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52099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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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520996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GB50229-9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1997-01-01实施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6]429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工业部东北电力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1总则
1.0.1为确保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和变电所运行中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燃煤的3~600MW机组的新建、扩建发电厂以及电压为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的新建地上变电所。
1.0.3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2.0.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表2.0.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建(构)筑物名称
火灾危险性分类
耐火等级
主厂房(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集中控制楼或集中控制室)
丁
二级
吸风机室
丁
二级
除尘构筑物
丁
二级
级烟囱
丁
二级
屋内卸煤装置、翻车机室
丙
二级
碎煤机室、转运站及配煤楼
丙
二级
封闭式运煤栈桥、运煤隧道
丙
二级
干煤棚、解冻室
丙
二级
点火油罐和供、卸油泵房及栈台(柴油、重油、渣油)
丙
二级
油处理室、露天油库
丙
二级
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
戊
二级
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60kg的设备)
丙
二级
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60kg的设备)
丁
二级
屋外配电装置
丙
二级
变压器室
丙
二级
岸边水泵房、中央水泵房
戊
二级
灰浆、灰渣泵房、沉灰池
戊
二级
生活、消防水泵房
戊
二级
稳定剂室、加药设备室
戊
二级
进水建筑物
戊
二级
冷却塔
戊
三级
化学水处理室、循环水处理室
戊
三级
乙炔站、制氢站、贮氧罐
甲
二级
制氧/站、贮氧罐
乙
二级
启动锅炉房
丁
二级
空气压缩机室(无润滑油或不喷油螺杆式)
戊
二级
空气压缩机室(有润滑油)
丁
二级
锻工、铆焊、热处理
丁
二级
金工车间
戊
三级
热工、电气、金属试验室
丁
二级
天桥
戊
二级
天桥(下面设置电缆夹层时)
丙
二级
变压器检修间
丙
二级
排水、污水泵房
戊
二级
各分场维修间
戊
二级
污水处理构筑物
戊
二级
电缆隧道
丙
二级
柴油发电机房
丙
二级
材料库
丙
二级
材料棚库
戊
三级
机车库
丁
二级
汽车库、推煤机库
丁
二级
消防车库
丁
二级
注:
①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②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2.0.2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3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2.0.4汽轮机头部油箱及油管道附近的钢质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非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1h。
当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运转层楼板开孔较大时,其对应钢屋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
2.0.5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0.6集中控制楼内的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与其他房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2.0.7主厂房中电缆夹层的外墙及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不燃烧体。
电缆夹层的顶棚为外露钢梁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1h。
2.0.8主厂房的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台机组的建筑面积;其地下部分不应大于1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2.0.9当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地道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
2.0.10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11汽机房、除氧间与锅炉房、煤仓间或合并的除氧煤仓间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
运转层以下纵向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4h,运转层以上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3发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
3.0.1厂区应划分重点防火区域。
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内的主要建(构)筑物宜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内主要建(构)筑物
重点防火区域
区域内主要建(构)筑物
主厂房区
汽机房、除氧间、煤斗间、锅炉房、单元控制室、除尘器、吸风机室、烟囱及靠近汽机房的各类油浸变压器
配电装置区
配电装置的带油电器设备及网络控制楼
点火油罐区
卸油铁路、栈台(或卸油码头)供卸油泵房、贮油罐、含油污水处理站
贮煤场区
贮煤场、转运站、卸煤装置、运煤地道、栈桥
制氢站区
制氢站、贮氢罐
乙炔站区
乙炔站、贮乙炔罐
制氧站区
制氧站、贮氧气罐
消防水泵房区
消防水泵房、蓄水池
材料库区
材料库、材料棚库
3.0.2重点防火区域之间、重点防火区域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并宜设置消防车道。
3.0.3重点防火区域之间、重点防火区域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电缆沟、运煤栈桥、运煤地道及油管沟应采用防火墙或水幕等防火分隔措施。
3.0.4厂区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
3.0.5厂区内的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当山区发电厂的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周围设置环行道路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
3.0.6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及回车道或回车场的面积,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0.7厂区围墙内建(构)筑物与围墙外其他企业或民用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0.8消防车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0.8.1消防车库宜单独布置;当与汽车库毗连布置时,消防车库的出入口与汽车库的出入口应分设,并宜保持一定的距离。
3.0.8.2消防车库出入口的布置应使消防车驶出时不与主要车流、人流交叉,并便于进入厂区主要干道;消防车库的出入口,距道路边沿线不宜小于10m。
3.0.9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与油浸变压器的间距不宜小于10m;当其间距小于10m时,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面向油浸变压器的外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3.0.10点火油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0.10.1宜单独布置。
3.0.10.2宜布置在厂区地势较低的边缘地带,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时,也可布置在地形较高的边缘地带。
3.0.10.3布置在厂区内的点水油罐区,应设置1.5m高的围栅;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点火油罐区的围栅时,厂区围墙应设置为2.5m高的实体围墙。
3.0.10.4总容量大于或等于500m↑3的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0.10.5总容量小于500m↑3的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0.11制氢站、乙炔站及制氧站的布置,应分别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氢氧站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及《氧气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0.12厂区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0.12的规定。
3.0.13高层厂房、高层库房之间及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在表3.0.12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m。
3.0.14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表3.0.12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构)筑物名称
丙丁戊类建筑耐火等级
屋外配电装置
露天御煤装置或贮煤场
锻工铆焊车间
制氢站、乙炔站
贮氢罐
露天油库
行政生活福利建筑
铁路
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厂内道路
(路边)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三级
厂外
厂内
主要
次要
丙、丁、戌类生产建筑
一、二级
10
12
10
8
10
12
12
12
10
12
—
—
三级
12
14
12
10
12
14
15
15
12
14
屋外配电装置
10
12
—
12
贮存褐煤时25
10
25
25
25
10
20
—
—
—
主变压器或屋外
厂用变压器
油量
(t/台)
<10
12
15
—
12
30
15
20
—
—
—
—
—
10~50
15
20
15
20
25
—
—
—
—
—
>50
20
25
20
25
30
—
—
—
—
—
露天卸煤装置或贮煤场
8
12
12
—
8
12
8
10
—
—
—
—
—
贮存褐煤时25
贮存褐煤时25
制氢站、乙炔站
12
14
25
12
贮存褐煤时25
25
12
12
15
25
30
20
15
10
5
贮氢罐
12
15
25
12
25
25
20
15
10
5
露天油库
12
15
25
15
25
—
15
20
30
20
15
10
5
行政生活
福利建筑
一、二级
10
12
10
8
10
25
15
6
7
—
—
三级
12
14
12
10
12
20
7
8
注:
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建(构)筑物与屋外配电装置的最小间距应从构架算起;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距离由工艺确定。
②表中油浸变压器同丙、丁、戊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包括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
③贮氢罐之间的距离应为相邻较大贮氢罐的直径。
④一组露天油库区的总贮油量不大于1000m↑3,且可按数个贮油罐分两行成组布置,其贮油罐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1.5m。
⑤本表中未规定的有关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4发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4.1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4.1.1主厂房内每个车间的安全出口均不应少于两个。
车间的安全出口可利用通向相邻车间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车间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出口。
4.1.2主厂房的集中控制室应设两个安全出口。
4.1.3主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50m。
4.1.4主厂房疏散楼梯净宽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1.4m,疏散门的净宽不宜小于0.9m。
4.1.5主厂房的疏散楼梯,不应少于两个,其中应有一个楼梯直接通向室外出入口,另一个可为室外楼梯。
上述楼梯应能通至主厂房各层和屋面。
其他工作梯可为钢梯,其净宽不应小于0.8m、坡度不应大于45°。
4.1.6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其集中控制楼应设置一个通至各层的封闭楼梯间。
4.1.7主厂房的运煤胶带层应设置通向汽机房、除氧间屋面或锅炉房的安全出口,且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4.2其他厂房的安全疏散
4.2.1多层碎煤机室、转运站及筒形煤仓胶带机可设置一个钢梯作为安全出口。
钢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8m、坡度不应大于45°。
与其相连的运煤栈桥不应作为安全出口,当运煤栈桥长度超过200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4.2.2主控制楼、屋内配电装置楼各层及集中控制室、电缆夹层不应少于两个安全出口。
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通往室外楼梯平台。
当屋内配电装置楼长度超过60m时,应设中间安全出口。
4.2.3电缆隧道两端均应设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当电缆隧道长度超过100m时,中间应加设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应超过75m。
4.2.4当配电装置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两个安全出口。
4.2.5卸煤装置和翻车机室地下室两端均应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
4.2.6运煤系统的地下构筑物尽端,应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长度超过200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4.2.7其他建筑物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4.3建筑构造
4.3.1主厂房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应采用不燃烧体。
其室内部分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室外部分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
4.3.2主厂房室外疏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平台,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
在楼梯周围2m范围内的墙面上,除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3.3主厂房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8m,楼梯坡度不应大于45°,楼梯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
4.3.4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发电机出线小室、电缆夹层、电缆竖井以及主厂房各车间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4.3.5主厂房及其他建(构)筑物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配电装置室中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用双向弹簧门。
4.3.6主厂房与天桥连接处的门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4.3.7蓄电池室、通风机室、充电机室以及蓄电池室前套间通向走廊的门,均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丙级防火门。
4.3.8当汽机房侧墙外5m以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变压器外轮廓投影范围外侧各3m内的汽机房外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通风孔;当汽机房侧墙外5~10m范围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上述外墙上可设甲级防火门。
变压器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
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90h。
4.3.9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在进出主厂房、主控制楼、配电装置室时,在建筑物外墙处应设置防火墙。
电缆隧道的防火墙上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3.10当管道穿过防火墙时,管道与防火墙之间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
4.3.11当柴油发电机布置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并应设置单独出口。
4.3.12运送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栈桥,其内部的外露承重钢结构应采取防火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4.3.13材料库中特种材料库与一般材料库之间应设置防火墙。
5发电厂工艺系统
5.1运煤系统
5.1.1贮煤场配置的大型煤场堆取料机设备,应配置手提式灭火器。
5.1.2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露天堆放煤场,应符合下列要求:
5.1.2.1褐煤、高挥发分烟煤及低质烟煤应分类堆放。
煤堆之间应留有5~10m的距离。
5.1.2.2煤场机械在选型或布置上宜提高堆取料机的回取率。
5.1.2.3按不同煤种的特性,应采取分层压实、喷水或洒石灰水等方式堆放。
5.1.2.4应设置定期监测煤堆温升设施。
当温度高于60℃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5.1.3卸煤装置、筒仓以及主厂房煤斗斗形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1.3.1斗壁光滑耐磨、交角呈圆角状,避免有突出或凹陷部位。
5.1.3.2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小于60°,料口部位为等截面收缩或双曲线斗型。
5.1.3.3按煤的流动性确定卸料口直径。
必要时设置助流设施。
5.1.4运煤系统中的金属煤斗及落煤管的转运部位,应采取防撒和防积措施。
5.1.5装有煤气红外线的解冻库,解冻车辆的轴承和制动系统,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防护。
5.1.6对治理易燃煤尘而设置的室内除尘装备,其电气设备的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保护等级的分类》的有关规定。
5.1.7运煤系统的各转运站、碎煤机室、翻车机室、卸煤装置和煤仓间应设通风、除尘装置。
当煤质可燃质挥发分等于或大于46%时,不应采用高压静电除尘器。
5.1.8运煤系统中除尘系统的风道及部件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5.1.9运煤系统的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速度信号,防偏、防堵和紧急拉绳开关等安全防护设施。
5.1.10燃用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发电厂应采用难燃胶带。
5.1.11运煤系统的室内机械设备,其电动机外壳防护等级宜采用IP54级。
5.1.12运煤系统的消防通信设备,宜与运煤系统配置的通信设备共用。
5.1.13对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筒仓或封闭式室内贮煤设施,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5.1.13.1温度监测设施和喷水降温设施。
5.1.13.2防爆门和通风设施。
5.2锅炉煤粉系统
5.2.1原煤仓和煤粉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1.1原煤仓和煤粉仓的斗形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1.3条的规定。
5.2.1.2对金属煤粉仓外壁应采取保温措施。
严寒地区靠近厂房外墙或外露的原煤仓和煤粉仓,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注:
严寒地区是指按最寒冷月平均温度低于-15℃或全年的冻融循环次数不低于50次。
5.2.1.3煤粉仓及其顶盖应具有整体坚固性和严密性。
煤粉仓应按承受9.8kPa的爆炸内压设计。
5.2.1.4煤粉仓应设置测量煤粉温度、粉位位置和灭火、吸潮、放粉及防爆设施。
5.2.2煤粉系统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2.1煤粉烟风混合物管道内的流速应大于防止煤粉沉积的最小流速。
5.2.2.2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部件连接外,煤粉系统的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
5.2.3煤粉系统的设备、管道以及在制煤粉间穿过的汽、水、油管道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2.4磨制高挥发分煤种的煤粉系统,不宜设置系统之间的输送煤粉机械。
5.2.5锅炉及煤粉系统的维护平台和扶梯踏步,应采用网眼或栅格钢板制作。
位于煤粉系统、炉膛及烟道处的防爆门排出口之上及油喷嘴之下的维护平台,应采用花纹钢板制作。
5.2.6煤粉系统设备和其他部件按小于最大爆炸压力作设计时,应设置防爆门。
磨制无烟煤的煤粉系统,以及在惰性气氛下运行的风扇磨煤机煤粉系统,可不设置防爆门
防爆门动作时喷出的气流,不应危及附近的电缆、油气管道和经常有人通行的部位。
5.2.7除无烟煤外的所有煤种,煤粉系统应设置通入蒸汽或其他惰性气体的固定灭火设施。
5.2.8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温度,不应大于表5.2.8的规定;当采用中速磨煤机直吹式系统,分离器后,干燥无灰基挥发分为12%~40%时,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温度宜为70~120℃。
5.2.9磨制混合品种燃料时,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应按其中最易爆的煤种确定。
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温度(℃)表5.2.8类别空气干燥煤种温度(℃)烟气空气混合干燥煤种温度(℃)风扇磨煤机直吹式系统,分离器后贫煤150烟煤130褐煤100烟煤、褐煤、页岩180钢球磨煤机,中间贮仓式系统,磨煤机后无烟煤不受限制贫煤130烟煤、褐煤70褐煤90烟煤120
5.2.10采用热风送粉时,对干燥无灰基挥发分15%及以上的烟煤及贫煤,热风温度的确定,应使燃烧器前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不超过160℃;对无烟煤和干燥无灰基挥发分15%以下的烟煤及贫煤,其热风温度可不受限制。
5.3点火及助燃油系统
5.3.1锅炉点火及助燃用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5.3.2从下部接卸铁路油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式管道系统。
5.3.3加热燃油的蒸汽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且不应超过250℃。
5.3.4地上布置的钢制油罐,当高度超过15m时,宜设置固定式喷水冷却装置。
5.3.5储存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应设置通气管。
5.3.6油罐的进、出口管道,在靠近油罐处和防火堤外面应各设置一道防火阀。
丙类流体和可燃、助燃气体管道穿越防火墙时,应在两侧设置防火阀。
5.3.7油罐的进油管宜从油罐的下部接入,当工艺布置需要从油罐的顶部接入时,进油管宜延伸到油罐的下部。
5.3.8当管道穿过防火堤时,必须采用不燃烧材料封堵。
5.3.9容积式油泵安全阀的排出管,应接至油泵与油罐之间的回油管道上。
5.3.10油管道宜架空敷设。
当油管道与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地沟时,油管道应布置在热力管道的下方。
5.3.11油管道及阀门应采用钢质材料。
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其他部件相连接外,油管道管段应采用焊接连接。
严禁采用填函式补偿器。
5.3.12燃烧器油枪接口与固定油管道之间,宜采用带金属编织网套的波纹管连接。
5.3.13在每台锅炉的供油总管上,应设置快速切断阀和手动关断阀。
5.3.14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3.15油系统的卸油、贮油及输油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5.4汽轮发电机
5.4.1汽轮机油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4.1.1汽轮机主油箱应设置排油烟机,排油烟管道应引至厂房外无火源处。
5.4.1.2汽轮机主油箱、油泵及冷油器设备,宜集中布置在汽机房底层靠外墙一侧。
5.4.1.3在汽机房外,应设密封的事故排油箱(坑),其布置高程和排油管道的设计,应满足事故发生时排油畅通的需要。
事故排油箱(坑)的容积,不应小于一台最大机组油系统的油量。
5.4.1.4压力油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及钢制阀门,并应按高一级压力选用。
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部件连接外,宜采用焊接连接。
5.4.1.5200MW及以上容量的机组宜采用组合油箱及套装油管,并宜设单元组装式油净化装置。
5.4.1.6油管道应避开高温蒸汽管道,或将其布置在蒸气管道的下方。
5.4.1.7在油管道与汽轮机前轴封箱的法兰连接处,应设置防护槽,并应设置排油管道,将漏油引至安全处。
5.4.1.8在油系统管道的阀门、法兰及其他可能漏油处敷设有热管道或其他载热体时,载热体管道外面应包敷严密的保温层,保温层外面应采用镀锌铁皮做保护层。
5.4.1.9油管道法兰接合面应采用质密、耐油和耐热的垫料,不应采用塑料或橡胶垫料。
5.4.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