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债务人自己的土地经营权抵押无效但另外的担保人的担保有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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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债务人自己的土地经营权抵押无效但另外的担保人的担保有效

篇一: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

1、《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担保法解释》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对上述法律规定的理解

1、担保合同是否可以约定类似“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条款?

2、“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条款如果可以成立生效,是否违反物权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3、依然担保法对担保合同另有约定是否属于物权法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三、从一则案例看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借款合同,丙企业为乙企业的债务向甲企业提供担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由于涉及到对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的认识不同,对丙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担保责任,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一认为,丙企业不再依据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是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理由如下:

一、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

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存在的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即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法律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

本案中主合同因甲乙企业之间非法借贷,应被认定无效,因而作为其从合同的丙企业与甲企业之间的担保合同当然应被认定无效,故丙企业不应依照该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二、虽然担保合同中有独立担保条款,但此类独立的、非从属性的担保合同只能适用于涉外经济、贸易、金融等国际经济活动中,而不能适用于国内经济活动。

在国内担保活动中,对其适用范围应当予以限制,否则将给国内担保法律制度带来重大影响;三、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视担保人有无过错,分别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即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观点二认为,丙企业应当依据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理由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基于这一规定,担保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与主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另行约定。

本案中甲企业与丙企业正是基于此,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担保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这一约定既未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亦未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其效力应当予以肯定。

因此,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丙企业仍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一条款确认了合同自由原则,赋予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选择合同内容的自由,因此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及意志自由。

具体到本案中,丙企业自愿与甲企业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故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丙企业仍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

之所以会产生上述分歧,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不同理解密切相关。

欲辨清上述两种意见孰是孰非,先理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的真实意思才是根本。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该款前半句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已经明确了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从属关系。

后半句以“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起句,句中“另有约定”究竟是对什么另有约定?

有学者认为,该约定是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从属关系的约定,即确认主合同的效力与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具有从属关系,两合同的效力互不受影响,只要担保合同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若仅作此理解,则“另有约定”的概念过于宽广,似乎主合同与担保合同是互不影响的两个合同,两合同之间存在的内在关联性得不到体现。

因此,又有学者从限制性解释的角度出发,主张此处“另有约定”应理解为当事人约定担保人对无效合同的后果负担保责任,即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

这一理解,弥补了文义解释说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内在关联性的忽略。

综合考虑以上两种解释,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另有约定”的真实意思应是,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单纯的从属关系,并且同时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的担保与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的担保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前者是对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后者是对主合同无效时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担保。

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前者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后者由于明确了是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担保,故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仍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换言之,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转变为围绕对主合同无效应负的责任展开,此时若存在债务人应履行的债务,则应为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

因此,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另有约定”,只能是担保人与债权人就是否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进行约定。

也只有在这种约定的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才具有独立性,可以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因为,此时的担保合同所针对的恰恰是主合同无效后的担保责任,对其法律效力的认定自然不受主合同无效的影响。

从这个意义上讲,简单地规定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性,但未明确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则在我国现有担保法律下,应当认定为无效。

因为在通常情况下(除非上述提到的明确约定才使得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性),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基于以上分析,我认为,由于丙企业仅与甲企业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而未明确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故这种约定是无效的,丙企业与甲企业之间的担保合同,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至于丙企业的责任,则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视丙企业有否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反之,如果本案中担保合同规定了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则不论丙企业有否过错,均应依照此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换言之,此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不再适用。

四、从法理对担保法第五条和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分析

无论是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还是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都明确强调: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该规定内容系担保权从属性之体现,而从属性规则可谓担保法律制度的奠基性规则;若无从属性规则的支撑,我国担保法律体系将会严重动摇甚至崩塌。

其中,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但书关于“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被理论界和实务界视为允许约定独立担保的重要法律依据,特别是该但书规定在担保法总则部分,故独立担保在解释上,既包括独立保证,也包括独立担保物权。

而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但书则规定: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正是两者但书之规定,成为两法的重要区别之一,并表明两法对独立担保的立场。

欲解明独立担保,需先阐释担保权的从属性规则。

通常而言,担保权从属性体现有三:

其一,发生上从属性,即担保权以被担保债权的发生为前提,随被担保债权无效或撤销而无效或撤销。

其二,处分上从属性。

担保法第五十条和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皆宣示: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其三,消灭上从属性,即被担保债权因清偿等原因而全部或部分消灭时,担保权亦随之相应地消灭。

三种实体上的从属性又引发担保人在抗辩上的从属性,诸如被担保债权罹于诉讼时效或强制执行期,则担保人可行使相应的免责抗辩权;此外,一般保证人还独享先诉抗辩权。

在担保实务及审判实践中,虽然独立担保常以“见单即付的担保”、“见索即付的担保”、“无条件或不可撤销的担保”、“放弃一切抗辩权的担保”乃至“备用信用证”等形式出现,但只有依担保权从属性规则考察独立担保,方能准确界定独立担保。

独立性担保与从属性担保相对应,实质在于否定担保权的从属性,故独立担保通常被视为对传统担保制度的彻底“颠覆”,独立担保人的责任亦因此而变得异常严厉并呈现出两个特性:

第一,不能适用传统担保法律中为担保人提供的各种保护措施,诸如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而变更被担保合同场合下担保人的免责规定。

第二,从属性担保人因主债权合同无效、被撤销、诉讼时效或强制执行期限完成而享有的免责抗辩权,以及一般保证人独有的先诉抗辩权等,独立担保人皆不能行使。

由于独立担保颠覆了经典的担保权从属性规则并由此产生异常严厉之担保责任,因此实务界对其适用范围存在巨大争议。

该争议既激烈地体现在担保法解释论证过程中,也出现在物权法制订过程中。

否定观点认为,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但书的立法初衷是独立担保仅适用于涉外经济、贸易、金融等国际性商事交易中,不能适用于国内经济活动,否则将会严重影响甚至根本动摇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体系。

肯定观点认为,独立担保已为两大法系的判例和学理所承认,并与从属性担保制度并列成为现代担保法律制度的两大支柱;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并未明确规定独立担保仅适用于国际性商事交易中,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应允许在国内市场中适用。

考虑到独立担保责任的异常严厉性,以及该制度在适用过程中易生欺诈和滥用权利等弊端,尤其是为避免动摇我国担保法律体系之基础,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解释论证过程的态度非常明确:

独立担保只能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使用。

但因司法解释最后公布稿并未明确该态度,导致实务中仍然存在争论。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1998)经终字第184号“湖南机械进出口公司、海南国际租赁公司与宁波东方投资公司代理进口合同案”的终审判决,第一次表明否定独立保证在国内适用的立场。

但该判决仅否定独立保证之效力,并未否定独立物保的效力。

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秉承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在但书中明确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鲜明地表达了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独立性担保物权的立法态度。

至此,对于独立担保的适用范围,立法和司法态度已非常明朗:

独立人保在国内不能使用,禁止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独立物保。

需要探讨的是,若当事人在国内市场中约定了独立担保,是否要绝对地认定该约定无效并判令独立担保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呢?

笔者认为,应以主合同效力状况为标准,区分两种情形而分别处理:

第一,在主债权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应按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关于“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之规定,认定独立担保合同无效,并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和第八条之规定,判令担保人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在主债权合同有效的场合,应运用民法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转换”之原理,通过“裁判解释转换”的方法,否定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效力,并将其转换为有效的从属性担保合同。

即若当事人约定独立保证时,应认定独立保证无效,并将其转换为有效的从属性连带保证;若约定独立的担保物权,应认定独立物保无效,并将其转换为有效的从属性担保物权。

之所以如此,理由有三:

其一,法律行为制度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虽然对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属于国家对私法自治的正当干预,但传统民法一方面基于社会公益之考虑而将一部分民事行为归入无效,但另一方面又设计出诸如效力转换规则、区分隔离规则、事后补正规则等无效民事行为复活制度。

这一系列辨证精密的民法制度设计表明:

传统民法虽不放弃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干预,却仍尽可能地将法律行为制度的起点和终点置于私法自治理念,尽量使民事行为有效,以贯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就国内市场约定独立担保而言,其不属于违反公序良俗或虚伪意思表示等法律强行规制之情形,法律禁止约定独立担保之目的,在于维护传统担保法之从属性规则。

因此只要否定担保的独立性而承认其从属性,即符合法律之目的,从而为无效独立担保向有效从属性担保的转换奠定立法论上的基础。

在主债权合同有效的场合,若人民法院强行认定独立担保为绝对无效并判令担保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仅明显违背当事人缔约时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合同预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从属性规则的制度目的。

此外,彻底否定独立担保的效力,还容易促使担保人在信誓旦旦地表明愿意承担独立担保责任后,又背信弃义地主张独立担保无效而承担较少的缔约过失责任,显然不利于维护社会诚信和公平正义的理念。

其二,若不采用转换方式,则独立担保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若想实现其担保之初衷,必须再次协商重新缔结担保合同。

无疑,这种重新再来的做法明显违背节省交易费用的经济效益理念。

其三,保护交易安全已成为现代民法的重要价值取向,无效独立担保的有效转换,不失为一种体现维护交易安全价值、贯彻社会本位理念的良好方法。

此外,尽管物权法基于物权法定原则而禁止当事人约定独立物保,但上述转换无疑可以极大地缓解契约自由原则与物权法定主义之间的紧张关系。

五、初步结论性意见:

根据上述分析,司法实践一旦认定主合同无效,则往往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即使担保合同里有类似“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约定条款,也不能确保担保合同的当然有效。

而根据上述分析,双方可以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对无效合同的后果负担保责任,即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

但是上述分析并非权威分析,并且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这种约定是否有效也很难保证。

结合海泰集团《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帮扶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若走借款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的放款方式,需要对借款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进行条款上的最优涉及,最大程度的降低风险。

篇二:

担保法试题及答案

担保法试题

一、、判断题

1、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

2、担保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

3、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免除保证责任。

(×)

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个月。

(×)

5、抵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

6、质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

7、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

8、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保证人。

(×)

9、国家权力机关,军事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作保证人。

(×)

10、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

11、当事人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

12、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

(√)

1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百分之三十。

(×)

14、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

15、根据贷款通则,对实行整体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明确其所欠贷款债务由改造后公司全部承担;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

(√)

16、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

17、保证担保的范围仅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

19、判决或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而且申请执行的时效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

20、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在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的两年内行使抵押物权。

(×)

二、单项选择题

1、甲向乙借款,并约定将自己的奥迪车出质给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开回。

后甲向丙借款,又将该车出质给丙。

丙对该车进行了占有。

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

乙丙均欲行使对该车的质权。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bd)。

a.甲与丙之间的质押合同无效

b.甲与乙之间的质押合同生效

c.乙可对依法对抗丙的质权

d.乙对抗丙的质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

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

甲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

乙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

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

本案中抵押和质押的效力为:

(b)。

a.抵押、质押均有效b.抵押、质押均无效

c.抵押有效、质押无效d.质押有效、抵押无效

3、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20000元,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某甲表示愿以30000元购买甲的房屋,甲的?

(c)a.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

b.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不必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c.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丙,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房屋上已设置了抵押权

4、同一抵押财产上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的,下列关于拍卖、变卖抵押物所有的价款的顺序,不正确是(a)。

a.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按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受偿b.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且登记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c.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d.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有的登记,有的未登记的,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5、依法应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的生效时间为(b)。

a抵押交付之日

b登记之日

c签订之日

d当事人协商之日

6、下列有关质押权的表述中,错误的是(d)。

a.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外,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b.质押担保中,质押物的所有人可以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c.在质押法律关系中,质押物须移交债权人占有

d.质押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和权利

7、担保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a)

a、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b、平等、公平、合法、诚实守法

c、自愿、公平、合法、诚实信用

d、公平、合法、平等、诚实守法

8、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是。

(a)

a、土地管理部门

b、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

c、林木主管部门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9、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是。

(b)

a、土地管理部门

b、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c、林木主管部门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0、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元人民币。

(c)

a、一千万

b、三千万

c、五千万

d、一亿元

11、下列财产中,不得抵押的是()。

a.土地所有权

b.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c.抵押人所有的机器d.在建工程

12、下列关于抵押合同的形式,正确的是(b)。

a.抵押合同可以口头订立

b.抵押合同必须书面订立

c.抵押合同口头、书面订立均可

d.抵押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合同以外的其他方式订立

13、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中,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是(b)。

a.运输合同b.借款合同c.委托合同d.合伙合同

14、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可以抵押的是(a)。

a.某大学的小汽车b.自留山

c.某大学的教学楼d.宅基地使用权

15、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权分为(c)。

a.动产质权和不动产质权

b.不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c.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d.不动产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16、下列关于权利质权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汇票可以质押b.提单可以质押

c.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可以质押

d.公路渡口的收益权不可以质押

17、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并与乙就自己的汽车出质给乙签订了字据,后甲未将该车按交付给乙,并将该车卖与了丙。

后为此引起纠纷。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c)。

a.丙不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因为该车已质押给了乙

b.丙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但乙可依质权向丙进行追偿

c.丙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乙不能向丙要求返还该车

d.甲与乙之间的质权合同生效

18、甲因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汽车抵押与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因向丙借款,又将自己的汽车出质给丙。

现甲无力还款,对该车,乙欲行使抵押权,丙欲行使质权,并引起纠纷。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的抵押权优于丙的质权受偿

b.丙的质权优于乙的抵押权受偿

c.乙的抵押权与丙的质权按比例同时受偿

d.乙的抵押权与丙的质权谁先受偿应由他们抓阄决篇三:

担保法试题

担保法试题(391)

总则(70)

一、单选题(25个)

1、担保合同的属性是?

a.是独立的主合同

b.是从合同

c.不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d.不具有从属性

答案:

b

2.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

a.买卖

b.留置

c.借贷

d.出典

答案:

b

3.王某以其传家之宝六四手枪一把为张某的债权设定了2000元的担保,此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

a.效力待定

b.有效

c.效力有瑕疵

d.无效

答案d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何时起实施?

a、1995年6月30日

b、1995年10月1日

c、1996年6月30日

d、1996年10月1日

答案:

b

5、甲公司的董事张某以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林某的对外欠下的个人债务3万元提供了担保,且此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对此并不知情,则此担保合同的效力是?

a.效力待定

b.有效

c.无效

d.效力有瑕疵

答案c

6.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下列哪种财产可以抵押?

a.自留山

b.宅基地使用权

c.某大学的办公楼

d.某中学的小汽车

答案:

d

7.张三为债务人甲向债权人乙提供担保时,要求债务人甲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的方式可以是?

a.债务人甲提供的保证

b.债务人甲提供的定金

c.甲的朋友丙提供的留置

d.甲的朋友丙提供的质押

答案:

d

8.自然人在担保活动中应遵循相关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一个是当事人不应遵循的原则?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最大利益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答案:

c

9、下列不属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的是

a.保证

b.出典

c.定金

d.抵押

答案:

b10、甲欠乙1万元,丙作为保证人为乙提供保证。

后丁作为反担保人为丙提供了保证。

后甲不能还债,丙又没有承担保证责任,则乙是否可以要求丁承担还款责任?

a.可以,因为丁担保的是甲与乙的主债权

b.可以,因为丁担保的不是甲与乙的主债权

c.不能,因为丁担保的是甲与乙的主债权

d.不能,因为丁担保的不是甲与乙的主债权

答案: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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