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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出具单位仲裁情况说明
篇一:
仲裁讲稿
统一裁审执法尺度促进裁审和谐发展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守斌
根据市仲裁委的要求,受我院有关领导的指派,利用本次会议的机会,与本市的仲裁员、从事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官们就劳动争议案件裁审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与交流,同时将近期内上级法院对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有关意见和精神穿插其中,目的在于统一我市裁审执法尺度。
一、积极探索劳动争议案件“诉裁对接”机制。
江苏高院在《关于依法及时审理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中强调:
积极探索劳动争议案件“诉裁对接”机制,形成有效的解决劳动争议的合力。
要求在贯彻落实省院与省仲裁委《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与劳动仲裁机构的信息沟通、业务协调、机制衔接、统一人民法院与劳动仲裁的执法尺度,使大量的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在本市,中级法院与市仲裁委基本上做到了信息相通、业务沟通、裁审关系融洽(如市仲裁委受理较为敏感的、群体性案件后,对案件的仲裁情况及相关事宜及时向中院通报信息,利于法院掌握案件动态和案件到法院后梳理处理思路及解决方案)。
同时,在法院系统内部,针对审理劳动争议
案件的特点,确定专业合议庭或指定专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利于法官在劳动法学理论上的提升,同时,在审判实践上既有利于与仲裁委沟通衔接、也有利于较好的掌握司法尺度。
在司法解释尚未颁布、法院与仲裁委对《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调解仲裁法》理解尚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裁审的沟通与协调显得尤为重要,有利于避免因裁审不一引发不良社会效果产生。
对减少涉裁审上访、稳定社会秩序、促进本市经济稳步发展也将起到积极的效果。
二、关于财产保全问题。
省院与省仲裁委《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就是否同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向该仲裁委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附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及需要保全的财产的线索。
而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关于财产保全表述为:
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存在可能转移、隐匿财产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凭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劳动者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二者对财产保
全的决定权作出不同的规定,因此时仍处在仲裁阶段,从规范性的角度分析,在司法解释实施前,以省院与省仲裁委的意见作为我们实施财产保全的依据较为恰当。
三、个体经济组织用工性质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从立法的本意看,个体经济组织与其聘用的劳动者之间应属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目前现状:
1、个体经济组织绝大多数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事宜;2、个体经济组织生存现状,使其无力负担职工的社会保险事宜。
按照劳动关系处理的后果:
个体经济组织负担过重难以为继,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按照雇佣关系处理的后果:
1、《劳动合同法》将流于形式,劳动者会认为仲裁委和人民法院有法不依。
2、个体经济组织安于现状,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法院审判结果:
权衡利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目前情况下对于规模较小的个体经济组织的用工拟按照雇佣关系处理,双方因待遇等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范畴。
(以后情况发生变化或司法解释明确后再作调整)
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的界
定。
高级管理人员指用人单位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裁、总监、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用人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注:
其他人员取决于用人单位的章程规定。
五、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认定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解释的修改意见稿和其他相关材料,在仲裁、审判时,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以确定劳动者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1、用人单位是否有通过合法程序制定并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2、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确的规定;3、劳动者是否给用人单位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害等。
六、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举证问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劳动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重点在于不签订劳动合同如何举证。
因系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行使的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
举证责任除劳动者认可其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外,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从已经审结的此类案件看,用人单位应举证下列证据:
1、与劳动者已经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2、用人单位通知
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文本或内容;3、向劳动者送达签订劳动合同时间、地点的通知或影响资料;4、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5、与该劳动者相同情况其他劳动者签署的劳动合同;6、终止劳动关系通知已确认送达劳动者。
七、关于社会保险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按规定的基数和比例交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同时,根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对涉及社会保险争议的案件享有管辖权。
目前情况下,针对社会保险的问题,最高院、省高院有着不同的观点。
省院认为,除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降低缴费基数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社会保险争议外,其他涉及社会保险的争议均不属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畴。
全省法院也是按此处理社会保险争议案件。
在省院与省仲裁委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
劳动者以
篇二:
律师参与仲裁法律文书格式
1、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
当事人:
当事人: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XXXX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1?
?
2?
?
3?
?
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名称:
地址:
地址: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实例
仲裁协议书
甲方:
内蒙古XX公司
住所:
呼和浩特市西路XX号
法定代表人:
王XX,男,45岁,系该公司经理。
乙方:
北京XX局XX公司。
住所:
呼和浩特市北路XX号。
法定代表人:
李XX,男,38岁,系该公司经理。
双方于XXXX年3月1日签订并经XX市公证处公证了松散性型联营汽车运输煤炭业务的《联营协议书》,联营的1年期已经届满,双方未获得利润;又实际联营半年,仍未见利润。
有鉴于此,双方一致同意选择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确认联营业务终止,解除联营协议,分割联营投资购置的固定资产,分担债务,分享债权,彻底清算双方的联营业务。
双方一致接受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依据我国《仲裁法》和国家的示范仲裁规则以及该会自己的仲裁规则,对上述纠纷所作的一次性终局裁决结果。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于XX市XX区
2、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案由:
仲裁请求:
123
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
此致——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附项:
1、证据和证明材料
2、申请书副本份
3、指定仲裁员的函。
实例: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XX市钢窗厂。
住所地:
XX市XX区XX大街XX号
法定代表人:
张XX,厂长;电话:
XXXXXXX委托代理人:
王X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XX省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XX,经理。
案由:
购销合同纠纷。
仲裁请求:
1、立即支付货款XX元。
2、赔偿损失费XX元。
3、承担本案仲裁费
事实与理由
19XX年3月2日,被申请人XX省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我厂在XX市签订购销合同一份,采购我厂生产的钢窗XX副。
合同对钢窗的质料、规格、数量和单价都作了明确地约定,交货日期为19XX年6月份。
我厂按期向被申请人交付了钢窗并经过合格验收。
但对方却迟迟不支付货款,后又称有部分钢窗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退货。
经我厂与之多次交涉,该单位又称由于房地产市场变化的影响,公司资金紧张,一时难于支付货款。
由于XX房开发公司违约拒不支付货款,我厂几次到XX省XX市往返交涉,给我厂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情况,说明被申请人已严重违约,给我方造成较大损失。
根据原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特申请XX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证据和证据来源123
此致
XXX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XX市钢窗厂
XXXX年XX月XX日
附项:
1证据和证明材料
2申请书副本份3指定仲裁员的函
3、仲裁答辩书
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工作单位:
我方就被答辩人因与我方之间发生的争议向你会提出的仲裁请求,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二三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XXX年月日XXX
附:
答辩书副本份
证据材料份
实例:
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
х国хххх家具中国制作销售中心地址:
北京市хх区хх路。
法定代表人:
郑х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赵хх,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于хххх年6月30日收到你会转来北京хххх家具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书。
现提出答辩如下:
1、答辩人与申请人于хх年7月订立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其中对生产设备价款的约定,是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并无强迫对方接受之举措(证据一:
双方会谈纪要)。
2、答辩人依约全部履行了义务。
在此期间,申请人从未提出任何异议。
3、申请人交付答辩人的130万美元货款,扣除该套设备款以及各种必要开支,实际所剩无几,答辩人实际只得到不足10万美元(证据二:
各种费用票据)。
按照国际贸易惯例,这种所获比例已经很低了。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要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纯属无理,应予驳回。
此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х国хх家具中国制作销售中心хх年хх月хх日
附:
1答辩书副本4份;
2证据材料套。
4、仲裁反诉书
仲裁反诉书
反诉人(本诉被申请人):
被反诉人(本诉申请人):
案由:
反诉请求:
123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地址123
此致
XXXX仲裁委员会
反诉人:
XXX
XXXX年XX月XX日
附:
本反诉书副本份
证据材料份
实例:
仲裁反诉书
反诉人(本诉被申请人):
хх市хх商场,хх市хх区хх大街хх号。
法定代表人:
张хх,总经理。
被反诉人(本诉申请人):
хх市хх服装厂,хх市хх区хх街хх号。
法定代表人:
曾хх,厂长。
反诉请求;
1、要求裁定被反诉人赔偿因其不按期交货和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而给我商场造成的经济损失хх万元。
2、仲裁费用由被反诉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
我商场与хх服装厂于хх年2月在本市签订订购男毛涤西装500套,款式按хх式制作。
女毛涤西装300套,款式按хх式制作。
交货日期为хх年10月31日。
签约之日,我方已付定金5万元,其余货款10万元约定于全部货物交齐后一次付清。
合同规定,如对方延误交货时间或产品质量发生问题,则需根据给我方造成的损失情况,经有关部门做出鉴定意见,根据鉴定意见,降低货价数额付给服装厂。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хх服装厂对女西装300套按期交货,但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问题,现已经本市技术监督局做出质量鉴定。
而男西装则延误一个月交货,错过了最佳销售季节。
因此,我商场未能付给该服装厂所余货款。
现хх服装厂依据合同中仲裁条款向贵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而我商场亦依法对服装厂提出反诉。
一是我商场预定的300套女式西装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详见我市技术监督局的鉴定意见),二是500套男西装迟延交货一个月,均给我商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目前仍积压该西装近100套。
此致
хх仲裁委员会
反诉人:
хх市хх商场法定代表人:
张хххххх年хх月хх日
附:
1、反诉书副本1份
2、我商场经济损失明细表1张。
5、仲裁裁决书
XXXX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XXXX)X仲裁字第XX号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姓名和职务)委托代理人:
(姓名和职务)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姓名和职务)委托代理人:
(姓名和职务)
XXXX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申请人XXX(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和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的XX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XXXX年XX月XX日受理了上述XX合同项下争议仲裁案。
本案编号为(XXXX)X仲案字第XX号。
(写明组庭情况)┉┉
篇三:
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须知及风险告知书
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须知及风险告知书
当您准备参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时,请仔细阅读本材料,以便您了解仲裁活动中的相关规定,方便您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劳动纠纷有哪些解决方式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这些方式都不能解决问题时,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也可以不经协商或调解直接提出仲裁申请。
二、仲裁委受理哪些案件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受理以下争议案件: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三、当事人应当到哪个仲裁委申诉
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一)劳动争议的管辖:
1、用人单位注册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城六区的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注册地仲裁委管辖;
2、用人单位注册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城六区的、注册资金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中央、市属单位与外商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注册地仲裁委管辖;
3、用人单位的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城六区,而是位于远近郊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市,而注册地在外埠的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管辖。
(二)人事争议的管辖:
1、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所属单位所在地为已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朝阳区、海淀区和顺义区的,其所发生的人事争议由单位所在地仲裁委管辖;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所属单位所在地在已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辖区,而聘用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其所发生的人事争议由上述单位所在地仲裁委管辖;
2、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所属单位所在地在除朝阳区、海淀区和顺义区以外的其他区县的,其所发生的人事争议暂由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管辖。
四、申请劳动仲裁的程序
当事人提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应当亲自或者书面委托代理人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的立案接待窗口,向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并携带有关材料,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
定决定是否发给您申请书(空白)。
当事人应按申请书上的要求填写后递交工作人员,然后等待是否受理的通知。
(一)申请劳动人事仲裁应当携带的材料(复印件一律使用A4型纸复印)
1、申请书。
申请书一式三份,仲裁委留存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被申请人单位为多个单位的,按照被申请人单位数量增加申请书副本)。
申请书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或打印,均需申请人本人签名并落有日期。
申请书除应写明申请人本人的情况外,还应当写明被申请人的名称及确切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明确的申请请求及申请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书,并提交复印件以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3、劳动关系证明。
如劳动合同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单、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等材料及复印件。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交。
如果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如果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5、送达地址确认书。
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应填写本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自己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6、授权委托书(具体要求见“七、当事人在仲裁活动的权利义务(六)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7、证据材料(具体要求见“五、关于证据”)。
(二)受理或不予受理
仲裁委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决定不予受理的,仲裁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五、关于证据
(一)举证责任
1、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身份有异议的,由持有异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4、在劳动人事关系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人事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人事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劳动人事关系)变更、终止、解除、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劳动人事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5、因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劳动人事关系)、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处理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二)证据要求
1、当事人向仲裁委提交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及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当事人提交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交两份拷贝和两份完整的书面对话记录。
2、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证据逐一分类编号,填写《证据材料清单》,并对证据
证明的内容作简要说明。
证据原件和复印件经仲裁委核对后,原件退当事人,复印件由仲裁委收存。
复印件一律使用A4型纸复印。
仲裁委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注明收件人和签收日期。
3、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当事人对中文译本有异议的,由仲裁委指定翻译机构进行翻译,翻译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一方预付,案件审结后由败诉一方承担。
4、当事人向本委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而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三)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由仲裁委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立案通知书或限时举证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四)补充证据
当事人自行要求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仲裁委规定的举证时间内提交;逾期补充的证据,庭审中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仲裁庭应当安排质证,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的,仲裁庭不安排质证。
但仲裁庭认为补充的证据涉及案件基本事实,是影响案件结果的关键证据,可以要求当事人质证,当事人拒不质证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仲裁庭视案情需要,有权力要求当事人庭后补充证据,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内补证,逾期不能补证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五)交换证据
仲裁委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仲裁委认可,也可以由仲裁委指定。
(七)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