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标投标工作与当前招投标监督工作的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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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标投标工作与当前招投标监督工作的重点

六安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漆学富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大家上午好。

很高兴和大家在一起探讨招投标和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这次市纪委、监察局将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探讨的范围,说明市纪委、监察局对招投标市场建设的高度重视,是对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支持,是市纪委、监察局推动“开放公正、竞争择优、监管有力、风清气正”的招标投标市场建立的一项举措。

作为从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深受鼓舞。

为此,我代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对纪委、监察局的精心安排表示衷心地感谢,对培训会的举办表示衷心地祝贺!

下面,我就近年来招投标工作及监管工作的重点,向大家做一汇报,不正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关于近年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的工作

2010年12月16日,市政府发布《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若干问题的决定》。

三年来,我局积极落实,突出推进四项工作,为净化六安的招投标市场进行担当、努力。

一是全面落实潜在投标人信息保密措施,消除“围标、串标”的生存条件,确保公平竞争。

过去,“围标、串标”之所以难消除,一个重要原因是潜在投标人信息保密上出了问题。

“围标、串标”之所以成功,往往是因为项目跟踪人知道所有其他投标人的信息。

然后采取各种方式“解决”竞争对手,达到自己中标的目的。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从技术角度建立了有利于潜在投标人信息保密的机制。

2011年以来,已全面实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同时上网,答疑一律在网上进行的做法,投标人一律在网上下载,无需向任何人购买。

以前通过购买纸质招标文件、施工图、工程量清单、答疑文件而导致潜在投标人信息泄露的渠道被彻底封堵。

现在,凡是实行资格后审的项目,在开标半小时之前,无论是招标人(业主)、代理机构、招投标中心,还是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都无从知晓“谁下载了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谁将投标”。

政府投资项目,已全面应用中国银行总行特批后研究开发的虚拟子账户三方密码时间控制机制的投标保证金保密系统,项目开标前,哪怕只缺一分钟,无论是银行还是招标人(业主)、代理机构、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都无从通过银行查询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

这些技术的应用,为解决“围标、串标”问题,实现公平竞争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围标”、“串标”问题的解决,政府投资得到有效解决。

2011年以来,国有投资项目公开招标713个,政府控制价为114.87亿元,中标价为98.567亿元,节约资金16.303亿元,节约率为14.19%。

过去出现的中标价接近政府拦标价的现象不再发生。

该系统自2011年应用以来,先后有湖北、山东、河北、新疆、江西、内蒙古和本省共26个地级市、23个县前来考察、借鉴,一些重量级的城市如青岛、秦皇岛、呼和浩特、合肥等市也来借鉴。

二是按照“开放、公正、竞争、择优”的理念,力推综合评分法,促进企业注重转型升级,企业转向做优质工程。

“企业围绕市场转”!

市场份额是企业生存的基础,企业为了生存,必然要争取市场份额。

市场份额获取的方式,决定了企业的行为方式。

综合评分法作为市场份额的配置方式,最突出的特点是谁做的优质工程多谁就能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

如果优质工程多就能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那么企业就有了努力方向,多做优质工程就行了,无需跟踪,无需“围标”。

三年来的实践,证明了这一点。

与推行综合评分法之前相比,现在多数企业重质量、重安全,转向做优质工程,注重企业升级。

2012年元月有6个工程(标段)捧回了“黄山杯”,“久违”四年的省优工程“黄山杯”在我市重现光芒。

2013年元月有8项工程捧回了“黄山杯”。

2013年8月份,又有15项工程向省申报“黄山杯”。

特别是一些在建工程正在力创“皋城杯”、“黄山杯”、“鲁班奖”。

企业加快升级,目前市内一级总承包企业除安徽华力外已增至8家,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增至3家,现有一级企业11家。

一个“开放、公正、竞争、择优”的招标投标市场在我市初步形成。

2013年6月9日省招标局召开全省会议,我市《关于综合评分法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与实践》,作为重点经验在会上发言。

三是力推招标文件通用参照文本,切实解决“量体裁衣”招标问题。

为什么要推行通用参照文本?

,核心是要解决“量体裁衣”招标。

过去,招标文件可谓“五花八门”,“同类项目,业主不同评标办法不同”、“同一单位的同类项目,不同时期评标办法不同”、“同一单位同经办人不同评标办法不同”;“同一奖项今天加分,明天不加分”;“今天定一个业绩、明天定三个业绩”。

企业无所适从,只能跟踪业主经办人。

“跟踪”问题不解决,腐败问题也就不能解决,“量体裁衣”招标也就不能解决,更谈不上公平公正。

为此,我们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结合过去的实践,本着“开放、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起草了我市招标文件的通用参照文本,相对稳定,三年未调整,企业有了努力方向。

目前已形成的通用参照文本有房屋建筑综合评分法、市政道路综合评分法、装饰装修综合评分法、房屋建筑工程招标合理低价法、市政道路工程招标合理低价法、规划设计综合评分法、监理招标综合评分法、前期物业管理综合评分法等。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实行“优质优先”,让优秀企业在竞争中“脱颖而出”。

当然,在招标文件的备案中,我们也注重发挥建设单位的智慧,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有利于“开放、公正、竞争、择优”的意见,坚决给予支持;反之,予以坚决纠正。

四是精心设置合同专用条款,为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处理企业违约行为提供合同支撑依据。

过去,招标项目之所以难管理,除了诚信之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合同条款责任不清。

特别是项目班子班子在岗时间问题、项目质量、进度、工期问题怎么处理?

没有写进招标文件和合同。

致使问题出现后,没有处理的支撑依据。

基于此,我们在通用参照文本中专门设置了“合同专用条款”,明确相应责任,要求写进正式合同。

比如,为防止“挂靠”投标,专用条款规定“投标人一旦中标,资格审查申请书或招标文件所报本项目注册建造师、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施工员等各专业负责工程师在整个项目施工期间必须在岗。

所有资质证书原件自评标结束之时即留存于在招标人,直至工程初验合格。

每月工作时间需满25日,每日不少于7小时。

离岗次数超过10次的或者年度累计请假超过25天的,按违约处理,除由中标人支付违约金、罚款外,由发包人按规定清除出场,记不良行为记录,报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视情给予承包人6个月至3年的在六安市投标资格限制。

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资格审查和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其他班子成员。

若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按中标价的1%支付违约金,按中标价的1%计算少于20万元的,按20万元支付违约金;更换班子其他人员按中标价的0.5%支付违约金,按中标价的0.5%计算少于10万元的,按10万元支付违约金。

”再比如,为保障工程质量,专用条款规定:

“对于承包人所出现的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启动整改。

2日内拒不启动整改的,每逾期一天,按照中标价的0.2%支付违约金。

5天内拒不启动整改的,每逾期一天,按照中标价的0.5%支付违约金。

记不良行为记录,由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视情给予承包人6个月至3年的在六安市投标资格限制”。

目的是督促其立即整改,确保质量。

在工期保障方面,为保障工期,不仅在总工期上有约定,而且在机械设备人员的投入上和节点工期上也有专门要求。

为防止随意调价,合同专用条款规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以避免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或高价中标后再加价的问题发生。

二、为什么要建立“开放、公正、竞争、择优”的招投标市场

第一,开放、公正、竞争、择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1)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2)市场经济是开放型经济、竞争性经济。

市场经济的根本特点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作为资金、资源配置方式的招投标市场,其本身就是发挥市场在配置建筑资金、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因而,开放、公正、竞争、择优,是招投标市场的本质属性。

应当是开放的。

(3)开放、公正、竞争、择优,是我国法律确定的价值取向。

我国的《招标投标法》(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建筑法》(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面的法律,也都把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来贯彻落实。

第二,建立一个“开放、公正、竞争、择优”的招投标市场,是现实的必然选择。

199年底撤地设市十多年来,为什么2011年前我市的工程获得“黄山杯”的少,“鲁班奖”一个没有?

按说,我市近十年的城镇化建设推进力度大,工程量总量也不小,企业中标价也接近政府控制价,应当说争创“鲁班奖”、“黄山杯”是有价格基础的,但现实情况很少。

因为“皇帝的女儿不愁嫁”,外地企业进不来,反正工程都是我做,做好做坏一个样,都是我中标。

而“黄山杯”、“鲁班奖”需要的是施工时间,需要的是工序到位,需要的是优质材料至少是合格建材,而且又不多赚钱,凭什么要耗时耗力做优质工程?

特别是“围标”,哪里有标就到哪里投标,给我钱,我就放弃投标;不给,就跟你竞争,让你低价中标或中不了标。

像这样的局面,结果就是做工程的不赚钱,不做工程的赚钱。

这种局面必须改变。

“规则不能保护做好事、做优质工程的人”,其结果必然是大家都不做好事。

从长远来看,是有害的。

第三,城镇化的时间表,需要企业提前经受“开放、公正、竞争、择优”市场规则的洗礼与磨练。

(1)世界上最发达国家的城镇化率在70%。

(2)我国的城镇化率达到52.57%。

2013年6月2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城镇化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时说“中国2012年城镇化率达到52.57%,与世界平均水平大体相当,城镇化取得显著成效”。

2009年,我国城镇化率已达46.59%;2010年,我国城镇化率已经升至49.7%,增加3.11个百分点;2011年,我国城镇化率已经达到51.27%,增加1.57个百分点;2012年增加1.3个百分点。

(3)城镇化率达到最发达国家水平后,意味着房地产和城市基础设施的饱和,意味着建筑市场总量的下降。

至时个企业面临市场竞争更加激烈、残酷。

(4)激烈、残酷的市场面前,企业需要以优取胜、以质取胜。

因而,企业应当提前走转型升级之路。

三、关于招投标的基本功能问题——合理配置资金的使用,优化资源的配置,同时防止腐败

(一)规范的招投标市场在经济方面的功能——合理配置资金,优化资源配置

招标投标作为竞争性的交易手段,对资金和资源的有着优化配置的作用。

(1)在工程建设方面:

就是要是通过招投标这个手段,实现政府有限资金的优化配置,做到“以合理的价格,寻找优秀的企业,建造优良的工程”,使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成为优质工程、高效工程、人民满意工程。

(2)在土地出让和自然资源出让方面:

就是要是通过招投标这个手段,优化资源的配置,让有限的资源能够产生最大的收益,实现收益最大化,便于组织更多的资金用于经济、社会和文化建设。

(3)在政府采购方面:

就是要通过招投标这个手段,实现有限的资金能购买更多的优质产品和优质服务,让政府和公众享受更多的产品和服务。

(4)在产权交易方面:

就是要通过招标、拍卖这个手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规范的招投标市场在政治社会方面的功能——源头预防腐败,提高公信力

2013年10月16日,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省部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研修班座谈会上指出:

要把坚决惩治腐败、遏制蔓延势头作为工作目标。

惩是为了治。

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使领导干部“不想腐”;强化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使领导干部“不能腐”;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使领导干部“不敢腐”。

查处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对党组织的伤害远大于其个人付出的代价。

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要抓早抓小,对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处置,防止小错酿大祸。

(1)规范的招投标秩序,是难以产生腐败的。

这已经为国际实践所证明。

因为,规范的招投标是市场决定资金和资源的配置,而不是权力决定资金和资源的配置。

当权力与资金、资源配置脱节时,市场主体不再寻求“权力”帮忙,不再寻求“权力”为其获取市场份额,其行贿的动因也就没有了,腐败产生的几率也将大大减少。

这就是通过制度解决“行贿”的动因。

(2)不规范的招投标市场——损害社会公信力,难以遏制腐败。

资金和资源的配置,实质上是利益的调整和分配,参与各方都高度关注。

按照“经济人假设”理论,企业为了获取利益,一定会采取各种方法,争取利益的最大化。

方法与手段有合法、有非法;有公开,有秘密。

怎样保障合法、公开?

国际上最通行、有效的方法是招投标制度,将资金、资源的配置置于阳光下操作,置于无“干扰”的情况下操作,解决“暗箱操作”,并且形成了一套规范的招投标程序。

我国从八十年代后期引进这套制度,199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总体上发挥了优化资源配置、源头预防腐败的作用。

但是,目前的制度与程序,缺乏有效的体制、机制保障,很多地方是“自己招标自己监督”,信息得不到有效保密,投标人相互干扰,“串标、围标”依然发生。

建设单位在招标环节频出问题。

本来招投标是预防腐败的,结果社会普遍认为“招投标最腐败”,招管局不作为。

社会公信力大降。

从这个角度看,只有规范招投标市场,还招投标的本来功能,才能源头预防腐败,提高社会公信力。

四、关于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角色定位

(一)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执行法律;研究规则;监督法律和规则的执行;对违反法律规则的进行查处。

2007年5月11日,市政府印发《六安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主要履行下列职能:

(1)贯彻执行有关招标采购交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法律);

(2)制定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监督的具体管理制度,规范招标采购交易行为(研究规则);

(3)依法审核应进入市招投标中心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国土资源和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的方式;对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及有关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备案(监督执行规则);

(4)对国有投资项目招标采购交易合同签订和履行结果实行监督检查(监督执行规则);

(5)建立并管理各类评标专家库,建立中介机构、供应商备选库,建立招标、采购交易各方当事人参加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诚信档案(研究规则、监督执行规则);

(6)受理有关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举报投诉,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调查处理招标采购交易活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对违反法律规则的进行查处);

(7)对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当事人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缴存清退情况实行监督(监督执行规则);

(8)对市招投标中心交易服务进行监督(监督执行规则);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任务——通过职能的运行,把资金、资源的配置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规范资金、资源的配置。

(1)把招标人的资金、资源分配权“关进制度的笼子”。

(2)把评委的裁判权“关进制度的笼子”。

(3)把交易平台的服务行为“关进制度的笼子”。

防止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交易平台走出制度这个“笼子”。

因此,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的站岗值班角色,本身不参与资金、资源的配置,而是监督别人配置资金、资源。

五、招投标监督管理监督的重点及违法行为的判断识别与处理依据

(一)标前监督监督的重点及违法行为的判断识别与处理依据

1.监督招标人提出的招标方式是否合法。

判断、识别所依据的关键资料和法律条文:

(1)通过立项批复确定的概算、造假咨询机构编制的工程预算,了解和确定其规模是否达到必须招标的标准。

规模标准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改委3号令)确定: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此项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通过“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

(2)对于达到标准必须招标的项目,通过其资金来源和投资主体,了解和确定应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

1)民营项目适用邀请招标方式;

2)国有或国有控股项目,原则上公开招标,不公开招标为例外。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对于国有或国有控股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而不采用公开招标的,应查验的资料、证据,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1)属于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应查验是否具备技术评审机构或技术管机构出具的技术复杂、有特要求的证明(不是招标人出具的说明);属于“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主要适用于地广人稀的地区。

2)证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项目,应查验招标人提供的招标规模数额;按通常降幅、不低于成本价时可节约资金的数额;公开招标后招标费用预测及各投标人投标可能产生的费用,并累计统计。

当累计统计费用高于可节约费用的,则不再公开招标。

(3)违反规定的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

(一)项、第八十一条

(一)项。

(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通过“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监督招标人确定的招标范围是否属于肢解发包。

判断、识别所依据的关键资料和法律条文:

(1)肢解发包的界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主要指建设单位将具有独立设计的施工图和相应的概(预)算书,能够独立施工,但竣工后不能独立形成生产能力或发挥使用效益的单项工程,进行分解发包给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

比如土建工程的基础部分与主体结构部分分别发包;将一栋楼的电气安装工程分别发包给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等等。

(3)认定肢解发包需要收集的资料:

1)独立设计的施工图;

2)招标文件发布的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

(3)处理肢解发包的依据:

《建筑法》第24条、《合同法》第272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都明确规定禁止肢解发包。

其中《条例》第55条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1%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监督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是否属于排斥潜在投标人、“量体裁衣”招标。

判断、识别所依据的关键资料和法律条文:

(1)属于排斥潜在投标人、“量体裁衣”招标的情形:

1)通过招标文件,判断其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是否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有关,有关则属于满足工程需要;无关的则可能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量体裁衣”。

比如,发包范围是土建工程,结果设定设定的资质除土建资质外,还包括装潢资质等。

2)通过招标文件,判断其设定的业绩、奖项判断是否为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属于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的则可能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量体裁衣”。

    3)通过招标文件,判断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比如某项目的招标文件规定本省企业二级以上资质可投标,省外企业需具备一级以上资质方可投标;省外企业投标需提供省住建厅出具的允许投标的备案意见,等等。

    4)通过招标文件,判断其招标文件是否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这类主要发生在电梯、空调、污水处理设备以及甲供材等招标过程。

    5)通过招标文件,断其招标文件是否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6)通过其评标办法,判断其设置的评分标准是否有明显的倾向性,其评分的条款是否属于非通用性标准且与工程建设内容无关;部分奖项标准层级之间分差是否过大或者属于不按常规的同比例方法确定分差;等等。

(2)需要收集的资料:

项目招标文件

(3)处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标中监督的重点及违法行为的判断识别与处理依据

1.监督投标人之间的是否属于“串标、围标”。

判断、识别所依据的关键资料和法律条文:

(1)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及应收集的资料、证据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此类主要收集投标人之间的通信、传真、会商记录,当事人笔录或举报资料;举报人提供或当事人存储的视听资料等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此类主要收集投标人之间的通信、传真、会商记录、协议及当事人笔录或举报资料;举报人提供或当事人存储的视听资料等。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此类主要收集投标人之间的通信、传真、会商记录、协议及当事人笔录或举报资料;举报人提供或当事人存储的视听资料等。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此类主要收集集团、协会、商会的文件、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及参加会议人员的记录以及当事人的笔录;举报人提供或当事人存储的视听资料等。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此类主要收集投标人之间的通信、传真、会商记录、协议及当事人笔录或举报资料;举报人提供或当事人存储的视听资料等。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此类主要收集其投标文件、电子投标光盘或优盘、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编制投标文件单位或个人的笔录。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此类主要收集不同投标人的委托函、经办人签署的办理投标事项的各项登记(包括领取企业身份识别的电子优盘的登记、投诉质疑事项的联系人登记、招标文件及答疑的领取登记等)、经办人的笔录等。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此类主要收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的各项资质证书、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笔录等。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此类主要收集其投标文件、电子投标光盘或优盘、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编制投标文件单位或个人的笔录。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此类收集现场拆封登记记录、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当事人的笔录。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此类主要收集投标保证金银行汇缴单据或网银支付显示的汇出账户、当事人笔录等。

(2)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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