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一级注册建筑师建筑设计第七章第二节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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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一级注册建筑师建筑设计第七章第二节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二

4.4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

4.4.1建筑设计应符合法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的要求。

4.4.2当建设单位在建筑设计中为城市提供永久性的建筑开放空间,无条件地为公众使用,该用地的既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给予适当提高,且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5场地设计

5.1建筑布局

5.1.1民用建筑应根据城市规划条件和任务要求,按照建筑与环境关系的原则,对建筑布局、道路、竖向、绿化、工程管线等进行综合性的场地设计。

5.1.2建筑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5.1.3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有关规定;

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托儿所、幼儿园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

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5.2通路

5.2.1基地内通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内应设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其连接处的车行路面应设限速设施,通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安全出口;

2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3通路改变方向时,路边绿化及建筑物均不应影响行车有效视距;

4基地内车流量较大时应另设人行通路。

5.2.2建筑基地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车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路不应小于7m;

2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50m;

3利用道路边设停车位时,不应影响有效通行宽度;

4车行通路改变方向时,应满足车辆最小转弯半径要求,消防车通路应按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要求设置。

5.2.3道路与建筑物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内设有室外消火栓时,车行道路与建筑物的间距应按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2基地内车行通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有关规定;

3基地内不宜设高架车行道路,当设置高架人行道路与建筑平行时应有保护私密性的视距和防噪声的要求。

5.2.4建筑基地内地下车库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车库出入口距基地道路的交叉路口或高架路的起坡点不应小于7.50m;

2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垂直时,出入口与道路红线应保持不小于7.50m安全距离.

3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平行时,应经不小于7.50m长的缓冲车道汇入基地道路。

5.3竖向

5.3.1基地地面和道路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2%,地面坡度大于8%时宜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

2基地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8%,其坡长不应大于200m,在个别路段可不大于11%,其坡长不应大于80m;在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5%,其坡长不应大于600m;横坡应为1%~2%;

3基地非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3%,其坡长不应大于50m;在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2%,其坡长不应大于100m,横坡应为1%~2%;

4基地步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8%,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4%,横坡宜为1%~2%;

5基地内人流活动的主要地段,应设置无障碍人行道。

注:

山地和丘陵地区竖向设计尚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5.3.2建筑基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措施。

排水方式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

有条件的地区应采取雨水回收利用措施。

2采用车行道排泄地面雨水时,雨水口形式及数量应根据汇水面积、流量、道路纵坡等确定。

3单侧排水的道路及低洼易积水的地段,应采取排雨水时不影响交通和路面清洁的措施。

5.3.3建筑物底层出入口处应采取措施防止室外地面雨水回流。

5.4绿化

5.4.1建筑工程项目应包括绿化工程,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采用包括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等在内的全方位绿化;绿化面积的指标应符合有关规范或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2绿化的配置和布置方式应根据城市气候、土壤和环境功能等条件确定。

3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4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并应对古树名木采取保护措施。

5应防止树木根系对地下管线缠绕及对地下建筑防水层的破坏。

5.5工程管线布置

6建筑物设计

6.1平面布置

6.1.1平面布置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功能、工艺要求,合理布局。

6.1.2平面布置的柱网、开间、进深等定位轴线尺寸,应符合《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等相关规定。

6.1.3根据使用功能,应使大多数房间或重要房间布置在有良好日照、采光、通风和景观的部位。

对有私密性要求的房间,应防止视线干扰。

6.1.4平面布置宜具有一定灵活性。

6.1.5地震区的建筑,平面布置宜规整,不宜错层。

6.2层高和室内净高

6.2.1建筑层高应结合建筑使用功能、工艺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综合确定,并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6.2.2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板、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结构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

6.2.3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6.3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3.1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有综合解决其使用功能的措施,合理布置地下停车库、地下人防、各类设备用房等功能空间及各类出入口部;地下空间与城市地铁、地下人行道及地下霪间之间应综合开发、相互连接,做到导向明确、流线简捷。

6.3.2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主要用房使用时,应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严禁将幼儿、老年人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2居住建筑中的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3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6.3.3地下室平面外围护结构应规整,其防水等级及技术要求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J50108的规定,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室应在一处或若干处地面较低点设集水坑,并预留排水泵电源和排水管道;

2地下管道、地下管沟、地下坑井、地漏、窗井等处应有防止涌水、倒灌的措施。

6.3.4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排烟设施、房间内部装修等应符合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

6.4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6.4.1设备层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4.2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

6.4.3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架空层及避难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m。

6.5厕所、盥洗室和浴室

6.6台阶、坡道和栏杆

6.6.1台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应防滑。

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

6.6.2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设施。

1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

8,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

10;

2争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使用功能或设备尺寸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3供轮椅使用的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

12,困难地段不应大于1:

8;

4自行车推行坡道每段坡长不宜超过6m,坡度不宜大于1:

5;

5机动车行坡道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规定;

6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

6.6.3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栽;

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注:

栏杆高度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

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5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的场所,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间距也不应大于0.11m。

6.7楼梯

6.7.1楼梯的数量、位置、宽度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6.7.2墙面至扶手中心或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6.7.3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

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

6.7.4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6.7.5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

注:

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6.7.6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宜加设中间扶手。

6.7.7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

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6.7.8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6.7.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颁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7.10楼梯踏步的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m)应符合以下规定。

住宅共用楼梯0.260.175

幼儿园、小学校等楼梯0.260.15

电影院、剧场、体育馆、商场、医院、旅馆和大、中学校等楼梯0.280.16

其他建筑楼梯0.260.17

专用疏散楼梯0.250.18

服务楼梯、住宅套内楼梯0.220.20

注:

无中柱螺旋楼梯和弧形楼梯离内侧扶手中心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

6.7.11供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及其他专用服务楼梯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6.8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6.8.1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不得计作安全出口;

2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高层公共建筑及12层及12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

3建筑物每个服务区单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2×4台;电梯不应在转角处贴邻布置;

4电梯候梯厅的深度应符合表6.8.1的规定,并不得小于1.50m;

候梯厅深度表6.8.1

电梯类别

布置方式

候梯厅深度

单台

≥B

住宅电梯

多台单侧排列

≥B’

多台双侧排列

≥相对电梯B’之和并<3.50m

单台

≥1.5B

公共建筑电梯

多台单侧排列

≥1.5B’,当电梯群为4台时应≥2.40m

多台双侧排列

≥相对电梯B*之和并<4.50m

单台

≥1.5B

病床电梯

多台单侧排列

≥1.5B

多台双侧排列

≥相对电梯B*之和

注:

B为轿厢深度,B*为电梯群中最大轿厢深度。

5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

6机房应为专用的房间,其围护结构应保温隔热,室内应有良好通风、防尘,宜有自然采光,不得将机房顶板作水箱底板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7消防电梯的布置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8.2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不得计作安全出口。

2出入口畅通区的宽度不应小于2.50m,畅通区有密集人流穿行时,其宽度应加大。

3栏板应平整、光滑和无突出物;扶手带顶面距自动扶梯前缘、自动人行道踏板面或胶带面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0.9m;扶手带外边至任何障碍物不应小于0.50m,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

4扶手带中心线与平行墙面或楼板开口边缘间的距离、相邻平行交叉设置时两梯(道于之间扶手带中心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0.50m,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

5手动扶梯的梯级、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空,垂直净高不应小于2.30m。

6自动扶梯的倾斜角不应超过30。

,当提升高度不超过6m,额定速度不超过0.50m/s时,倾斜角允许增至350;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不应超过120。

7自动扶梯和层间相通的自动人行道单向设置时,应就近布置相匹配的楼梯。

8设置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所形成的上下层贯通空间,应符合防火规范所规定的有关防火分区等要求。

6.9墙身和变形缝

6.10门窗

6.11建筑幕墙

6.12楼地面

6.12.1底层地面的基本构造层宜为面层、垫层和地基;楼层地面的基本构造层宜为面层和楼板。

当底层地面或楼面的基本构造不能满足使用或构造要求时,可增设结合层、隔离层、填充层、找平层和保温层等其他构造层。

6.12.2除有特殊使用要求外,楼地面应满足平整、耐磨、不起尘、防滑、防污染、易于清洁等要求。

6.12.3浴厕间、厨房等受水或有非腐蚀性液体经常浸湿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水、防滑类面层,且应低于相邻楼地面,并设排水坡坡向地漏;厕所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不应小于C20;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应小于120mm。

经常有水流淌的楼地面应低于相邻楼地面或设门槛等挡水设施,且应有排水措施,其楼地面应采用不吸水、易冲洗、防滑的面层材料,并应设置防水隔离层。

6.13屋面和吊顶

6.13.1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以及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结合工程特点、地区自然条件等,按不同等级进行设防。

6.13.2屋面排水坡度应根据屋顶结构形式,屋面基层类别,防水构造形式,材料性能及当地气候等条件确定,并符合以下规定:

1卷材防水、刚性防水平屋面:

2%~5%;

2平瓦:

20%~50%;

3波形瓦:

10%~50%;

4油毡瓦:

≥20%;

5网架、悬索结构金属板≥4%;

6压型钢板:

5%~35%;

7种植土屋面:

1%~3%。

注:

①平屋面采用结构找坡不应小于3%,采用材料找坡宜2%;

②卷材屋面的坡度不宜大于25%,当坡度大于25%时应采取固定和防止滑落的措施;

③卷材防水屋面天沟、檐沟纵向坡度不应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mm。

天沟檐沟排水不得流经变形缝和防火墙;

④平瓦必须铺置牢固,地震设防地区或坡度大于50%的屋面,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⑤架空隔热屋面坡度不宜大于5%,种植屋面坡度不宜大于3%。

6.13.3屋面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屋面面层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包括屋面突出部分及屋顶加层,但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其不燃烧体屋面的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层;

2屋面排水宜优先采用外排水;高层建筑、多跨及集水面积较大的屋面宜采用内排水;屋面水落管的数量、管径应通过验(计)算确定;

3.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等处应采取与工程特点相适应的防水加强构造措施,并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4当屋面坡度较大或同一屋面落差较大时,应采取固定加强和防止屋面滑落的措施;平瓦必须铺置牢固;

5趣地震设防地区或有强风地区的屋面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6设保温层的屋面应通过热工验算,并采取防结露、防蒸汽渗透及施工时防保温层受潮等措施;

7采用架空隔热层的屋面,架空隔热层的高度应按照屋面的宽度或坡度的大小变化确定,架空层不得堵塞;当屋面宽度大于10m时,应设置通风屋脊;屋面基层上宜有适当厚度的保温隔热层;

8采用钢丝网水泥或钢筋混凝土薄壁构件的屋面板应有抗风化、抗腐蚀的防护措施;刚性防水屋面应有抗裂措施;

9当无楼梯通达屋面时,应设上屋面的检修人孔或低于10m时可设外墙爬梯,并应有安全防护和防止儿童攀爬的措施;

10闷顶应设通风口和通向闷顶的检修人孔;闷顶内应有防火分隔。

6.13.4吊顶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6.14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

6.14.1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6.14.2管道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烟道的断面尺寸应满足管道安装、检修所需空间的要求;

2管道井宜在每层靠公共走道的一侧设检修门或可拆卸的壁板;

3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4管道井壁、检修门及管井开洞部分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14.3烟道和通风道的断面、形状、尺寸和内壁应有利于排烟(气)通畅,防止产生阻滞、涡流、窜烟、漏气和倒灌等的现象。

6.14.4烟道和通风道应伸出屋面,伸出高度应有利于扩散烟气,并根据屋面形式、排出口周围遮挡物的高度、距离和积雪深度确定。

平屋面伸出高度不得小于0.60m,且不得低于女儿墙的高度。

坡屋面伸出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距屋脊小于1.5m时,应高出屋脊0.6m;

2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距屋脊1.50~3.00m时,应高出屋脊,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0.60m;

3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距屋脊大于3m时,其顶部同屋脊的连线同水平线之间的夹

角不应大于10。

,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0.60m。

6.14.5民用建筑不宜设置垃圾管道。

多层建筑不设垃圾管道时,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

中高层及高层建筑不设置垃圾管道时,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分类、贮存收集空间,并宜有冲洗排污设施。

6.14.6如设置垃圾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垃圾管道宜靠外墙布置,管道主体应伸出屋面,伸出屋面部分加设顶盖和网栅,并采取防倒灌措施;

2垃圾出口应有卫生隔离,底部存纳和出运垃圾的方式应与城市垃圾管理方式相适应;

3垃圾道内壁应光滑、无凸出物;

4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和耐腐蚀的材料制作,并能自行关闭密合;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的垃圾斗应设在垃圾道前室内,该前室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6.15室内外装修

6.15.1室内外装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例:

1.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室内楼梯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超过0.5m长时,其高度不应小于()。

A.0.90m;

B.1.00m

C.1.05m

D.1.10m

提示:

见《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6.7.7条。

答案:

C

2.建筑物自然采光设计中按规定的窗地比确定窗洞面积时,下列规定哪一项是确的?

()

A.离地面高度在0.5m以下的采光口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

B.侧采光口上部有有效宽度超过1m以上的阳台等遮挡物时,有效采光面积按70%计算

C.水平天窗的有效采光面积按采光口面积的2.5倍计算

D.窗地比按窗洞口面积和房间的净面积之比计算

提示:

见《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7.1.2条。

离地面高度在0.8m以下的采光口不应有效采光面积。

答案:

A

3.某新建学校选址在城市道路一侧,其附近原有公共停车场,则学校的出入人口距停车场出入口位置的最小距离应为哪一项?

()

A.70m;

B5m;

C10m;

D20m

提示:

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中规定,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答案:

D

4.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规定,栏杆底部的可踏面的准确含义是()。

A宽度大于0.22m,且高度低于0.45m的可踏部位

B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

C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0.45m的可踏部位

D宽度大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

答案:

B

5.关于公共建筑电梯候梯厅深度,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B为轿箱深度,B*为电梯群中最大轿厢深度)?

()

A乘客电梯多台双侧排列时,候梯厅深度应≥相对电梯B*之和并<4.50m

B乘客电梯单台布置时,候梯厅深度应大于等于1.5B

C乘客电梯多台单侧布置时,候梯厅深度应大于1.5B,且当电梯群为4台时还应大于等于3.00m

D病床电梯多台兽侧排列时,候梯厅深度应大于等于1.5B*

答案:

C

6.下列厕所、盥洗室的布置何者不符合规范要求?

()

A住宅厕所布置在门厅上方

B酒店客房厕所的下方为餐厅包间的厕所

C本套住宅内,起居室上层布置厕所

D商场餐厅上层布置盥洗室

答案:

D

7.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不计入有效采光面积的侧窗采光口离地高度,侧窗采光口上部有宽度超过1.0m的外廊、阳台等外挑遮挡物,其有效采光口面积为采光口面积的百分数值分别是()。

A0.8m、60%

B0.8m、70%

C0.5m、60%

D0.5m、70%

答案: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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