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举证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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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举证责任
加工承揽合同,举证责任
篇一:
加工承揽合同特点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案件的特点和难点
顺义法院通过XX年12月至XX年6月该院受理的211件承揽合同进行调研发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大于求的矛盾同样存在于加工、承揽交易活动中。
定作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掌握着起草合同主动权的情况下,无故拖延或恶意拒绝给付款项。
在调研的承揽合同纠纷中,绝大多数纠纷起源于定作方拖欠价款,承揽方要求定作方给付价款。
该类案件呈现以下“四多”特点。
一是反诉案件多。
在定作方被起诉后,其基于正常合理的抗辩也好,基于寻找借口也好,诸多案件的定作人在答辩时均提出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或质虽不合格。
大虽定作方据此提出反诉,要求承揽人赔偿因质虽瑕疵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是管辖异议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纠纷的管辖地为被告住所地或加工行为地。
因此,承揽人在起诉时,往往以加工行为地在其公司或工厂为由,选择向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
定作人在应诉后,或基于法律的规定提出加工行为地并非原告住所地,或基于无故拖延时间,或基于获得收集反诉或抗辩证据的时间,或基于在协商过程中作为原告让步的条件,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被告住
所地法院审理。
三是鉴定多。
在承揽合同纠纷中,基于定作人往往提出质虽瑕疵的抗辩或者据此反诉,因此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是否符合约定就成为争议焦点。
诉讼中,鉴于定作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质虽存在缺陷,因此,或基于被告的申请,或基于法院的释明,就质虽问题组织鉴定。
四是承揽人胜诉案件多。
在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定作人未提出质虽异议的,要么拒绝出庭应诉,要么以资金短缺为由进行抗辩;绝大多数定作人均以质虽异议进行抗辩或反诉。
但审理中发现,定作人据以主张质虽异议的证据非常有限,虽然启动鉴定程序,但因客观因素往往导致鉴定不能。
因此,承揽人的诉讼请求被法院支持的案件较多。
同时,审理承揽合同纠纷案存在以下四个难点:
一是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混淆。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当事人提交的合同名称表述相当混乱。
有些合同的名称虽然记载为加工定作合同,但是根据合同内容,实质上是买卖合同;有些合同名称为购销合同,但实质上是承揽合同。
对合同关系定性不准,可能导致管辖法院的确定错误、违约责任的认定错误等。
二是管辖混乱。
在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依职权移送管辖、被告提出管辖异议裁定移送或驳回申请、指定管辖的标准都不统一。
民事诉讼法规定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为加工行为地,正是该规定造成了管辖法院的确定混乱。
在承揽人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中,绝大多数承揽人选择原
告住所地作为管辖法院。
但是,加工行为地并非理所当然是原告住所地。
有些承揽人有自己的公司,还有工厂,可能在公司住所地以外的工厂加工;有些承揽人可能直接在公司住所地以外的工程所在地等地方实施加工行为;有些加工
行为可能就发生在被告处。
还有些持续加工行为,如何确定履行地成为难题。
比如钢结构加工问题,承揽人在其公司对钢材进行了一些初步加工处理,再运往被告工程所在地,继续深加工,进行除锈、喷漆、焊接等,此时的原被告住所地均为合同履行地。
三是抗辩和反诉的界限模糊。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定作人往往提出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据此作为拒绝支付款项的理由。
此时不同案件发现了不同的处理结果,有些判决以被告未提出反诉为由不予处理,有些判决将其作为抗辩予以处理,有些案件经法院释明后被告提起了反诉。
四是鉴定困难。
在定作人提出质H瑕疵的案件中,定作人主张质虽瑕疵的证据不足,承揽人乂主张质虽合格,因此鉴定成为必经程序。
但是,鉴定存在以下困难:
第一、在收集检材时发现,定作人主张的工作成果,往往遭到原告的否认,称并非原告所加工,被告亦无充足的证据证明确系原告所加工。
第二、某些涉及鉴定的技术问题,无法确定鉴定机构,或者目前的技术水平根本无法检测。
第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质H的标准,鉴定时依据国家标准还是行业标准,是什么样的行业标准,还是当事人特另U约定的标准成为争议。
针对上述情况,该院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一是准确认定承揽合同的性质。
买卖合同在订立时是以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而承揽合同在订立时是以获得特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买卖合同中没有原材料的特另U约定,质虽要求只针对生产出来产品而言,而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明确对原材料选用要求,签订承揽合同时相应的物品尚不存在。
二是统一管辖标准。
对于加工行为地的确定,必须听取定作人的意见。
承揽人提出在自己公司所在地加工,被告没有异议的,确定加工行为地即原告住所地。
被告提出异议,并且有相应证据的,依据证据的证明力确定加工行为地。
对于加工彳丁为并非在同一地点完成的,各加工彳了为地的法院原则上都有管辖权。
三是正确区分抗辩和反诉。
定作人仅提出承揽人提供的工作成果有瑕疵或其他违约行为,以此作为不支付价款的理由的,属于抗辩,法院应审查后要么支持抗辩抵扣价款,要么不支持抗辩。
此时的抗辩不需要另行反诉,也不得以未提出反诉为由不予处理。
四是合理分配鉴定不能的举证责任。
在鉴定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的情况下,需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当事人的主张、现有证据、导致鉴定不能的责任等方面,合理确定鉴定不能的责任。
篇二:
民商事案件举证须知
19种常见民商事案件举证须知郑州中院
XX-07-08
常见民商事案件举证须知
(一)婚姻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二)继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三)赡养、抚养、扶养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四)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五)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九)房屋产权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二)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四)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五)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六)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七)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八)合伙纠纷举证须知
(十九)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一、婚姻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原、被告的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身份证、户口簿;
(2)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的,应提交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2.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涉及家庭暴力的,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受到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的,应提交处罚决定或者相应法律文书;
(3)涉及重婚或者与他(她)人同居的,应提交结婚
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有关照片或者居委会、村委会、
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4)曾经有过纠纷并作了处理或者进行过离婚诉讼的,应提交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者街道调解委员会以及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3.子女情况的证据
(1)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的证明;
(2)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随父或随母生活的证据。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证据
(1)房产应提交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发票以及出资证明;
(2)银行存款应提交银行账号;
(3)股票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车辆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5)股权应提交公司工商登记、出资情况的证据;
(6)合法收入应提交经济收入证明;
(7)债权债务除提交借据以外,应提交相关的证据;
(8)婚后继承、受赠所得财产,应提交该财产来源的证据;
(9)财产有约定应提交书证。
5.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二、继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提交结婚证、户口簿、
身份证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者精神病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2.法定继承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被继承人婚姻、生育和抚养子女状况的证据;
(3)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4)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乂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者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
3.遗嘱继承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公证遗嘱应提交公证书;
(3)代书遗嘱应提交代书遗嘱书;
(4)自书遗嘱应提交自书遗嘱书;
(5)口头遗嘱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6)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除提交录音外,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4.被继承人财产的证据
(1)房产应提交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发票以及出资
证明;
(2)银行存款应提交银行账号;
(3)股票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车辆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5)股权应提交公司工商登记、出资情况的证明;
(6)债权债务除提交借据以外,应提交相关的证据。
5.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赡养、抚养、扶养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据;
2.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证据;
3.请求赡养、抚养、扶养的,应提交本人劳动能力、生活来源和对方经济状况、家庭人口的证据;
4.请求改变子女抚养关系的,应提交子女抚养关系的证据;增加抚养费的,应提交对方经济收入的证据;变更抚养权的,应提交对方不利于子女生活、学习、成长的证据;
5.请求确认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的,应提交收养协议或者有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关系以及共同生活情况的证据;涉及财产纠纷的,应提交个人以及家庭财产情况的证据;因疾病而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提交医疗诊治情况的证据以及送养时是否隐瞒的证据;
篇三:
承揽合同案件的特点和难点
承揽合同案件的特点和难点
顺义法院通过XX年12月至XX年6月该院受理的211件承揽合同进行调研发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大于求的矛盾同样存在于加工、承揽交易活动中。
定作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掌握着起草合同主动权的情况下,无故拖延或恶意拒绝给付款项。
在调研的承揽合同纠纷中,绝大多数纠纷起源于定作方拖欠价款,承揽方要求定作方给付价款。
该类案件呈现以下“四多”特点。
一是反诉案件多。
在定作方被起诉后,其基于正常合理的抗辩也好,基于寻找借口也好,诸多案件的定作人在答辩时均提出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或质虽不合格。
大虽定作方据此提出反诉,要求承揽人赔偿因质虽瑕疵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是管辖异议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纠纷的管辖地为被告住所地或加工行为地。
因此,承揽人在起诉时,往往以加工行为地在其公司或工厂为由,选择向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
定作人在应诉后,或基于法律的规定提出加工行为地并非原告住所地,或基于无故拖延时间,或基于获得收集反诉或抗辩证据的时间,或基于在协商过程中作为原告让步的条件,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
三是鉴定多。
在承揽合同纠纷中,基于定作人往往提出质虽瑕疵的抗辩或者据此反诉,因此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是否符合约定就成为争议焦点。
诉讼中,鉴于定作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质虽存在缺陷,因此,或基于被告的申请,或基于法院的释明,就质虽问题组织鉴定。
四是承揽人胜诉案件多。
在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定作人未提出质虽异议的,要么拒绝出庭应诉,要么以资金短缺为由进行抗辩;绝大多数定作人均以质虽异议进行抗辩或反诉。
但审理中发现,定作人据以主张质虽异议的证据非常有限,虽然启动鉴定程序,但因客观因素往往导致鉴定不能。
因此,承揽人的诉讼请求被法院支持的案件较多。
同时,审理承揽合同纠纷案存在以下四个难点:
一是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混淆。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当事人提交的合同名称表述相当混乱。
有些合同的名称虽然记载为加工定作合同,但是根据合
同内容,实质上是买卖合同;有些合同名称为购销合同,但实质上是承揽合同。
对合同关系定性不准,可能导致管辖法院的确定错误、违约责任的认定错误等。
二是管辖混乱。
在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依职权移送管辖、被告提出管辖异议裁定移送或驳回申请、指定管辖的标准都不统一。
民事诉讼法规定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为加工行为地,正是该规定造成了管辖法院的确定混乱。
在承揽人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中,绝大多数承揽人选择原告住所地作为管辖法院。
但是,加工行为地并非理所当然是原告住所地。
有些承揽人有自己的公司,还有工厂,可能在公司住所地以外的工厂加工;有些承揽人可能直接在公司住所地以外的工程所在地等地方实施加工行为;有些加工行为可能就发生在被告处。
还有些持续加工行为,如何确定履行地成为难题。
比如钢结构加工问题,承揽人在其公司对钢材进行了一些初步加工处理,再运往被告工程所在地,继续深加工,进行除锈、喷漆、焊接等,此时的原被告住所地均为合同履行地。
三是抗辩和反诉的界限模糊。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定作人往往提出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据此作为拒绝支付款项的理由。
此时不同案件发现了不同的处理结果,有些判决以被告未提出反诉为由不予处理,有些判决将其作为抗辩予以处理,有些案件经法院释明后被告提起了反诉。
四是鉴定困难。
在定作人提出质H瑕疵的案件中,定作人主张质虽瑕疵的证据不足,承揽人乂主张质虽合格,因此鉴定成为必经程序。
但是,鉴定存在以下困难:
第一、在收集检材时发现,定作人主张的工作成果,往往遭到原告的否认,称并非原告所加工,被告亦无充足的证据证明确系原告所加工。
第二、某些涉及鉴定的技术问题,无法确定鉴定机构,或者目前的技术水平根本无法检测。
第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质H的标准,鉴定时依据国家标准还是行业标准,是什么样的行业标准,还是当事人特另U约定的标准成为争议。
针对上述情况,该院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一是准确认定承揽合同的性质。
买卖合同在订立时是以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而承揽合同在订立时是以获得特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买卖合同中没有原材料的特另U约定,质虽要求只针对生产出来产品而言,而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明确对原材料选用要求,签订承揽合同时相应的物品尚不存在。
二是统一管辖标准。
对于加工行为地的确定,必须听取定作人的意见。
承揽人提出在自己公司所在地加工,被告没有异议的,确定加工行为地即原告住所地。
被告提出异议,并且有相应证据的,依据证据的证明力确定加工行为地。
对于加工行为并非在同一地点完成的,各加工行为地的法院原则上都有管辖权。
三是正确区分抗辩和反诉。
定作人仅提出承揽人提供的工作成果有瑕疵或其他违约行为,以此作为不支付价款的理由的,属于抗辩,法院应审查后要么支持抗辩抵扣价款,要么不支持抗辩。
此时的抗辩不需要另行反诉,也不得以未提出反诉为由不予处理。
四是合理分配鉴定不能的举证责任。
在鉴定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的情况下,需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当事人的主张、现有证据、导致鉴定不能的责任等方面,合理确定鉴定不能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