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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有关规定

工程造价有关规定

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建[2008]147号

各市建委、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为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及招投标工程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供依据,促进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现制定《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建设厅   

辽宁省财政厅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机械台班费用、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准》,充分发挥计价定额的引导和约束作用,确保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反映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指导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及相关单位合理确定价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是指构成建设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和指数等不同时期的变化情况;各专业各类别工程不同时期工程造价指标和指数。

第三条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招标投标工程均应执行本办法。

凡从事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或拦标价;编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分为信息价格、材料价格综合指数、材料价格风险系数。

1、信息价格,是指“辽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指定品种的材料价格信息、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建筑工程实物量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租赁价格;

2、材料价格综合指数,是指经过综合测算,反映建筑材料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

3、材料价格风险系数,是指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对综合单价中材料价格承担风险的幅度。

第二章信息价格

第五条材料价格信息,是市场加权平均价格的预算价格,可作为承发包双方在确定工程造价时的参考价格。

第六条指定品种的建筑材料见每期“辽宁工程造价信息”。

除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定品种外,还包括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补充的部分材料品种。

第七条材料的信息价格包括材料供应价(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保管费。

未包括材料检验试验费。

材料的信息价格=(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1+采购保管费率)

采购保管费率按下列规定:

1、一般建筑材料为0.5%,其中采购费率为0.2%,保管费率为0.3%;

2、钢材、管材、电缆、水泥、木材为0.3%,其中采购费率为0.1%,保管费率为0.2%;

3、暖卫设备(锅炉、水泵、大型阀门)为0.2%,其中采购费率为0.1%,保管费率为0.1%。

第八条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是以收集的建筑劳务企业的平均每日人工单价为基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综合测算的,是引导建筑市场合理确定建筑工人(农民工)工资水平的基础,是建筑业企业合理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和调解、处理建筑工人劳动工资纠纷的依据。

第九条 建筑工种人工成本共有五种表现形式:

1、按日工资计价的每工日单价是按8小时作业计算,共设有20个工种,此外还单设3个代表性工种即综合工、技工、力工;

2、按平方米计价的共设有9个工种;

3、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共设有9个工种;

4、按吨计价的设有1个工种;

5、按立方米计价的设有2个工种。

第十条建筑工程实物量人工成本信息,按分部工程划分为:

土石方工程、架子工程、砌筑工程、模板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防水工程、抹灰工程、木作与木装饰工程、油漆工程、玻璃工程、金属制品制作及安装工程、其它工程共十三项。

实物工程量按2008年建筑工程计价定额所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人工单价按各市上报的人工成本信息综合取定。

第十一条机械台班租赁价格,是指以8小时为一个台班计算的机械租赁市场的平均台班单价。

机械品种为常用建筑机械,如塔吊、卷扬机、搅拌机和特种机械等。

第十二条2008年计价定额中确定的人工单价和机械台班单价,按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调整信息进行调整。

第三章材料价格综合指数

第十三条材料价格综合指数,是指以2008年计价定额中取定的材料价格为基期价格,不同时期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为报告期价格测算的材料价格综合的变动情况。

第十四条 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向社会发布建筑工程材料价格综合指数。

装饰、安装(与建筑工程配套的采暖、给排水、电气工程除外)市政、园林工程,暂不发布材料价格综合指数。

第十五条招投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

第十六条材料价格综合指数,是确定工程造价和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的标准和依据。

在投标报价或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应按基准日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或材料价格综合指数,对2008年计价定额中取定的材料价格进行调整;在竣工结算时发布的材料价格综合指数,与基准日发布的材料价格综合指数的差,超过材料价格风险系数时,可对材料费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禁止投标人承担无限风险,价格风险应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承担。

我省规定材料价格风险系数为±5%。

第十八条综合单价中材料费的调整,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材料费视为已按基准日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或材料价格综合指数进行了调整,并包含±5%材料价格风险;

2、基准日发布的材料价格综合指数与调整时发布的材料价格综合指数的差,超过5%材料价格风险时,方可对综合单价中材料费进行调整。

定额计价方式材料费的调整,可参照执行。

第四章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会同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统一管理。

为了使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定1名站(处)长和1名专业人员配合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信息进行统一管理。

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进行综合平衡后,将信息传送到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定部门。

经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会同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审核后,授权有关机构将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在“辽宁工程造价信息网”发布。

第二十一条辽宁工程造价信息实行网员制管理。

与工程造价相关的施工、建设、设计、中介咨询及建设管理等单位均可注册入网,网员单位可享受本信息网的服务,同时将定期收到本信息网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与以前的文件规定有抵触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的通知

中价协[2007]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协会,各专业委员会:

为了增强行业自律,提高工程造价咨询的成果质量,规范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办法和深度要供,尔协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编号为CECA/GC1-2007,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4月1日起试行。

标规程由中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07年2月8日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规程》的通知

 中价协[2007]0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专业委员会:

为了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规范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的编制办法和深度要求,我协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规程》,编号为CECA/GC2-2007,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4月1日起试行。

本规程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七年二月八日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的通知

中价协[2007]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专业委员会:

为了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编审办法和深度要求,我协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编号为CECA/GC3-2007,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试行。

本规程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OO七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的通知

中价协[2009]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专业委员会:

为了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规范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程序和深度要求,我协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编号为CECA/GC4—2009,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试行。

本规程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OO九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审规程》的通知

中价协[2010]0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

为了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的执业或从业行为,规范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制办法和深度要求,我协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审规程》,编号为:

CECA/GC5-2010,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试行。

本规程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辽建价发[2007]16号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

现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七年七月五日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和从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造价员资格证》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和专业水平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

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工作,受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专业、级别与标准

第四条 造价员资格按专业划分为:

土建工程、装饰工程、水暖工程、电气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园林工程七个专业,每个专业设一级、二级、三级及见习。

第五条 造价员资格级别标准

(一)一级造价员应具备的条件:

1.取得二级造价员资格证书满三年并从事工程造价专业;

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近三年在工程造价编审、管理、理论研究、专业培训等方面有显著业绩。

(二)二级造价员应具备的条件:

1.取得三级造价员资格证书满三年并从事工程造价专业;

2.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近三年每年至少有两项工程造价业务方面的业绩。

(三)三级造价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在工程造价岗位工作。

2.其他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在工程造价岗位工作满一年。

3.不具备上述学历的,须连续在工程造价岗位工作满三年。

4.取得见习造价员资格证书满一年并从事工程造价专业。

(四)见习造价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全日制工程造价专业专科、建筑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第三章考试

第六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题库,全省统一考试科目、考试时间。

考试分为《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两个科目。

其中《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按专业分为:

《土建、装饰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市政、仿古园林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三个科目。

考试合格者,颁发《造价员资格证》。

第七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年龄在60周岁以下,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

(一)款至第(三)款要求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本省组织的造价员资格考试或升级考试。

第八条 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可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本人应向所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确认后,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方式,登录相关网站,填写《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下载、打印,然后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确认。

第十条 申请造价员资格考试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一级造价员资格考试:

1.《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一份(网上下载);

2.二级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

6.近三年从事工程造价编审、管理、理论研究、专业培训等方面业绩材料证明。

业绩材料应为以下内容之一:

(1)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编审成果;

(2)省级及以上工程计价依据编制成果;

(3)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的有关工程造价确定、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论文、专著或研究成果。

(二)申请二级造价员资格考试:

1.《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一份(网上下载);

2.三级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

5.从事工程造价工作年限和近三年工程造价业绩资料证明。

(三)申请三级造价员资格考试:

1.《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一份(网上下载);

2.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

5.所在单位出具的在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四)申请见习造价员资格考试:

见习造价员资格考试,由所在院校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考核、答辩合格后,颁发见习造价员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造价员申请增项专业考试,只允许报考增项专业三级造价员资格。

第四章从业范围

第十二条 取得一级造价员资格,可在本专业范围内从事工程概、预、结(决)算的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或审核;施工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第十三条 取得二、三级造价员资格,可在本专业范围内从事单位工程概、预、结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及施工合同价款的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第十四条 取得见习造价员资格,可在本专业范围内配合造价员从事相关辅助性工作。

第十五条 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从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级造价员可在本人从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从业印章;二、三级造价员可在单位工程成果文件上加盖从业印章。

第五章造价员管理及行业自律

第十六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造价员资格考试、验证、从业及继续教育的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造价员的考试报名、验证、变更的初审及建立和保存造价员文字档案等工作。

第十七条 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造价员应自觉遵守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行业规范和规程等工程造价相关规定,保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

第十八条 造价员应接受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的从业行为检查。

第十九条 造价员应受聘于一个单位,并以所受聘单位的名义,从事与本人取得的《造价员资格证》专业、级别相符的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 建立造价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造价员在从业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造价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由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每三年应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继续教育。

造价员继续教育,由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章《造价员资格证》变更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从业单位变动或因单位名称改变的,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理《造价员资格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每月第二周集中受理《造价员资格证》变更,办理变更后不满一年的,不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造价员资格证》变更分为市内变更、跨市变更及跨省变更。

(一)市内变更:

造价员将变更资料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履行变更手续,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二)跨市变更:

1.造价员将变更资料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将变更资料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履行变更手续。

2.申请人携带经批准的变更资料、《造价员资格证》及印章,到变更以后单位所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换发《造价员资格证》及印章。

(三)跨省变更:

(转入、转出变更)

造价员转入、转出变更的,须先向原省级造价员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原省级造价员管理机构同意后履行手续,其它办理程序与省内变更相同。

第二十五条 办理《造价员资格证》变更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网上填写、下载);

(二)原单位解聘证明,现单位聘用合同或证明;

(三)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造价员资格证》和印章;

(五)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跨市、跨省变更);

(六)由其它单位调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造价员,须提交县级以上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效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外省造价员转入变更的,原《造价员资格证》设有专业的,按同等专业或相近专业换发《造价员资格证》。

原《造价员资格证》无论是否设有等级,一律换发三级《造价员资格证》。

第七章《造价员资格证》及印章管理

第二十七条《造价员资格证》由中价协负责监制,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造价员资格证》的用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造价员资格证》打印、印章制作及颁发工作。

第二十八条《造价员资格证》编号由11位字符、数字组成:

第1~2位为汉字“辽”;

第3~4位为发证年份后两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5位为市代码,按省辖市大写英文字母编排:

A(沈阳建安、沈阳市政)、B(大连市)、C(鞍山市)、D(抚顺市)、E(本溪市)、F(丹东市)、G(锦州市)、H(营口市)、J(阜新市)、K(辽阳市)、M(铁岭市)、N(朝阳市)、L(盘锦市)、P(葫芦岛市)、Q(大连开发区)、V(省直);

第6位为造价员专业代码:

1表示土建、2表示装饰、3表示水暖、4表示电气、5表示安装、6表示市政、7表示仿古园林;

第7位为造价员级别代码:

1表示壹级、2表示贰级、3表示叁级;

第8~11位为流水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二十九条 我省造价员印章规格为48×22mm,颜色为蓝色原子印。

姓名为宋体小四,其它为宋体小五。

第1行为专用章名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第2行为姓名;第3行为资格证编号加专业等级;第4行为造价员从业单位简称。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印章图样: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

王小玲

辽07A130001(土建叁级)

沈阳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十条《造价员资格证》和印章应由本人保管。

《造价员资格证》或印章遗失,本人须在相关网站刊登遗失启事,同时登录相关网站填写、打印《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章)遗失补办申请表》,到所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办理补办手续,重新制作《造价员资格证》或印章。

第三十一条《造价员资格证》验证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

验证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二条《造价员资格证》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业绩、继续教育情况、从业行为、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三十三条《造价员资格证》验证须填写《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验证申请表》,并携下列书面资料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办理验证:

(一)《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验证申请表》(网上下载);

(二)《造价员资格证》;

(三)近三年完成的工程造价业绩证明;

(四)近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合格证明。

第三十四条《造价员资格证》验证分为合格、不合格。

验证合格的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造价员资格证》“验证记录栏”栏内加盖“XX年度验证合格”印章。

验证不合格的注销《造价员资格证》和印章,并在相关网站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 《造价员资格证》验证合格与不合格的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合格:

1.近三年每年至少有1项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材料;

2.近三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30学时;

3.恪守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1.已脱离工程造价工作岗位的。

2.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员资格证》的。

3.在从业中,有不良行为记录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

4.涂改《造价员资格证》或转借印章的。

5.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的。

6.年龄满70周岁及以上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商务部、公安部等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

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商改发[2007]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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