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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名词解释

(1)行政:

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或社会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

(2)行政法:

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行政关系:

指行政主体因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与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形成或因之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4)行政法律关系:

指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规范调整后形成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行政法的特征

(1)国内公法;

(2)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的统一法;

(2)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3)具有多元性;(4)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5)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_。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特征和变动。

(1)主体

%1概念:

指行政法律关系的实际参加者,即在种种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或者行使权利(力)和承担义务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1分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第三人

(2)客体:

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特征

%1意思表示上的单方意志性;

%1形态上的多样性;

%1主体上的恒定性与不可自由选择性;

%1内容上的法定性、不对等性、统一性与不可自由处分性。

(4)变动: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第二章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

概念:

指指导行政法的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监督等各个环节。

体系;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诚实守信原则、高效便民原则和监督与救济原则

二、依法行政原则

概念:

又称行政法治,指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或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

内容:

职权法定、法律有限、法律保留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

概念:

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

内容:

(1)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又包含适当性、必要性和衡量性三个特性

(2)平等对待

四、程序正当原则

(1)程序公正:

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任何人在受到不利对待时应当给予其陈述和辩护的机会。

(2)行政公开:

%1行政公开可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满足公民对信息的需要

%1行政公开有利于公民对行政事务的参与

%1行政公开有利于防止行政腐败

(3)公众参与:

信息公开透明;充分保障公众的参与机会;给予当事人陈述与申辩的机会。

五、诚信原则

(1)诚实守信

%1行政主体不得为了自身的利益、欺骗行政相对人,不得“钓鱼执法”和“养鱼执法”,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初衷和目的。

%1听取多方意见,在慎重考虑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1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政,不得任意反悔。

%1法律规范应具有稳定性与不可溯及性。

%1行政活动应具有真实性与确定性。

(2)信赖保护

概念:

指人民基于对国家公权力行使结果的合理信赖而有所规划或举措,由此而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受保护。

适用条件:

一是须有信赖基础;二是须有信赖表现;三是须信赖值得保护。

法律效果:

%1存续保护。

系指不论现存法律状况是否合法,为稳定人民所信赖的法律状况,维持原来的信赖基础。

这主要适用于对授益行政行为。

%1财产保护。

即以适当的财产补偿来减轻行政相对人因合理信赖所造成的损失。

六、高效便民原则

(1)概念:

指行政机关应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和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

(2)高效原则,即以最低成本在最短时间内创造出更多的成果。

(3)便民原则,是指民众能够方便获得行政主体提供的公共服务。

七、监督与救济原则

(1)监督原则:

指有权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活动有权进行监督与问责。

(2)救济原则:

“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

第三章

一、行政主体

概念:

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独立对外进行管理的组织。

特点:

%1行政主体是组织,而不是个人。

%1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职能的组织。

%1行政主体有权代表国家和社会组织独立行使职权。

%1行政主体能够独立参加行政诉讼。

分类:

%1根据行政职权的来源不同,可将行政主体分为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

%1根据管辖范围的不同,可将行政主体分为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

%1根据行政主体组织结构的差异和行使职权的对象不同,可将行政主体分为地域行政主体和公务行政主体。

资格认定:

%1组织要件(各类组织要件不同)

%1法律要件:

依法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和独立承担法律后果。

二、行政授权

概念:

指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管理,并承担法律后果的制度。

特点:

%1行政授权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承担行政职能的一种法律制度。

%1行政授权是指经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把行政权力授予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实施。

%1经行政授权的组织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管理,并独立承担其法律责任。

三、行政委托

概念:

指行政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行为,其后果归属于委托的行政机关。

特征:

%1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之外的组织参与实施具体行政任务的法律制度。

%1行政委托是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不是立法直接授权。

%1法律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第四章

一、公务员:

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二、公务员录用的原则

公开原则、平等原则、竞争原则、择优原则、德才兼备原则。

三、报考公务员的消极条件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1曾被开除公职的;

%1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四、公务员处分期间

期间:

警告的处分期间为6个月;记过为12个月;记大过为18个月;降级、撤

职为24个月

第五章

一、行政行为

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或者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合法要件

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三、行政行为的生效

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法律行为在完成其法定程序,具备相应法定要件后正式对外发生法律效力。

(1)一般抽象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

%1经相应行政机关会议讨论决定

%1经相应行政机关行政首长签署

%1公开发布

%1行为确定的生效日期已到

(2)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

%1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

%1行政决定已送达行政相对人

%1附款行为所附条件成熟

二、行政行为的失效

行政行为可能因撤销、废止和确认无效而失效,也可因行政行为期限届满而失效。

(一)撤销

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2)行政行为不适当。

后果:

(1)撤销之前仍有效且不溯既往

(2)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应追溯到自行为作出之日。

(二)行政行为的废止

条件:

情势变更

后果:

(1)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自废止之日起失效且不溯既往

(2)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改、撤或客观情况的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此种废止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造成的损失,行政主体应予以补偿。

(三)行政行为无效

条件:

重大违法

后果:

(1)自始至终无效且溯既往

(4)行政相对人通过无效行政行为从行政主体处获得的利益、好处是否均应收回,则应视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作出无效行为是否具有过错。

行政主体补充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被授权组织)

概念:

指依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的公共行政管理职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

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相应的组织形式和条件

(3)被授权组织与所授权行使的公共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

二、准行政主体

概念:

指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一定公共行政管理事务的非行政机关组织。

条件:

(1)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机关,其基本职能不是行使行政职能或其他国家职能,而是从事其他非国家职能性质的活动

(2)受委托的组织仅能根据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而不能行使一般的行政职能

(3)受委托的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也不同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委托

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行使行政处罚权,其他组织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受委托的组织应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受委托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任务的工作人员。

(3)受委托组织履行受委托职能需要进行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它应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三、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

甲,一一

行政授权

行政委托

主动方主体

授权方:

行政主体

委托方:

行政主体

被动方主体

被授权主体(下属组织)

被委托方(被委托的组织)

行为目的

解决是否有权行为问题

解决是否亲自行为问题

'行为客体

行政职权(归属权)

行政职权(实施权)1

行为性质

1具有强制性

不具有强制性

行为效果

创设行政主体

创设行为主体

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

1:

被授权方作被告

委托方作被告

 

名称

类型

行为名

责任承

行或机关

中央、地方行娜

宪法、嬲法

自己

自己

彼织(准行醐

关)

1、事业单位(五会二局、高校)

2、社会团体(轻工、绷总会)

3、国有公用企业(水、电、气)

法律、法规、艘

自己

自己

彼委邮

1、伽处舸香托机关螂,但祠委托个人。

2、行耽河只可委托岫关,祠委哽

委托机关

(不■越巍

姗)

(不黝歇)

醐者

魏者

四、派出所、工商所的行政主体资格问题

(1)派出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有法律、法规授权时才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行政职权

(2)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前款第

(一)、

(二)项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章

一、行政立法

概念: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特点: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特定行政主体

(2)行政立法的性质具有双重性:

行政性与立法性

(3)行政立法是抽象行政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分类:

(1)依据行使立法权主体不同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2)依据立法权内容的不同分为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二、行政立法程序

编制立法工作计划;起草;征求和听取意见;审查;决定与公布

三、行政立法的失效

(1)授权法规定的授权时效届满;

(2)新法废除旧法;

(3)行政立法因规定的社会事实已消灭或效果已完成而失效;

(4)在法规清理中被宣布废止;

(5)行政立法被有权机关撤销。

第七章

一、行政给付

概念:

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据国家法规,考虑相对人的具体条件,

而决定无偿给予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

特征:

财物性;单向性;无偿性;依申请性。

形式与制度:

(1)行政保障制度

(2)行政救助制度

(3)行政补助制度

(4)行政奖励制度

二、行政许可

概念:

指特定的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之决定的行政行为。

特征:

事先性、赋权性与解禁性、依申请性、法定性。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

从《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设计来看,行政许可的事项被分为两类:

一是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二是可以不设定许可的事项。

(1)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1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1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1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3)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1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1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1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1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四、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一般不超过45日

五、行政许可分类

(1)一般程序

(2)国务院实施的行政许可

(3)特别程序:

招标

(4)认可程序:

组织或个人取得从事某一行业的资格

(5)核准程序:

检验、检测、检疫

六、行政许可的撤回、撤销、注销与吊销

行政许可的撤回,系指行政许可机关在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前提下,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行政许可,并对被许可人依法补偿的行政征收行为。

行政许可的撤销,系指行政许可机关违法作出许可决定或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取消行政许可,使其自始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注销,系指有关行政登记机关,针对各种效力已消灭的行政许可进行登记,以认定和宣示其往后不再具有许可效力的行政确认行为。

行政许可的吊销,系指行政处罚机关针对相对人的违法从事被许可的行为,依法取消其行政许可,使其往后不再具有效力的行政处罚行为。

吊销许可证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种类由《行政处罚法》第8条设定,行政处罚机关一般是行政许可机关。

七、行政许可的规定

概念:

指在上位法已经设定行政许可的前提下,它在上位法设定的许可范围内作具体化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规定的内容受到下列条件的严格限制:

%1不得超越设定法所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

%1不得改变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

%1不得增设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O

第八章

一、行政处罚

概念:

指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

所给予的行政制裁。

特性:

制裁性、处分性、不利性、法定性

特征:

(1)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法了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

(2)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

(3)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

(4)行政处罚主体必须依法给予行政相对人以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

概念:

指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用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基本原则: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2.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3.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相对人救济权利保障原则。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1)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适用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这种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有法定依据。

3.处罚较轻。

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一般程序适用于三类案件:

(1)处罚较重的案件。

即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以及对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⑵情节复杂的案件;

(3)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必须经过五个步骤:

1.调查取证。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

4.作出处罚决定。

5.送达处罚决定书。

(四)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1.听证的适用条件

听证只适用处罚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即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处罚较轻的行政处罚案件,不适用听证程序。

二、行政征收

概念: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性地收取税费或私有财产的行政行为。

特征:

处分性、强制性、非对价性、法定性

种类(基本制度):

1.土地征收2.房屋征收3.财产征收4.税的征收5.费的征收

三、行政征用

概念: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性地使用相对人的财产并给予补偿的行政行为。

特征:

非处分性和限制性,强制性,补偿性,法定性,应急性。

(二)行政征用与行政征收的区别

1.处分所有权与限制使用权的不同

2.补偿原则的不同

3.是否具有应急性的不同

四、行政征收和征用的基本原则

(一)法定原则

(二)公益原则

(三)补偿原则

(四)合理原则

五、行政强制措施

概念:

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或者财物实施暂性限制或控制的行政行为特征:

限权性、暂时性、可复原性、从属性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方式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三)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强制措施“禁止委托”原则

六、行政强制执行

概念:

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依法采用有关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特征:

(1)在主体上,行政强制执行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实施的一种强制行为。

(2)在客体上,行政强制执行是有权机关对行政决定的执行。

(3)从行为的过程性考察,行政强制执行不是一个暂时性的中间行为,而是一个最终封闭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四)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

(六)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第一类,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程序

第二类,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程序

第三类,“非诉行政执行”系指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逾期不履行该行政决定的,由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据此对执行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由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实施执行的法律制度。

程序环节:

1.人民法院的受理;2.人民法院的审查;3.人民法院的裁定;

4.人民法院的执行;

七、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分

1.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

2.前提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适用条件,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

3.实施主体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

4.结果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解除强制、恢复原状,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九章

一、行政规划

概念:

行政规划,在静态上是指为处理行政事务、实施行政事业或制定行政政策而由行政机关确定的行政指导性目标;在动态上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综合地提示有关行政目标和制定出规划蓝图以具体明确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出为实现行政目标所必须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行政活动过程。

特征:

(1)它是用于实现一定政策的手段和工具;

(2)它是实现行政目标的一个过程;

(3)在时间上,它具有动态展开的要素;

(4)行政规划的内容具有非完结性和留有一定的余地;

(5)一般来说,单纯的综合性规划或指导性规划,并不一定要有具体的法律根据,但当行政规划(指拘束性行政规划)的决定将产生各种权利限制的效果时,则必须要有行政作用法上的具体法律根据。

二、行政规划的确定程序

确定;认定;登记;鉴定;审定、检验、检疫等

三、行政确认和证明

原则:

依法确认原则、客观公正原则、行政效率原则

主要环节:

、立项、调查、决定、救济

四、行政调查概念:

指行政主体依法了解信息、收集证据,以确定行政行为事实依据的活动。

特征:

行政性、法律性、附属性、多样性

类型;

(一)依据行为主动性强度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调查分为依职权主动进行的行政调查和应行政相对人申请进行的行政调查。

(二)依据行政调查所关联行为的性质不同,可以将行政调查分为损益行为中的行政调查和授益行为中的行政调查。

(三)依据是否具有强制措施保证调查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调查分为强制性调查和非强制性调查。

(四)依据被调查对象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调查分为对人的调查、对物的调查和对场所的调查。

原则:

依法调查原则、职权调查原则、客观公正原则、与协助原则、调查保密原则

程序制度:

表明身份、告知说明、陈述申辩、时限制度、行政救济

五、行政检查

概念:

广义上指包括作为行政调查手段的检查活动。

狭义的行政检查,亦称为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单方面强制性了解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或者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活动。

特征:

法定性、强制性、独立性

类型:

(一)依据是否有固定期限,可以将行政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二)依据检查主体是否唯一,可以将行政检查分为单独检查和联合检查。

(三)依据检查对象的不同,可以将行政检查分为对人的检查、对物的检查和对场所的检查。

原则:

依法检查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合乎比例原则、特别保护原则

程序:

表明身份、告知说明、陈述申辩、说明理由、行政救济

六、行政指导

概念:

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

特征:

非强制性、主动补充性、主体优势性、相对单方性、行为引导性、方法多样性、

构成要件:

指导主体、指导对象、指导内容、指导方式、指导后果

基本分类:

信息月艮务性指导

技术帮助性指导

直接规定型指导

规制性指导

前置程序型指导

协调解纷型指导

调停性指导Y

I积极能动型指导

七、行政契约

概念:

也称为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为执行公共事务,实现行政

管理目标,适用行政法规则,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功能:

(1)扩大服务领域;

(2)代替行政干预;(3)增强平等性;(4)提高行政效率;

(5)减小行政成本。

主要方式:

招标、协议、拍卖、强制缔约

基本程序:

协商、听证、书面形式、公开、回避、平等竞争原则、说明理由、参

与保留、对第三人的保护。

八、行政协议的解纷方式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调解

十一章

一、行政程序

概念: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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