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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

DB33/T1104—2014

 

1总则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程序化、标准化、科学化,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3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遵循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相关建设工程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工程监理单位Constructionprojectmanagemententerprise

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2.0.2建设工程监理Constructionprojectmanagement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2.0.3相关服务Relatedservices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2.0.4项目监理机构Projectmanagementdepartment

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0.5注册监理工程师Registeredprojectmanagementengineer

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2.0.6浙江省监理工程师ProjectManagementengineerofZhejiang

取得《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2.0.7总监理工程师Chiefprojectmanagementengineer

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人员。

2.0.8总监理工程师代表Representativeofchiefprojectmanagementengineer

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人员。

2.0.9专业监理工程师projectmanagementengineer

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的人员。

2.0.10监理员Sitesupervisor

取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浙江省建设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中的监理员证书,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

2.0.11监理规划Projectmanagementplanning

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12监理实施细则Detailedrulesforprojectmanagement

针对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2.0.13工程变更EngineeringVariations

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2.0.14工程进度控制Projectprogresscontrol

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目标,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计划进行审核,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比较并协调调整等一系列监理活动,督促施工单位按期竣工,交付使用。

2.0.15工程质量控制Projectqualitycontrol

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要求为目标,对施工全过程质量实施控制的监理活动。

2.0.16工程造价控制Projectcostcontrol

审核资金使用计划、工程计量、处理工程变更和索赔、审批工程款支付和协助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等监理活动。

2.0.17施工安全监理Constructionsafetysupervision

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2.0.18合同管理Contractmanagement

对工程合同的编制、签订、实施、变更、索赔和终止等提供管理或咨询的活动。

2.0.19工程计量Engineeringmeasuring

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

2.0.20旁站Keyworkssupervising

  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活动。

2.0.21巡视Patrolinspecting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活动。

2.0.22平行检验Paralleltesting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独立进行的检测、试验活动。

2.0.23见证取样Samplingwitness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的涉及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的监督活动。

2.0.24工程延期Constructiondurationextension

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长的时间。

2.0.25工期延误Delayofconstructionperiod

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施工期延长的时间。

2.0.26工程临时延期批准Approvalofconstructiondurationtemporaryextension

当发生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所作出的临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2.0.27工程最终延期批准Approvalofconstructiondurationfinalextension

当发生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2.0.28监理日志Dailyrecordofprojectmanagement

项目监理机构每日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所做的记录。

2.0.29监理月报Monthlyreportofprojectmanagement

项目监理机构每月向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分析总结报告。

2.0.30设备监造Supervisionofequipmentmanufacturing

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检查。

2.0.31监理文件资料ProjectDocumentandData

工程监理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

3基本规定

3.0.1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

3.0.2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浙江省建设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中的监理员证书的人员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或相关服务。

3.0.3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3.0.4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3.0.5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3.0.6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3.0.7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

1相关的法律、法规;

2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建设工程相关标准;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5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6其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文件。

3.0.8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3.0.9项目监理机构应加强事前控制,做好过程控制和事后控制,并及时、准确记录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3.0.10工程监理工作应按下列程序(图3.0.10)执行。

 

图3.0.10工程监理工作程序

3.0.11工程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建设单位介绍工程项目概况、工程建设目标和相关要求;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3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4建设单位介绍本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5施工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6建设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7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8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监理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监理例会的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3.0.12建设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监理工作交底。

参加人员应包含项目监理机构有关人员和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交底应有书面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应在交底记录上签字确认。

3.0.13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解决工程建设相关问题。

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协调解决专项工程问题。

监理例会、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会签,会议纪要应发放到有关各方,并有签收手续。

1参加监理例会的应包含下列人员:

1)总监理工程师和有关监理人员;

2)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专业负责人员;

3)建设单位代表;

4)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可邀请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分包单位及其它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

2监理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2)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实施情况,针对安全隐患和文明施工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5)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6)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7)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

8)其他有关事宜。

3.0.14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协调管理制度,采用有效方式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

项目监理机构与工程建设相关方之间的工作联系,除另有规定外宜采用工作联系单形式进行。

工作联系单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C1的要求填写。

3.0.15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应有书面记录,并纳入监理技术档案。

1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的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内容完整并符合相关要求;

2)施工进度、施工方案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3)资金、劳动力、材料、设备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4)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科学合理;

2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的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方案内容应完整并符合相关要求;

3)施工工艺合理、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可靠;

4)应急措施应切实可行。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需要重大调整的,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B1的要求填写。

3.0.16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

开工审查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施工许可证已办理;

2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3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4现场测量控制基准点已查验并符合要求;

5用于施工的设计图纸已审查并满足施工需要;

6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7施工现场标准养护室已设置并符合要求;

8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工程开工报审表格式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B2的要求填写,工程开工令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A1的要求填写。

3.0.17项目监理机构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

2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3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4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工程暂停令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A2的要求填写。

3.0.18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签发工程暂停令,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

3.0.19暂停施工事件发生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情况。

当暂停施工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复工报审表及有关材料,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审查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复工令;施工单位未提出复工申请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

复工报审表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B3的要求填写;复工令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A3的要求填写。

3.0.20工程监理单位应定期检查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工作质量,并应形成相关记录。

4组织机构和职责

4.1一般规定

4.1.1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期限,工程类别,以及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确定。

4.1.2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A4的要求填写。

4.1.3工程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4.1.4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超过三项。

4.1.5一名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三级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

4.1.6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终止,项目监理机构可撤离施工现场。

工程因故停工三个月及以上,项目监理机构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后可撤离施工现场,工程恢复施工时,工程监理单位可重新组建项目监理机构。

4.2岗位职责

4.2.1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安排监理人员进场,检查监理人员工作,调换不称职监理人员;

4主持监理工作交底;

5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6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7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

8审查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9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10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11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2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费用与工期索赔;

13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4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5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6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4.2.2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将下列一项或多项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2主持监理工作交底;

3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4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5审查开复工报审表;

6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7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

8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组织验收分部工程(基础、主体分部除外),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0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授权书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A4-1的要求填写。

4.2.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3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监理工作情况。

4.2.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落实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涉及本专业的监理工作要求;

3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4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5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6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7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

8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

9参与工程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检查监督;

10负责本专业的隐患排查,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11进行工程计量;

12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13填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4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5参与分部工程、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4.2.5监理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

2现场核查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

3进行旁站和见证取样;

4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5检查和记录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

6参与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发现的施工作业中的质量、安全问题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7记录施工现场监理工作情况。

4.3监理机构人员配置

4.3.1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置应按合同要求,一般不得少于3人,并满足各专业施工监理的需要。

4.3.2工程监理单位应在监理规划中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人员构成。

4.3.3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包括: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4.3.4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宜在项目施工各阶段监理过程中保持稳定。

4.4监理设施

4.4.1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等相关设施。

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建设单位。

4.4.2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配备满足项目监理机构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器具。

4.4.3项目监理机构宜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信息化,实施监理工作的计算机辅助管理。

5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5.1一般规定

5.1.1监理规划应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具有指导性和针对性,并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5.1.2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工程,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5.1.3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应结合工程特点,具有可操作性。

5.2监理规划

5.2.1监理规划编审应遵循下列程序:

1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

2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5.2.2监理规划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建设工程项目相关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3监理大纲、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5.2.3监理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2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

3监理工作依据;

4监理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进场计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5工程重点、难点及控制要点;

6工程质量控制;

7工程造价控制;

8工程进度控制;

9安全监理方案;

10组织协调;

11合同与信息管理;

12监理工作制度;

13监理工作设施;

14拟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

5.2.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修改,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5.3监理实施细则

5.3.1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5.3.2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

1监理规划、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

2建设工程相关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3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5.3.3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专业工程特点;

2监理工作流程;

3监理工作要点;

4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5.3.4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编制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计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见证取样和送检的依据;

3见证取样和送检项目的范围;

4见证取样送检程序;

5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内容、方法、数量和要求;

6见证人员的职责。

6工程质量控制

6.1一般规定

6.1.1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质量控制目标,并对控制目标进行分解,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实施质量控制工作。

6.1.2总监理工程师收到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应组织监理人员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形成书面的意见和建议,有关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会议纪要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6.1.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质量证明资料和相关验收标准的适用性,当需要专题论证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6.1.4项目监理机构应对照施工合同文件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6.1.5项目监理机构应按6.2.2条规定的程序审查分包单位的资格。

6.1.6项目监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质量监理工作程序,对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报验的工序,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报验资料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验收并签署意见,未经签认,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6.1.7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

对影响工程质量的人、机械、材料、方法、环境等因素进行全面的控制。

6.2工程质量控制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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