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共10页word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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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共10页word资料

2015年晋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提取住房公积金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以下简称提取人),在本办法规定的用途范围内,提取本人、配偶及父母、子女账户内余额的用款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晋中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四条提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离、退休;

(三)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四)出国定居;

(五)提前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六)租房支付房租;

(七)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八)考取学校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

(九)应征入伍;

(十)开除公职、判刑;

(十一)调离本行政区域;

(十二)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

(十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十四)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十五)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十六)偿还公积金个人贷款一年本息;

(十七)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一年本息;

(十八)支付物业费用;

(十九)进城务工人员;

(二十)2015年阶段性提取。

第三章提取条件

第五条用于购买(包括异地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提供三年内的消费证明,可以提取后再申请贷款,同一套房只可提取一次。

(一)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

1、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

(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2、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提供:

(1)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交纳房款凭证。

(二)购买二手房,提供:

1、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2、权属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3、契税完税发票。

(三)政府拆迁安置住房,提供:

1、房屋征收决定部门制式的房屋征收决定,

2、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3、交纳房款凭证。

(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

(1)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

(2)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

(3)支付费用凭证。

2、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

(1)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相关费用支付凭证。

(五)大修自住住房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或宅基地证,

2、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

3、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4、相关费用凭证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凭证。

(六)购买单位出售的公房,提供:

1、房改部门的批准文件,

2、购房职工花名表,

3、交纳房款凭证。

(七)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提供:

1、拆迁产权调换协议或房屋拆迁安置协议,

2、棚改安置结算清单。

第六条离、退休,提供:

离、退休文件(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第七条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一)个人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提供:

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二)破产改制企业,单位统一申报,提供:

1、工商部门的注销登记,

2、销户人员名单。

第八条出国定居,提供:

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第九条提前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供:

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提前还款手续。

第十条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晋中市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一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提供:

1、房屋租赁合同,

2、租金缴纳证明。

(二)租住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提供:

1、缴存地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的无房产证明,

2、房屋租赁合同,

3、租金缴纳证明。

第十一条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

1、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

3、公证书。

公积金账户余额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免于公证。

第十二条考取学校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提供:

1、学校录取通知书,

2、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第十三条应征入伍,提供:

应征入伍通知书。

第十四条开除公职、判刑,提供:

开除公职的通知或法院判决书。

第十五条调离本行政区域,提供:

人事调动商调函或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提供:

1、见义勇为证书,

2、就医手续。

第十七条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供:

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第十八条本人或者配偶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供:

1、相关部门的灾难事故证明,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证明。

第十九条本人、配偶或子女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供:

1、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

2、医药费用支付凭证。

第二十条已申请住房公积金房产抵押贷款且按时偿还,可提取一年本息,提供:

近12个月的贷款已还款明细清单。

第二十一条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一年本息,提供:

1、商业银行的借款合同,

2、银行出具的近12个月的还款证明。

第二十二条支付物业费用,提供:

物业费凭证。

第二十三条进城务工人员,提供:

身份证。

第二十四条2015年阶段性提取,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

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采用自然人联保或自然人阶段性担保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在担保期间,不得支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提取额度

第二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应当保留到百元以内。

第二十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提取人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又未给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可提取本人、配偶及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应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等缴存职工群体在农村建房,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款规定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个人所承担的购房费用。

第二十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提取金额不能超过未还清的贷款本息,且可以同时申请提取本人、配偶及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1、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的,按照实际房租全额提取。

2、租住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的,提取金额按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付款期限执行,提取金额不超过:

晋中市城区800元/月、其他县(市)700元/月(租金标准随市场逐年调整)。

本人及其配偶每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提取金额(夫妻双方合计)不得超过一年内所付房租总额,且提取后账户内余额保留到百元以内。

第二十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提取金额为医保报销剩余部分。

第三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提取金额不能超过一年还款的本息总额(夫妻双方合计)。

第三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提取人每年可凭物业费凭证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套房一年的物业费用。

第三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允许进城务工人员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本人当年公积金缴存额。

第三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实行阶段性提取政策。

在2015年,为发生过购房行为但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分期分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提取金额不超过所购住房当时的价款。

第三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办理销户手续。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完整填写《晋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二、本人、单位备案专管员或委托人持《晋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盖章),到公积金所缴存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应的手续。

1、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户口本或结婚证;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法定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单位备案专管员办理的,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及同名的卡/折。

3、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代办人、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与提取人同名的卡/折。

4、单位统一办理的,除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外,还需由单位备案专管员填写《承诺书》。

三、工作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后,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销户单。

四、本人、代办人凭身份证原件、提取/销户单到财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提取监督

第三十六条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晋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职工所在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并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

第三十七条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办理,违者按规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晋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应的实施操作细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3条:

1、常自认为是福薄的人,任何不好的事情发生都合情合理,有这样平常心态,将会战胜很多困难。

2、君子之交淡如水,要有好脾气和仁义广结好缘,多结识良友,那是积蓄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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