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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客运管理旅客运送条件

第二章旅客运送条件

第一节铁路旅客运输合同

一、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含义及凭证

1.含义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明确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起运地承运人与旅客订立的旅客运输合同,对所涉及的承运人都有连带关系,具有同等约束力。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自旅客进站检验车票为合同履行开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缴销车票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

2.凭证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

除车票外,还有铁路乘车证和特种乘车证。

特种乘车证包括:

(1)全国铁路通用乘车证。

(2)中央和各省(市)、自治区机要部门使用的软席乘车证(限乘指定的乘车位置)。

(3)邮政部门使用的机要通信人员免费乘车证,包括押运员、检查员(只限乘坐邮车及铁路指定的位置)。

(4)邮局押运人员免费乘车证(只限乘坐邮车及铁路指定的位置)。

(5)邮局视导员免费乘车证(只限乘坐邮车及铁路指定的位置)。

(6)口岸站的海关、边防军、银行使用的往返免费乘车书面证明。

(7)我国铁路邀请的外国铁路代表团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免费乘车证。

(8)用于到外站装卸作业及抢险的调度命令。

另外,为了加强对铁路运输企业执行国家政策法令的监督,使用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邀请的其他政府部门和新闻单位检查铁路工作乘车时所使用的“全国铁路免费乘车证”可乘坐除国际列车以外各种等级、席别的列车。

“全国铁路免费乘车证”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发和管理。

二、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旅客指持有铁路有效乘车证的人和同行的免费乘车儿童。

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押运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1.权利

(1)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

(2)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旅行安全。

(3)对运送期间发生的身体损害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4)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随身携带物品损失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2.义务

(1)支付运输费用。

(2)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

(3)爱护铁路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

三、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承运人指与旅客或托运人签有运输合同的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车站、列车及与运营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代表承运人。

1.权利

(1)依照规定收取运输费用。

(2)要求旅客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保证安全。

(3)对损害他人利益和铁路设备、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消除危险和要求赔偿。

2.义务

(1)确保旅客运输安全正点。

(2)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和服务设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文明礼貌地为旅客服务。

(3)对运送期间发生的旅客身体损害予以赔偿。

(4)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旅客随身携带品损失予以赔偿。

第二节车票及其发售规定一、车票的作用和分类

(一)作用

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是旅客和铁路缔结运输合同发生运输关系的依据,也是旅客支付票价和办理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根据。

(二)分类

车票是乘车票据的总称。

车票票面(特殊票种除外)主要应当载明发站、到站、径路、座别、卧别、票价、车次、乘车日期、有效期等内容,其分类情况如下:

1.按形式分

(1)卡片式。

它包括硬纸卡片票(如图2-1所示)及磁卡储值票。

对于目前尚未配置电子计算机售票设施的车站,仍采用硬纸卡片票进行发售,但每月发售量必须在10张以上时,方可请领。

同时,为了方便经常外出旅行旅客的购票,在一些大的客运站通过电子计算机等高科技设备发售磁卡储值票。

(a)硬座客票样张(b)加快票样张(c)硬卧票样张

图2-1卡片票样张图2-2软纸票样张

(2)薄纸式。

它包括电子售票机打印的软纸票(如图2-2所示)以及根据需要临时填发的区段票(如图2-3所示)和代用票(如图2-5所示)等。

图2-3区段票样张2.按性质分

(1)客票,包括软座、硬座客票。

(2)附加票,包括加快票、卧铺票、空调票。

附加票是客票的补充部分,除免费儿童外,不能单独使用。

此外,还有为便利旅客乘坐快车、卧铺车、空调车和简化售票手续,提高发售速度而使用的各种联合票,以及为某些旅客发售的专用半价票、国际联运票等。

二、车票的发售规定

车票应在承运人或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处购买。

在有运输能力的情况下,承运人或销售代理人应按购票人的要求发售车票。

承运人还可以开办往返票、联程票(指在购票地能够买到换乘地或返回地带有席位、铺位的车票)、定期、不定期、储值、定额等多种售票业务,以便于购票人购票和使用。

1.客票

(1)承运人在发售客票时,应根据购票人指定的到站、座别、径路发售,不得为图方便,使用到站不同而票价相同的客票来互相代替。

(2)发售软座客票时最远至本次列车终点站。

为了方便旅客和充分利用运输能力,白天乘车的旅客,在软卧车有空余包房的条件下,车站可根据列车长的预报发售软座客票。

始发站给中途站预留的包房,可利用其发售最远至预留站的软座客票,但涉及夜间(20:

00至次日7:

00)乘车时不得超过2h,超过时不得发售软座客票。

(3)旅客在乘车过程中,要求一段乘坐硬座车,一段乘坐软座车时,全程发售硬座客票。

乘坐软座时,另收软座区段的软硬座票价差额。

(4)发售去边境地区的客票时,应要求旅客出示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规定的边境居民证、身份证或边境通行证。

2.加快票

(1)旅客凭软座或硬座客票购买加快票。

(2)发售加快票的到站,必须是所乘快车、快速车或特别快车的停车站。

(3)发售需要中转换车的加快票的中转站,必须是有同等级快车始发的车站,还应具备发到站之间全程都应有快车运行,如中间有无快车运行的区段时,则不能发售全程加快票。

(4)新型空调列车的普快、快速、特快的车票,最远只能售至本次列车终点站或换车站。

3.卧铺票

(1)旅客凭软座或硬座客票(乘快车时还应有加快票)购买卧铺票。

身高不够1.1m的儿童单独使用卧铺时,只购买全价卧铺票,如有空调时还应购买半价空调票,但不必购买儿童票。

(2)卧铺票必须和客票的座别到站相同,但需中转换车的旅客其卧铺票只发售至换车站,为了照顾旅客对卧铺使用的要求,发站给中途站预留的铺位,如旅客的到站是预留站或预留站以近的车站时,可利用其发售到最远至预留站的卧铺票。

(3)购买卧铺票的旅客在中途开始乘车时,应在买票时说明,售票员必须在客票背面签注“××站上车”,加盖站名戳记,并在卧铺通知单上注明,以便列车长掌握。

持有办好“××站上车”卧铺票的旅客,提前乘坐其他列车到中途站时,应另行购买发站至中途站的车票。

4.空调票

(1)旅客乘坐提供空调的列车(或车厢)时,应购买相应等级的车票或空调票。

由于旅客乘坐空调的列车(或车厢)不同,票价也不相同,如乘坐新型空调列车或新型空调成组车列时,该列车(或成组车列)的票价可上浮30%~50%计算,如乘坐不成组的普通空调车厢,该票价是不上浮的,为此,根据旅客所乘坐的空调列车(或车厢),支付相应等级的票价。

(2)旅客在全部旅途中分别乘坐空调车和普通车时,可发售全程普通车的车票,对乘坐空调车区段另行核收空调车与普通车的票价差额。

5.减价票

减价票包括儿童减价票、学生减价票和伤残军人半价票。

减价票应按下列规定发售:

(1)儿童减价票(简称儿童票)

身高1.1~1.4m的儿童乘车时,可购买半价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

超过1.4m的儿童和不足1.4m的成人,均应购买全价票。

每一成人旅客可免费携带身高不足1.1m的儿童一名,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购买儿童票。

为了确保儿童旅行的安全,承运人一般不接受儿童单独旅行(乘火车通学的学生和承运人同意在旅途中监护的除外)。

因此,儿童应随同成人乘车,购买与成人座别相同的儿童票。

儿童票的到站,原则上应与成人的客票到站相同。

在成人能保证儿童安全的条件下,儿童票的到站,可近于成人的到站,但不能超过成人的到站,以免无人照顾发生意外。

(2)学生减价票(简称学生票)

在普通大、专院校(含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大学),军事院校,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学校所在地不在同一城市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证的学生证及优惠卡(小学生凭书面证明),每年可享受4次家庭至院校之间的半价硬座客票、加快票、空调票。

当年未使用的次数,不能留作次年使用。

学生票限定在寒假(12月1日~3月31日)、暑假(6月1日~9月30日)期间发售。

学生从实习地点回家或从家去实习地点,凭附有“减价优待证”的学生证和院校的书面证明,可购买学生票。

学生父母都不在学校所在地,并分两处居住时,由学生选择其中一处,并登记在学生减价优待证上。

如学生父母迁居时,根据学生申请,经学校确认,可将学生减价优待证上的乘车区段更改并加盖公章或更换新证。

学生回家后,院校迁移或调整,也可凭院校证明和学生减价优待证,发售从家庭所在地到院校所在地的学生票。

应届毕业生从学校回家,凭院校书面证明,可购买一次学生票。

新生入学凭院校的录取通知书,也可购买一次从接到录取通知书地点至院校的学生票。

在乘降所上车的学生(其减价优待证上注明上车地点为乘降所),可以在列车上售给全程学生票,并在减价优待证相当栏内,由列车长注明“×年×月×日乘××次列车”,加盖名章,作为登记一次乘车次数。

华侨学生和港澳台学生按照上述规定同样办理。

如回家时,其学生票发售至边境车站。

若不回家而去境内其他地方旅游观光或探亲访友时,在规定的次数内可发售学生票,由学校所在地车站和返程站售票时各加盖一次站名戳以记录售票次数。

学生票应按近径路发售,但有直达列车或换车次数少的远径路也可发售。

学生回家或返校,全程旅行中需要乘坐其他交通工具时,在不绕道运输的原则下,经确认可分段购买学生票。

发售时,应在学生减价优待证或其他有效证明上注明日期并加盖站名戳(仅由第一段车票发售站加注、盖戳)。

减价优待证记载的车站是没有快车或直通车停靠的车站时,离该站最近的大站(可以超过减价优待证规定的区间)可以发售学生票。

超过学生减价优待证上记载的区段乘车时,对超过区段按一般旅客办理,核收全价。

符合减价优待条件的学生无票乘车时,除补收票款(含应补的半价票价及加收应补票价50%的票款)外,同时应在减价优待证上登记盖章,作为登记一次乘车次数。

但下列情况不能发售学生票:

①学校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时;

②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退学乘车时;

③学生往返于学校与实习地点时以及举办夏令营或其他社会实践活动的乘车时;

④“减价优待证”涂改或一人持两个以上学生证时;

⑤学生证丢失补发学生证的当年。

(3)伤残军人半价票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伤致残的军人凭“残疾军人证”及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伤残人民警察证”享受半价的软、硬座客票和附加票。

“残疾军人证”和“伤残人民警察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布的统一式样为准。

现役伤残军人的“残疾军人证”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签发;“伤残人民警察证”和退役伤残军人的“残疾军人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签发。

上述持用减价票的学生、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乘坐市郊车、棚车时,不再减价。

但棚车加快票价应按普通加快票价减成50%核收。

6.团体旅客票

凡20人以上乘车日期、车次、到站、座别、经由相同的旅客集体乘车时为团体旅客,即可发售团体旅客票。

承运人对团体旅客乘车应优先安排并在计价上给予一定的优惠。

其具体规定如下:

(1)满20人时,给予免收1个人票价的优惠,20人以上每增加10人,再免收1个人的票价,但每年春运期间(起止日期以春运文件为准)不予优惠。

(2)团体旅客中有分别乘坐座、卧车或成人、儿童同一团体时,按其中票价高的免收。

(3)实行计算机售票的车站,办理团体旅客票并实行一定优惠政策时,优惠票的票面打印“团优”字样(如图2-4所示),其余票的票面上加印“团”字样。

非计算机售票的车站发售优惠团体旅客票时,一律填发代用票,人数栏的其中一栏可以改为免收栏,记事栏记录团体旅客证起止号码。

图2-4团体优惠车票票样7.区段票

区段票是车站未备有卡片式常备票的情况下和列车在补收票价时使用的一种票据。

区段票分为硬座区段票、普通加快区段票和硬座普快联合区段票三种,根据票价里程分组印刷,都为厚纸单页式。

硬座普快联合区段票和普通加快区段票,应在旅客页正面年月日上部和报告页发到站名下部加印1mm宽的红色横线一条。

区段票样张,如图2-3所示。

车站发售区段票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必须用墨汁、黑色墨水或圆珠笔填写,严禁使用红、蓝墨水。

(2)根据查出的运价里程,在里程栏相当里程下部沿横线剪断,将上部交给旅客,其余部分报缴铁路局。

(3)在剪断时,对半价票还应沿着有关栏的右方竖线向上端剪断,左上部交给旅客,其余部分报缴铁路局。

8.代用票

代用票是根据需要临时填发的票据。

它是车站在未备有卡片式常备票的情况下代用车票和办理团体旅客乘车、包车、旅行变更、旅客丢失车票补票以及在列车内补收票价、杂费时使用的一种票据。

发售代用票应按规定填写。

(1)代用客票、加快票、卧铺票、空调票、包车票、团体票时:

①事由栏,为了填记简便,可按规定的略语填写(同时办理两种以上内容时,应分别填写事由)。

代用客票——“客”。

代用普通加快票——“普快”。

代用快速加快票——“快速”。

代用特别加快票——“特快”。

代用客快联合票——“客快”。

代用客特快联合票——“客特快”。

代用卧铺票——“卧”。

代用客快卧联合票——“客快卧”。

代用客特快卧联合票——“客特快卧”。

代用空调票——“空调”。

办理包车票——“包车”。

办理团体票——“团体”。

②原票栏,不用填写。

③人数栏,应按实际收费人数,分开价别用大写数字填写,不用栏用“#”符号抹消。

办理包车代用票时,如实际乘车人数不足车辆定员数时,填记定员人数(即收费人数)。

④票价栏,按收费种别,分别在适当栏内填写。

其他费用应在空白栏内注明收费种别和款额,卧铺栏前加“上、中、下”字样,加快栏前加“普、特”等字样。

⑤记事栏,办理包车票时,应注明包车的车种、车号和定员数。

办理团体旅客票时,应注明团体旅客证的起止号码。

代用学生、伤残军人减价票时,应注明○学 、○残字样。

(2)办理变更径路、变更座席,变更卧铺、越站乘车、旅客分乘、误售误购、误撕车票、退加快票、退卧铺票、改乘高等级列车时:

①事由栏,按规定略语填写。

变更座别——“变座”。

变更铺别(包括软座变硬卧)——“变铺”。

变更径路——“变径”。

越站乘车——“越站”。

旅客分乘——“分乘”。

误售、误购——“误售”、“误购”。

误撕车票——“误撕”。

退加快票——“退快”。

退卧铺票——“退卧”。

改乘高等级列车补收票价差额——“补价”。

②原票栏,根据原票转记。

③乘车区间栏,填记变更的发到站名、经由等有关事项。

④票价栏,对变径、变座、变铺及改乘高等级列车发生补费时,应填写在补收区间票价栏内,其他则填记在相应的票价栏,不用的票价栏划斜线。

软座变硬卧发生补费时,应在空白栏列出应退软硬座差价,以“-”号注明,卧铺票价栏列明硬卧上、中、下铺票价,核收手续费,票价合计栏填写冲抵后补收款额。

发生退款时,在空白栏注明应退款种别和款额,合计栏用“-”号注明退款款额。

⑤记事栏,在列车上发生退款时,应注明“到站净退款×元”。

软座变硬卧时,应注明“软座变硬卧×铺”。

原票在原票栏转记并收回时,应注明“原票收回”字样。

(3)对无客票、无加快票、乘车日期和车次不符、越席乘车、客票中途过期、不符合减价规定、儿童超高、丢失车票、持站台票来不及下车等填发时:

①事由栏,按规定略语填写。

无客票——“无票”。

无普通加快票——“无快”。

无快速加快票——“无快速”。

无特别加快票——“无特快”。

乘车日期、车次、径路不符——“不符”。

越席乘车——“越席”。

不符合减价规定——“减价不符”。

有效期终了——“过期”。

丢失车票——“丢失”。

儿童超高——“超高”。

持站台票送人来不及下车——“送人”。

②原票栏,除无票乘车、丢失车票、无加快票以及儿童超过1.1m时,不填记原票栏外,其他情况都应将原票有关事项,记入原票栏内。

③乘车区间栏,填记补票区间的发、到站名。

④票价栏,对无票等情况加收的票款,应填写在加收区间票价栏内,其他核收的费用,按收费种别,填记在适当的票价栏内。

⑤记事栏,原票收回时,应注明“原票收回”字样,以及其他需记载的事项。

发售代用票时,乙页应按票价合计栏的款额,在“款额剪断线”的相当款额右侧剪断,将实收款额留在本页交给旅客,剩余部分附在丙页上报(如发生退款时,“款额剪断线”全部剪下,随丙页上报)。

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时,应将原票随丙页上报。

总之,站、车发售代用票时,字体要清楚、不潦草、不写自造简化字、不涂改、项目填写齐全,不用栏划斜线。

发、到站间有两条及其以上径路和发、到站间涉及两条线路时,应填写经由;发、到站均在一条线路上,一般情况下不必填写经由。

【例2-1】发售代用票。

2006年3月18日,一旅客要求乘当日1478次列车由泰山—天津,使用硬座,试填制代用票。

【解】

(1)确定运价里程

泰山—天津431km

(2)票价计算

硬座票价:

27.00元

普快票价:

5.00元

合计:

32.00元

(3)填写代用票

代用票填写式样如图2-5所示。

第三节旅客乘车条件一、旅客乘车基本条件和车票签证图2-5代用票填写式样1.基本条件

(1)旅客乘什么车买什么票,并须按票面载明的乘车日期、车次、径路、席别乘车,在票面规定的有效期间内抵达到站。

旅客也可按车票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在中途停车站上车,但未乘区段的车票票价不退。

旅客可在列车中途停车站下车,并可在车票有效期间内恢复旅行,但中途下车后,卧铺票即行失效。

(2)乘坐卧铺旅客的车票由列车员保管。

为此,卧车列车员应及时收票换发卧铺证,列车开车后还应通过广播提示持卧铺票的旅客到卧铺车换票。

如在列车开车1 h以后卧铺仍无人使用时,列车长可将该卧铺另行出售,持票旅客再来卧铺时,应尽量安排同等席别的其他铺位;没有空位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由到站退还卧铺票价,核收退票费。

为了维护卧铺车的正常秩序,卧铺只能由持票本人使用,成人带儿童或两个儿童可共用一个卧铺。

(3)为了确保广大旅客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对烈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的旅客,站、车可以不予运送。

车站发现时应告之铁路规定并对已购的车票按旅客退票的有关规定处理;列车上发现时,列车长编制客运记录交车站处理,必要时,应通知铁路防疫部门处理污染现场。

车站应退还已收车票票价与已乘区间车票票价的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并核收退票费。

(4)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站内、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旅客,站、车均可拒绝其上车或责令其下车,车站工作人员应将站内发现的和列车移交的上述旅客带出站外,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未使用至到站的票价不予退还,并在车票背面作相应的记载,运输合同即行终止。

2.车票签证

(1)旅客购票后如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和车次乘车时,在不延长客票有效期间和列车有能力的条件下,可办理一次提前或改晚签证手续。

办理改晚乘车签证手续时,最迟不超过开车后2h,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前48h以前办理。

往返票、联程票、卧铺票不办理改签。

旅客在发站办理改签时,改签后的车次票价高于原票价时,核收票价差额,改签后的车次票价低于原票价时,退还票价差额,并应收回原票换发新票,计算机票的票面打印“始发改签”字样,如图2-6所示。

(2)由于铁路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票面记载的日期、车次乘车时,乘车站应按旅客要求尽早安排改乘有能力列车去到站,办理改乘手续时,在车票背面注明“因铁路责任”字样,并加盖改签乘车日期车次戳。

发生票价差额时,只退不补。

(3)旅客在中转站换车和中途下车恢复旅行时,都应办理签证手续。

签证的车次票价高于原票价时,核收票价差额,计算机除打印“中转签证”字样的签证票外,另以代用票补收票价差额;签证的车次票价低于原票价时,票价差额部分不予退还,计算机只打印“中转签证”字样的签证票,随原票使用,如图2-7所示。

图2-6始发改签车票票样图2-7中途下车签证式样二、车票的有效期间

车票是运输合同,任何一种合同都有一定的时效,作为运输合同的车票也不例外,其时效即为有效期间。

1.车票有效期间的计算

车票有效期间的计算,是根据列车衔接和旅行速度等因素,按照实际需要并考虑有一定富余系数,既保证旅客能在车票有效期间内到达到站,又避免因有效期间太长而产生弊端的情况而制定的。

车票有效期间按下列规定计算:

(1)客票的有效期间按乘车里程计算。

500km以内为2d;超过500km时,每增加1000km增加1d;不足1000km的尾数也按1d计算。

(2)卧铺票按指定的乘车日期和车次使用有效,其他附加票随同客票使用有效。

(3)各种车票的有效期间从指定乘车日起至有效期间最后一日的24:

00止计算。

(4)改签后的车票提前乘车时,有效期间从实际乘车日起计算;改晚乘车时,按原指定乘车日起计算。

(5)变径后的客票有效期间按办理站以后的里程(即新径路里程)重新计算。

(6)其他票种按票面规定的时间或要求使用有效。

2.车票有效期间的延长

遇下列情况,可适当延长车票的有效期间:

(1)因列车满员、晚点、停运等原因,使旅客在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不能抵达到站时,车站可视实际需要延长车票的有效期间。

延长日从客票有效期终了的次日起计算。

(2)旅客因病,在客票有效期间内,提出医疗单位证明或经车站证实时,可按实际医疗日数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10d。

卧铺票不能延长,可办理退票。

同行人同样办理。

(3)由于误售、误购、误乘,原票有效期间不能到达正当到站时,应根据折返站至正当到站间的里程,重新计算车票有效日期。

车站在办理延长有效期手续时,应在客票背面注明“因××延长有效期×日”并加盖站名戳。

因铁路责任还应在行李票上同样签注,作为到站提取行李时,计算免费保管日数的凭证。

3.车票有效期间失效的处理

(1)旅客在乘车途中客票有效期间终了,要求继续乘车时,应自有效期间终了站(如列车正在运行中,则从最近前方停车站)起另行补票,核收手续费。

(2)旅客持用的定期客票的有效期间,在乘车途中终了时,可按有效使用至到站。

三、旅客乘车中发生特殊情况的处理

1.误售、误购车票的处理

由于站名相似、口音不同等原因,发生误售、误购车票时,车站和列车必须正确处理,使旅客能安全迅速到达旅行目的地。

对误售、误购车票,应按下列规定补收或退还已收票价与正当票价的差额,不收手续费或退票费。

(1)在发站,收回原票,换发新票。

(2)在中途站、原票到站或列车内,应补收票价时,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补收票价差额;应退还票价时,站、车应编制客运记录,连同原票交给旅客,作为乘车至正当到站退还票价差额的凭证,并应以最方便的列车将旅客运送至正当到站。

【例2-2】误售、误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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