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文献集成编纂纲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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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文献集成编纂纲要

《浙江文献集成》编纂纲要

(试行稿)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以科学严谨的态度,认真做好《浙江文献集成》的编纂、整理工作,特制定本纲要。

一、收录范围

1.历代浙籍人士的著述。

所谓浙籍指出生在浙江,或籍贯是浙江(三世祖以下出生或定居现行政区域属浙江省境内)者。

2.虽非浙籍,但久居浙江,且其主要著述在浙江完成者的著述。

对此当从严掌握。

3.其他记述、研究浙江的著述。

4.收录的时间下限为2000年12月31日去世者的著述。

二、文献分类

《浙江文献集成》按大家全集、名家专集、地方史料、方志族(家)谱、档案资料五大系列分类编纂,总计约出版2000种左右。

1.大家全集:

具有多方面学术成就、影响深远的大师级学者的全集,代表浙江学者的实力和水平。

2.名家专集:

在某一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和地位的名家专集,下分思想家、史学家、文学家、语言学家、科学家、艺术家等子目。

3.地方史料:

前人编著的有关浙江历史、文化、社会、经济、风俗、人物的史料;或新编某一主题的浙江地方文献的总集(如《浙江历代碑刻汇编》之类)。

4.方志族(家)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历代所修的地方志和名家望族编修的族谱、家谱。

这类文献整理以各地市为主。

5.档案资料:

各类专门性的档案资料的编纂整理。

这类文献整理以省属各部局为主。

三、整理顺序

鉴于浙江文献的总量相当庞大,《浙江文献集成》拟分批整理出版。

以下基本原则确定整理出版的先后顺序:

重要性——具有较高的历史地位;代表性——时代、地区、学术领域等方面的多样性;可行性——整理条件较好,有一定的基础,能够较快完稿。

拟整理的书目,在广泛征集的基础上,由《浙江文献集成》编纂中心负责汇总、讨论,确定分批整理书目,报送《浙江文献集成》学术委员会审定。

四、汇辑与编次

1.大家全集应把该学者所有作品网罗无遗。

全集的编纂可以原有的全集或专集为基础,并加以补充完善;编者增辑的部分可以放在全书之末或某一部类之后。

也可以按新的体例编次。

2.名家专集应把该学者成就较为突出的某一或若干领域的全部作品汇编成专集。

专集的编纂可以以原有的专集为基础,并搜辑与专集内容相关的作品补充完善。

也可以按新的体例编次。

3.由同一作者多种著作汇编的全集和专集如果本身有全集或专集的,一般按原来的先后顺序排列。

如果是新编的,古籍可以按经、史、子、集的顺序分类编排,同一部类下再按撰写、出版时间先后排列;也可以根据内容或重要性分类编排。

现当代人的全集和专集可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之部类顺序排列:

先哲学类著作、次社会科学类著作、次单篇杂著,次文学创作类著作,次书信日记,次翻译作品。

也可以根据内容或重要性分类编排。

同一类内容,按原书(文)首次出版时间排列;未出版的著述,按写作时间先后排列。

4.编者增辑的内容要在前言或文末注明出处,必要时还要说明理由;增辑的现当代人的单篇文章本身已发表的,要在文后用括号注明原发表的刊物、时间、卷期。

用“(原載《文史》二十五輯,中華書局1985年10月出版)”(繁体排版著作)或“(原载《文史》25辑,中华书局1985年10月出版)”(简体排版著作)的格式。

五、校勘与标点

本丛书的校勘标点以中华书局总编室1991年10月拟订的《古籍校点释例》(初稿)为基本依据(详见附件)。

鉴于本丛书的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1.校勘以版本的对校为主,校记尽量少而精;正文改字不在正文中标注增删符号,而在校記中加以说明(例见《古籍校点释例》(初稿)之八);校记说明校改主要依据,要简明扼要,一般不作繁琐考证;校记一律放在每页底部,用①②③④⑤……顺序标注,正文中校记的注码放在所在句子的标点符号之前。

2.校记只标出校改之处,而不必举出原句。

一般可酌用以下方式表示(注意:

例中校語是為舉例方便杜撰的):

魏著作謂法言曰①:

“向來議論②,疑處悉盡③,何為不隨口記之④,我輩數人定則定矣!

”法言即燭下握筆,略記綱紀⑤。

①“魏著作”下宋本有“淵”字。

② 議論,宋本作“論難”,義長。

③“悉”字原作“息”,據宋本、元本改。

④ 此句宋本作“何不隨口錄之”。

⑤ 略記綱紀,原作“略載綱記”,今從宋本。

3.正文酌情划分段落,并加标点。

句号、问号、叹号、逗号、顿号、分号和冒号放在字的下方偏右,各占一格位置;破折号、省略号、连接号和间隔号放在字下居中,前二种各占二格位置,后二种各占一格位置;双引号作“”、单引号作‘’,双书名号作《》、单书名号作〈〉,上下引号、书名号各占一格位置。

引号、括号、书名号的前一半不出现在一行之末,后一半不出现在一行之首。

不用专名号。

古籍正文一般不使用破折号、省略号、连接号。

现当代人的著作作者本身已施标点的,基本上保持原貌,但对明显不符合目前通行标点的,可作一些改动,如引文前有冒号,引文结束后的句号要放在引号内;不用冒号的,引文结束后的标点符号要放在引号外。

4.校点一般原则:

(1)底本中的异体字、古今字、俗体字,只要不甚生僻,仍为一般古籍的通用字,原则上不作规范性统一。

如“迹”、“蹟”、“跡”;“蹤”、“踪”;均可保留底本文字原样。

(2)底本与通行本文字不同,一般不改动底本原文;如果底本文字确实有误,则可以根据参校本的文字,或他校、理校,出校记注明。

(3)出校原则:

底本有误,校本不误者,可径改底本原文,出校记说明;底本、校本两通,文字差異较大者,不改底本原文,出校;底本、校本两通,文字小有差異者(主要指同义词、近义词異文或无关紧要的虚词異文),不出校;底本不误,校本误者,不出校;

(4)校勘记尽量在底本复印件左側空白处写,如篇幅不够,可贴纸延伸。

5.关于某些标点符号的用法:

(1)凡文章的篇名一律不加標點符號。

(2)关于书名号:

书籍的统称不加书名号,如五经、四书、三礼、二十四史;单部书籍简称则需加书名号,如《毛诗》、《论》(《论语》)《孟》(《孟子》)、《说文》;丛书名一般需加书名号,如《五经正义》、《十三经注疏》。

附属于某书的注释之作不加书名号,如毛传、郑笺、郑注、李(善)注、五臣注。

《春秋》、《左传》(或《公羊传》、《穀梁传》)加年份的标点,一律作《春秋·某公某年》、《左传·某公某年》(《公羊传》、《穀梁传》准此)。

如直接引用某公某年文字而略去其前书名者,则某公某年,亦应加书名号,作《某公某年》。

所引篇名后有“篇”字者,须查看原书篇名是否带有“篇”字,如有,则将“篇”字标在书名号内;如无,则将“篇”字标在书名号外。

如《论语》原作“学而第一”、“为政第二”,则标为“《论语•学而》篇”、“《为政》篇”;《荀子》原作“劝学篇第一”、“修身篇第二”,则标为“《荀子•劝学篇》”、“《修身篇》”。

(3)关于引号。

原原本本引用者及删略引用者,加冒号、引号,末尾引号内加句号。

举称大意者,加冒号,一般不加引号。

(4)古籍正文一般不用省略号、破折号。

(5)对正文有补、删文字时,不改动原文,一律以“校记”说明。

六、前言与附录

1.每一部文献之前,都要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前言(或整理说明)。

前言内容包括:

本书作者的生平简历,主要学术成就;本书的基本内容、特点、价值的介绍和评论;本书的写作和成书情况;本书的版本情况;整理方式:

底本的选择,校勘所用的本书其他版本,引用参考的主要典籍。

对于全集和收录多种单独著作的个人专集,除了全书有一个总的前言外,对每种著作亦要作一整理说明,内容除省略上述全书总的整理说明的①外的其他各点。

这种说明放在每种著作之首。

2.前言之后,为全书篇名目录。

如为一组作品,目录中只显示总名或首篇名,用括号标明该组作品的篇数。

例:

论诗绝句(六十首);书愤(二首)。

但如果一组作品总名下各篇又有小题,则小题也应编入目录(小题应变换字体并改用小一号的字)。

3.与本书相关的重要参考文献作为书后附录。

附录内容主要包括:

本书作者传记、碑传、行状;有关目录书籍对本书的提要;本书流传刊刻中各家序跋、题记。

七、排版与字体

1.为了全书版式统一,编入《浙江文献集成》的书籍,一般用繁体横排。

除原文中需保留的异体字外,一律使用规范的繁体字。

需保留的古异体字、古分用字及需照排的俗字一律用铅笔给该字加以外框,以提请审读者和编校人员注意。

校记、前言中所涉及的中国历史纪年一律使用汉字,其后一般应括注公元纪年,如“唐天宝十载(751)”。

公元前的纪年应加“前”字,公元后的纪年一般不加“公元”字样,如“(前3世纪)”、“(前189年)”、“(968-971)”;较小的年代(公元一百年之内)则应加“公元”字样,如“(公元3年)”。

2.以文学创作为主的现当代作家文集和当代学者的著作,也可以采用简体字,但必须由整理者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报请《浙江文献集成》编纂中心批准。

同一作者的作品,文字必须统一,不得繁简混排。

3.正文排版一般用5号宋体(正文中注码用5宋上标),原书本身杂有少量注文的,排作单行6宋。

正文与校记间用一横线隔开,校记用小5宋。

一级标题2号标宋,占5行,居中。

二级标题3号黑体,占3行,居中。

三级标题3号宋体,占2行,居中。

如果所整理的著作本身为校注类著作,则正文改用小4宋,原书注文或校记逐篇或逐段、逐首、逐句排在正文之后,用小5宋,注码外加方括弧〔〕。

编者校记仍用小5宋①②③④⑤顺序标注不变。

前言、凡例、目录2号标宋,占5行,居中,文小4宋。

“附录”2字2黑顶格,其下一级标题3号标宋,居中,占5行,二级标题小3号宋体,占2行,居中。

4.统一封面设计。

封面上方标注“浙江文化工程·浙江文献集成”字样;扉页标注“浙江文献集成大家全集系列”、“浙江文献集成名家专集系列”、“浙江文献集成地方史料系列”、“浙江文献集成方志族(家)谱系列”、“浙江文献集成档案资料系列”字样及“浙江文献集成编纂指导委员会”、“浙江文献集成学术委员会”和“浙江文献集成编纂中心”名单。

八、相关工具书

为提高《浙江文献集成》的编纂、整理水平,推动进一步的研究工作,借鉴四川大学编纂整理《全宋文》,北京大学编纂整理《全宋诗》的经验,除了编辑《浙江文献总目》外,鼓励、支持编辑其他与《浙江文献集成》相关的工具书。

这些工具书当包括:

1.浙江古代人物传记资料索引;

2.浙江方志人物传记资料索引;

3.浙江古代文集篇目索引;

4.浙江地名索引;

5.大型常用的重要典籍篇目索引、人名索引、地名索引;

6.浙江研究论著索引。

九、有关说明

1.凡有未尽事宜或理解有歧义者,由《浙江文献集成》编纂中心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则由《浙江文献集成》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2.《〈浙江文献集成〉编纂纲要》由《浙江文献集成》编纂中心负责解释。

 

[附录一]用字注意事项

○以下文字繁体字形不同,本书一般采用括號之前的字形:

爲、僞、譌(不作為、偽、【言為】);禄、録、緑、剥(不作祿、錄、綠、剝);兑、説、鋭、脱、蜕(不作兌、說、銳、脫、蛻);絶(不作絕)、户、妒(不作戶、妒);吴、誤、娱(不作吳、誤、娛);争、静、浄、睁(不作爭、靜、淨、睜);册、删、栅(不作冊、刪、柵);没、殁(不作沒、歿);虚、嘘、墟(不作虛、噓、墟);兹(不作茲);届(不作屆);别(不作別);温、愠(不作溫、慍);衆(不作眾);奂、换、涣、唤(不作奐、換、渙、喚);遥、摇(不作遙、搖);晋(不作晉);吕(不作呂);却、脚(不作卻、腳),有相应偏旁的汉字仿此。

○並(並皆、並同)、并(并且、并非等)、併(合併)分用。

(此三字古籍正文照录)。

 

[附录二]造字标记符号

凡是计算机(包括全拼输入法)中无法打出而需要另造的字,电脑稿中请分别用以下方法标出,提请出版社录入员造字:

【敖/力】——指上部为敖、下部为力一类上下结构需要造的字;

【彳言亍】——指左右或左中右结构需要造的字;

【隷-示+天】——指“隷”字中的“示”改为“天”;

【閉-才+爲】——指此字“門”內爲“爲”;

【囗@爲】或【圍-韋+爲】——指“囗”内爲“爲”;

【忄(艹/上)】——指此字右半上部为草字头,下为“上”;

【忄(窍-巧+牛)】——指此字右半上部为穴字头,下为牛;

【口拖-扌】——指“口拖”二字相合但没有中间的提手旁;

【(彐/彐)来】——指此字右半为“来”,左半为上下重叠的“彐”。

 

[附录]三古籍校点释例(初稿)(中华书局总编室编)

校勘

一、校勘之前,应收集所能见到的各种版本进行比较研究,尽可能选定内容最完整、错误最少、校刻最精的版本作为底本。

二、在弄清版本源流的基础上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版本作通校。

同出一源的版本原则上应选用祖本或最早的本子,但也可采用经过后人精校的翻刻本。

再选用若干其他版本作参校(即在通校中遇见异文时再去查对,不作逐字对校)。

本书有前人校勘成果的应尽量参考,充分吸收其中正确的意见,并尽可能对它的举证和引书进行覆核。

三、如果无法取得选定的善本(包括复印本)作为底本,可以用比较易得的版本作工作本,按照善本过录在易得的版本上,改成与善本完全相同的本子后作底本,然后进行校勘。

四、首先要做好版本对校。

是否运用本校、他校以及如何进行本校、他校,可根据本书具体情况决定。

运用理校法尤其需要慎重,理校一般应与版本校、他校相结合,不宜只凭理校改动本文,可以在校记中指出问题所在,提出校勘者的意见。

五、要区分校勘与考证的界限。

由于文字异同造成的事实出入,应当用考证的方法去判断是非,如人名、地名、时间、名物的歧异等等。

但纯系事实的出入,则是笺证、考释应当解决的问题,不属于校勘的范围。

六、凡底本不误而他本误者,一般不出校记。

情况特殊的书,或目的在于反映各本面貌的,也可以罗列异同,以便参考。

如隋树森编的全元散曲(中华书局版)、郑振铎等校勘的水浒全传(人民文学出版社版)等。

整理者对本书及版本作了调查研究之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读者的需要,确定校勘的体例,在本书凡例或前言、后记中加以说明。

七、底本上可以确定的讹(错字)、脱(缺字,或称作“夺”)、衍(多字)、倒(颠倒)应在本文中改正,并写出校记说明依据及理由。

校改原因显而易见的,也可以不举理由。

八、正文改字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加上增删符号,以便读者一望而知底本原貌,加方括号表示增字,加圆括号表示删字。

(一):

此大事,愿(吏)〔更〕择可者。

(汉书一○页,中华书局点校本。

下同)

再在校记中说明改字理由。

一○页二行愿(吏)〔更〕择可者。

景祐、殿本都作“更”。

王先谦说作“更”是。

(汉书四七页)

另一种是不加增删符号,在校记中加以说明。

(如魏书以下各史。

(二):

未尝不送至车后——“未”原在上句“行”字上,据影宋本及沈校本乙正。

(世说新语校笺一八页,中华书局版)

九、别本或他书有异文,文义可两通,不能断定是非者,可在校记中加以说明。

例(三):

六页八行欲分留守之按:

通鉴“留”作“兵”。

(后汉书四二页)

例(四):

往来时屡改“来”影宋本、草堂本作“还”。

(杜诗详注二三五三页,中华书局版)

一〇、正文有疑问,无法解决者,也可在校记中加以说明。

例(五):

四页八行更始元年正月甲子朔张熷读史举正及黄山后汉书校补并谓据下文“二月辛巳”,则正月甲子非朔。

今按:

是年正月壬子朔,此或衍“朔”字,或“甲子”为“壬子”之讹。

(后汉书四二页)

一一、校勘记的位置和写法,可因书而异。

可放在一篇一段之后,也可以放在一卷之后。

篇幅较少的书,也可以放在全书之后。

无论采取哪种方式,每条校记都应写明页数行数,或按正文校勘记的序号,举出原文的一句或有关词语,加以说明。

例(六):

五○页一四行汉王为发(葬)〔丧〕,景祐、汲古、殿本都作“丧”。

王先谦说作“丧”是。

(汉书八三页)

例(七):

六一页七行丹(杨)〔阳〕景祐、殿本都作“阳”。

(同上)

校记放在一篇之后的,可在正文的一个表示停顿的标点之下加上注码,校记可以不举出原文,只说明校改之处。

例(八):

〔一〕“雕锼”原作“彫搜”,据蒋本、戊签、影宋抄、钱本、悟抄、席本及才调、律髓改。

(李商隐诗歌集解一页,中华书局版)

例(九):

〔二〕“於”原作“而”,今从集甲卷十九、郎本卷一、《隐居通议》卷五、《穰梨馆过眼录》卷二。

(苏轼文集三页,中华书局版)

校记放在正文里的,可随文注于当字之下,用小字排。

可以不举出底本原作何字,校记句末可加句号。

例(一〇):

大钧无私力,万物李本、焦本、和陶本作理。

曾本同,又注,一作物。

自森著。

(逯钦立校注陶渊明集三六页,中华书局版)

校记句末也可以不加句号。

例(一一):

辎囊长旧山楼本作常,四库本作浑,张本、赵本作独似狱长空。

(全宋诗九○三页魏野和三门窦寺丞见寄,北京大学出版社版)

但这样随文注于当字之下易使文句割裂,不便阅读,因此也可采取另一方式,即将校记列于句下,如上例魏野诗,可写作:

辎囊长似狱长空。

上一长字,旧山楼本作常,四库本浑,张本、赵本作独。

一三、显著的版刻错误,根据上下文可以断定是非者,如“己”“已”“巳”的混同之类,不论有无版本依据,可以迳改而不出校记。

一四、作者原文避本朝名讳及家讳者,一般不改,个别影响理解文义的避讳字,可出校说明。

缺笔字则补足笔画。

一五、明清人传刻古书避当朝名讳而改,或引用古书而避当朝名讳者,如“桓玄”作“桓元”、“玄怪录”作“元怪录”、“弘治”作“宏治”之类,应据古本及原书回改,可于首见处出校说明,馀皆迳改,不再一一出校。

一六、一般虚字出入可以不出校,但文学作品的虚字涉及修辞优劣的,原则上以出校为宜。

一七、古书中的古今字、通假字、异体字、俗体字等,一律不出校。

宋代以前的古书及有关语言文字学的著作,异体字一般不改。

元明以后的书,不常见的异体字及不合规范的俗体字,如“島”作“

”,“沿”作“

”、“恶”作“

”、“船”作“舡”、“銜”作“

”之类,可根据实际情况改成通行的繁体字,改了也不出校。

版刻中的错字,如“焰”刻作“熖”、“祇”(只)刻作“【礻氐】”、“蹮”刻作“

”、“餐”刻作“飱”、“寤寐”刻作“窹

”之类,应改成规范的繁体字。

一本书内的用字应力求统一。

用简体字排印的书可另作规定。

一八、校记文字力求简明扼要。

运用校勘用语应符合习惯用法。

普遍性的问题可在凡例或前言后记中说明。

标点

一、一九九○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共同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语文出版社一九九○年三月版),既适用于现代汉语,也适用于古代汉语,是古籍整理中使用标点符号的依据。

二、标点符号用法共列出十六种符号,有句号、问号、叹号、逗号、顿号、分号、冒号、引号、括号、破折号、省略号、著重号、连接号、间隔号、书名号、专名号,标点古籍通常只使用其中的十三种,省略号、著重号、连接号一般不用。

三、古今汉语有所不同,标点古籍必须注意古代汉语的特点,而且标点符号的使用亦应力求规范和统一。

现在举例说明通常使用的十三种标点符号用法如下:

(一)句号(。

)句号表示陈述句末尾的停顿。

例如:

①秦始皇者,秦庄襄王子也。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阳货欲见孔子,孔子不见。

归孔子豚。

孔子时其亡也而往拜之。

遇诸途。

论语阳货篇

陈述句是用来说明事实的,无论肯定事情的存在,还是否定事情的存在,只要文意已完,均可用句号。

语气舒缓的祈使句末尾也用句号。

例如:

③臣有客在市屠中,愿枉车骑过之。

史记信陵君列传

④寡人之师徒,不足以辱君矣,请以金玉子女赂君之辱。

国语越语

韵文(诗、词、辞赋、骈文等),在不影响文义的情况下,一般可在押韵处用句号。

例如:

⑤吴公鸷强,实为龙骧。

电扫群孽,风行巴、梁。

后汉书吴盖陈藏传赞

⑥登兹楼以四望兮,聊暇日以销忧。

览斯宇之所处兮,实显敞而寡仇。

王粲登楼赋

⑦千古江山,英雄无觅、孙仲谋处。

舞榭歌台,风流总被、雨打风吹去。

辛弃疾永遇乐

因文字有脱漏而语意不接时,中间宜用句号隔开。

例如:

⑧应劭。

十三州记:

“弘农有桃丘聚,古桃林也。

”史记留侯世家索隐

按十三州记的作者是阚骃,而非应劭,其间显有脱文,今既无从校补,应圈断,并于校勘记中说明问题何在。

(二)问号(?

)问号表示疑问句末尾的停顿。

例如:

①渔父见而问之日:

“子非三闾大夫欤?

何故至于斯?

”楚辞渔父

疑问句一般是用来提出问题的。

反问则是一种特殊的疑问句,末尾一般也用问号。

例如:

②吾君在前,叱者何也?

史记平原君虞卿列传

有的句子虽然有疑问词,但全句不属疑问句,末尾不当用问号。

例如:

③吾与之虚而委蛇,不知其谁何。

庄子应帝王篇

④又不知相遇是何年,相见在何地。

白居易与元九书

即使句子末尾有疑问语气词,凡不求回答的语句,均不必使用问号。

例如:

⑤今将军内不能直谏,外为亡国将,孤特独立而欲常存,岂不哀哉!

史记项羽本纪

⑥上顺乎主心以显贤者,其唯翟黄乎。

吕氏春秋自知

句子是否使用问号,应根据文义来决定,不能仅从形式上作判断

(三)叹号(!

)叹号表示感叹句末尾的停顿。

例如:

①大哉尧之为君也!

论语泰伯篇

②呜呼!

士之处此世,而望名誉之光,道德之行,难已!

韩愈原毁

感叹句是用来抒发强烈感情的。

语气强烈的祈使句末尾也用叹号。

例如:

③嗟!

来食!

礼记檀弓下

语气强烈的反问句有时也用叹号。

例如:

④姜氏何厌之有!

不如早为之所,无使滋蔓,蔓难图也。

左传隐公元年

不过标点古籍叹号不宜多用,凡可用叹号亦可用句号的地方,宜用句号。

(四)逗号(,)逗号表示句子内部的一般性停顿。

例如:

①虽有天下易生之物也,一日暴之,十日寒之,未有能生者也。

孟子告子上

②建武五年春正月癸巳,车驾还宫。

后汉书光武纪上

③宅边有五柳树,因以为号焉。

陶渊明五柳先生传

不论单句、复句,内部的停顿都用逗号。

判断句的主语、谓语之间,因为一般不用系词,故需用逗号点开。

例如:

④董狐,古之良史也。

左传宣公二年

⑤千金,重币也;百乘,显使也。

战国策齐策

这类句子有时在主语后用“者”字表示停顿,例如:

⑥臣之所好者,道也。

庄子养生主

⑦彼秦者,弃礼义而尚首功之国也。

战国策赵策

有时句子的并列成分层次不同,也需要逗号和顿号相间使用。

例如:

⑧太子太师、赵国公长孙无忌,太子太傅、梁国公房玄龄,太子太保、宋国公萧瑀,各辞调护之职,诏许之。

旧唐书太宗本纪下

官爵名既已用顿号分开,人名下宜用逗号,以清眉目。

需要注意的是,姓名与字号之间(如“何逊字仲言”),简单注音释文的句子(如“塞音先代反”、“舆即车也”),一般不必加逗号。

(五)顿号(、)顿号表示句子内部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

例如:

①举风后、力牧、常先、大鸿以治民。

史记五帝本纪

②夫馀在长城之北,去玄菟千里,南与高句丽、东与挹娄、西与鲜卑接。

三国志魏书东夷传

凡名词并列而易引起误会的,使用顿号分开。

在语法结构上数句并列一气贯通的,亦宜用顿号而不用逗号。

如例②“南与高句丽”句直贯下文的“接”字,实则高句丽、挹娄各省一“接”字,故其间当用顿号。

虽属名词并列而不致引起误会的,可不加顿号。

如“日月星辰”、“父子兄弟”、“六七日”、“四五星”、“赐郡国守相金帛各有差”之类,自以不用顿号为佳。

层次繁复的并列名词,宜从简处置。

例如:

⑧以扬州刺史元显为后将军、开府仪同三司、都督扬豫徐兖青幽冀并荆江司雍梁益交广十六州诸军事。

晋书安帝纪

官名已用顿号分开,若十六州之间再加顿号,则层次混淆。

倘使用专名线,各州间断开即可。

词的标点用顿号(、)、逗号(,)、句号(。

),与词律相关,不尽等同于散文。

例如:

大江东去,浪淘尽、千古风流人物。

苏轼念奴娇赤壁怀古

(六)分号(;)分号表示复句内部并列分句之间的停顿。

例如:

①昔伏生将老,汉文帝嗣以晁错;谷梁寡畴,宣帝承以十郎。

三国志魏书高堂隆传

②殽有二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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