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管理办法用心整理精品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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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管理办法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孝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交通民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大队交通民警执法制度,规范道路交通管理各项执法行为,全面提高交通民警的执法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交警系统执法细则》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限大队内部适用。
第三条交通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2、维护城乡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
3、开展机动车辆安全检验、牌证发放和驾驶员考核发证工作;
4、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道路交通管理科研工作;
5、参与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
第四条交通警察主要任务:
1、广泛收集信息,实行科学决策,正确制定道路交通规则;
2、严格交通执法,维护交通秩序;
3、开展宣传教育,增强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
4、运用现代管理学,完善管理环节,增强道路交通协调与控制能力;
5、预防和查处交通违章、交通肇事,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通畅;
6、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治安秩序.
第五条交通警察基本要求
1.交通警察应当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2.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3.交通警察办理机动车登记,发放号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执法,不得延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4.交通警察应当熟知执法的基本规定,并重点掌握执法活动的基本环节和标准流程。
5.交通警察在执法活动中,严禁下列行为:
(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2)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3)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4)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5)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8)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9)违反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不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的;
(10)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11)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12)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13)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14)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15)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
(16)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17)隐瞒或者伪造案情的;
(18)违反规定吊销、暂扣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的;
(19)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20)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
(21)因自身的过错与违法行为人或者围观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的;
(22)从事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的;
(23)利用职权推销、指定消防、安保、交通、保险等产品的;
(24)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
(25)违反规定侵入计算机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
(26)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二章道路执勤执法
第六条执勤执法用语规范
1.一般要求.在执勤执法、接受群众求助时应当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
2.不同情形的规范用语。
(1)检查涉嫌有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时,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
你好!
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2)纠正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其进行警告、教育时,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
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请遵守交通法规。
谢谢合作;
(3)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当场罚款时,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
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XX条(或XX地方法规)的规定,对你当场处以XX元的罚款;
(4)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缴纳罚款时,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的规定,你拒绝接受罚款处罚,可以扣留你的非机动车;
(5)对机动车驾驶人给予当场罚款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
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XX条(或XX地方法规)的规定,对你处以XX元的罚款,记XX分(或者扣留你的驾驶证/机动车);
(6)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前,告知违法行为人应享有的权利时,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
你有权陈述和申辩;
(7)要求违法行为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时,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
请你认真阅读法律文书的这些内容,并在签名处签名;
(8)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理后,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
请收好法律文书(和证件);
(9)对经检查未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
谢谢合作;
(10)对于按规定应当向银行缴纳罚款的,机动车驾驶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时,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
依据法律规定,我们不能当场收缴罚款.请到XXX银行缴纳罚款;
(11)依法当场收缴罚款后,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
请收好罚款收据;
(12)对于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签收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
依据法律规定,你拒绝签字或者拒收,法律文书同样生效并即为送达;
(13)实施交通管制、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维护交通事故现场交通秩序,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
前方正在实行交通管制(有交通警卫任务或者发生了交通事故),请你绕行XXX道路(或者耐心等候);
(14)要求当事人将机动车停至路边接受处理时,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
请将机动车停在(指出停车位置)接受处理。
第七条执勤执法行为举止
1.一般要求。
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规范行为举止,做到举止端庄、精神饱满。
2.基本行为动作。
(1)站立.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双腿并拢、脚跟相靠,或者两腿分开与肩同宽,身体不得倚靠其他物体,不得摇摆晃动;
(2)行走。
双肩及背部要保持平稳,双臂自然摆动,不得背手、袖手、搭肩、插兜;
(3)敬礼。
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手心向下,微向外张,手腕不得弯屈。
礼毕后手臂迅速放回原位;
(4)递交证件。
应当方便当事人接取;
(5)指挥手势。
动作标准,正确有力,节奏分明;
(6)使用指挥棒、示意牌等器具。
右手持器具,保持器具与右小臂始终处于同一条直线;
(7)巡逻间隙.驾驶机动车巡逻间隙不得倚靠车身或者趴在摩托车把上休息。
第八条执勤执法装备
1、一般要求
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
2、具体要求
(1)单警装备。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发光指挥棒、警用文书包、对讲机或者移动通信工具等装备,可以选配警务通、录音录像执法装备等,必要时可以配备枪支、警棍、手铐、警绳等武器和警械.
(2)警车装备。
执勤警用汽车应当配备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或者摄像机)、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等装备;根据需要可以配备防弹衣、防弹头盔、简易破拆工具、防化服、拦车破胎器、酒精检测仪、测速仪等装备;
执勤警用摩托车应当配备制式头盔、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等装备.
第三章窗口单位服务形象
第九条规范着装,警容严整。
1、按规定穿着制式警服,警容严整,工作人员着装统一,胸卡佩戴统一规范,易于识别。
2、保持口腔卫生,杜绝口腔异味,保持头发干净整洁,面部卫生洁净.
第九条言谈谦和,举止大方。
1、服务群众应主动问好,按规定使用首问语,语气亲切,自然大方。
2、与群众交谈时,要语调适中,语气温和,使用文明用语,不得随意打断对方讲话。
3、答复群众时要认真倾听,不随意承诺或随口搪塞;没听清楚时,应礼貌地请对方重复,或请其他工作人员帮助;群众离去时,主动提醒带好随身物品.
4、杜绝使用不规范称呼。
5、不得对办事群众的仪表容貌、身材着装等进行议论.
6、遇有群众对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时,应认真记录,表示感谢。
第十条行为得体,注重形象.
1、工作期间应保持良好体态,合理使用形体语言,坐、立、行大方、得体、规范。
2、遇上级领导检查指导工作时,应主动起立、敬礼(室内工作时可不敬礼),示意问好。
3、接受群众递交手续时,应面对群众,实行站立服务,双手或右手接物;递交给群众物品时要规范得体,不得有扔、摔等动作。
4、无群众办事时,要保持良好坐姿,面向工作台以外,上半身要保持80—90度,脖颈挺直,双手自然交叠,将手腕至肘部的三分之二处轻放在柜台上;坐时不得有斜靠、翘腿、趴桌子等情形。
5、不得在接待群众时接听私人电话,不得长时间占用办公电话和对外公布号码的电话。
6、不得在工作期间脱岗、串岗、扎推聊天、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托腮、背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等.
7、办公期间不得吸烟、听音乐、玩游戏、吃零食、阅读书籍报刊,不得咀嚼口香糖等食物。
第十一条服务规范,制度落实.
1、实行首问责任制.第一位受访或接待的民警为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之内的业务,要详细答复,及时办理;职责范围之外的业务,要耐心解释,明确告知群众到何处找谁咨询;属于内部分工不明确的,应及时请示领导,做好内部协调。
2、实行值日警官制。
应选派工作经验丰富的民警担任值日警官,佩戴统一标识;负责初步处理群众投诉、建议和意见,对情绪激动的群众及时带离办公场所.
3、实行当日办结制和延时服务,对于受理的当日内能办结的业务,延长办公时间在当日内办结.
4、实行业务退办制度,对申请资料、证明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退办单上详细注明退办原因和应当补充的资料、证明;在办牌办证各项业务工作中,严格执行办牌办证重点事项告知服务制度。
5、实行“一窗式”综合服务,资料和手续在内部转递,业务受理窗口可以同时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
第四章执法监督
第十二条大队法制科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大队法制科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
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十三条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十四条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十五条交通警察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交通警察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七条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十八条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大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局督察大队、大队纪检组应当对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二十条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交通警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和本办法第五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受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交通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交通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交通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