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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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办法

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现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高等学校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依法设立的民办高校。

  第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民办高校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民办高校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八条 民办高校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民办高校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出资人、教育行政部门、捐赠人、学生及家长)等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以它们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

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十一)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十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

  第九条 会计记账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第十一条 民办高校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结合其具体情况,制定本校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二条 民办高校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民办高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本学校的业务活动特点,制定相适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资 产

  第十四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民办高校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民办高校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

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十五条 民办高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如果在报告期末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六条 对于民办高校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对于民办高校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对于民办高校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在本办法规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则民办高校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民办高校应当在该资产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确认,并以公允价值予以计量。

  第十八条 民办高校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民办高校,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民办高校,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税金+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税金)÷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三)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本办法所称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其中,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二十条 民办高校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民办高校,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本办法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会计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二十一条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国债等符合规定的有价证券。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

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二)短期投资的利息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在购买时已计入应收款项的利息除外。

  (三)在期末,民办高校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短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

  (四)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投资损益。

  本办法所称的账面价值,是指某会计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第二十二条 应收款项是指民办高校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债

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一)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期末,应当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三条 预付账款是指民办高校预付给商品供应单位或者服务提供单位的款项。

  预付账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四条 存货是指民办高校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持有的,将在提供服务、日常管理过程中或在经营活动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

  

(一)存货在取得时,应当以其实际成本入账。

  

(二)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三)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

  第二十五条 待摊费用是指民办高校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

  待摊费用应当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六条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核算。

  (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八条 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三)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三节 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开展教学和科研工作、教育管理、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

   一些单位价值较低的资产,但是属于民办高校教学和科研活动中的主要物品,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当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确定其成本。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成本。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四)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的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确定其成本。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业务较大的民办高校,应单独设立会计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报告。

  第三十一条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

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第三十二条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所建造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在建工程的工程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对于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使用费等确定其成本。

  

(二)对于出包工程,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确定其成本。

  第三十三条 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确定的允许资本化的

期间内,应当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

  第三十四条 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将在建工程成本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第三十五条 民办高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

  民办高校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

限和预计净残值。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果由于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预期实现方式发生重大改变而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民办高校应当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三十七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民办高校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服务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商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但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当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其他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三十八条 民办高校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三十九条 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

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不必计提折旧。

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单列“文物文化资产”项目予以反映。

  第四十条 民办高校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经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十一条 民办高校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节 无形资产

  第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民办高校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四十三条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确定其实际成本。

  

(二)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依法取得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四)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第四十四条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

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第四十五条 民办高校处置无形资产,应当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五节 受托代理资产

  第四十六条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民办高校因从事受托代理交易而从委托方取得的资产。

在受托代理交易过程中,民办高校通常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转交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民办高校本身只是在交易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

  民办高校应当对受托代理资产比照接受捐赠资产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但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

第三章 负 债

  第四十七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民办高校。

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

  第四十八条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应当将其确认为负债,以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予以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予以反映:

(一)该义务是民办高校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民办高校;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十九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预提费用等。

(一)短期借款是指民办高校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应付款项是指民办高校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未付款项。

(三)应付工资是指民办高校应付未付的员工工资。

(四)应交税金是指民办高校应交未交的各种税费。

(五)预收账款是指民办高校向服务和商品购买单位预收的各种款项。

(六)预提费用是指民办高校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七)其他应付款是指民办高校对因其他事项所产生的现时义务而确认的负债。

  第五十条 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短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费用。

  第五十一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一)长期借款是指民办高校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长期应付款主要是指民办高校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

  (三)其他长期负债是指除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外的长期负债。

  第五十二条 各项长期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五十三条 受托代理负债是指民办高校因从事受托代理业务、接受受托代理资产而产生的负债。

受托代理负债应当按照相对应的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予以确认和计量。

第四章 净资产

  第五十四条 民办高校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净资产应当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等。

  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该受限制的净资产亦为限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本办法所称的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要求民办高

校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使用该项资产,或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永久限制。

  本办法所称的用途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办高校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民办高校的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机构对净资产的使用所作的限定性决策、决议或拨款限额等,属于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上对资产使用所作的限制,不属于本办法所界定的限定性净资产。

  第五十五条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认为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一)所限定净资产的限制时间已经到期;

  

(二)所限定净资产规定的用途已经实现(或者目的已经达到);

  (三)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撤销了所设置的限制。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受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限制,应当在最后一项限制解除时,才能认为该项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第五十六条  民办高校的限定性净资产应根据具体限制,分别设立开办基金、发展基金、风险保证金、其他限定性基金等科目,进行分类核算。

“开办基金”核算民办高校举办者的出资。

“发展基金”核算民办高校通过计提等形式积累的用于学校发展的资金。

“风险保证金”是民办高校通过从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的风险保证金,用于学校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

“其他限定性基金”核算其他限定性基金。

非限定性净资产可不分设为多个一级科目。

若内部核算需要,可设立若干明细科目。

第五章 收 入

  第五十七条 收入是指民办高校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应当按照其来源分为教育事业收入、政府补助收入、科研事业收入、捐赠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教育事业收入是民办高校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专项收入和非专项收入,可设二级科目“学费”、“住宿费”、“其他教育收入”。

(二)政府补助收入是民办高校从各级财政获得的拨款或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政府补助收入可以分为“政府教育经费补助收入”、“政府科研经费补助收入”、“政府其他经费补助收入”等。

“政府教育经费补助收入”是民办高校从各级财政获得的各类经常性和专项性教育经费拨款。

“政府科研经费补助收入”是民办高校从各级财政获得的专项和非专项科研经费拨款。

“政府其他经费补助收入”是民办高校从各级财政和有关部门获得的,除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类专项和非专项拨款。

(三)科研事业收入是民办高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专项和非专项收入。

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四)捐赠收入是指民办高校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五)商品销售收入是指民办高校销售商品(如出版物、药品等)等所形成的收入。

  

(六)投资收益是指民办高校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七)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对于民办高校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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