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典型经济纠纷案例选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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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典型经济纠纷案例选编

合同管理典型经济纠纷案例

案例1 授权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1

案例2 加强印章管理,规避法律风险3

案例3 合同变更要留意完善细微环节6

案例4 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函件管理8

案例5 利用约定管辖条款,爱护企业合法权益10

案例6分包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会被法院以非法所得收缴13

案例7 强化分包结算管理,削减分包合同争议16

案例8 分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尤其是分包工作内容削减时,要刚好办理分包结算19

案例9 分包领料人离职,分包结算起争议22

案例10 加强对分包单位农夫工工资的管控24

案例11 禁止擅自为分包商供应担保26

案例12 设备租赁合同管理要闭合28

案例13 加强材料买卖合同管理,完备合同条款30

案例14 加强材料买卖中间结算限制,降低合同风险32

案例15 妥当处理帮助执行案件34

案例16 抓住诉讼时效做文章36

案例17 胜诉案件应刚好申请强制执行38

案例18 出具欠条、证明材料和接受调查取证应谨慎41

案例19 留意文明施工,防止出现侵权行为43

案例20 业主不能依审计确定擅自扣减承包商工程款45

案例21 加强保险合同管理50

案例22 从严限制整体分包项目,加强过程管控53

 

案例1授权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

一、案情简介

2003年4月,A公司项目经理部与B公司签订了加工定作合同,约定B公司为该项目经理部加工橡胶制品若干,合同中特殊约定:

“货款必需按合同所约定的账号结算,否则造成经济损失,全部由定作方(即A公司项目经理部)担当。

”合同履行中,A公司项目经理部按指定账户向B公司支付了货款10万元。

2003年6月,A公司项目部在B公司的合同经办人C没有出具书面收款授权的状况下,以现金方式向C支付了15万元。

不久,C从B公司辞职。

B公司拒绝承认收到业务员C的15万货款,由此引发诉讼。

二、处理结果

法院终审认定,合同约定货款必需向B公司指定帐户支付,B公司未授权业务员C收款,C收款属于个人行为,因此判决A公司败诉,A公司向B公司支付货款15万元、违约金和利息。

三、管理建议

本案例反映了授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加强授权管理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求签约方的合同签订人(法定代表人除外)出具书面的授权托付书,必需严格审查对方合同签订人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内容。

2、合同约定款项支付到指定账户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需严格依据约定将款项付至合同指定账户。

若须要付到其他账户,必须要求对方单位出具书面的托付书。

3、支付合同款项时,尽量通过银行电汇或者银行票据进行,不得将现金、现金支票以及收款人一栏为空白的转帐支票干脆付给对方的合同经办人。

4、代债权人向其他人付款时,必须要求债权人出具书面的托付书。

5、分包单位的材料领用人必需是经过分包单位授权的代理人。

如施工中由对方代理人以外的人领取了材料,事后必须要求对方的代理人刚好补办签字手续,确认领用材料的数量和单价。

6、妥当保管签约单位出具的授权托付书原件。

若在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对方供应的授权托付书是复印件或者是传真件的,肯定要刚好索要原件。

7、项目经理部必需留存分包队伍合同签订人、材料领用人、分包工程款的领用人、分包结算签订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案例2加强印章管理规避法律风险

一、案情简介

2002年底,A公司将工程项目分包给施工队B,并下文成立了项目经理部,刻制了项目经理部印章。

2005年,某工程队C持有一份盖有该项目经理部印章的分包合同和有B签认的分包工程结算单,将B和A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者共同支付欠付的分包工程款60多万元。

据A公司项目经理回忆,该项目的印章始终由其保管,未运用项目经理部的印章对外签订任何分包合同,也未曾将项目经理部的印章交由B运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A公司主见该分包合同上的项目经理部印章是B私刻的。

C举出相关证据证明,该分包合同上项目经理部的印章和A公司项目经理部与工程发包方办理中间计量时运用的项目经理部印章一样。

二、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

C公司持有的分包合同上加盖的项目经理部印章和A公司与工程发包方办理中间计量时运用的项目经理部印章一样,A公司主见项目经理部印章系B私刻缺乏相应证据,因分包合同系A公司项目经理部与C签订,项目经理部无独立法人资格,无独立担当民事责任的实力,故判决A公司担当给付分包工程款的责任。

三、管理建议

此案例主要反映的项目经理部印章管理问题。

为避开项目印章管理出现类似问题,杜绝因项目经理部公章管理不善引发纠纷,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做到:

1、项目经理部的印章应统一刻制,以公司名义承接的项目由公司刻制,以子公司名义承接的项目由子公司刻制。

公司(子公司)成立项目经理部的文件中应附有项目经理部的印模。

2、公司(子公司)成立项目经理部的文件必需明确抄送业主、监理、质检、银行等部门和机构,项目经理部必需刚好将相关文件交送到有关机构和部门,以便有相关证据证明我方刻制印章的唯一性,防止分包队伍私刻项目经理部的印章。

3、未经公司(子公司)同意,项目经理部一律不准刻制分部或工区印章,不得自行发文成立分部或工区。

不得任命分包商负责人为项目工区负责人。

4、严禁项目经理部将项目印章、项目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出借给分包单位运用。

5、项目经理部的印章必需有专人保管,运用必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做好具体的印鉴运用记载。

6、未经批准,严禁在空白的合同书、授权托付书、介绍信等上面加盖项目经理部的印章。

7、在项目完工后,项目部印章应刚好交回公司(子公司)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待项目债权债务清结后销毁。

 

案例3合同变更要留意完善细微环节

一、案情简介

2004年12月,A公司项目经理部,经中间人B介绍,与C公司签订了工程材料买卖合同。

A公司项目经理部在收取材料后,向C公司支付了第一期货款10万元,向中间人B支付了货款32万元。

后A公司项目经理部和C公司协商对原合同进行了变更,在原打印的合同上添加了手写条款“由中间人B代C公司收款”,但只在一份合同上添加了该手写条款,且没有加盖印章或签字确认。

尔后,双方办理了材料款结算,结算金额为45万元。

2006年7月,C公司以A公司项目经理部未刚好付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A公司仅付货款10万元,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5万元。

二、处理结果

在法院一审过程中,A公司主见基于C公司与中间人B托付收款的代理关系,A公司向B付款应视同向C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

C公司主见合同上有关托付收款是A公司单方手写添加,并未取得C公司同意,对C公司无约束力,因此A公司应依据结算金额45万元,向C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5万元。

法院认定A公司手写的托付收款条款,未经双方签字确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判决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35万元。

三、管理建议

1、合同条款修改时,必需由双方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双方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2、签订的合同页面较多时,要加盖骑缝章或者由合同签定人逐页小签。

3、合同内容变更应采纳书面形式。

经过公证和备案的合同变更时,对变更的部分也必需公证和备案。

 

案例4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函件管理

一、案情简介

2007年,A公司托付B公司加工一批钢模板。

合同约定:

A公司供应图纸,B公司依据约定时间于2007年12月30日交付货物。

后由于B公司资金不足,备料不足够,未能按时交付货物。

2008年1月,A公司多次电话或派人催货,其中在08年1月26日的催货函载明:

“……贵公司应于2007年12月30日发货的模板,2008年1月10日未能发货;和贵厂口头约定1月20日发货,但至今仍未发货……”。

后因考虑到B公司多次拖延发货,并以不发货胁迫A公司加价,加之考虑到工期惊慌,A公司无奈之下于2008年2月9日致函B公司解除合同。

2008年5月,B公司以货物已经加工完毕,受不行抗力影响(2008年1月14日—2008年2月1日的大雪冰冻天气)为由,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接收货物,支付价款。

二、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08年1月26日的催货函表明双方已经口头协商约定将模板的交货时间重新约定为1月20日,由于受不行抗力影响(2008年1月14日—2008年2月1日的大雪冰冻天气),B公司拖延交货并不违约,A公司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鉴于合同已经不能实际履行,遂判决A公司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90万元。

三、管理建议

1、合同履行中,双方来往函件较频繁,必需高度重视来往函件的措辞。

合同来往函件中必需严格界定宽限期和合同变更的区分。

在合同对方单位违约、容许对方拖延履行合同时,督促对方履约的函件必需防止将宽限期表述为履约期限的变更。

2、建立往来函件的审核把关制度。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往来函件,发文要经过部门会签、领导审核。

3、要建立往来函件登记管理制度。

要加强往来函件的保管,形成往来函件的规范档案。

4、解除合同时,要力争实行协议解除的方式,双方签定书面的解除协议。

单方面解除合同时,必需慎重,必要时,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先确定合同解除的效力,以免被对方抢得先机。

 

案例5利用约定管辖条款,爱护企业合法权益

一、案情简介

2005年10月,A公司项目经理部与B公司签订一份分包合同,该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为:

“诉讼应由某市某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仲裁应由某某市经济协议仲裁机关作出裁定”。

后B公司因进度不能满意分包合同的要求而被A公司责令退场,双方因结算事宜产生争议,A公司将B公司诉至工程所在地的C地法院,诉讼标的为200万元。

二、处理结果

A公司在答辩期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指出分包合同约定了地域管辖,即应由某某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C地法院以管辖约定无效为由驳回了A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同时由于分包合同仲裁条款约定错误,仲裁机构也不受理仲裁。

三、管理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争议管辖的法院,约定的法院必需是与合同有关联的法院,即只能在被告居处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居处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同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管辖条款是一个较简洁但特别重要的条款。

依据公司《合同范本》有关要求约定争议处理条款,将对我们解决纠纷供应很大便利,为此我们应做到:

1、为规避地方爱护主义影响和降低诉讼成本,在我方享有肯定主动权的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等合同中,应约定在我方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合同争议。

2、在同一份合同中不得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否则约定无效。

同时约定两个管辖法院或约定的法院不明的约定也无效。

3、约定仲裁时应留意以下事项:

(1)约定的仲裁机构要明确具体,并且要客观存在。

(2)仲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置,仲裁机构名称中都没有“市”字,约定仲裁机构时不得约定某某市仲裁委员会。

如,应约定武汉仲裁委员会,而不应约定武汉市仲裁委员会。

(3)不能约定在某某工商局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

4、由于仲裁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时必需到被申请人的居处地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原则上要求我方作为出租方的船舶租赁、设备租赁合同,不选择仲裁解决合同争议。

5、关于约定诉讼。

在分包合同中应约定由“甲方(我方)法人居处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不得对管辖法院的级别进行约定,如:

“若出现争议,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的约定就违反了不得对级别管辖进行约定的规定,将干脆导致此约定无效。

6、加工定做合同应约定在项目经理部所属法人居处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7、对方在无管辖权法院起诉的,要在答辩期间内刚好提起管辖权异议。

 

案例6分包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会被法院以非法所得收缴

一、案情简介

2003年8月,A公司与B交通设计院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将某路面改造工程承包给B交通设计院总承包施工,工程造价为3000万元。

B交通设计院于同年9月与个人黄某签订了《某路面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分包给黄某施工,B交通设计院按合同价的5%提取管理费,计150万元,其他一切费用及税金由黄某担当。

此后,B交通设计院从黄某处收取管理费120万元。

后双方因结算争议诉至法院。

二、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

B交通设计院在与A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黄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其次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的规定,法院依法做出民事制裁确定书确定收缴B交通设计院已获得的非法所得120万元管理费,同时判决B交通设计院向黄某支付剩余工程款。

三、管理建议

本案例中反映出的是,分包合同中约定收取管理费所导致法律责任问题。

为规避此类法律风险,应当留意以下几点:

1、分包合同应避开“总包单位收几个点管理费”或者“总包合同清单价下浮X%做为分包单价”之类的表述,若发生诉讼,这种约定极有可能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非法所得而予以追缴,还有可能被处以罚款。

注:

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四条规定: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2004年3月19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赣高法[2005]52号文下发的关于印发《二00四年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更明确的指出:

“对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对因其超越资质而取得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

承包方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对间接费和其他干脆费予以收缴。

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收取管理费的,对该收取的管理费部分予以收缴。

2、分包合同的价款应实行工程量清单的方式计价。

3、分包合同中不得出现托付分包单位施工的字样,否则诉讼中法院有可能将分包合同关系认定为托付关系,导致分包单位的对外债务由总包单位担当。

 

案例7强化分包结算管理,削减分包合同争议

一、案情简介

2002年,A公司某项目经理部与B施工队签订分包合同,合同约定B施工队承接A项目的钻孔桩和部分桥梁施工任务,合同为综合包干单价合同,包括工料机等一切干脆间接成本和税费、风险费等,合同总价款暂定1600万元,其中主要材料由项目部供应。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部为B施工队另行供应了水电和部分周转材料。

B施工队完工后,向项目经理部报送了自行编制的结算资料。

项目部认为分包商供应的资料不全,口头通知分包队伍的结算不符合要求。

双方结算主要争议焦点有:

周转材料的实际运用天数和租金标准;水电损耗较大,费用达不成一样。

此外,部分平安罚款没有得到B施工队的确认。

双方争议金额约为100万元。

2005年,B施工队将A公司诉至法院。

二、处理结果

案件诉讼过程中,分包商主见项目部在收到分包结算后,没有刚好批复,依据建设部和财政部关于工程结算相关规定,总包单位收到分包单位报送的结算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看法的,则视为认可。

由于项目部供应应分包单位运用的周转材料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等缘由,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调解协议。

争议金额100万元双方各担当一半。

项目部由于管理不善,遭遇了一些损失。

三、管理建议

此案主要反映的是分包工程结算方面的问题。

综合目前项目管理现状,办理分包工程结算时应留意做到以下几点:

1、分包结算的办理要刚好。

对分包单位报送的结算书要刚好审核,刚好反馈书面看法,不行束之高阁。

2、最终的分包结算必需签订书面的分包结算书。

结算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共计应给付的工程款数量、确认已付工程款数量、确认已领材料的价款、确认其他应扣款项、扣留的质保金数额、剩余款项的支付时间及质保金退还时间等。

3、在最终的分包结算中,应明确中间结算与最终结算的关系,同时约定分包工程完工结算为最终结算,双方对结算价款再无任何异议。

4、在分包工程结算前,应全面清理已付款项、明确代扣代缴项目及金额,比如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租赁设备台班、甲供材、借款、平安罚款、代扣水电费、税金或其他代垫代付款等,以前欠缺相关手续的应将有关签字确认手续补齐,并将该手续做为最终结算的前置程序。

5、分包结算协议应由双方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如有修改或添加,双方必需在修改或添加处签字盖章并注明时间。

6、办理分包结算过程中,在对方报送的结算金额有审减时,必须要交由对方签字确认,并要求对方填写相应的确认时间,且其填写的确认时间应在我方审减时间之后。

 

案例8 分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尤其是分包工作内容削减时,要刚好办理分包结算

一、案情简介

2003年,某公司项目经理部A与施工队B签订分包合同,合同约定B承接AK135+100---K137+200段的土石方工程,约定了暂定工程量和单价,价格包干不调整,总价约2000万元。

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B施工实力有限,加之业主要求提前工期,A与B口头协商:

削减原合同中土石方工程量,收回约500万元的工程由项目部自行组织人员和设备完成。

同时在B施工期间,A为其供应了大量的设备进行协作施工,其中挖掘机、压路机、装载机等台班若干,供应的设备进场时A没有要求B在设备进场单上签字,退场时也没有退场记录,双方对设备台班价格也没有书面约定。

2005年,项目完工通车。

双方办理结算时,A要求依据B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并扣回设备台班费,B认为在该项目上投入较大没有利润,要求A补偿未果,遂将某公司诉至法院,提出马路工程已经竣工并投入运用,K135+100---K137+200段的全部土石方工程均由其依据合同约定完成,要求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

二、处理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向法院提交了分包合同、施工图纸、项目已经通车的证明,主见K135+100---K137+200段的全部土石方工程均由其完成。

A提出:

K135+100---K137+200段的土石方不是由B独自完成,还有部分是项目部自行完成的。

项目虽然已经通车,但这不能证明K135+100---K137+200段的全部土石方工程均由B完成,B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要依据现场工作人员出具的工程量签认单来确定,设备租赁台班费依据设备工作记录的台班费和市场价进行计算并在结算款中扣回。

本案件正在一审中。

三、管理建议

此案主要反映的是分包工程履行中工作内容改变和结标方面的问题。

综合目前项目管理现状,应留意以下几点:

1、分包合同(特殊是土石方分包合同)中约定工作内容的时候不宜采纳比较模糊的“XXX起止桩号”或“XX范围的全部工作内容”的表达方式。

2、合同变更(不论工程量是增加还是削减)都应当有书面补充协议。

3、合同履行过程中给分包单位供应设备、材料的,要约定设备台班、材料单价,履行过程中要有数量签认,在结算时一并扣回。

4、结算肯定要刚好。

尤其是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不是全部由该分包单位实施,有其他单位参加实施或项目经理部参加实施的,或项目部供应设备的,肯定要刚好办理结算,便于在分包结算中将非分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予以扣除,以免发生诉讼时双方争吵不下。

 

案例9分包领料人离职,分包结算起争议

一、案情简介

某分包单位的民工陈某在项目部领用了部分材料,后该民工与分包单位因工资纠纷而离职,该民工领用的材料价值约30万元。

分包结算时,该分包单位不认可陈某是其工作人员,双方对结算款是否应扣除陈某领用的材料价款产生分歧较大,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二、处理结果

由于项目经理部不能供应分包商授权陈某领用材料的授权托付书,也不能供应证据证明该民工是该分包单位的员工,法院认为,陈某的领料行为不能视为该分包队伍的领料行为,项目经理部不能要求从分包结算款中扣除陈某领用材料的价款。

项目部若要挽回经济损失,须自行向该民工追讨。

三、管理建议

此案反映的主要是分包材料管理和民工管理方面的问题。

1、分包材料应当实行专职领料人制度。

具体可以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分包单位的材料领用人,或者要求分包单位供应其材料领用人书面授权,项目经理部要核对分包材料授权领用人的身份证,并留存其身份证复印件。

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非该专职领料人领料后,应要求其刚好确认,完善手续。

2、分包领料,要实行严格的限额领料制度,防止分包队伍超领材料,给项目造成损失或增加项目资金压力。

3、要建立对分包材料的定期核算制度。

4、在进行分包最终结算时,必需先办理材料结算。

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求分包单位报送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的花名册,并动态更新。

 

案例10加强对分包单位农夫工工资的管控

一、案情简介

2007年,某项目部的分包队伍施工完毕,项目部与其办理了分包结算,工程款也已支付完毕。

2008年春节期间,该分包队伍所聘用的农夫工集中到工程当地的劳动部门讨要工资,金额约60万元。

当地政府部门,因无法联系到分包单位,找到总包单位--某项目部,项目部认为与分包单位的结算已经办理完成,款项已支付到位,农夫工工资的给付责任应当由分包单位担当。

二、处理结果

因总包单位不能供应分包商已全额支付农夫工工资的相关证据材料,后经当地劳动和建设部门协调,总包单位另行拿出30万元,替分包单位偿还了其拖欠的农夫工工资。

目前,总包单位正向分包单位追偿。

三、管理建议

此案反映的主要是分包单位农夫工工资发放的监控问题。

项目部在项目管理中要做到:

1、分包合同中要约定分包队伍刚好支付农夫工工资义务,分包队伍必需出具不拖欠农夫工工资的承诺。

必要时,可以实行分包队伍农夫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2、动态监控,要求分包商与其运用的农夫工签定短期的劳务协议,对工资发放和相关保险的交纳作出约定,并交项目经理部备案。

3、必要时可以代分包队伍发放农夫工工资。

但代分包队伍发放农夫工工资时,必须要求分包队伍出具书面的授权托付书,并长期妥当保管书面授权托付书,否则简洁被认定为农夫工与项目部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4、每月工程结算支付前审查每一协作队伍农夫工工资的发放状况,作为结算支付前置程序。

5、为加强对农夫工的管理,维护农夫工的权益,项目部可督促分包单位或者代分包单位办理农夫工的人身意外损害保险。

若须要向保险公司提交参保农夫工名单,项目部可以统一协调,但应以分包商的名义签订保险合同或分包商出具书面托付书,托付项目部办理,相关保险费用由分包商担当。

 

案例11禁止擅自为分包商供应担保

一、案情简介

2007年,C项目经理部将工程分包给A单位,A单位在施工须要加工一批钢护筒,A单位找到钢结构加工单位B,B担忧A的履约实力,要求总包单位C为其供应担保。

经A单位多次要求,同时考虑到工期比较紧,急需钢护筒,C遂同意为A公司供应担保。

后A公司未能刚好向B支付加工费,B公司发来律师函要求C担当担保责任,否则将诉讼解决。

二、处理结果

收到B公司发来的律师函后,C特别重视,经C多次协调,A公司分期支付了拖欠B的加工费。

三、管理建议

为了避开因对外担保导致公司损失,必需做到以下几点:

1、未经公司同意,严禁项目经理部为分包队伍供应任何形式的担保。

2、对于已经为分包队伍供应担保的,在项目经理部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时,必需督促分包单位先行支付该部分款项,或者由分包单位出具相应的托付手续后,项目经理部从分包单位工程款中干脆支付。

3、严格执行协作队伍履约保证金制度,通过履约保证金去约束协作队伍履行项目部为其担保的债务,降低项目经理部自身风险。

 

案例12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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