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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管道通用规范

 

市政管道通用规范

(征求意见稿)

 

目次

1总则2

2基本规定3

3.材料要求5

4.工程勘查6

4.1工程调查6

4.2工程勘察8

5.1结构作用及作用组合9

5.2结构设计10

5.3耐久性设计13

6.1一般规定15

6.2开槽敷设管道16

6.3非开槽敷设管道17

6.4架空敷设管道18

7评估与修复19

7.1管道评估19

7.2管道修复19

7.3管道拆除20

附:

起草说明21

1总则

1.0.1为市政管道工程建设满足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实施社会管理的基本需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新建、扩建、改建的城镇市政给水、排水、燃气、供热建设项目中的管道工程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本规范为全文强制性标准,是市政管道工程建设中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的基本要求。

当工程建设采用的工程材料、工程构件、设计方法、技术措施、质量控制与验收等内容或方法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经合规性评价符合本规范第2章的规定时,应允许采用。

1.0.4市政管道工程建设中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同时符合国家现行规范的有关规定。

2基本规定

1

1.1

1.2

1

2

2.1

2.2

2.0.1市政管道工程应符合下列目标规定:

1管道工程输送能力应满足项目建设受益者需求;

2管道工程成本效益应满足项目建设供应者要求;

3管道工程建设活动应满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规定。

1

2

2.1

2.1.1

2.0.2市政管道工程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具有管道输送介质与周围环境隔离的能力;

2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具有管道输送持续稳定的能力;

3在最不利运行条件下,具有管道结构防止破坏的能力;

4在偶然事件条件下,具有防止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能力。

1.

2.

2.1.

2.2.

2.0.3市政管道工程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得低于50年;

2供热工程中蒸汽管道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得低于25年,热水管道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得低于30年;

3燃气管道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得低于30年;

4管道附属工程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得低于管道结构设计工作年限;

5管道工程施工中边坡或基坑工程的结构设计工作期限应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2.0.4市政管道工程建设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应真实可靠。

2.0.5市政管道工程设计应保证管道项目安全建设、正常运行。

设计计算参数的选择应符合实际工况,设计计算成果分析应判断正确。

2.0.6市政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工程措施应保证人身安全。

2.0.7管道工程附属结构应安全、耐久,并应能够正常使用。

3.材料要求

3

3.1

3.1.1市政管道工程建设所采用的管道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材料不得造成输送介质特性指标超出规定;

2管道材料应符合工程建设要求;

3管道材料的性能应满足管道工程结构设计使用年限要求。

3.1.2市政管道附属工程建设所采用的结构材料应满足工程结构和工程运行的要求。

3.1.3市政管道工程材料的性能指标值和验证方法应符合建筑工程材料标准规定。

3.1.4管道工程采用的管道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具有出厂质量合格证书。

4.工程勘查

4.1工程调查

1

2

3

4

4.1

4.1.1市政管道工程建设前应对相关区域进行既有工程探测,探测成果文件应满足工程建设的技术要求。

4.1.2市政管道工程测量成果应包括下列内容:

1管道工程线路区域内地形地貌的特征和属性;

2管道工程线路区域内既有工程的位置、几何特征和属性;

3局部复杂地段测量成果应满足工程专项规定。

4.1.3地下管线探测的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管线隐蔽管线点的探查精度:

平面位置限差不应大于0.10h;埋深限差不应大于0.15h(式中h为地下管线的中心埋深,单位为厘米,当h<100cm时则以100cm代入计算);

2地下管线点的测量精度:

平面位置中误差不应大于±5cm(相对于邻近控制点),高程测量中误差不应大于±3cm(相对于邻近控制点);

3地下管线图测绘精度:

地下管线与邻近的建筑物、相邻管线以及规划道路中心线的间距中误差不应大于图上±0.5mm。

4.1.4地下管线测量成果必须进行成果质量检验,应按测区管线点总数的5%进行随机抽查复测。

4.1.5地下管线探查工作检验时,每一个工区必须在隐蔽管线点和明显管线点中分别抽取不少于各自总点数的5%,通过重复探查进行质量检查。

检查取样应分布均匀,随机抽取,在不同时间、由不同的操作员进行。

质量检查应包括管线点的几何精度检查和属性调查结果检查。

4.1.6地下管线探查工作检验时,对隐蔽管线点必须进行开挖验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一个工区应在隐蔽管线点中均匀分布、随机抽取不应少于隐蔽管线点总数的1%且不少于3个点进行开挖验证;

2当开挖管线与探查管线点之间的平面位置偏差和埋深偏差超过第4.1.3条第1款规定的点数,小于或等于开挖总点数的10%时,该工区的探查工作质量合格;

3当超差点数大于开挖总点数的10%,但小于或等于20%时,应再抽取不少于隐蔽管线点总数的1%开挖验证。

两次抽取开挖验证点中超差点数小于或等于总点数的10%时,探查工作质量合格,否则不合格;

4当超差点数大于总点数的20%,且开挖点数大于10个时,该工区探查工作质量不合格;

5当超差点数大于总点数的20%,但开挖点数小于10个时,应增加开挖验证点数到10个以上,按上述原则再进行质量验证。

4.1.7地下管线测量进行开挖调查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燃气管道的开挖调查必须有专业人员的配合。

4.2工程勘察

1

2

3

4

4.1

4.2

4.2.1市政管道工程建设前应对相关区域进行工程地质勘察,成果文件应满足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技术要求。

4.2.2市政管道工程地质勘察满足管道工程设计对地基稳定验算和变形分析的要求。

4.2.3市政管道工程勘察成果应包括管道工程线路影响区域内下列内容:

1地层构造的工程特征和属性,满足工程设计对地基变形分析和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2地下水的工程特征,满足工程设计对管道整体稳定验算和抗渗分析的要求,以及坑槽开挖施工降水和边坡安全措施的要求;

3地下水和土对管道工程材料腐蚀性的评价,满足管道工程耐久性设计的要求;

4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评价,满足工程设计对管道线路和工程技术措施选择的要求;

5工程地质的评价和工程技术措施的建议,满足作为工程设计依据的基本要求。

5管道结构设计

5.1结构作用及作用组合

1

2

3

4

5

5.1

5.1.1管道承受的结构作用应包括下列内容:

1管道内结构作用:

管道内长期运行压力、管道内波动压力;

2管道外结构作用:

管道外土压力作用、管道外地下水压力作用,以及地面荷载影响、环境温度影响、工程地质影响等管道环境作用;

3施工荷载作用。

5.1.2地表水或地下水对管道结构作用取值,应根据对管道结构的作用效应,确定取最低设计水位或最高设计水位。

设计水位应根据勘察和水文报告的数据采用。

5.1.3管道工程和附属工程的结构设计,应满足设计极限状况下可能发生的荷载作用及作用组合。

依据作用效应分析确定作用控制工况和最不利的作用效应设计值。

5.1.4当管道和附属工程构件采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作用效应组合应采用持久设计状况或短暂设计状况的作用效的基本组合。

5.1.5当管道和附属工程构件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作用效应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开裂作为设计验算控制项,其不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的作用效应采用标准组合;

2对于频发地面荷载作用或管道波动压力作用,其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的作用效应采用频遇组合;

3以裂缝宽度或管体变形为设计验算控制项,其长期效应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的作用效应采用准永久组合。

5.1.6自承重架空敷设时,拱形或折线形钢管道的结构设计,应核算其在侧向荷载作用下,平面外变位引起的P-Δ效应。

5.2结构设计

3

4

5

5.1

5.2

5.2.1各项作用组合下的作用效应分析应按弹性体计算,不得考虑非弹性变形引起的内力重分布。

5.2.2埋地管道结构设计,应对管道进行抗变形能力鉴别。

对于刚性管道,应不计管道挠曲变形对作用效应的影响,管道结构设计应进行截面强度和裂缝宽度验算;对柔性管道,应计入管道与周围土体共同工作对荷载作用效应的影响,管道结构应进行截面强度、截面稳定和挠曲变形量验算。

5.2.3管道结构和附属工程构件的构件强度验算,应采用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表达式:

S≤R(5.2.3)

式中

-管道的重要性系数;

S-荷载作用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R-管道结构的抗力强度设计值。

5.2.4对于埋地敷设的管道工程,当管道埋设在地表水或地下水以下,管道整体结构应满足抗浮稳定要求。

5.2.5对于埋地敷设的管道工程,当管道判定为柔性管道时,管壁截面应满足环向稳定性要求。

5.2.6对于埋地敷设的管道工程,当管道采取非整体连接时,在其敷设方向改变处,应满足管道整体抗滑移稳定要求。

5.2.7管道工程中圆形管道的截面竖向变形量不得大于0.05倍的管道直径。

5.2.8钢筋混凝土管道的管壁截面,当处于中心受拉或小偏心受拉时,应满足不得出现裂缝的要求;当处于受弯或大偏心受拉(压)时,应满足允许裂缝宽度的要求,允许裂缝宽度应满足正常使用和耐久性要求。

5.2.9钢筋混凝土管道的管壁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2mm。

5.2.10在正常运行条件下,管道接口的变形不得大于管材接口允许变形量的0.5倍。

5.2.11管道最小壁厚值应大于管壁结构设计规定厚度值,并应计入附加构造厚度。

钢管的附加构造厚度不应小于2mm。

5.2.12市政管道工程的最小埋设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管道敷设未采取工程保护措施时,给水、排水工程管道应埋设在冻土层以下;

2当管道埋设在机动车行道区域时,必须满足路面运行和路基结构稳定的要求。

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的埋深不得小于0.7m,燃气工程管道的埋深不得小于0.9m,供热工程管道的埋深不得小于1.0m;

3管道工程在河底穿越时,管道至河床的最小埋设深度应满足规划河床和水流冲刷防护的要求。

在I~V级航道下敷设管道的埋深不得小于2.0m,在VI~VII级航道的埋深不得小于1.0m,其他河道下的埋深不得小于0.5m;

4当管道工程采取防护措施时,应按防护措施结构的最小埋设深度确定。

5.2.13市政管道之间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5.2.13规定。

表5.2.13管道之间最小水平净距(m)

管道工程

类型

给水管道

雨污

管道

再生水

管道

供热

管道

D≤200

D>200

给水管道

雨污管道

1.0

1.5

再生水管道

0.5

0.5

供热管道

1.5

1.5

1.0

燃气管道

低压

0.5

1.0

0.5

1.0

中压

0.5

1.2

0.5

1.0

次高压

A

1.0

1.5

1.0

1.5

B

1.5

2.0

1.5

2.0

5.2.14市政管道之间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5.2.14规定。

表5.2.14管道之间最小垂直净距(m)

管道工程

类型

给水管道

雨污管道

再生水管道

供热管道

给水管道

0.15

雨污管道

0.40

再生水管道

0.50

0.40

供热管道

0.15

0.15

0.15

燃气管道

0.15

0.15

0.15

0.15

5.2.15市政管道工程在建筑物和地上大型构筑物的基础下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管道不得在基础下敷设;

1压力管道应避免事故隐患,必须设置具备检修条件的保护措施;

2非压力管道应避免管道渗漏,必须采取消除既有工程基础变形的保护措施。

5.2.16架空敷设的非压力管道,严禁采用上跨障碍物的敷设方式。

5.3耐久性设计

1

2

3

4

5

5.1

5.2

5.3

5.3.1管道工程的结构耐久性设计,应满足管道工程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

5.3.2管道的耐久性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内壁的腐蚀控制措施,应满足输送介质环境中管道结构的耐久性要求;

2管道外壁的腐蚀控制措施,应满足工程环境中管道结构的耐久性要求;

5.3.3管道工程中现浇矩形钢筋混凝土管涵和混合结构管涵中的钢筋混凝土构件,各部位受力钢筋的净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表5.3.3的规定。

表5.3.3钢筋的净保护层最小厚度(mm)

顶板

侧壁

底板

上层

下层

内侧

外侧

上层

下层

污水管涵

30

45

45

30

45

40

其他管涵

30

30

30

30

30

40

5.3.4市政管道工程中,工厂预制加工的钢筋混凝土或预应力混凝土圆管,其钢筋的净保护层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壁厚为8mm~100mm时不应小于12mm;

2当壁厚大于100mm时不应小于20mm。

5.3.5在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3℃的地区,露天敷设管道进、出口处不少于10m长度的管道结构,不得采用粘土砖砌体。

5.3.6管道附属工程采用混凝土材料时,结构耐久性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2混凝土密实性应满足抗渗要求;

3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3℃的地区,外露的混凝土构件应具有良好的抗冻性能。

5.3.7管道附属工程采用砖石砌体材料时,结构耐久性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烧结普通砖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U10;砌筑砂浆应采用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7.5。

2石材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U30;砌筑砂浆应采用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7.5。

3蒸压灰砂砖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U15;砌筑砂浆应采用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10。

4混凝土砌块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U7.5;砌筑砂浆应采用砌块专用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7.5。

混凝土砌块砌体的孔洞应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Cb20的混凝土灌实。

6管道敷设

6.1一般规定

2

3

4

5

6

6.1

6.2

6.2.1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内容,应包括施工质量控制体系、施工质量过程控制程序、工程验收程序与合格条件、施工质量的保修责任。

技术要求应满足专项技术规范的规定。

6.2.2管道工程的施工安全、环境及卫生管理的内容,应包括施工安全、环境保护及现场卫生管理体系、技术措施、施工环境保护技术规定、施工现场卫生技术规定、应急救援及事故管理规定。

技术要求应满足专项技术规范的规定。

6.2.3管道工程的施工脚手架管理的内容,应包括脚手架架体性能要求和架体使用要求的基本规定。

脚手架工程的管理、设计、施工及使用,技术要求应满足专项技术规范的规定。

6.2.4管道采取整体连接时,接口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接口为焊接连接时,接口处材料性能不应低于管道材料的相应性能值;

2管道接口为机械连接时,接口处的强度和密封性能不应低于管道材料的相应性能值。

6.2.5聚乙烯管道的整体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根据不同连接形式选用专用的连接机具,不得采用螺纹连接或粘接;

2连接时严禁采用明火加热;

3施工前应进行试验,判定试验连接质量合格后,方可进行电熔连接。

6.2.6管道连接采取承插式胶圈密封连接时,接口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接口处变形性能应满足管材接口允许变形值;

2管道接口处密封性能应满足管道严密性要求。

6.2.7管道工程采用的管道材料、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

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

6.2.8管道工程中承担管道焊接的人员必须具备合格操作能力。

对于焊缝质量不满足检测标准的人员必须停止操作,并对已完成焊缝全部检测。

6.2.9管道工程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强度检验和严密性试验。

6.2.10管道工程安装完毕试验合格后,应进行清洁或消毒,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6.2.11管道工程的压力管道试验过程中发现渗漏时,严禁带压处理。

消除缺陷后,应重新进行试验。

6.2开槽敷设管道

1

2

3

4

5

6

6.1

6.2

6.3

6.3.1管道工程的土方施工,必须对周围既有工程进行风险评估,采取保护措施。

6.3.2管道工程现场地质情况和周边环境复杂,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沟槽或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6.3.3管道工程中,沟槽或基坑工程的沿线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6.3.4管道工程应按建设项目的危险程度和重要性,在管顶0.5m处设置警示标识设施。

6.3.5管道工程施工中,开槽敷设管道的沟槽应填筑压实,管道周围不同部位回填土的压实系数应满足设计文件要求。

6.3非开槽敷设管道

6.4

6.4.1管道工程中采用敞口式掘进施工时,应将地下水位降至管底以下不小于0.5m处,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其他水源进入管道施工现场。

6.4.2管道工程中采用浅埋暗挖法施工时,洞内土方在未完成相应层的隧道结构前,不得继续开挖下层土方。

6.4.3管道工程开工前应制定防坍塌方案,备好抢险物资,并在现场堆码整齐。

6.4.4管道工程施工范围内必须有足够照明。

照明线路电压在施工区域内不得大于36V。

6.4.5管道工程必须保证相邻既有工程的正常使用。

工程施工完成运行时,管道结构上方土层、各相邻既有工程不得发生沉降、倾斜、塌陷。

6.4架空敷设管道

6.5

6.5.1城镇市政管道工程中架空敷设管道施工时,管道支架、支墩的施工应满足相应结构技术规范的规定。

6.5.2管道工程中架空敷设管道时,与铁路、道路及其他管道交叉的垂直净距应满足交通和运行维护的要求,并应采取防止车辆冲撞等外力损害的有效防护措施。

 

7评估与修复

7.1管道评估

7

7.1

7.2

7.2.1管道工程的产权单位,应建立定期巡视、检查、维护和更新管道的制度,并应严格执行。

7.2.2管道工程中,以结构性状况为目的的普查周期不应大于10年;以功能性状况为目的的普查周期不应大于2年。

7.2.3管道工程的管道外防腐层,应定期检测保持完好。

采用阴极保护时,阴极保护在正常运行时不应间断。

7.2.4当城镇市政管道工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或遭遇重大事故灾害后,应对其进行安全使用评估,满足国家规范规定方可继续使用。

7.2.5管道工程中进行评估检查现场作业时,必须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

7.2.6管道工程不能符合安全使用时,应及时更新、改造、修复或者停止使用。

7.2管道修复

7.3

7.4

1.

2.

3.

4.

5.

6.

7.

7.1.

7.2.

7.2.1.管道工程在修复与改造前应进行检测与评估。

7.2.2.管道工程的修复与改造,应依据管道运行状态和评估结果分析,确定工程内容和目标。

规定。

7.2.3.经修复与改造的管道工程,其工程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得低于原工程剩余结构设计使用年限。

7.2.4燃气管道和设施灾情抢修时,应保证人身安全,满足下列要求:

1发生火灾时,应采取切断气源或降低压力等方法控制火势;

2应防止管道内产生负压;

3发生爆炸后,应迅速控制气源和火种,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4灾情消除后,应对事故范围内管道和设备进行全面检查。

7.2.5燃气管道和设施修复与改造后,应对夹层、窖井、烟囱、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等场所进行全面检查。

7.3管道拆除

7.4.1管道工程中主要管道的废除和迁移,必须经管道产权单位批准。

7.4.2管道工程的管道和附属工程废除后,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周围环境的安全性。

附:

起草说明

一、起草单位和人员

(一)起草单位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排序不分先后)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政工程建设集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同济大学、北京建筑大学

(二)起草人员(排序不分先后)

宋奇叵、杨力、王薇薇、杨健、周质炎、李春鞠、阎海鹏、王长祥、高立新、冯继蓓、安关峰、苏河修、马保松、胡群芳、冯翠敏、张博、吕永鹏、陈嫣、林文卓、杨炯、张德跃、王淮、舒玉芬、刘明、熊怡思、孟庆龙、余家兴、王飞、王俊岭

二、术语

1管道

用以输送液体、气(汽)体、细颗粒固体等介质或用以安装输水、输气(汽)、供热等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任意长度的封闭通道的统称。

2给水管道

输送原水或成品水管道的统称。

3排水管道

输送城镇雨污水或农田排水的管道的统称。

4供热管道

由热电厂、锅炉房等热原向用户输送供热介质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统称。

5燃气管道

由生产储存等供气设施向用户输送天然气煤气等燃气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统称。

6埋地管道地下管道

敷设在天然或人工回填地面以下或周围覆盖有一定厚度土体的管道。

7架空管道

指架设在地面以上的管道,由跨越结构和支承结构(支架、托架等)两部分组成。

8无压管道

指输送的液体是在其自重重力作用下运行的管道且其管内液体的最高运行液面不超过管道截面内顶。

9压力管道

指输送的液体气体等介质是在加压的状态下运行的管道的统称。

一般以大气压力表示,根据不同介质及其相应的工作压力的要求,可分为低压、中压、高压等不同压力等级的管道。

10管道附属构筑物

管道系统上设置的安装各种控制输送介质的设施和检查维护用的构筑物的统称。

如各种类型的检查井、阀门井、进出水口等,是管道工程的组成部分。

11管道支架

支承架空管道用的排架或框架结构一般由支承柱、帽梁和横梁等杆件组成。

12管道支礅

支承架空管道用的实体承重结构。

一般用砖、块石或混凝土等制筑。

13止推墩、固定墩

阻止压力管道上由内压或温度作用等产生的轴向力引起的管道在水平向和垂直向移动的设施。

一般用混凝土浅筑,俗称管道支墩。

14管道防腐

减缓或防止钢管、铸铁管等管道在内外介质的化学、电化学作用下或由于微生物的代谢活动而被侵蚀或变质的措施。

15管道隔热、管道保温

为减少供热管道的散热损失或管外介质温度变化对管内介质的影响,在管外壁设置的构造措施。

16现场水压试验

对已敷设的管段用管内满水后加压的方法来检验其在规定的压力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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