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稽核考试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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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稽核考试复习资料

农村信用社稽核考试复习资料

一、稽核的概念:

  是由稽核机构的稽核人员进行证据的收集和评价工作,以判断被稽核单位提供的会计核算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业务经营行为是否合规、合法,预定的经营目标是否实现,据以向有关方面报告稽核结果的过程。

  二、稽核组织构架及体系:

  稽核人员实行准入制;建立独立、垂直的稽核组织体系;"准军事化"管理稽核队伍;形成省市县垂直管理、上挂下查的稽核组织体系。

  省联社设稽核总队,负责指导全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下达稽核工作计划,安排部署对县级联社的全面稽核和重点项目稽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本级所管干部的离任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

  办事处设稽核支队,负责指导、督促县级联社序时稽核,受省联社委托对辖区外的县级联社实施年度全面稽核,承担辖区内的业务专项稽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本级所管干部的离任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完成稽核总队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县级联社设稽核大队,承担对辖内网点的序时稽核,完成重点稽核任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本级所管干部的离任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完成上级稽核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县级联社稽核部门和稽核大队实行集中合署办公,按照分组包片的办法开展序时稽核,每年进行轮换。

  三、稽核职能:

稽核具有三大职能:

经济监督、经济评价和经济鉴证。

  经济监督职能(基本职能):

就是监察和督促被稽核单位的业务和财务活动在规定的范围以内,在正常的轨道上进行;

  评价职能是指在审核检查的基础上,对被稽核单位的业务和财务活动、经营决策、内部控制制度以及经济责任等做出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

  鉴证职能就是通过审核检查,确定被稽核单位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是否符合实际,经济事实或经济活动的某些方面是否合规、合法,并出具书面证明。

  金融机构必须通过实现稽核的三大职能,来保证自身的合规合法经营。

  四、稽核人员素质:

  1.稽核人员素质包括金融专业知识、稽核技能、沟通技巧、心理素质等方面,除具备基本条件外,其善思巧为,各类知识储备和沟通协调及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都要"技高一筹";

  2.稽核人员素质的高低决定着稽核工作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着整个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

  3.业务处理使用计算机后,稽核人员不仅要有会计、稽核理论和实务方面的知识,而且要熟练掌握计算机的应用技术。

  五、稽核风险及其控制:

  1.稽核风险是稽核人员在稽核工作完成后,由于稽核意见和结论的错误而导致损失所可能承担的风险;

  2.稽核风险由固有风险。

控制风险和察觉风险构成。

它们之间的关系表现为:

稽核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察觉风险;

3.稽核风险控制:

一是稽核人员应树立稽核风险观念,正确评估被稽核单位的内部管理和经营状况;二是针对稽核项目的范围、规模、金额,确定稽核重点,制订完善的稽核方案,并在实际操作中进行调整和补充;三是选用统计抽样。

在稽核方法中,任意抽样所导致的风险将比统计抽样所导致的稽核风险大,且无法进行控制;四是充分估计稽核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

六、稽核种类:

  1.按稽核内容分类:

账务管理稽核、财务管理稽核、资产负债稽核(资产稽核、负债稽核)、结算及联行往来业务稽核、基本建设稽核、计算机业务稽核、经济责任的稽核、档案管理的稽核、其他业务稽核;

  2.按稽核范围分类:

全面稽核、部分稽核;

  3.按稽核实施时间分类:

事前稽核、事中稽核、事后稽核;

  4.按稽核职权分类:

责任稽核、上级稽核;

  5.按稽核地点分类:

现场稽核、非现场稽核;

  6.按稽核实施主体分类:

独立稽核、会同稽核、委托稽核。

  七、稽核程序区别:

  1.专项稽核程序:

稽核准备、稽核实施、稽核报告、稽核处理、稽核档案管理。

  2.序时稽核程序:

稽核员直接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通知书》即视为送达;检查时按工作表所列项内容项目勾稽,没发现问题的填"是",发现了问题填"否";发现可疑问题、重要线索的先电话报告,再填写《稽核发现可疑问题、重要线索报告表》报告;序时稽核检查完成后,汇总填写《序时稽核情况汇总表》和《序时稽核发现一般问题报告表》,逐项提出处理意见,将工作底稿、事实确认书等整理、排序,装订在《序时稽核工作簿》后,送交稽核科长或组长审核;对有关稽核发现的问题,依据规定作出处理决定,送达被检查单位执行;最后归档。

  3.专项稽核程序和序时稽核程序区别:

序时稽核在内容上注重合规检查,对发现的一般问题依据授权及时自行处理,对可疑问题和重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必要时再组织专项稽核。

序时稽核规范和简化了流程,并侧重于完善了序时稽核的内容和项目;

  八、稽核依据和稽核证据的关系:

  1.二者具有共同的相关性,即必须与特定的稽核事项相关;

  2.稽核依据是取得稽核证据的前提,稽核证据是根据稽核依据进行稽核的结果,两者贯穿于稽核工作的全过程;

  3.稽核依据是进行稽核时所遵循的判别是非的依据,稽核证据是证明稽核依据所判别是非的客观事实。

  九、查帐技术方法及适用范围:

  1.审阅法:

仔细审核和查阅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契约等各种记录资料,以确定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方法。

适用稽核会计凭证、审核财务收支、借款合同等。

  2.核对法:

利用各种资料之间的对应关系,将书面资料相互对照,以验证其内容是否一致、计算是否准确。

适用稽核原数据。

凭证、账簿、报表等相互之间核对。

  审阅法与核对法并用,两者统称"审核法"。

  3.查询法:

对稽核过程中所发现的疑点和问题,通过调查和查询,弄清事实真相,取得证据的方法。

适用稽核存贷款帐户核对和对利息、手续费等业务稽核。

  4.比较分析法:

用相关数字进行比较分析的方法。

适用稽核信贷计划、财务收支计划等稽核。

  5.顺查法、逆查法:

  顺查法:

按照记账程序,依次对会计核算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的方法。

起点在会计事项的发生上,容易发现弊端和错误,审查精确。

  逆查法:

按照记账程序相反的次序进行检查的方法。

从会计报表查起,起点在会计事项的结果上,大的问题不易被疏忽。

  6.详查法和抽查法:

  详查法:

是对某一期间的所有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进行全面、详细审查传方法。

适用稽核业务量小和业务控制混乱及已发生严重问题的单位。

  抽查法:

有选择地抽取某一期间的某些业务资料或会计资料进行审查,借以推断全面情况的方法。

包括任意抽样法(可靠性差)、判断抽样法(无法计算抽样误差)、统计抽样法(使用较复杂)。

  7.因素分析法:

是计算种测定相互联系的因素对某一综合经济指标影响程度的方法。

优点可以深入检查和分析经营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8.盘存法:

是对货币资金和各种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等进行实地盘点,借以检查账款、账据、账实相符的方法。

盘点库存现金一般采用直接盘点低方式。

  9.鉴定法:

主要是对残损人民币的兑换计价和有价证券的真伪进行鉴定的检查方法。

  十、帐务冲正方法适用范围:

  1.划线更正法:

适用当日发现的错误。

如会计分录科目填错;同科目记账串户;数字计算错误等。

  2.红蓝字冲正法:

适用隔日(1月2日至12月31日)发现的错误。

如会计分录科目填错;记账串户等。

  3.蓝字反方冲法:

适用发现跨年度的差错。

  十一、同业往来、社内往来:

  同业存款、社内往来收付业务的检查:

一是检查与现金有关的往来业务;二是检查未达账,特别是长期未达账款(一般超过两个月以上的)是否合理、真实;三是检查在对账单上一方有一借一贷发生额,而另一方账上却没有记载等情况,要列为可疑或重要线索及时上报,并作进一步核查。

四是对同业往来账户的总分余额和账账余额进行碰打、核对,检查是否达到总分相符、账账相符。

  十二、贷款种类:

保证贷款、担保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

  十二、贷款期限管理:

  1.逐笔检查借款人是否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信用社办理申请展期手续;

  2.信用社是否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同意展期;

  3.对于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是否出具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并办理相关的手续;

  4.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是否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是否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是否超过3年;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是否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率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利息。

  十三、担保资格及条件:

  1资格: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具备保证人资格。

  2.条件:

一是具有保证资格,有无将不具备保证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作为了保证人;二是保证人的资金实力及保证意愿;三是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防止欺诈行为;四是保证的法律责任,看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注明为连带责任保证以及保证期间。

  十四、银监局贷款占比管理: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2.年末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80%;

  3.最大一户贷款:

不超过资本总额30%;

  4.最大十户贷款:

不超过资本总额1.5倍;

  十五、呆帐贷款核销、收回帐务处理:

  经批准并已核销的呆账贷款与呆账准备的借方发生额是否一致,有无弄虚作假、虚列支出;

  收回已核销的呆账贷款金额与呆账准备的贷方发生额及表外科目"账销案存"销账金额是否一致,有无收贷不入账、挪用、贪污等问题。

  十六、四级分类和五级分类不良贷款:

  1.四级分类不良贷款:

逾期、呆滞、呆帐;

  2.五级分类不良贷款:

次级、可疑、损失。

  十七、抵债资产取得渠道:

  1.协议抵债。

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偿还银行债权。

2.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

十八、抵债资产处置规定:

  1.信用社抵债资产取得后应尽快处置变现。

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

  2.信用社处置抵债资产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严禁"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3.信用社抵债资产收取后原则上不能对外出租,但在租赁关系的确立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可在处置时限内暂时出租。

  十九、抵债资产变现处置:

  抵债资产处置时,抵债资产处置损益为实际取缔的处置收入与抵债资产净值、变现税费以及可确认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的差额,差额为正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差额为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

  二十、贴现票据的审查:

  1.检查贴现票据的真伪。

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及防伪标志是否符合规定;办理时是否取得承兑行(社)确认其票据真实性的书面证明;

  2.检查贴现票据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全;

  3.检查贴现对象是否合规。

主要检查办理的贴现贷款,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管理规定;商品交易关系是否真实;有无利用商业汇票骗取信用社和其他票据当事人资金的问题。

  4.检查贴现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主要检查票据贴现是否建立在真正商品交易的基础上,并且在各个环节上是否加强了对票据的监控;信贷部门和会计部门的职责是否划分清楚,并责任到人;贴现到期日能否及时收回贷款,对不能按期收回的贴现贷款是否查明了原因并采取了追索措施。

  5.检查贴现业务会计核算手续是否符合规定,主要检查贴现利息、实付贴现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以及受理贴现后和收回贴现票款的账务处理是否按规定正确办理。

  二十一、固定资产折旧方式:

  分类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

技术进步较快或工作环境对使用寿命影响较大的固定资产,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二十二、折旧规定:

  信用社应按月(或季)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计入当期成本。

当月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二十三、固定资产修理费和折旧费帐务外理:

固定资产修理费是营业费用,属改良支出,构成直接支出。

;折旧费是其他营业支出,是固定资产的时间耗费,不构成直接支出。

  二十四、拆借资金比例:

  折入资金不能超过存款总额4%,拆出资金不能超过存款总额8%。

  二十五、应收利息计提:

  1.贷款利息的计息是否准确并符合规定。

有无重结,漏结、不结利息、延后结息或中途提前预收利息、变相提高利率现象。

  2.调出(拆出)资金利息的计息是否准确并符合规定,主要查阅是否执行调出(拆出)资金合同(协议)或交割单上载明的期限、利率,检查的内容同上。

  3.长(短)期投资利息的计息是否准确并符合规定。

  二十六、应收利息入帐:

  主要查看贷款、调出(拆出)资金和长(短)期投资的结息是否按规定全部纳入"应收未收利息"科目核算,检查"应收未收利息"科目的借方发生额是否与"利息收入"科目相关利息收入账户的贷方发生额相衔接。

  二十七、应收利息核算:

  应收未收利息账是否按户(单位)设立,结息、收息、调账时间记载后应收息余额是否正确;有无多收、少收和收息不按规定入账侵占利息收入,或列"账外账",形成"小金库"的弄虚作假行为。

  利息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有无计错或转移利息收入的情况;利息收入与有关单位存款账户利息支出数是否相符;贷款本金逾期超过90天或贷款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其已纳入损益的应收利息是否及时作冲减当期利息收入处理,是否同时将冲减的表内应收利息和贷款本金逾期超过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转入表外科目核算;已收回的应收利息是否按规定冲减应收利息科目;利息计算如发生差错,是否按规定处理。

  二十八、待查错帐的处置:

  1.检查错账发生的时间、内容和原因是否经有权人批准同意暂列待处。

  2.检查总分不符的金额是否与所列错账的金额一致,检查所列待查错账之和是否与该账户余额相等。

  3.检查社主任和经办人员是否有经过查找及清查的依据;检查待查错账的冲正,是否手续齐备,符合制度规定,检查待查错账的报损,是否按审批程序的权限进行处理。

  二十九、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分类:

基本存款账户、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2.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4.临时存款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十、开户许记证适用范围: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条件:

  1.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2.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3.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4.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5.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6.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7.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8.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9.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三十二、账户管理:

  1.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2.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3.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及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4.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5.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6.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

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银行应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7.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

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

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以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

  三十三、账户变动情况:

  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3.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第一、二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5.存款人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6.银行得知存款人有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情况,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7.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

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8.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9.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10.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11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12.存款单位的密码失密或印鉴遗失、损毁,必须持单位公函,向存款所在金融机构申请挂失。

  金融机构受理挂失后,挂失生效。

如存款在挂失生效前已被人按规定手续支取,金融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13.存款单位迁移时,其定期存款如未到期转移,应办理提前支取手续,按支取日挂牌公布的活期利率一次性结清。

  14.金融机构应对存款单位的存款保密,有权拒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有权拒绝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冻结、扣划。

三十四、存款支取:

  1.大额现金支取应坚持登记备案制度;

  2存折户应坚持帐折见面制度,防止透支和签发空头支票;

  3.用途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条例规定。

  三十五、储蓄存款政策、原则:

国家宪法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

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三十六、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

  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

  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三十七、零存整取定期储蓄:

  每月固定存额,五元起存,多存不限,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存款金额由储户自定,每月存入一次,存期内如出现漏存月份,应在次月补存,未补存者,到期支取时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款计付利息。

  三十八、应付利息计提方式:

  1.计提应付利息的范围:

1年(含1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计提应付利息。

  2.计提应付利息的时间和方法:

各项存款于每季(月)末,用平均余额按适用利率提取当季(月)的应付利息;

  3.加权平均利率计算应付利息。

  三十九:

存款弄虚作假:

  负债大小影响资产运用程度。

注意久悬未取存款,关注3011借方发生额,20XX年原则上不能允许有借方发生额。

  四十、支付结算种类:

  1.票据:

指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2.信用卡:

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3.结算方式:

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四十一、支付结算纪律:

  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四十二、支付结算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四十三、支付结算凭证填写规定:

  1.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填写,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2.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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