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定稿 签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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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定稿签发

 

吉林省运输管理局

吉运维(2009)36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动车维修(检测)

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运输(维修)管理处、所:

现将《吉林省机动车维修(检测)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四月十七日

抄送:

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

(市、区)交通局

吉林省运输管理局办公室2009年4月17日印发

吉林省机动车维修(检测)

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维修(检测)从业人员管理,提高机动车维修(检测)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GB/T21338《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JT/T698《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培训技术要求》和GB/T17993《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机动车维修(检测)从业人员是指机动车维修和车辆技术评估(含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管理人员主要包括:

机动车维修企业和车辆技术评估(含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管理负责人。

技术人员主要包括:

机动车维修企业的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作业的技术人员;车辆技术评估机构(含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计算机控制系统管理员、检测员、引车员、仪器设备管理员。

其他从业人员主要包括:

维修企业的价格结算员、业务接待员和检测机构的文件资料档案管理员等。

第三条吉林省运输管理局负责全省机动车维修(检测)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同时,具体负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负责人、车辆技术评估机构(含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和从业资格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运输(维修)管理处负责本辖区机动车维修(检测)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同时,具体负责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和从业资格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运输管理所负责对本辖区机动车维修(检测)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条件

第四条申请参加机动车维修(检测)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

(一)企业管理负责人

1、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三年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经历;

3、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了解机动车维修专业知识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技术负责人

1、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五年以上机动车维修工作经历;

3、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质量检验员

1、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初级(含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取得相关车型的驾驶执照;

3、具有三年以上机动车维修工作经历;

4、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等作业的技术人员

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2、具有三年以上本工种工作经历;

3、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的相关政策法规。

(五)价格结算员

1、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学历;

2、了解机动车维修业务、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价格标准,掌握机动车维修收费业务知识。

(六)业务接待员

1、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学历;

2、具有三年以上机动车维修工作经历,有相关车型驾驶执照;

3、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内容,具有机动车技术状况诊断经验,掌握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维修流程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车辆技术评估(含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从业人员

(一)管理负责人

1、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三年以上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工作经历;

3、熟悉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业务,了解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专业知识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掌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技术负责人

1、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三年以上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工作经历;

3、熟悉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专业知识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掌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4、掌握检测设备的性能,具有设备检测误差分析、核准和计量检定能力。

(三)质量负责人

1、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三年以上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工作经历;

3、熟悉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专业知识、相关技术标准和作业内容,掌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4、熟悉检测仪器、设备检定规程、计量认证和质量控制要素;

(四)检测员

1.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学历;

2.熟悉机动车检测业务;

3.了解机动车构造、工作原理及有关使用、安全性能知识,熟悉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使用及操作规程。

(五)引车员

1、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学历;

2、持有与驾驶车型相对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3、了解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业务;熟悉检测线各仪器设备的性能及操作规程。

(六)计算机控制网络系统管理员

1、具有计算机或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2、掌握计算机网络管理知识;

3、熟悉检测仪器设备的控制原理和计算机控制系统。

(七)仪器设备管理员

1、具有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

2、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构造、原理和性能;

3、具备对仪器设备维修与校准能力。

(八)文件资料档案管理员

1、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学历;

2、了解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业务,掌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价格标准、检测流程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三章从业资格考试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检测)从业人员需按照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培训技术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完成培训,参加考试。

第六条机动车维修(检测)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方可从事相应的机动车维修(检测)经营服务活动。

第七条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运输(维修)管理处要建立机动车维修(检测)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机构。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检测)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机构需经省运输管理局评审合格,满足《吉林省机动车维修(检测)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机构条件》(见附件6)要求。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检测)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统一使用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组织编写的《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培训教材》;机动车维修(检测)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统一使用省运输管理局根据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题库》编制的考试软件系统。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内容,按照考试模块分为,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模块(A)、技术质量管理模块(B)、检验技术模块(C)、机修模块(D)、电器维修模块(E)、钣金(车身修复)模块(F)、涂漆(车身涂装)模块(G)、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模块(H)等。

各工种考试范围分别为:

(一)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考试范围:

模块A、B必考,模块D、E、F、G选考其一;

(二)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考试范围:

模块A、C必考,模块D、E、F、G选考其一;

(三)机修人员考试范围:

模块A和D;

(四)电器维修人员考试范围:

模块A和E;

(五)钣金(车身修复)人员考试范围:

模块A和F;

(六)涂漆(车身涂装)人员考试范围:

模块A和G;

(七)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人员考试范围:

模块A和H;

交通运输部未规定的有关培训、考试事项,按照省运输管理局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考试模块中的理论和实操考试成绩分别记分。

考试不合格的可进行一次补考;理论和实操考试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只补考不合格项。

第十二条已获得机动车维修(检测)从业资格的人员需要增加其它种类从业资格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增项申请,并参加培训和考试。

增项考试不考模块A,只考增加项目的模块内容。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检测)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每季度组织一次。

具体报名、培训和考试计划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

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机修、电工、钣金、涂漆和车辆技术评估(含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等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考试内容,分为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两部分,其他从业人员只进行理论考试。

第十五条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考试合格人员,应当在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第十六条申请参加机动车维修(检测)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暂住地县(市、区)运输管理所提出申请,填写《吉林省机动车维修(检测)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表1),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有关人员的工作经历证明;

(四)申请质量检验员、业务接待员、引车员从业资格考试的,提供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一寸白底彩色免冠照片3张(申请表、准考证和资格证各使用1张)。

第十七条报考申请材料经县(市、区)运输管理所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报送地区运输(维修)管理处,由地区运输(维修)管理处复审合格后颁发《吉林省机动车维修(检测)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准考证》(式样见附件3),并按计划安排考试。

申请维修企业管理负责人、车辆技术评估(含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申请材料经县(市、区)运输管理所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报送省运输管理局,由省运输管理局复审合格后颁发《吉林省机动车维修(检测)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准考证》,并按计划安排考试。

第十八条申请人在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并在一年内取消报考资格。

第四章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检测)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使用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证件全国通用。

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由考试发证机关向交通运输部委托的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申领。

第二十一条考试发证机关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检测)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机动车维修(检测)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业资格考试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有关人员的的工作经历证明;质量检验员、业务接待员、引车员的驾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换发、补发、变更表;注销或换证收回的从业资格证;违章、维修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使用省局根据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题库》编写的考试和证件发放软件组织考试、核发证件,建立全省统一的机动车维修(检测)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维修(检测)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机动车维修(检测)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维修(检测)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满,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无违章记录、无质量和安全事故记录,根据本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直接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检测)从业人员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有违章、质量和安全事故记录的,换证时必须重新参加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换发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检测)从业人员办理换证、补证和变更手续的,应当填写《机动车维修(检测)从业资格证换发、补发、变更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经发证机关审核合格后办理换证、补证、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同一名机动车维修(检测)从业人员不得在两个(含两个)以上企业同时注册登记;从业人员调离原工作单位时,应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注册。

机动车维修企业在申请行政许可或经营到期,申请继续经营的,应按相关规定提供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机动车维修(检测)质量检验员、引车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吊销的。

(四)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应当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即行作废。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维修(检测)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栏中的培训签注将作为从业资格证到期换证的一项重要依据。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在证件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60学时。

第三十条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编码,按照《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编码规则》(见附件4)执行。

第三十一条从业资格证使用直径为20mm的红色圆章,内嵌“××市运输管理处从业资格证专用章”字样,由发证机关在证件发证机关栏内加盖。

第三十二条证件钢印为直径30mm的钢质圆章,内嵌“××市运输管理处从业资格证专用章”字样,由发证机关在证件照片上压逢加盖。

从业资格证所需印章由省运输管理局统一刻制下发。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维修(检测)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以及证件工本费的收取,按照财政、物价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省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吉林省机动车维修(检测)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学历

照片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服务单位

住址

申请

种类

维修

□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

□机修□电器□钣金□涂漆

□价格结算员□业务接待员□其他()

检测

□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计算机控制网络系统管理员

□检测员□引车员□仪器设备管理□文件资料档案管理员

审核

材料

清单

□学历证书原件□学历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原件

□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原件□驾驶证复印件

□技术职称证书原件□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工作经历证明

承诺

本人承诺上述内容真实、有效,并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人签字:

年月日

科目

考试时间

成绩

考评员

考评员

理论成绩

实际成绩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市级道路

运输管理

机构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证件发放

发证人(签字)

日期

领证人(签字)

日期

编号

签发日期

附件2:

吉林省机动车维修(检测)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换发、补发、变更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学历

住址

(电话)

工作单位

(电话)

身份证号

原证件号码

原证件发放日期

年月日

申请种类

换发□

补发□

变更□

申请理由

承诺

本人承诺上述所有内容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人签字:

日期:

 

县级

道路

运输

管理

机构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市级

道路

运输

管理

机构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从业资格

证件发放

发放人(签字)

日期

领取人(签字)

日期

编号

签发日期

附件3

吉林省机动车维修(检测)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准考证式样

 

吉林省机动车维修检测

从业人员从业资格

准考证

 

吉林省运输管理局监制

考场须知

一、应试者在考前10分钟携带准考证进入考场,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接受考试工作人员的核验。

迟到30分钟不准入场。

二、应试者入场后,将本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考桌上,以便核验。

三、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准交卷出场,出场后不得进场续考。

四、应试者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纸张、移动电话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五、应试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肃静,严禁各种舞弊行为,违者一经发现,即取消考试资格。

六、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使用此《准考证》,请妥善保管。

姓名:

照片

加盖

骑缝

钢印

理论考试

时间:

性别:

地点:

年龄:

实操考试

时间:

身份证号:

地点:

服务单位:

发证机关

 

(专用章)

年月日

考试科目:

准考证号:

附件4: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编码规则

一、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编码组成

区域代码

专业

代码

等级码

变更码

年码

流水码

2位

2位

2位

3位

1位

1位

2位

6位

二、基本编码规则

(一)第1-6位为考生区域代码,分为省市县3级,每个2位,共6

位数字。

具体代码按照《吉林省行政区划代码》(见附件5)规定编制。

(二)第7-9位为专业代码,具体要求见专业编码规则。

(三)第10位为等级码,若该专业不分等级,则该码为0;若分为初、中、高级……代码分别为1、2、3……。

(四)第11位为变更码,变更码为证件丢失或毁坏,重新申请证件时使用。

2009年10月1日以后通过考试领取证件的该位为0,2009年10月1日起第一次换证件该位为1,依次类推。

(五)第12-13位为考试年份代码,取考试年份的后2位数字。

(六)第14-19位为区域流水号,按所在县区发证顺序从000001-999999排列,各地区每年重新排列一次。

三、专业编码规则

201技术负责人

202质量检验员(包括质检员、总质检员)

203机修技术人员

204电器维修技术人员

205钣金(车身修复)技术人员

206涂漆(车身涂装)技术人员

207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技术人员(包括站长、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员、引车员、计算机控制系统管理员、仪器设备管理员、文件资料档案管理员)

211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

221技术负责人+机修

231技术负责人+电器维修

241技术负责人+钣金

251技术负责人+涂漆

261技术负责人+车辆技术评估

212质量检验员+机修

222质量检验员+电器维修

232质量检验员+钣金

242质量检验员+涂漆

252质量检验员+车辆技术评估

213机修技术人员+电器维修

223机修技术人员+钣金

233机修技术人员+涂漆

214电器维修技术人员+钣金

224电器维修技术人员+涂漆

215钣金(车身修复)技术人员+涂漆

217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业务接待员

404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人员

405机动车检测企业管理人员

503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车身清洁、轮胎、汽车空调、汽车装潢、汽车玻璃维修人员等)

504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

505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业务接待员

 

附件5:

吉林省行政区划代码

序号

行政区划代码

地区名称

序号

行政区划代码

地区名称

1

220000

吉林省

40

220500

通化市

2

220100

长春市

41

220501

市辖区

3

220101

市辖区

42

220502

东昌区

4

220102

南关区

43

220503

二道江区

5

220103

宽城区

44

220521

通化县

6

220104

朝阳区

45

220523

辉南县

7

220105

二道区

46

220524

柳河县

8

220106

绿园区

47

220581

梅河口市

9

220112

双阳区

48

220582

集安市

10

220122

农安县

49

220600

白山市

11

220181

九台市

50

220601

市辖区

12

220182

榆树市

51

220602

八道江区

13

220183

德惠市

52

220621

抚松县

14

220200

吉林市

53

220622

靖宇县

15

220201

市辖区

54

220623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16

220202

昌邑区

55

220625

江源县

17

220203

龙潭区

56

220681

临江市

18

220204

船营区

57

220700

松原市

19

220211

丰满区

58

220701

市辖区

20

220221

永吉县

59

220702

宁江区

21

220281

蛟河市

60

220721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22

220282

桦甸市

61

220722

长岭县

23

220283

舒兰市

62

220723

乾安县

24

220284

磐石市

63

220724

扶余县

25

220300

四平市

64

220800

白城市

26

220301

市辖区

65

220801

市辖区

27

220302

铁西区

66

220802

洮北区

28

220303

铁东区

67

220821

镇赉县

29

220322

梨树县

68

220822

通榆县

30

220323

伊通满族自治县

69

220881

洮南市

31

220381

公主岭市

70

220882

大安市

32

220382

双辽市

71

222400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33

220400

辽源市

72

222401

延吉市

34

220401

市辖区

73

222402

图们市

35

220402

龙山区

74

222403

敦化市

36

220403

西安区

75

222404

珲春市

37

220421

东丰县

76

222405

龙井市

38

220422

东辽县

77

222406

和龙市

39

220900

长白山管委会

78

222424

汪清县

79

222426

安图县

附件6:

吉林省机动车维修(检测)从业人员

从业资格培训、考试机构条件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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