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docx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第一章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从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安装、维修和试验的单位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补办等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一)《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自1996年9月1日起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三)《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四)《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12月18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五)《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电监资质〔2012〕24号文,2012年5月15日印发);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2015年5月30日印发);
(七)《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
介服务的通知》(国能综资质〔2015〕321号文,2015年6月12日印发);
(八)《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的通知》(国能资质〔2015〕253号文,2015年7月9日印发);
(九)《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格式文本的通知》(国能综资质〔2015〕398号文,2015年7月14日印发);
(十)《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2号文,2016年12月8日印发)。
三、受理机构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四、决定机构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五、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办理基本流程(附件1)
(一)申请人登录企业注册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门户网站查询相关规定,确定申请事项并准备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根据填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三)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
经受理审
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单》;
(四)行政许可申请正式受理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五)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于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办理方式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网上受理之后大厅现场办理。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不收费。
十、结果送达邮寄或者自取,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十一、行政许可结果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以向国家能源局投诉;对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办公时间、地址及咨询受理联系方式
办公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日。
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办公地址、咨询受理联系方式查询网址:
。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重庆业务办公室
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20号凤凰座D栋5层
第二章申请
一、申请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
(三)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任职资格,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四)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职专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应当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1-3级)。
二、提供材料目录
(一)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人证明材料[和净资产证明材料;
(三)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II;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I、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I或者任职培训合格证书I等证明材料;
(六)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
(七)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I的证明材料。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交相关业绩报告以及证明材料。
合并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除应当提交
(一)至(七)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八)合并的证明材料;
(九)合并前各单位的许可证。
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除应当提交
(一)至(七)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十)分立的证明材料;
(十一)业绩证明材料;
(十二)分立前单位的许可证。
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续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活
动的业绩
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第三章变更
一、适用范围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及登记事项变更。
(一)许可事项变更。
被许可人需变更许可证类别及等级的,应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二)登记事项变更。
被许可人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被许可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变更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变。
二、提供材料目录
(一)许可事项变更:
1.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表;
2.法人证明材料和净资产证明材料;
3.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4.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证
明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者任职培训合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6.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
7.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的证明材料;
8.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原件。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交相关业绩报告以及证明材料。
(二)登记事项变更:
1.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
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原件;
3.变更后的法人证明材料;
4.涉及修改单位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单位章程(如果变更章程)。
变更后的住所与原住所属于不同派出机构管辖的,应当向变更后住所地的派出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三、办结时限
许可事项变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国家能源局XXX(派出机构名称)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登记事项变更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延续
一、适用范围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效期为6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二、办结时限
派出机构应当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第五章补办
一、适用范围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发生损毁的,应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发生遗失的,应当在规定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刊登遗失声明10日后方可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
二、提供材料目录
(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法人证明材料;
(四)损毁许可证原件或者许可证遗失声明。
三、办结时限
自收到补办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补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1、许可变更或新申请,20日。
2、登记变更或补办,15日。
3、延续,有效期届满之日前做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否
附件1
办理流程
是竟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