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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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
行政案卷目录
顺序号
材料日期
材料名称
所在页号
备注
1
2004.9.5
审批表
1-2
2
9.20
处罚决定书
3
3
9.23
送达回证
4
4
9.23
综合报告
5-6
5
8.5
立案登记表
7
6
8.5
询问笔录
7
调查证据材料
8
现场勘察笔录、鉴定笔录
9
8.5
检尺码单
20
10
经济赔偿协议书、担保书
11
8.5
暂扣物品清单、发还收据
21
3
赔偿费收据
13
8.5
罚没财物明细
22-24
14
9.25
罚没物资收据、罚款收据
25
15
其他收据
16
其他材料
呈请延长林业行政处罚期限审批表
案件性质
滥伐林木
立案时间
2004年6月27日
违法行为人姓名
张三
性别
男
年龄
65
工作单位
住址
XXX镇XXXXXX
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简
要
案
情
2004年5月11日,张三在未办理木材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张小阳兄弟在梓碑长埚山场内砍伐杉树113支,计材积3m3。
延
长
理
由
因证人外出打工无法取证造成延期。
承办人
意见
请求延期至2004年9月8日结束,请领导批示。
XXXXXX
2004.7.19
领
导
批
示
同意延长处罚期限至2004年9月8日。
XXX
2004.7.9
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XXX林罚意字(2004)第(039)号
案件性质
滥伐林木
执法人
XXXXXX
查处时间
2004年6月27日至2004年8月26日计天
违法人:
张三
法定代表人:
张三性别:
男年龄:
65
身份证号码:
住址:
XXX镇XXXXXX
简要案情:
2004年5月11日开始,张三在没有办理木材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张小阳兄弟采伐梓碑党长埚山场内杉树,张小阳共花十二个工日,在该山场内砍伐杉树113支,计材积3m3,其价值310元。
执法人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的规定,拟给予如下处罚:
一、责令补种林木伍佰陆拾伍株;
二、行政罚款叁仟陆佰叁拾元。
XXXXXX
(签名或者盖章)2004年8月26日
法制工作
机构意见
张三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2款规定,建议对张三处行政罚款叁仟陆佰叁拾元,责令补种林木伍佰陆拾伍株的处罚,请领导批示。
(盖章)XXX2004年9月8日
行政机关负
责人审查决
定或者集体
讨论决定
同意对张三以滥伐林木处以责令补种林木伍佰陆拾伍株,行政罚款叁仟陆佰叁拾元(¥3630元)。
XXX
(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
浏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关于张三滥伐林木一案的综合报告
市局:
我所于2004年6月27日接XX村XX组村民报案,称该组张三滥伐林木,通过我所调查取证,发现张三确实存在滥伐梓碑堂长埚山场内的林木的违法事实,现将此案的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张三,男,1939年4月9日出生,小学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现居住在浏阳市XXX镇XXXXXX,农民。
2004年3月份,张三在以800元价格,先交500元的情况下,从XXX镇XX村XX组组长李光手中购得位于石坳境内的梓碑堂长埚山场一年的生产经营权后,于2004年5月11日雇请张小阳兄弟为其砍伐梓碑堂长埚内的杉树,张小阳兄弟共花十二个工日,为张三生产采伐杉树113支,计材积3立方米,经查证张三于2004年5月11日,开始雇请张小阳兄弟在梓碑堂长埚山场内所采伐的杉树113支材积3立方米,是没有办理木材采伐手续的,张三的行为属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张三以下处罚。
一、责令补种林木伍佰陆拾伍株;
二、行政罚款叁仟陆佰叁拾元。
以上当否,请市局批示。
办案人:
XXXXXX
2004年8月26日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森林罚书字(2004)第(17)号
案件性质:
滥伐林木
被处罚人姓名:
张三月性别男年龄65岁
工作单位:
住址XXXXXXXXX
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04年5月11日至5月底,张三以800元价格购买XX组梓碑堂长埚集体山场林木生产经营权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雇请同幸村XXX张小阳兄弟在该山场内采伐杉树113支,计材积3m3。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及证人的陈述和辩解,有山主代表李光及采伐者张小阳等的证言,有现场勘查笔录及检尺码单,木材实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补种林木伍佰陆拾伍株;
(2)行政罚款叁仟陆佰叁拾元。
(3)
(4)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请在按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将罚款缴至XX信用社
银行(帐号:
XXX),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
或者长沙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或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承办人:
(签名或盖章):
XXX
处罚机关(盖章)
2004年9月8日
注:
本决定书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备查,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
交收款银行,第四联附卷。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浏公森林罚送字(2004)第(17)号
受送达人
张三(XXX镇XXXXXX)
送达文书名称
文号
数量
收件日期
收件人签名或者盖章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4)第17号
3份
2004.9.9
张三
送达单位(盖章)
送达人:
XXXXXX2004年9月9日
备注:
注:
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
编号:
39
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违法性质滥伐林木
当事人
基本情况
姓名:
张三
年龄
65
职业
农民
工作单位
浏阳市
法定代表人
案
情
摘
要
2004年6月27日,我所接XXX镇XX村XX组村民报案,该组组长李光将梓碑堂长埚山场内林木卖给张三,造成滥伐林木的违法事实,立案后,我所展开调查,发现张三在采伐梓碑堂长埚山场内杉树的行为有滥伐林木的嫌疑。
承办人
意见
建议立林业行政案件调查。
XXXXXX(盖章)
2004年6月27日
领导
批示
同意立案调查。
XXX(盖章)
2004年6月27日
第1页共2页
询问笔录
时间:
2004年6月29日10日50分至2004年6月29日11日50分
地点:
XXX镇XXXXXX张三家
询问人:
XXXXXX工作单位:
XXXXX
记录人:
XXX工作单位:
XXXXX
被询问人:
张三性别:
男出生日期:
19XX.X.X文化程度:
小学文化
户籍所在地:
湖南浏阳市XXX
现住址:
浏阳市XXX镇XXXXXX
工作单位:
浏阳市XXX镇XXXXXX
联系电话:
0731-XXXXXX
问:
我们是XXXXX的工作人员,现依法向你询问关于你砍伐长埚山场内杉树一案的有关问题,请你如实回答。
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你听清楚没有?
答:
好的,我听清楚了。
问:
去年的冬天,具体日期记不清楚了,我想买XX长埚山场内的杉树砍伐做花炮扦,就去XX找了李光讲,当时没有谈妥。
过了蛮久,我记得是今年正月份的一天,李光他们到我家,同我一起去指界,上山后他们指了长埚山场的四界给我,同时发现山中有大约20只杉树被人砍伐、剥了皮,但未去枝桠,当时不知是什么人砍的,他们就要我出山价算了,我认为是别人砍伐的,所以不肯出树。
至于后来谁把那20根树出了我不知道。
他们来看了后讲共有四块山,报得多少钱,后来他们讲要800元,直到3月份我家才凑了500元钱,我们两夫妻把500元钱送到了李光手中,是他家里,讲定暂时交500元,李光也没有打收条给我们,他讲讲定了就打收条。
交了500元钱后,我爱人于古历四月初十日请了同村两兄弟为我们砍树,共砍伐两天,另外还有两个人帮忙砍了一天,共计3个工日,树砍伐后全部弄到了河坑河洲即现在存放树尾的地方。
算了一下有3方样子,具体没有量方,砍树人晓得具体数量。
我们讲定了砍伐工资为40元/天,但现在还没有付工资,包括出树共花了3个工日。
问:
你们砍伐的杉树除了113只树尾外,其余部分现在在什么地方?
答:
全部堆在地坪里和房檐下。
问:
你砍伐长埚山场内的杉树是否与XX组订了协议?
答:
没有订任何协议,只交了500元钱,李光收了500元后也没有打收条给我。
问:
你砍伐长埚山场内的杉树113支,是否办理了木材采伐手续?
答:
我们没有办采伐证。
问:
你还有什么要解释或陈述?
答:
没有。
问:
以上是否属实?
答:
都属实。
以上笔录我看了和我讲的一样。
张三2004年6月29日
办案人:
XXXXXX
询问笔录
时间:
2004年8月26日13日00分至2004年8月26日14日30分
地点:
XXX幸村石坳组张三家
询问人:
XXX工作单位:
XXXXXXXX
XXX工作单位:
XXXXX
记录人:
XXX工作单位:
XXXXXXXX
被询问人:
张三性别:
男,籍贯:
湖南浏阳,民族:
汉族,19XX.4.9日出生,文化程度:
小学,职业:
农民,身份证号码:
43039XX0409511XXX
户籍所在地:
湖南浏阳市XXX镇人
现住址:
浏阳市XXX镇XXXXXX
工作单位:
问:
我们是浏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XXX的工作人员(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现依法向你询问关于你家砍伐长埚山场内杉树一事的有关问题,请你如实回答,不得讲假话、作伪证或隐瞒事实真相,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对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你听清楚没有?
答:
听清楚了。
问:
前次我们找你询问有关情况,你讲雇请张小阳砍伐杉树是调工,按40元/天计算,但我们后来了解是包工,是按60元/m3的价格承包给张小阳的,到底是怎么回事?
答:
我上次是乱讲的,实际上是按60元/m3包给了张小阳的,张小阳为我家从梓碑堂长埚场内将杉树砍下运到小河边,张小阳共为我家砍伐了3m3杉树,共计180元采运工资。
但现在还没有付工资给他们。
问:
张小阳他们什么时候为你家砍树?
答:
上次我讲是古历4月初10日开始砍树,是我记错了我现在想起来了,古历3月23日开始,、即2004年5月11日张小阳他们才开始为我家砍树。
首先砍了一天,停了几天,后来又砍,共花了3天,砍了3m3左右。
张小阳共为我家砍伐了3m3杉树,共计180元采运工资,但现在还没有付工资给他们。
问:
张小阳他们什么时候为你家砍树?
答:
上次我讲是古历4月初10开始砍树,是我记错了,我现在想起来了,是古历3月23日开始,即2004年5月11日,张小阳他们才开始为我家砍树。
首先砍了一天,停了几天,后来又砍,共花了3天,砍了3m3杉树左右的杉树,计180元,上次我讲40元/天,也是按此数信口讲的。
问:
你们后来去找了李光吗?
答:
在7月17日我们去找了李光,并交了300元山价,加上以前交的500元,共计交了800元山价,李光他们开了收据给我家。
问:
你还有什么要陈述的吗?
答:
没有了。
问:
以是否属实?
答:
都属实。
以上笔录我看过了与我所说的一样。
张三
2004.8.26
办案人:
XXXXXX
浏阳市分安局森林分局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告知程序表
基本情
况
当事人姓名
张三
性别
男
年龄
65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XXX镇XXXXXX
案件性质
滥伐林木
违法事实
2004年5月28日(古历2004年4月初10日)开始,张三在未办理木材采伐运输手续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张小阳等人花3个工日,在其购买的XX村XX组长埚山场内砍伐杉树113根,计材积3m3,其价值在1210元。
处由
罚依
理据
当事人张三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2款/项
的规定,将给予1、责令补种林木565株,2、行政罚款3630元处罚。
当
事
人
享
有
权
利
①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②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或者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处罚款在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款在2万元以上)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
③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被处罚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是听
否
要
求证
不要
是申
否
陈
述辩
没有什么要陈述和申辩的。
签
名
捺
印
上述情况已于2004年
8月21日向我告知。
签名:
张三
办案单位
办
案人
XXXXXX
询问笔录
时间:
2004年8月26日10日40分至2004年8月26日3日00分
地点:
XXX镇(石坳)同幸组、石坳组张三家
询问人:
XXX工作单位:
XXXXXXXX
XXX工作单位:
XXXXXXXX
记录人:
XXX工作单位:
XXXXXXXX
被询问人:
XXX性别:
女,19XX年7月2日出生,文化程度:
小学,职业:
农民,身份证号码:
43033XXXXXX53
户籍所在地:
XXX镇同幸村联系电话:
XXXXX
现住址:
浏阳市XXX镇XXXXXX
工作单位:
问:
我们是浏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XXX的工作人员(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现依法向你询问你家砍伐长埚山场内杉树一事的有关问题,请你如实回答,不得讲假话、作伪证或隐瞒事实真相,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对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你听清楚没有?
答:
听清楚了。
问:
你是张三的爱人,据调查,你家请人砍树是你请的人,对吗?
答:
是的。
问:
你把砍伐长埚山场内的杉树的具体情况讲清楚?
答:
好的,情况是这样的,2004年5月11日前几天,我打电话给同幸XXX的叫张小阳,要他同我家砍点杉树,5月11日那天,他们兄弟二人来到我家,看了山场后,协议定价采运工资为60元/m3,他们为我家将长埚山场内的杉树砍下山运至河边,5月11日那天,他们只砍了一天,因他家有事过了几天又来了,他们先后共砍了3天,花了3天才将树从山下砍下,运到河边。
共砍了3m3,采运工资为180元,我家还没有付工钱给他们。
问:
上次你家张三讲是古历4月初10日请了张小阳砍树,怎么现在又是5月11日呢?
答:
我当时讲是古历4月初10日砍树的,是我记错了时间,现在我回想起来了是5月11日,即古历2004年3月23日开始砍树,不是古历4月初10日开始砍树的,我家老汪记错了时间。
问:
你们请了张小阳砍树到底是包工还是按调工计采运工资?
答:
我们是按60元/m3全包给他们的,共计8m3树,计180元。
他们是花了3个工日合了40元,我家老汪上次讲是40元/天,也正好是180元工资,所以他没有在意这事,因为调工与包工换算都是180元工资。
现在你们再次问起这件事,我只好如实讲是包工算采运工资60元/m3,共计180元。
问:
你家什么时候又去找了李光,并交了300元山价?
答:
我们是在7月17日去找了廖光平,并交了300元山价,加上以前交的500元,合计交了800元购买青山的山价款。
李光他们开了收据给我,计800元收据。
问:
你还有什么要陈述和申辩?
答:
没有。
问:
以上是否属实?
答:
都属实。
问:
以上笔录我们已念给你听了,是否和你讲的一样?
答:
以上笔录和我讲的一样。
XXX
2004.8.26
办案人:
XXXXXX
第1页共2页
询问笔录
时间:
2004年8月20日9日40分至2004年8月20日10日50分
地点:
XXX镇XX村XX组李光家
询问人:
XXX工作单位:
XXXXXXXX
记录人:
XXX工作单位:
XXXXXXXX
被询问人:
李光性别:
男出生日期:
1953.3.26文化程度:
小学
户籍所在地:
湖南浏阳市XXX镇人
现住址:
浏阳市XXX镇XX村XX组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0731-XXXXXXX
问:
我们是XXXXX的工作人员,现依法向你询问张三购买你组长埚山场案的有关问题,请你如实回答。
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你听清楚没有?
(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答:
好的,我听清楚了。
我们组上卖青山梓碑堂长埚山场给张三情况是:
我组有块扦花山叫长埚山场,位于石坳张三屋的那条山冲,去年6月份的时候,XX村大坳组村民廖光生去石坳巡山,发现我组长埚山场内有10多支杉树被人盗砍,他回到XX后就告诉了我,讲我组山场内被人盗砍了10多根杉树,他问我组有人去出树啵?
我讲10多根树没有人想搞,廖光生讲我们如果不想出,石坳张三想买。
不久我们托信给张三家,张三接到信后,他们二夫妇就来了我家同我洽谈购买青山的事情,我要他把山冲的被盗砍的杉树出山,他讲不好搞,因为是他们冲内的人砍的,如果出树,别人以为他搞名堂,他只肯购买长埚山场内未砍倒的杉树和其他有用的木材,当时没有定价,没有多久我就安排我组村民鲁天成,还花20元/天的工资请了李四到石坳去踏看山场,他们看了山后,回来同我讲了一下看山的情况,讲山中没有多少材料,在去年阴历3月份的时候,张三夫妇到我家,张三讲他只出得500-600元,我讲最少也要1000元左右,最后议定是800元,当时他带了500元,交了500元给我,因为没有收齐,我也没有开票给他,直到7月17日,他又到我家,送了300元到了我这里,我就要组上的会计鲁承苏开了800元的收据给他。
问:
你还有什么要讲?
答:
这块位于石坳的山场我没有去过,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因为我晓得有山在那里,远了又不便管理,组上的经费紧张,能变个钱就变点钱,以解决经费困难。
问:
张三购买你组青山,生产木材是否签订了协议?
答:
没有签订文字协议,只是口头上讲了时间是壹年,从2003年7月至2004年7月正有效,木材采伐双方都没有讲,但我组的本意是只卖青山,又不管木材采伐手续,木材采伐手续由张三自己负责,我们不管。
问:
有林权证吗?
答:
有林权证。
林权证编号1-2#,山场全名叫梓碑堂长埚山场,我们组上没有分到户,现在仍是集体组上管理,属集体山。
问:
你还有什么要陈述和申辩?
答:
没有什么陈述和申辩的。
问:
以上是否属实?
答:
都属实。
以上笔录我看了和我讲的一样。
李光2004年8月20日
办案人:
XXXXXX
第2页共1页
询问笔录
时间:
2004年8月25日19日00分至2004年8月25日20日30分
地点:
XXX同幸村XXX张小阳家
询问人:
XXX工作单位:
XXXXXXXX
XXX工作单位:
XXXXXXXX
记录人:
XXX工作单位:
XXXXXXXX
被询问人:
张小阳性别:
男,籍贯:
湖南浏阳,民族:
汉族,1963年XX月XX日出生,文化程度:
高中,职业:
农民,身份证号码:
43033XXXXXXXXXXX5311
户籍所在地:
湖南浏阳市XXX镇人
现住址:
浏阳市XXX镇同幸村XXX
工作单位:
问:
我们是浏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XXX的工作人员(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现依法向你询问你为张三家生产杉树一事的有关问题,请你如实回答,不得讲假话、作伪证或隐瞒事实真相,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对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你听清楚没有?
答:
听清楚了。
问:
你为张三生产杉树的具体情况是怎样?
问:
张小阳他们什么时候为你家砍树?
答:
情况是这样的:
在2004年5月11日以前的几天,张三的妻子打电话给我,要我同她家生产点杉树,她讲她家对门不远的长埚山场,我答应了。
5月11日我和我弟弟二在山中砍了一天,因家中有事,搞了一天后停了几天,过几天,我兄弟二人同时我请了同村马喜国帮忙搞了一天,余下的2天,都是我兄弟二人搞的,我们共花了3个工日,当时估方是3m3,共计采运工资180元,他家现在还没有付工钱给我,也没有打欠条给我,只是口头讲定采运工资180元。
我们共花了3个工日,为张三家从长埚山场内生产约8m3杉树,并将其运到小溪边。
问:
你们是用什么工具采伐的?
答:
是用刀斧砍的。
问:
你还有什么情况要反映?
答:
没有。
问:
以上是否属实?
答:
都属实。
以上笔录我看了,和我讲的一样。
张小阳2004年8月25日
办案人:
XXXXXX
现场勘验笔录
勘验时间2004年6月29日9时30分2004年6月29日10时30分
勘验地点XXX镇XXXXXX境内长埚山场
勘验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职称)XXXXXXXXXXX
XXX(记录)、XXXXX
勘验过程及结果2004年6月29日上午9:
00-10:
30,我叫XXX、XXX会同张三、XXX、XXX、XXX对长埚山场砍伐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勘验地点长埚山场位于鲁承祥屋边200m外的一个山埂、勘验时天正睛朗,能见度好,勘验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树尾和杉树枝倒伏在林地,枝叶呈绿色,未干枯,林地内砍伐的杉树伐根系刀斧留下,根桩不整齐,但断口新鲜,伐根高度约20-25cm不等,在现场我们发现有四株杉树由被其他树木吊起,未能去枝去尾,仍存山中。
下山后我们在山下河洲上发现70根杉树尾,长短不一,在张三家屋旁也发现树尾43只和一些已加工成半成品的杉材等。
现场勘验人员:
XXXXXX记录人:
XXX
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XXXXXXXXX张三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XXX林登保字(2004)第(035)号№:
0004651
被登记保存人:
张三
法定代表人:
张三性别:
男年龄:
65
身份证号码:
43039390409511住址:
XXX镇XXXXXX
因涉嫌滥伐林木根据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6条的规定,为便于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和执行,对下列物品从2004年3月29日时起予以登记保存。
第一联:
存根
物品名称
杉材
规格
规格不一
数量
叁立方米
上列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