(九)个体工商户。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如:

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十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

(十三)其他组织,指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成立的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

第十四条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

(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预算单位开户需取得当地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批表,提交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及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审批表;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四)军队、武警团级及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七)异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外地常驻机构登记证。

(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

(十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应出具社团法人登记证书。

(十三)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村民小组应提供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

(十四)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应出具相关证明。

(十五)存款人为依法成立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组织机构,需提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十六)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

经办人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需出具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书。

授权书中应对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证件、权限等内容做明确说明,并在授权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名章。

第十五条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必须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出具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第十六条经办人员将《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内容录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同时将开户资料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进行核准。

第十七条经人民银行审核后,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符合开户条件的,开户社(行)收到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两联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和经办员签章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后,一联连同开户许可证交存款人,一联与其他开户资料一并专夹保管。

(二)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开户社(行)收到人民银行退回的开户资料后,留存一份开户资料,其余退还存款人。

柜员通过“存款销户461050”交易,将账户撤销。

(三)资料不完整或信息错误的,开户社(行)应按人民银行的审核意见,要求存款人补充有关资料、修改有关信息。

(四)村民小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应撤销原在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账户下设立的专户。

第十八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第四章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第十九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办理现金缴存,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业务。

临时机构已在住所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不能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第二十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须出具以下材料:

(一)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详见第十四条)。

(三)借款合同或其他结算需要的有关证明。

第二十一条经办人员将《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相关信息录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正式数据库,开户资料专夹保管。

第五章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管理与使用下列资金的,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详见第十四条)、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二)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三)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四)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七)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八)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九)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算单位账户资料录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同时将开户资料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非预算单位账户资料录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正式数据库,开户资料专夹保管。

第二十六条核准类专用存款账户的后续处理参照第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注意的问题:

(一)同一证明文件只能申请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二)其他专项资金需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提交法律、法规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文件。

(三)临时机构己在住所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能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四)存款人可以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五)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其账户名称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预留印鉴可为该附属单位的公章。

(六)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但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按规定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附件4)。

(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QFII专用存款账户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无须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

(一)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二)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三)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四)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其有效期限最长为两年(含展期)。

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第三十条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住所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只能在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财政预算单位不得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第三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以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当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出具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按规定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所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项目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建筑施工安装单位授权该项目部开户的授权书。

同时,按规定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附件5)。

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授权项目部开户的授权书中应载明:

项目部名称、项目部负责人姓名,以及项目部因账户开立、使用和撤销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承担等内容。

(三)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及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四)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单位存款人因增资验资需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持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在银行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第三十二条外资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分红的,经上市公司注册地商业银行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核准后,可以申请开立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

申请开立账户需提交书面申请、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外资入股的批准文件、外资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办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有关委托授权书)。

上述提交文件以中文文本为准,以外文形式提供的,应提供经公证后的中文译本。

第三十三条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注意的问题

(一)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名称可以为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但临时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临时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二)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为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三)单位存款人因增资验资需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的使用和撤销比照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

(四)开立外资股东减持股份或分红的临时存款账户,录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时,外资股东的账户名称应以中文或英文录入,证明文件种类选择“主管部门批文”,编号应录入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外资入股的批准文号。

第三十四条注册验资临时存款户验资期满在本社(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由客户提交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的资料(详见本办法第十四条),柜员通过“新建客户信息(181010)”交易,录入营业执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等信息,再通过“合并客户号(181070)”交易,在“主客户信息”中录入新证件号码,“辅客户信息”中录入原证件号码,然后通过“账户信息维护(464015)”交易,录入账号,更改账户性质。

客户在他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须向本社(行)出示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并留存一份复印件,将原验资资金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办理销户。

第三十五条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

(一)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

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社(行)提出申请,填写《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附件6),并由开户社(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

临时存款账户超过有效使用期限后不得办理资金收付。

(二)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三)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按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和撤销

第三十六条存款人申请变更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包括工会法人资格证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政府文件等)。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税务登记证。

(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如更换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则此处提供的是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身份证)。

(五)经办人身份证。

(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两份。

(七)单位介绍信一份,应包括以下内容:

账户名称变更,如出现任何经济纠纷由我单位承担,同意与银行签订账户管理协议。

(八)《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件7)、《更换印鉴申请书》(附件8)。

(九)原开户许可证(财务负责人变更除外)。

第三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变更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户社(行)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新名称账户比照新开立账户办理,但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做变更处理,并申请办理开户许可证,由人民银行颁发新的开户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开户社(行)办理变更操作手续

(一)存款人变更单位名称,柜员通过“新建客户信息(181010)”交易,建立新客户信息,再通过“过户/分户(467060)”交易,录入原客户账号,系统自动返显该账户信息,在新证件类别、新证件号码处录入新客户信息,系统自动返显该新建的客户信息,实现法人名称变更。

(二)存款人变更营业执照号码,柜员通过“新建客户信息(181010)”交易,以变更后营业执照号码建立新的客户信息,再通过“合并客户号(181070)”交易,在“主客户信息”中录入变更后营业执照号码,在“辅客户信息”中录入原营业执照号码,实现营业执照号码变更。

(三)存款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柜员通过“新建客户信息(181010)”交易,为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建立个人客户信息,再通过“查询/维护客户信息交易(181020)”交易实现变更。

第三十九条单位存款人遗失开户许可证并向开户社(行)申请补发的,开户社(行)应要求其出具遗失证明和已在报刊媒体上登载的遗失公告,填写《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附件9),并出具开户时相应证明。

开户社(行)审核无误后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补发开户许可证。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四十一条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处理

对于主动要求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由存款人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件10),注明销户原因,开户社(行)审核后,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与存款人核对账户存款余额,查询综合业务系统信息,查明是否有未结清费用、未归还贷款本息、未结算款项,如有上述情况之一则不允许销户。

(二)存款人须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开户社(行)对收回的重要空白凭证当面剪角作废并加盖作废戳记,作废凭证做作废凭证清单附件。

对因存款人原因导致无法收回的重要空白凭证,应由存款人出具正式公函,声明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存款人自行负责,并在公函中注明未交回的重要空白凭证的名称和号码。

(三)开户社(行)经核对确认该账户无遗留问题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第四十二条存款人申请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后,开户社(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开户许可证及销户申请书交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开户社(行)接到人民银行返回的销户申请书后通过“销户(461050)”交易做销户处理,同时将销户申请书一联退存款人,一联留存与开户资料一并保管。

第四十三条存款人由于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以及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社(行)提出销户申请。

存款人未主动办理销户手续的,开户社(行)有权停止其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第四十四条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应注意的问题:

(一)存款人由于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以及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原因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二)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

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存款人因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后,需要在该账户有效期届满前退还资金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无法出具证明的,应于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销户退款手续。

第八章单位久悬账户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社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纳入单位久悬账户管理:

(一)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的。

(二)企业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于5个工作日内未向开户社(行)提出撤销账户申请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账户年检或年检资料不一致、不完整、过期失效或真实性、有效性存在疑义,未在规定期间补齐相关资料且无合理理由的。

(四)临时存款账户到期后未办理展期或销户手续的。

第四十六条经办人员通过“单位久悬户处理(467110)”交易,输入列为久悬户的客户账号,选择“对公户转久悬”或“对公久悬账户激活”功能,可完成久悬账户的设置及激活。

第四十七条经办人员需查询单位久悬户状态,选择“查询打印---特殊业务登记簿查询打印(468050)”交易,可查询“对公结算户久悬设置登记”和“对公结算户久悬激活登记”情况。

第四十八条当开户单位要求支取单位久悬户款项时,必须向原开户社(行)出具合法拥有账户支配权的证明文件,补办相关手续,由经办人员选择“对公久悬账户激活(467110)”交易,将久悬账户转为正常账户方可办理支取或销户手续。

第四十九条对已设为久悬户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满足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社(行)债务的,开户社(行)向开户单位发出销户通知,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同其自愿销户,开户社(行)根据情况将此户转入“其他应付款-久悬未取专户(262130科目)”进行管理,同时停止计息,并依据久悬账户清单,将账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核对一致的,设置久悬标识。

第五十条存款人有久悬银行账户的,开户社(行)不得为其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变更。

第五十一条开户社(行)对转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超过5年(含5年)仍未支取的账户,做营业外收入处理,实际支付时做营业外支出处理。

久悬未取专户从营业外支出列支时,必须报县级联社审批,同时按档案管理规定,完整地保留相关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五十二条单位活期存款转入久悬账户的明细清单及相关资料,作永久会计档案保管。

该明细清单应包括账号、户名、存款种类、开户日期、存款金额、利率和利息、留印方式、销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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