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52099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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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520996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GB50229-9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1997-01-01实施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6]429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工业部东北电力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1总则

1.0.1为确保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和变电所运行中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燃煤的3~600MW机组的新建、扩建发电厂以及电压为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的新建地上变电所。

1.0.3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2.0.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表2.0.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建(构)筑物名称

火灾危险性分类

耐火等级

主厂房(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集中控制楼或集中控制室)

二级

吸风机室

二级

除尘构筑物

二级

级烟囱

二级

屋内卸煤装置、翻车机室

二级

碎煤机室、转运站及配煤楼

二级

封闭式运煤栈桥、运煤隧道

二级

干煤棚、解冻室

二级

点火油罐和供、卸油泵房及栈台(柴油、重油、渣油)

二级

油处理室、露天油库

二级

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

二级

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60kg的设备)

二级

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60kg的设备)

二级

屋外配电装置

二级

变压器室

二级

岸边水泵房、中央水泵房

二级

灰浆、灰渣泵房、沉灰池

二级

生活、消防水泵房

二级

稳定剂室、加药设备室

二级

进水建筑物

二级

冷却塔

三级

化学水处理室、循环水处理室

三级

乙炔站、制氢站、贮氧罐

二级

制氧/站、贮氧罐

二级

启动锅炉房

二级

空气压缩机室(无润滑油或不喷油螺杆式)

二级

空气压缩机室(有润滑油)

二级

锻工、铆焊、热处理

二级

金工车间

三级

热工、电气、金属试验室

二级

天桥

二级

天桥(下面设置电缆夹层时)

二级

变压器检修间

二级

排水、污水泵房

二级

各分场维修间

二级

污水处理构筑物

二级

电缆隧道

二级

柴油发电机房

二级

材料库

二级

材料棚库

三级

机车库

二级

汽车库、推煤机库

二级

消防车库

二级

注:

①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②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2.0.2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3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2.0.4汽轮机头部油箱及油管道附近的钢质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非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1h。

当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运转层楼板开孔较大时,其对应钢屋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

2.0.5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0.6集中控制楼内的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与其他房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2.0.7主厂房中电缆夹层的外墙及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不燃烧体。

电缆夹层的顶棚为外露钢梁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1h。

2.0.8主厂房的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台机组的建筑面积;其地下部分不应大于1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2.0.9当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地道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

2.0.10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11汽机房、除氧间与锅炉房、煤仓间或合并的除氧煤仓间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

运转层以下纵向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4h,运转层以上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3发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

3.0.1厂区应划分重点防火区域。

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内的主要建(构)筑物宜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内主要建(构)筑物

重点防火区域

区域内主要建(构)筑物

主厂房区

汽机房、除氧间、煤斗间、锅炉房、单元控制室、除尘器、吸风机室、烟囱及靠近汽机房的各类油浸变压器

配电装置区

配电装置的带油电器设备及网络控制楼

点火油罐区

卸油铁路、栈台(或卸油码头)供卸油泵房、贮油罐、含油污水处理站

贮煤场区

贮煤场、转运站、卸煤装置、运煤地道、栈桥

制氢站区

制氢站、贮氢罐

乙炔站区

乙炔站、贮乙炔罐

制氧站区

制氧站、贮氧气罐

消防水泵房区

消防水泵房、蓄水池

材料库区

材料库、材料棚库

3.0.2重点防火区域之间、重点防火区域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并宜设置消防车道。

3.0.3重点防火区域之间、重点防火区域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电缆沟、运煤栈桥、运煤地道及油管沟应采用防火墙或水幕等防火分隔措施。

3.0.4厂区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

3.0.5厂区内的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当山区发电厂的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周围设置环行道路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

3.0.6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及回车道或回车场的面积,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0.7厂区围墙内建(构)筑物与围墙外其他企业或民用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0.8消防车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0.8.1消防车库宜单独布置;当与汽车库毗连布置时,消防车库的出入口与汽车库的出入口应分设,并宜保持一定的距离。

3.0.8.2消防车库出入口的布置应使消防车驶出时不与主要车流、人流交叉,并便于进入厂区主要干道;消防车库的出入口,距道路边沿线不宜小于10m。

3.0.9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与油浸变压器的间距不宜小于10m;当其间距小于10m时,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面向油浸变压器的外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3.0.10点火油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0.10.1宜单独布置。

3.0.10.2宜布置在厂区地势较低的边缘地带,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时,也可布置在地形较高的边缘地带。

3.0.10.3布置在厂区内的点水油罐区,应设置1.5m高的围栅;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点火油罐区的围栅时,厂区围墙应设置为2.5m高的实体围墙。

3.0.10.4总容量大于或等于500m↑3的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0.10.5总容量小于500m↑3的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0.11制氢站、乙炔站及制氧站的布置,应分别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氢氧站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及《氧气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0.12厂区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0.12的规定。

3.0.13高层厂房、高层库房之间及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在表3.0.12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m。

3.0.14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表3.0.12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构)筑物名称

丙丁戊类建筑耐火等级

屋外配电装置

露天御煤装置或贮煤场

锻工铆焊车间

制氢站、乙炔站

贮氢罐

露天油库

行政生活福利建筑

铁路

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厂内道路

(路边)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三级

厂外

厂内

主要

次要

丙、丁、戌类生产建筑

一、二级

10

12

10

8

10

12

12

12

10

12

三级

12

14

12

10

12

14

15

15

12

14

屋外配电装置

10

12

12

贮存褐煤时25

10

25

25

25

10

20

主变压器或屋外

厂用变压器

油量

(t/台)

<10

12

15

12

30

15

20

10~50

15

20

15

20

25

>50

20

25

20

25

30

露天卸煤装置或贮煤场

8

12

12

8

12

8

10

贮存褐煤时25

贮存褐煤时25

制氢站、乙炔站

12

14

25

12

贮存褐煤时25

25

12

12

15

25

30

20

15

10

5

贮氢罐

12

15

25

12

25

25

20

15

10

5

露天油库

12

15

25

15

25

15

20

30

20

15

10

5

行政生活

福利建筑

一、二级

10

12

10

8

10

25

15

6

7

三级

12

14

12

10

12

20

7

8

注:

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建(构)筑物与屋外配电装置的最小间距应从构架算起;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距离由工艺确定。

②表中油浸变压器同丙、丁、戊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包括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

③贮氢罐之间的距离应为相邻较大贮氢罐的直径。

④一组露天油库区的总贮油量不大于1000m↑3,且可按数个贮油罐分两行成组布置,其贮油罐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1.5m。

⑤本表中未规定的有关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4发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4.1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4.1.1主厂房内每个车间的安全出口均不应少于两个。

车间的安全出口可利用通向相邻车间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车间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出口。

4.1.2主厂房的集中控制室应设两个安全出口。

4.1.3主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50m。

4.1.4主厂房疏散楼梯净宽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1.4m,疏散门的净宽不宜小于0.9m。

4.1.5主厂房的疏散楼梯,不应少于两个,其中应有一个楼梯直接通向室外出入口,另一个可为室外楼梯。

上述楼梯应能通至主厂房各层和屋面。

其他工作梯可为钢梯,其净宽不应小于0.8m、坡度不应大于45°。

4.1.6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其集中控制楼应设置一个通至各层的封闭楼梯间。

4.1.7主厂房的运煤胶带层应设置通向汽机房、除氧间屋面或锅炉房的安全出口,且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4.2其他厂房的安全疏散

4.2.1多层碎煤机室、转运站及筒形煤仓胶带机可设置一个钢梯作为安全出口。

钢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8m、坡度不应大于45°。

与其相连的运煤栈桥不应作为安全出口,当运煤栈桥长度超过200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4.2.2主控制楼、屋内配电装置楼各层及集中控制室、电缆夹层不应少于两个安全出口。

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通往室外楼梯平台。

当屋内配电装置楼长度超过60m时,应设中间安全出口。

4.2.3电缆隧道两端均应设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当电缆隧道长度超过100m时,中间应加设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应超过75m。

4.2.4当配电装置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两个安全出口。

4.2.5卸煤装置和翻车机室地下室两端均应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

4.2.6运煤系统的地下构筑物尽端,应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长度超过200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4.2.7其他建筑物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4.3建筑构造

4.3.1主厂房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应采用不燃烧体。

其室内部分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室外部分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

4.3.2主厂房室外疏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平台,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

在楼梯周围2m范围内的墙面上,除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3.3主厂房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8m,楼梯坡度不应大于45°,楼梯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

4.3.4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发电机出线小室、电缆夹层、电缆竖井以及主厂房各车间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4.3.5主厂房及其他建(构)筑物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配电装置室中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用双向弹簧门。

4.3.6主厂房与天桥连接处的门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4.3.7蓄电池室、通风机室、充电机室以及蓄电池室前套间通向走廊的门,均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丙级防火门。

4.3.8当汽机房侧墙外5m以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变压器外轮廓投影范围外侧各3m内的汽机房外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通风孔;当汽机房侧墙外5~10m范围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上述外墙上可设甲级防火门。

变压器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

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90h。

4.3.9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在进出主厂房、主控制楼、配电装置室时,在建筑物外墙处应设置防火墙。

电缆隧道的防火墙上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3.10当管道穿过防火墙时,管道与防火墙之间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

4.3.11当柴油发电机布置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并应设置单独出口。

4.3.12运送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栈桥,其内部的外露承重钢结构应采取防火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4.3.13材料库中特种材料库与一般材料库之间应设置防火墙。

5发电厂工艺系统

5.1运煤系统

5.1.1贮煤场配置的大型煤场堆取料机设备,应配置手提式灭火器。

5.1.2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露天堆放煤场,应符合下列要求:

5.1.2.1褐煤、高挥发分烟煤及低质烟煤应分类堆放。

煤堆之间应留有5~10m的距离。

5.1.2.2煤场机械在选型或布置上宜提高堆取料机的回取率。

5.1.2.3按不同煤种的特性,应采取分层压实、喷水或洒石灰水等方式堆放。

5.1.2.4应设置定期监测煤堆温升设施。

当温度高于60℃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5.1.3卸煤装置、筒仓以及主厂房煤斗斗形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1.3.1斗壁光滑耐磨、交角呈圆角状,避免有突出或凹陷部位。

5.1.3.2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小于60°,料口部位为等截面收缩或双曲线斗型。

5.1.3.3按煤的流动性确定卸料口直径。

必要时设置助流设施。

5.1.4运煤系统中的金属煤斗及落煤管的转运部位,应采取防撒和防积措施。

5.1.5装有煤气红外线的解冻库,解冻车辆的轴承和制动系统,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防护。

5.1.6对治理易燃煤尘而设置的室内除尘装备,其电气设备的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保护等级的分类》的有关规定。

5.1.7运煤系统的各转运站、碎煤机室、翻车机室、卸煤装置和煤仓间应设通风、除尘装置。

当煤质可燃质挥发分等于或大于46%时,不应采用高压静电除尘器。

5.1.8运煤系统中除尘系统的风道及部件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5.1.9运煤系统的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速度信号,防偏、防堵和紧急拉绳开关等安全防护设施。

5.1.10燃用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发电厂应采用难燃胶带。

5.1.11运煤系统的室内机械设备,其电动机外壳防护等级宜采用IP54级。

5.1.12运煤系统的消防通信设备,宜与运煤系统配置的通信设备共用。

5.1.13对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筒仓或封闭式室内贮煤设施,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5.1.13.1温度监测设施和喷水降温设施。

5.1.13.2防爆门和通风设施。

5.2锅炉煤粉系统

5.2.1原煤仓和煤粉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1.1原煤仓和煤粉仓的斗形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1.3条的规定。

5.2.1.2对金属煤粉仓外壁应采取保温措施。

严寒地区靠近厂房外墙或外露的原煤仓和煤粉仓,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注:

严寒地区是指按最寒冷月平均温度低于-15℃或全年的冻融循环次数不低于50次。

5.2.1.3煤粉仓及其顶盖应具有整体坚固性和严密性。

煤粉仓应按承受9.8kPa的爆炸内压设计。

5.2.1.4煤粉仓应设置测量煤粉温度、粉位位置和灭火、吸潮、放粉及防爆设施。

5.2.2煤粉系统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2.1煤粉烟风混合物管道内的流速应大于防止煤粉沉积的最小流速。

5.2.2.2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部件连接外,煤粉系统的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

5.2.3煤粉系统的设备、管道以及在制煤粉间穿过的汽、水、油管道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2.4磨制高挥发分煤种的煤粉系统,不宜设置系统之间的输送煤粉机械。

5.2.5锅炉及煤粉系统的维护平台和扶梯踏步,应采用网眼或栅格钢板制作。

位于煤粉系统、炉膛及烟道处的防爆门排出口之上及油喷嘴之下的维护平台,应采用花纹钢板制作。

5.2.6煤粉系统设备和其他部件按小于最大爆炸压力作设计时,应设置防爆门。

磨制无烟煤的煤粉系统,以及在惰性气氛下运行的风扇磨煤机煤粉系统,可不设置防爆门

防爆门动作时喷出的气流,不应危及附近的电缆、油气管道和经常有人通行的部位。

5.2.7除无烟煤外的所有煤种,煤粉系统应设置通入蒸汽或其他惰性气体的固定灭火设施。

5.2.8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温度,不应大于表5.2.8的规定;当采用中速磨煤机直吹式系统,分离器后,干燥无灰基挥发分为12%~40%时,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温度宜为70~120℃。

5.2.9磨制混合品种燃料时,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应按其中最易爆的煤种确定。

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温度(℃)表5.2.8类别空气干燥煤种温度(℃)烟气空气混合干燥煤种温度(℃)风扇磨煤机直吹式系统,分离器后贫煤150烟煤130褐煤100烟煤、褐煤、页岩180钢球磨煤机,中间贮仓式系统,磨煤机后无烟煤不受限制贫煤130烟煤、褐煤70褐煤90烟煤120

5.2.10采用热风送粉时,对干燥无灰基挥发分15%及以上的烟煤及贫煤,热风温度的确定,应使燃烧器前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不超过160℃;对无烟煤和干燥无灰基挥发分15%以下的烟煤及贫煤,其热风温度可不受限制。

5.3点火及助燃油系统

5.3.1锅炉点火及助燃用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5.3.2从下部接卸铁路油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式管道系统。

5.3.3加热燃油的蒸汽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且不应超过250℃。

5.3.4地上布置的钢制油罐,当高度超过15m时,宜设置固定式喷水冷却装置。

5.3.5储存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应设置通气管。

5.3.6油罐的进、出口管道,在靠近油罐处和防火堤外面应各设置一道防火阀。

丙类流体和可燃、助燃气体管道穿越防火墙时,应在两侧设置防火阀。

5.3.7油罐的进油管宜从油罐的下部接入,当工艺布置需要从油罐的顶部接入时,进油管宜延伸到油罐的下部。

5.3.8当管道穿过防火堤时,必须采用不燃烧材料封堵。

5.3.9容积式油泵安全阀的排出管,应接至油泵与油罐之间的回油管道上。

5.3.10油管道宜架空敷设。

当油管道与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地沟时,油管道应布置在热力管道的下方。

5.3.11油管道及阀门应采用钢质材料。

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其他部件相连接外,油管道管段应采用焊接连接。

严禁采用填函式补偿器。

5.3.12燃烧器油枪接口与固定油管道之间,宜采用带金属编织网套的波纹管连接。

5.3.13在每台锅炉的供油总管上,应设置快速切断阀和手动关断阀。

5.3.14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3.15油系统的卸油、贮油及输油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5.4汽轮发电机

5.4.1汽轮机油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4.1.1汽轮机主油箱应设置排油烟机,排油烟管道应引至厂房外无火源处。

5.4.1.2汽轮机主油箱、油泵及冷油器设备,宜集中布置在汽机房底层靠外墙一侧。

5.4.1.3在汽机房外,应设密封的事故排油箱(坑),其布置高程和排油管道的设计,应满足事故发生时排油畅通的需要。

事故排油箱(坑)的容积,不应小于一台最大机组油系统的油量。

5.4.1.4压力油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及钢制阀门,并应按高一级压力选用。

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部件连接外,宜采用焊接连接。

5.4.1.5200MW及以上容量的机组宜采用组合油箱及套装油管,并宜设单元组装式油净化装置。

5.4.1.6油管道应避开高温蒸汽管道,或将其布置在蒸气管道的下方。

5.4.1.7在油管道与汽轮机前轴封箱的法兰连接处,应设置防护槽,并应设置排油管道,将漏油引至安全处。

5.4.1.8在油系统管道的阀门、法兰及其他可能漏油处敷设有热管道或其他载热体时,载热体管道外面应包敷严密的保温层,保温层外面应采用镀锌铁皮做保护层。

5.4.1.9油管道法兰接合面应采用质密、耐油和耐热的垫料,不应采用塑料或橡胶垫料。

5.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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