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司法鉴定机构是什么负责鉴定什么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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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司法鉴定机构是什么负责鉴定什么内容

海事司法鉴定机构是什么?

负责鉴定什么内容?

鉴定内容:

海洋污染鉴定、船舶碰撞事故鉴定、海水养殖损害鉴定、海运货损鉴定、海洋工程及设施鉴定、船舶评估鉴定:

对涉及船舶的建造、买卖、修理和拆解等合同纠纷中的拍卖船只进行评估鉴定。

海域使用和征用补偿鉴定、救助打捞司法鉴定、溢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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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分为很多种类,海事司法鉴定就是其中的一种,有海事司法鉴定自然也有相关的机构,有关机构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及要求,对于▲海事司法鉴定机构的问题,小编为大家简单说明一下。

  ▲一、什么是海事司法鉴定

  海事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海事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根据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并运用必要的检测、化验、分析等手段,对海事纠纷中涉及的海洋环境质量、海洋动植物的损失、海上船舶碰撞事故的起因责任等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二、海事司法鉴定内容

  海洋污染鉴定:

运用海洋学多学科的理论与方法,采用现代海洋调查分析仪器,按照《海洋调查规范》和《海洋监测规范》对相关海域、海区的海洋环境质量、污染物、污染源及被损害的海洋动植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通过分析,对相关海域、海区的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的破坏及海洋动植物的损害程度,作出勘验分析和评估鉴定。

  船舶碰撞事故鉴定:

依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和航海惯例、海况、船舶动态等相关资料对海上船舶发生碰撞事故的起因和责任进行分析评估和鉴定。

  海水养殖损害鉴定:

依据鱼、虾、贝、藻类养殖物的养殖原理、生理特性和生物技术,对海水(海底)养殖物受损原因及其产量、价值进行勘验、评估和鉴定。

  海运货损鉴定:

依据相关规范及合同约定,通过测试仪器进行化验分析,对海洋运输中受损货物的受损原因及损失价值做出评估鉴定。

  海洋工程及设施鉴定:

依据建筑学、水工学、港口工程学、海洋学及国家相关规范与标准,通过必要的仪器测试、测量及图纸反演,对海洋工程及设施的质量事故、工程造价和损坏程度进行评估鉴定。

  船舶评估鉴定:

对涉及船舶的建造、买卖、修理和拆解等合同纠纷中的拍卖船只进行评估鉴定。

  海域使用和征用补偿鉴定:

因建设需要,对海域使用和海域使用环境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价;对拟征用的海岸、滩涂、海域的养殖设施、构筑物、养殖物的海域使用补偿金额及海域面积等进行测量勘验评估鉴定。

  救助打捞司法鉴定:

运用相关的科学原理和潜水勘验、探查、录像等技术,对沉船、其他沉没物、水下设施或设施水下部分的实际状况进行鉴定;对水上救助、打捞工程、水下工程中涉及的技术性问题进行鉴定。

  溢油鉴定:

石油是由上千种不同浓度的有机化合物组成。

这些有机物是在不同地质条件下,经过长期的物化作用演变而成,因此,不同条件或环境下产出的油品具有明显不同的化学特征,其光谱、色谱图因此而不同。

同时,因制造、储存、运输、使用的环节不同,更增加了油品光谱、色谱图的复杂性。

油品光谱、色谱图的复杂性如同人类指纹一样具有唯一性,因此,人们把油品的光谱、色谱图称为“油指纹”。

通过对海面溢油和溢油源油样的“油指纹”

进行比对确认溢油源的鉴定。

  ▲三、海事司法鉴定机构制度

  ▲1、鉴定机构风险提示制度

  第一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风险提示制度。

  第二条鉴定风险是指当事人不依法履行其在鉴定中的义务,则要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第三条司法鉴定立案时,负责立案的工作人员应向当事人提示可能出现的鉴定风险。

  第四条鉴定风险提示主要内容如下:

  

(一)不按时缴清鉴定费用,要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

  

(二)不提供鉴定材料,或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全或提供的鉴定材料虚假,要承担鉴定结果与己不利的风险。

  (三)鉴定活动是一项科学技术工作,因此,鉴定意见与当事人的愿望可能并不一致。

  (四)因鉴定要求,需要对有些鉴定材料进行破坏、耗损甚至灭失处理。

  (五)被鉴定人应配合检查,如有疑问,可按规定程序向委托单位提出,如不配合检查,会影响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应承担导致鉴定不能的法律责任。

  ▲2、收接案制度

  第一条本机构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二条

本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

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要求出具委托书。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第三条

经审核委托书、鉴定材料,对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第四条本机构不受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关于重新鉴定有关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本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3、鉴定过程内部审批制度

  第一条鉴定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需报本机构负责人批准:

  

(一)委托方或当事人提出要求鉴定人回避的;

  

(二)需延长鉴定期限的;

  (三)遇到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申请会鉴的;

  第二条司法鉴定需要耗尽检材或者毁损原物的,需报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接受补充鉴定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必须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接受鉴定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照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理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四)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五)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七)委托人撤消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八)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九)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第六条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鉴定。

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人签字并加盖司法鉴定人印章、本机构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4、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

  第一条司法鉴定人本人或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人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证的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第二条

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本机构接到申请三日以内,由机构负责人决定;机构负责人担任鉴定人的回避,应在收到申请三日以内提交机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本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四条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该次鉴定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五条委托人应当在与本机构签定司法鉴定协议书时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回避申请无效。

  ▲5、保密制度

  第一条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漏个人隐私。

  第二条保密范围:

  

(一)鉴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二)本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书及委托人、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司法鉴定人研究鉴定的意见记录;

  (四)本机构长期积累的案例汇编及业务统计数据;

  (五)本机构重大决策不对外公布的事项;

  (六)其它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三条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专人执行。

  第四条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本机构的秘密,由电脑操作人员负责保密。

  第五条保管措施:

  

(一)司法鉴定档案由本机构统一归档管理。

  

(二)非经批准,保密范围内的文件、资料不得复制和摘抄;

  (三)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文件资料,由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四)文件资料应在专门的资料柜中存放。

  第六条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本鉴定机构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本鉴定机构秘密,不准通过其它方式传递本鉴定机构秘密。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提交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一)故意或过失泄露本鉴定机构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本鉴定机构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强迫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6、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严格印章管理,加强印章使用的规范性,防止用印漏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机构使用的印章包括司法鉴定机构公章、司法鉴定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

  第三条本机构的公章、司法鉴定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由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四条所有印章,均应专门加锁,置于牢固的保险柜内或者抽屉之内。

管理人员对于自己保管的印章,未经机构负责人同意不得转交他人保管和使用。

  第五条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用于出具各类司法鉴定文书。

出具司法鉴定文书须盖司法鉴定专用章,须履行登记手续,并经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财务专用章(包括法定代表人私章)必须严格按财务管理制度使用。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印章应由司法鉴定人自己保管,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保管司法鉴定人印章。

  第八条盖出的各种印章,必须位置恰当,字体端正,图形清晰。

  ▲7、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第一条司法鉴定人出庭应按照审判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第二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庭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着装整齐,在法庭上语言文明。

  第四条出庭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擅自退庭。

  ▲8、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促进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是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重要基础。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建立完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议,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具有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制定机构章程,包括下列内容: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信所和注册资金;

  

(二)司法鉴定机构的宗旨和组织形式;

  (三)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

  (四)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产生、变更程序和职责;

  (五)司法鉴定人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六)司法鉴定机构内相关职能部门的设置和职责;

  (七)司法鉴定机构章程变更、修改;

  (八)司法鉴定机构内部执业管理、质量管理形式;

  (九)司法鉴定机构资产来源、财务管理和使用分配形式;

  (十)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撤销后的终止程序及其资产处理;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设立主体的授权书,内容包括机构负责人任免及职责、重大仪器设备购置或使用、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等。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合的关于▲海事司法鉴定机构的相关信息,海事司法机构是专门针对海上事务进行鉴定的司法机构,作为一种比较特殊的司法鉴定机构,当然也会有相关的法律要求以及规定,对于海事司法鉴定相关机构都一定要按照相关的机构要求创办机构,为人民以及社会带来更多的帮助。

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邢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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