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万达广场商铺商户租赁合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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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甲方的保证和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

第十七条乙方对租赁房屋的处置

第十八条消防安全

第十九条甲方对该房屋的转让

第二十条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续租

第二十二条该房屋的交还和交还期

第二十三条不可抗力

第二十四条通知

第二十五条争议解决

第二十六条其他

附件一:

商铺位置示意图

附件二:

品牌授权文件

附件三:

POS专用收银系统租用协议书

租赁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14】年【】月【】日在中国【福清市】签署。

甲方(出租人):

【福清万达广场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人):

【】

承租人证照名称及信息:

一、甲方是位于【福建省福州市】的【福清】万达广场内购物中心(下称“商业广场”,包括室内步行街、百货楼、综合楼、娱乐楼、超市)的建设单位。

二、甲方同意在商业广场建设完成后将其中室内步行街【三】层【】号商铺(具体位置、面积构成等基本状况详见本合同附件一,下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乙方作为【餐饮】业态的专业经营商,同意承租该房屋。

三、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相关词语应按如下定义解释和执行:

1、物业服务公司:

接受甲方委托、对包括该房屋在内的商业广场提供统一物业管理服务和实施商业运营管理的企业。

就本合同而言,指【福清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2、开业日:

商业广场整体开业日。

3、计租日:

同商业广场整体开业日,如因不可抗力或甲方单方违约原因导致乙方实际开业日晚于商业广场整体开业日的,计租日以乙方实际开业日为准。

4、计租面积:

甲方及物业服务公司计收、乙方交纳该房屋租金、物业服务费、空调费、采暖费(如有)等本合同约定以该房屋面积计费的面积依据。

为免疑问,计租面积应为建筑面积。

5、保证金:

作为乙方妥善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和责任的担保,乙方向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交纳的约定金额的款项,包括履约保证金、物业服务费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该款项由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保管,按合同约定使用,不计利息。

为免疑问,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对该款项不承担任何信托或其他投资增值的责任。

6、转租:

乙方作为出租方,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出租给一个或多个第三方的行为。

7、紧急状态:

具有如下性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及意外事件:

关系到商业广场公共安全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构成或可能引发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事件影响范围超过三家相邻商家。

包括但不限于:

重大刑事案件、社会治安案件或火警、漏电险情等。

8、不可抗力:

合同双方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为免疑问,不包括法律变更和政府行为。

9、关联方: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具体范围详见《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相关规定。

1.1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491.08】平方米。

如该房屋交接后60日内(下称“异议期”)一方(下称“异议方”)认为前述约定建筑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的误差超过±

5%,则应向对方提供其自行委托具备国家法定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面积测绘报告;

如对方认为异议方异议理由成立,则由双方另行共同委托一家具备国家法定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面积最终测绘,测绘结果将作为该房屋最终实测建筑面积,测绘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50%。

异议期届满后,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提出异议。

如该房屋最终实测建筑面积与本合同约定建筑面积误差在±

5%(含)以内的,则双方均认可以本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作为计租面积,不对本合同作任何调整;

如误差超过±

5%的,由甲、乙双方根据最终实测建筑面积据实结算租金、保证金及合同约定的各种费用。

1.2在该房屋最终实测建筑面积确定之前,乙方按照本合同第1.1条约定建筑面积计算和支付租金、保证金及合同约定的各种费用;

自该房屋的最终实测建筑面积确定之日(含)起,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确定计租面积,并按此面积承担该房屋的租金和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若乙方此前存在多交纳的情况,则该部分多交纳的费用直接结转为乙方应向甲方、物业服务公司支付后续费用的一部分;

若乙方此前存在少交纳的情况,则自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之内,乙方将该少交纳的部分一次性相应支付给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

本合同项下租赁期限为【55】个月,自计租日开始计算,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

3.1该房屋的租金按计租面积计付,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柒拾】元(¥【70】元)。

乙方自计租日开始承担该房屋的租金。

实际按照:

3.1.1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叁万肆仟叁佰柒拾伍元陆角整】

(¥【34375.6】元);

3.1.2为扶持乙方经营,甲方同意在前述月租金标准的基础上,给予乙方【/】个月的租金优惠,即: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及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乙方需支付租金金额为【/】

(¥【/】元)。

3.1.3租金标准按照如下约定比例递增:

自计租日至【2016】年【12】月【4】日,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叁万肆仟叁佰柒拾伍元陆角整】

自【2016】年【12】月【5】日至【2017】年【12】月【4】日,在月租金标准基础上递增百分之【五】,即每月租金为【叁万陆仟零玖拾肆元叁角捌分】

(¥【36094.38】元);

自【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12】月【4】日在上一个交租期租金标准基础上递增百分之【五】,即每月租金为【叁万柒仟捌佰玖拾玖元壹角整】

(¥【37899.10】元);

自【2018】年【12】月【5】日至【2019】年【7】月【4】日在上一个交租期租金标准基础上递增百分之【五】,即每月租金为【叁万玖仟柒佰玖拾肆元零陆分】

(¥【39794.06】元);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上一个交租期租金标准基础上递增百分之【/】,即每月租金为【/】

(¥【/】元);

3.2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方式为:

首期租金为计租日起至第【四】个月最后一日期间的租金,其中计租日所在月按照当月计租天数乘以日租金标准(日租金标准为月租金标准/30日)的乘积计算。

除首期租金外,其他交租期租金均按每【三】个完整的自然月(即每月的第一日至最后一日)为一个交租期交纳。

乙方应当在每个交租期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若20日为法定节假日则提前至法定节假日前最后一天),向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下个交租期租金。

3.3本合同项下首期租金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租金期间为【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3】月【31】日,应交租金为【壹拾叁万肆仟零陆拾肆元捌角肆分】

(¥【134064.84】元)。

3.4甲方在确认乙方应付的上述租金款项到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符合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3.5乙方不得因商业广场内的共用设施设备通过该房屋或有共用通道穿越该房屋等原因向甲方、物业服务公司主张减免租金或物业服务费等任何款项。

4.1乙方在该房屋内经营品牌为【贵族牛排】,经营项目为【餐饮】,并应接受和服从物业服务公司的统一经营管理。

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物业服务公司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上述用途。

4.2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有权要求乙方在开业前出示与上述品牌、商号及经营商品商标有关的营业执照、注册证书、授权经营证明等文件;

如乙方经营餐饮,则还应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员工健康证等,乙方不得拒绝或拖延提供。

乙方若未能在开业前提供合法有效的文件,或在租赁期内就本条所述的已过期或即将过期品牌经营授权等相关文件,乙方没有按甲方要求提供有效期续展证明文件,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乙方承担导致合同终止的违约责任。

4.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其他品牌或经营其他项目,否则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4乙方应当是在该房屋所在地(【福清】市【/】区)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否则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后30日内在该房屋所在地设立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或分支机构。

该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设立完成即自动代替乙方成为本合同的承租人,乙方、该经营主体应共同与甲方签署主体变更协议,且乙方对该经营主体履行本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乙方设立分支机构具体经营,则仍应由乙方作为承租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

本合同签署当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人民币【陆万捌仟柒佰伍拾壹元贰角整】

(¥【68751.20】元;

相当于【贰】个月月租金标准)作为履约保证金;

同时向物业服务公司支付人民币【贰万玖仟肆佰陆拾肆元捌角整】

(¥【29464.80】元;

相当于【贰】个月物业服务费)作为物业服务费保证金。

合同终止且经甲方确认乙方已将工商注册登记地址从该房屋迁出及妥善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后30日内,履约保证金和物业服务费保证金余额(如有)无息退还,乙方应同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及物业服务费保证金收据原件。

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或物业服务费保证金中相应扣除乙方欠付的租金或物业服务费,乙方应在7日内补足保证金;

但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扣除乙方欠付的租金或物业服务费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相应违约责任。

本合同项下之开业日暂定为【2014】年【12】月【5】日;

甲方另行书面通知乙方开业日的,开业日以甲方书面通知确认的日期为准。

乙方应当于该开业日开业经营(乙方未在该开业日开业的,不影响计租日的起算)。

乙方不得擅自提前开业,若经甲方允许乙方提前开业,则以乙方实际开业之日为计租日。

7.1双方约定,作为该房屋的承租人,乙方应当自计租日起向物业服务公司交纳该房屋的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

按该房屋的计租面积计算,计租日起每平方米每月【叁拾】元人民币(¥【30】元),即每月物业服务费标准为人民币【肆仟柒佰叁拾贰元肆角整】

(¥【14732.40】元)。

7.2物业服务费支付方式:

首期物业服务费为计租日起至第【四】个月最后一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

除首期物业服务费外,其他交费期物业服务费均按每【三】个完整的自然月(即每月第一日至最后一日)为一个交费期交纳。

乙方应当在每个交费期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若20日为法定节假日则提前至法定节假日前最后一天),向物业服务公司一次性足额支付下个交费期物业服务费。

7.3首期物业服务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收费期间为【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3】月【31】日,应交物业服务费为【伍万柒仟肆佰伍拾陆元叁角陆分】

(¥【57456.36】元)。

7.4物业服务公司在确认乙方应付的上述物业服务费款项到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符合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7.5物业服务公司在开业日起的首期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期间内实际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以第7.1条第1项约定标准执行。

其后,物业服务公司有权根据该房屋所在地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重新测算、调整该房屋的物业服务费标准。

乙方明白并同意其后每个交费期的物业服务费,以物业服务公司向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所载收费标准为准(如无通知,则按上一个交费期标准执行),乙方须根据物业服务公司调整后收费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

7.6乙方应在开业日到来前向物业服务公司支付壹万元整(¥10,000.00元)人民币作为其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质量保证金。

乙方任何顾客对乙方所供应的商品或服务的投诉、索赔,要求退还有关商品及收回购买该商品所支付的金额或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只要顾客提供了消费者协会或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上述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书面文件,物业服务公司即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顾客的要求及支付有关索赔,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若乙方违规经营遭到政府部门处罚,可能对该房屋所在物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时,物业服务公司也可从质量保证金代付罚款(金额以政府处罚通知为准)。

因顾客索赔和政府处罚造成质量保证金不足部分,乙方须在接到物业服务公司书面通知后5天内补足差额。

合同终止后的90日之内,物业服务公司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如有)无息退还给乙方,乙方应同时退还质量保证金收据原件。

8.1自乙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乙方应当承担并支付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等能源费用。

以上费用在本合同中统称为能源费用。

8.2商业广场内水、电、燃气等能源传送过程中损耗量所产生的能源费用,按照乙方的实际用量占商业广场的总用量的比例分摊。

乙方应当在交纳相关能源费用同时将分摊的损耗能源费用一并向物业服务公司交纳,具体费用收取标准以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为准。

8.3如果乙方发生超时空调费等相关费用,乙方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公司规定的相关收费标准和交费时间交纳。

8.4双方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应当交纳的税费,根据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就该房屋的使用,如在本合同签订后至计租日期间及租金优惠期间内发生房产税,则由乙方承担。

8.5双方特别确认,本合同项下开业日调整等可能发生的约定事项不构成违约;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纳或延迟交纳本合同项下之能源费用。

如因乙方欠付能源费用导致相关公用事业部门中断或停止对商业广场的相关能源供应,则因此而导致甲方、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业主、承租人蒙受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本合同项下公用事业部门是指商业广场所在地为商业广场(含该房屋)供应水、电、燃气等能源并收取相关能源费用的机构和单位。

8.6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物业服务公司交纳的各项能源费用均为物业服务公司代相关公用事业部门收取,物业服务公司收取乙方交纳的能源费用后向乙方开具代收代缴服务票据,乙方对此予以确认。

能源费用的支付方式由物业服务公司确定,费用标准以相关部门公布及调整为准。

9.1乙方承诺遵守商业广场物业管理公约或临时管理规约,并遵守甲方和物业服务公司制定并不时修改的关于商业广场各方面管理的一切规章制度(包括装修守则、商户手册、统一经营管理守则、营业员手册、房屋及设施设备使用要求等)。

乙方应与物业服务公司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乙方在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项下义务和责任也构成对甲方的单方承诺,甲方有权直接援引向乙方主张权利。

物业服务公司有权直接援引本合同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约定向乙方主张权利。

9.2双方确认,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有权进入该房屋进行有关维修、保养或其他与该房屋相关事项,并可以采取一切相关的合理技术措施(但应尽量避免给乙方营业造成影响)。

乙方不得因此而向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提出营业损失、营业场地的占用、人员加班费或任何类似形式的补偿或赔偿要求。

9.3双方确认,乙方不得以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项下的纠纷或事件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绝向甲方交纳租金等相关费用。

10.1有关招牌和广告的设置事宜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和物业服务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交纳相关费用。

10.2对于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未经甲方及物业服务公司的同意而设置招牌和广告,或者乙方拒绝对出现毁损或渗漏现象的招牌、广告予以维修或更换的,则甲方或甲方授权物业服务公司有权直接予以拆除,并完成相关的墙面等的复原工作,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0.3如甲方同意乙方设置店招或广告位,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设置,并执行如下规定:

(1)该房屋门头仅用于设置店铺招牌,且店铺招牌规格、标识应按照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的统一要求规范设置。

(2)如乙方在该房屋内设置电子显示屏、橱窗、横(吊)幅、张贴物等进行宣传,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无夸大或虚假内容,并应与商业广场的风格及品质相符。

(3)为保证商业广场整体外观品质,乙方店招、标识或其他任何宣传物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现在商业广场外立面玻璃幕墙后。

如从商业广场之外可以透过幕墙看到任何乙方店招、标识或其他宣传物品,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有权要求乙方立即纠正,乙方不得以设置地点位于该房屋内部或任何理由而拒绝或拖延纠正。

(4)广告位或乙方橱窗仅用于乙方商品或服务展示,不得用于展示与乙方企业形象、拓展业务或其他与商品或服务无关的用途。

10.4为了整体宣传商业广场的需要,乙方同意甲方、物业服务公司在商业广场整体宣传时无偿使用其名称、商标、商号、标识等;

如乙方需使用甲方、物业服务公司的名称、商标、商号、标识等,应事先取得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的书面同意。

10.5为提升双方的品牌形象,乙方保证每年在商业广场进行至少【叁】次品牌推广活动,并承担相关费用。

10.6乙方须按甲方对乙方店名的统一要求进行对外宣传,标准为“乙方所经营品牌名称+万达店”。

10.7无论任何原因,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

逾期未予纠正的,乙方每日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届时月租金标准5%的违约金;

乙方逾期未纠正超过15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

商业广场的停车位(包括机动车位和非机动车位)的使用及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12.1紧急状态下安排

(1)发生紧急状态时,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可以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自行决定中断对该房屋的水、电、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或停止空调、电梯等设施设备的运行。

但事后应当通过适当途径尽快通知乙方,并作出说明。

(2)因紧急状态或者公用事业部门或者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命令而导致该房屋的水、电、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中断或空调、电梯等设施设备停止运行的,甲方、物业服务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处置紧急状态而造成该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受到损害或其他财产损失的(无论是因为甲方、物业服务公司或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其中凡属于乙方的货物、设备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2.2该房屋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损坏的,甲方应予以维修。

但是,甲方不因为对该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和能源供应系统进行维修而向乙方作出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甲方对该房屋的维修责任范围只限于该房屋的结构及交接时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甲方亦应维修商业广场的公共部位/区域。

乙方装修或增设的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维修。

商业广场或该房屋内的任何部分因电梯、自动扶梯、防火、保安设备、空气调节设备或其它设备的任何缺陷或故障,或因电力、自来水、煤气、电话等供应的失效、故障、暂停,或因有水、烟、火或任何其它物质泄漏,或因老鼠、白蚁、蟑螂、其它害虫的滋生,或因遭受爆炸、盗窃、抢劫,而对乙方或任何其它人士造成的任何个人或财物上的损失或破坏,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不必对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士负责;

如上述情况是因甲方的过错直接引起的,甲方仅赔偿乙方有形财产损毁而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倘在任何时间内非因甲方的过错,该房屋的水(若有)、电、煤气(若有)供应或空调服务停止供应或商业广场的任何公共设施停止运作,甲方不必为此而向乙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或减免乙方任何租金、物业服务费及其它费用。

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向商业广场或该房屋提供的保安人员、管理人员、任何性质的机械、电子防盗系统(如有),不构成甲方对该房屋或其内财物的保安或保管义务;

除非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存在过错,乙方在任何时间都应自行对该房屋或其内之财物负责。

12.3因乙方原因导致该房屋的水、电、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中断或空调、电梯等设施设备停止运行的,乙方应当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并赔偿因此给甲方及第三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12.4因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或因乙方的其他行为导致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无法对相关的管道、线路和设备进行检修、调试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因此发生损失及因此扩大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损失及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甲方、物业服务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2.5对于乙方放置于该房屋内的货物、设备、材料等,乙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采取充分有效的保护措施(如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或行业内惯例,则乙方也应当根据相关货物、设备、材料的特性采取充分及有效的保护措施,包括进行防水、防火处理等等)。

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要求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则因此而造成的乙方货物、设备、材料等的损失或因此而扩大的损失均应当由乙方自行承担。

13.1自乙方实际接收该房屋后,未经甲方、物业服务公司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或损坏该房屋的房屋结构、外墙部分、门头以及甲方提供的任何设施设备(包括专用设施设备和共用设施设备)。

13.2对于设置或通过该房屋的设施设备,乙方应当给予充分的注意和保护。

13.3乙方在该房屋内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中国包括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化、治安、消防管理在内的各项法律规定,自行负责该房屋内物品的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和责任。

13.4乙方保证在经营范围内正常合理的使用该房屋及其设施设备,不得放置任何超过该房屋设计荷载的物品;

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导致甲方的保险赔偿额减少、取消或保险费用增加的行为;

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导致不合理的缩短该房屋建筑物及设施设备使用期限的行为。

13.5乙方保证不从事任何可能阻碍、影响相邻区域内甲方或其他业主、承租人合法权利的行为或其他不合理的干涉、扰乱甲方或其他业主、承租人正常经营的行为。

如乙方的经营产生特殊气味或者噪音干扰,乙方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止。

若乙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特殊气味(包括油烟)或者噪音干扰严重妨碍周边商户和公共环境,经环保部门测定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物业服务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13.6对于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水、烟、燃气等相关物质外泄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火灾、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发生或乙方有不良经营行为的,则乙方应当对甲方及第三方因此而蒙受的损失给予赔偿,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本款内所述乙方的责任也适用于乙方的工作人员、乙方的顾客、乙方的访客或其他与乙方相关的人员,并由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7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的货物或其他财产发生损害或导致乙方蒙受损失的,由乙方自行向第三方索赔,甲方、物业服务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13.8乙方通过转租、合作、对外承包经营等任何方式允许第三方在该房屋内经营的,则因该等第三方之行为而导致甲方、物业服务公司任何损失的,乙方均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4.1乙方应当遵守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制定的商业广场的整体营业时间表,不得擅自提前或延迟开、闭店。

甲方或物8

业服务公司有权按情况需要经提前通知乙方后修改营业时间,乙方必须遵守,不得异议。

14.2乙方应当办齐经营相关的各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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