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注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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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注册规定
一级建筑师注册实行方法
一、注册管理系统
第一条为规范一级建筑师注册管理工作,依照《行政赞同法》、《注册建筑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有关法律法例,拟订本实行方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级建筑师注册管理合用本实行方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部)为一级建筑师注册机关,负责一级建筑师注册审批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建设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一级建筑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家产、民航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讯与广电、民航专业一级建筑师注册审察工作。
二、注册申报程序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该受聘于一个拥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探、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公司,与聘任公司依法签署聘任劳动合同。
申请人向聘任公司照实供给有关申请资料并对内容真切性负责,经过聘任公司向公司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五条注册申请推行网上和书面相联合的申报方式。
申请人应
当在中国建筑师网(:
)长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第六条注册申请包含初始注册、持续注册、更改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从头注册。
注册建筑师因丢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改换。
第七条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
逾期未申请者应该供给相应专业持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该切合建设部对于注册建筑师持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该提交以下资料:
(一)《一级建筑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任公司签署的聘任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公司出具的劳动、人事、薪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该供给达到持续教育要求证明资料复印件。
申报资料由申请表和
(二)、(三)、(四)部分合订后的资料附件构成。
聘任公司将《公司一级建筑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1-2)和申请人的申请表、资料附件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此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该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资料附件
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讯与广电、
民航专业注册的,应该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资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讯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添一个专业应该增添申请表一式一份和资料附件一式一份。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筑师初始注册初审建议表》(附表1-3)、《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筑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公司申请人)》(附表1-4)、《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筑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附表1-5)和申请人的申请表、资料附件报建设部。
此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该提交申请表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讯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该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资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讯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添一个专业应该增添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
料附件一式一份。
资料报送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筑师注册申请资料报送目录》(附表1-6)要求办理。
波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讯与广电、民航专业申请注册的,建设部将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和资料附件一式一份送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料进行审察,并填写《国务院有关部门一级建筑师初始注册审察建议表》(附表1-7),连同按公司申请人汇总后生成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一级建筑师初始注册审察汇总表》(附表1-8)移送建设部。
第八条持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持续执业的,应该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依照《注册建筑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持续注册。
持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持续注册的,申请人应该提交以下资料: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持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1);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任公司签署的聘任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任公司出具的劳动、人事、薪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持续教育要求证明资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资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九条更改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的,应该实时申请更改注册。
更改注册后,有效期履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公司更改的;
2、所在聘任公司名称更改的;
3、注册建筑师姓名更改的。
申请更改注册的,申请人应该提交以下资料: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更改注册申请表》(附表3-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公司更改的,应该供给申请人与新聘任公司签署的聘任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任公司出具的劳动、人事、薪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换证明复印件(与原聘任公司排除聘任合同或聘任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聘任公司名称发生更改的,应该供给更改后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更改函复印件。
(五)注册建筑师姓名更改的,应该供给更改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十条增项注册
注册建筑师获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
获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出3年未注册的,应该供给该专业近来一个注册有效期持续教育学习证明。
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该提交以下资料: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4-1);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持续教育要求证明资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资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注销注册
注册建筑师有《注册建筑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人或其聘任的公司,应该供给以下资料: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5-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切合《注册建筑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况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注册建筑师自己和聘任公司应该实时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
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检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许有关部门应该实时见告注册机关。
第十二条从头注册
建筑师注销注册或许不予注册的,在从头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从头注册,从头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从头注册的,申请人应该提交以下资料:
(一)《一级建筑师从头注册申请表》(附表6-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任公司签署的聘任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任公司出具的劳动、人事、薪资关系证明;
(四)达到持续教育要求证明资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资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丢失补办
注册建筑师因丢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该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丢失补办或污损改换申请表》(附表7-1)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省级以上报纸登载的丢失申明原件。
第十四条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改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改换,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丢失补办或污损改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第十五条获得一级建筑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
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讯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子建筑工程、装饰装饰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三、受理和初审
第十六条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该参照《建设部机关实实行政许
可工作规程》(建法〔2004〕111号)规定,进行一级建筑师注册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注册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不得由同一人办理,保证程序合法,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初始注册、持续注册、更改注册、增项注册、从头注册、丢失补办、污损改换和注销注册有关规定,对注册申请人才料的完好性进行检验。
申请资料存在能够就地改正错误的,应该赞同申请人就地改正。
申请注册资料齐备、切合规定的法定形式,或许申请人按要求提交所有补正申请资料的,应该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赞同受理通知书》。
申请资料不切合本规定或资料不齐备,应该就地或许在5日内向
申请人出具《行政赞同补正有关资料通知书》,一次性见告申请人需
要补齐、补正的所有内容,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逾期不见告的,
自收到申请注册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一)不拥有完好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许两个以上公司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筑师持续教育要求的;
(四)遇到刑事处分,刑事处分还没有履行完成的
(五)因执业活动遇到刑事处分,自刑事处分履行完成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之外的原由遇到刑事处分,自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撤消注册证书,自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当施工公司项目负责人时期,
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要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任公司不切合注册公司要求的;
(十)年纪超出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例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余情况。
第十八条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仔细查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持续教育证明和聘任合同原件与复印件能否一致,按规定填写初审建议。
第十九条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初始注册、从头注册、增项注册,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资料进行审察,并作出版面初审建议;对申请持续注册的,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资料进行审察,并作出版面初审建议。
初审建议为不一样意的需说明原由。
第二十条军队系统获得一级建筑师资格证书人员申请注册,由总后基建营房部负责受理和初审,其资料报送程序和初审要求,对比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履行。
四、审察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初始注册、从头注册、增项注册的,建设部收到初审建议后,20日内审批完成并作出版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通告。
建设部审批时不再组织专家复审,仅对申请人重复注册、检举状况进行核实。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家产、民航等专业部门,应该自收到所有注册申请资料之日起,在10日内审察完成,作出版面审察建议汇总后移送建设部。
建设部应将审察建议结果汇总后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
第二十二条对申请更改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丢失补办或污损改换的,建设部拜托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5日内办结。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执业公司、公司名称和注册建筑师姓名更改,审察合格的,在注册证书更改注册记录栏进行登记。
跨省更改的,
由注册建筑师提出更改申请,经过原聘任公司报原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赞同后,由调入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审察办理。
办结10日内将《省
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注册建筑师更改注册审批汇总表》(附表3-3)报建设部存案。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注销注册办理,销毁回收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办结10日内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注册建筑师注销注册汇总表》(附表5-2)报建设部存案,建设部在中国建筑师网上通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销状况。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丢失补办或污损更
换,销毁改换回收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办结10日内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补发或改换汇总表》(附表7-2)报建设部存案。
建设部在中国建筑师网上通告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补办或改换状况。
第二十三条对申请持续注册的,建设部收到初审建议后,10日内审批完成并作出版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通告。
建设部审批时不再组织专家进行复审,仅对申请人重复注册、检举状况进行核实。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家产、民航等专业部门应自收到所有注册申报资料之日起,5日内审察完成,作出版面审察建议汇总后移送建设部。
建设部将审察结果汇总后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
审批日期为注册证书签发日期,注册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执业印章与注册证书有效期同样。
第二十四条建设部自公揭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准予注册的
申请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筑师注册证书》,省级建设主管
部门负责在注册证书照片上加盖骑缝钢印;经审批赞同持续注册、增
项注册、注销注册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注册证书内页加贴建设部
一致印制的防伪贴,并加盖骑缝印章。
经审批赞同初始注册、持续注册、增项注册、从头注册的,省级建设
主管部门负责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一致编号后发放,办结10日内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发放一级建筑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汇总表》(附
1-9)报建设部存案。
五、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五条注册证书
注册证书采纳墨绿纸制资料,形状为长方形,长124mm,宽87mm,由建设部一致印制。
(一)注册证书采纳两种编号系统。
注册编号由一个汉字和12位阿拉伯数字构成,证书编号为全国注册证书印制流水号;
(二)注册编号规则合用于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编号。
注册编号的汉字和各组数字的含义为:
1、编号首位汉字表示现注册省份简称,如:
北京为“京”。
总后基建营房部简称“军”;
2、第2位表示注册建筑师级别,一级为1,二级为2;
3、第3、4位表示初始注册时受聘公司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如北京为“11”、湖北为“42”等。
总后基建营房部代码为99;
4、第5、6位表示获得资格证书年份,如2005年获得资格证书的,表示为“05”;
5、第7、8位表示初始注册年份,如2007年初始注册的,表示为“07”;
6、第9-13位表示初始注册时,申请人在注册申请地省级注册流水号,如第1个表示为“00001”。
第二十六条执业印章
(一)、执业印章式样
执业印章式样以以下图:
1、印章形式为齐心双椭圆。
规格分别为:
外圆长轴50mm、短轴36mm,内圆长轴36mm、短轴22mm,印模颜色为深蓝色。
4、样章中“2010.09.07”表示印章有效截止日期是
2010年9月
7日。
(二)执业印章校验码
印章校验码由2位阿拉伯数字构成,表示印章丢失作废后补办印章的累计次数。
初始注册时校验码为00,第1次补办为01,最多次数为99。
(三)注册专业简称
建筑工程专业简称“建筑”,公路工程专业简称“公路”,铁路工程专业简称“铁路”,民航工程专业简称“民航”,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简称“港航”,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简称“水利”,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简称“市政”,通讯广电工程专业简称“通讯”,矿业工程专业简称“矿业”,机电工程专业简称“机电”。
各专业简称之间由一个空格“”连结,表示有多个注册专业,如“建筑公路”表示建筑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
(四)不论申请人注册一个专业仍是多个专业,只好核发一本注册证书和一枚执业印章。
(五)注册多个专业,因为专业增项注册、持续注册、注销注册致使专业之间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不一样的,执业印章有效截止日期为注册有效期最早截止专业的日期。
六、其余
第二十七条一级建筑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该同时向申请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交回原建筑业公司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证书销毁并报建设部存案。
第二十八条建设部不收取一级建筑师注册费和注册证书费。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注册工作中发生的有关花费,请商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解决。
印章制作费标准请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报省级物价管理部门审定。
第二十九条二级建筑师注册管理
二级建筑师申请注册,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详细审批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实行方法拟订。
对赞同注册的,核发由建设部统同款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建设部存案。
第三十条本实行方法由建设部负责解说。
第三十一条本方法自宣布之日起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