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结核病防治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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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结核病防治实施方案

附件

贵港市结核病防治实施方案(2018-2020年)部门任务分工表

项目

措施

内容

责任部门

协助部门

(一)完善防治服务体系

1.保障人员待遇。

进一步完善结核病防治人员的薪酬制度,创造条件稳定一线员工队伍,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留住人才和吸引人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完善治疗服务网络。

结核病治疗服务体系。

确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并向社会公开,健全和完善市、县两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结核病患者的诊断及治疗。

贵港市人民医院作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市辖三区定点医院的防治任务,同时负责全市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诊治工作,负责全区结核病治疗的技术指导及督导。

至2019年底,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将结核病患者的门诊治疗工作全部移交至定点医疗机构,形成覆盖全市的结核病治疗服务网络。

建立完善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归口管理制度。

各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职责、工作任务、服务人口等因素,合理配置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后要按照法定传染病报告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诊检查和健康教育等;开展涂片找抗酸杆菌、分枝杆菌分离培养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检测等实验室工作;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还要具备药敏试验、菌种鉴定能力。

做好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录入工作;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落实

市卫生计生委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项目

措施

内容

责任部门

协助部门

(一)完善防治服务体系

患者治疗期间的随访检查;对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

3.完善预防服务网络。

结核病预防体系。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须设立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专业科室,设置规划管理、统计监测、督导考核、实验室质控等岗位,落实相应岗位专职人员,配备相关工作设备和实验室设备,强化对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的技术指导和考核。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

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指导、培训和评价;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开展结核病实验室质量控制;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对全市结核病防治实验室设备、耗材的采购、分配和管理进行指导。

市卫生计生委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4.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体系建设。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设专职或兼职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

负责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按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开展对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的追踪工作;对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

市卫生计生委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二)强化疫情监测和患者

1.多种途径早期发现患者

各医疗机构在诊疗和健康体检工作中,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应转诊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主动搜寻可疑

市卫生计生委

项目

措施

内容

责任部门

协助部门

筛查

症状者,对发现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要直接转诊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排查和诊治。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网络报告的肺结核患者疫情追踪核实工作。

(二)强化疫情监测和患者筛查

2.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相互配合,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进行主动筛查;将结核病检查纳入学校新生入学、监管场所入监(所)和流动人口聚集的重点行业入职等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

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排第1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市司法局负责协调监狱

3.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对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采集标本送至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耐药筛查和菌种鉴定,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

积极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

继续开展耐药结核病监测工作,掌握结核病的流行传播规律和菌株的遗传变异情况,做到早期预测预警,优化防治政策。

市卫生计生委

(三)规范结核病诊疗与管理

1.严格执行结核病诊疗规范。

以标准化治疗方案为主,不适宜采用标准化治疗方案的(如个体因素出现严重不良反应,不能耐受、合并基础性疾病、耐药等情况)给予个体化治疗方案。

市卫生计生委

2.积极推行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和

逐步实现传染期内患者住院治疗。

门诊患者及出院患者,按规范进行治疗及管理,直至疗程结束。

严格执行耐多药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归口管理制度。

市卫生计生委

项目

措施

内容

责任部门

协助部门

(三)规范结核病诊疗与管理

管理。

3.规范耐多药患者诊疗和管理。

耐多药肺结核的诊断及治疗实行专家组确定原则。

以标准化治疗方案为主,不适宜采用标准化治疗方案的,可根据药物敏感试验结果和既往抗结核药物用药史设计经验治疗方案或个体化治疗方案。

住院治疗的对象是确诊的耐多药肺结核及病情平稳但仍具有传染性的患者。

出院患者,应按规范进行治疗及管理,直至疗程结束。

市卫生计生委

4.加强儿童结核病防治。

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儿科医生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规范儿童结核病的诊疗服务行为,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

市卫生计生委

5.规范开展介入性诊治和外科治疗。

开展介入性诊治和外科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具有相应技术的资质。

依据介入性诊治和结核外科治疗相关工作要求及其操作规范制定方案。

市卫生计生委

6.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

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

市卫生计生委

7.加强结核病诊疗培训。

按自治区要求派遣结核病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学习,使全市结核病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专职医护人员基本完成基础培训并持证上岗。

市卫生计生委

8.加强对定点医疗质量监管。

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建立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市级定点医院要成立结核病诊疗质量控制专家小组,承担对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的技术管理和指导工作,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结核病诊疗质量进行评估。

对桂平市及平南县每年督导1—2次,每次督导时督查该县区定点医疗机构。

市卫生计生委

项目

措施

内容

责任部门

协助部门

(四)加强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

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

积极落实结核病患者的治疗管理工作,确保患者得到规范治疗。

采取住院治疗与非住院治疗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治疗管理,加强健康教育和患者督导,确保患者做到全程规律服药。

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非定点医疗机构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患者做好推介转诊和追踪;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对肺结核患者上门访视督导。

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

市卫生计生委

(五)采取综合措施,防控重点人群

1.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

(1)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中开展结核病问卷筛查和检查。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院、妇幼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定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点、美沙酮门诊应对在本单位随访(包括首次随访)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常规的结核病可疑症状问卷筛查,发现结核病可疑症状者要转诊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院、妇幼机构每年为本单位新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至少安排1次结核病检查,如不具备检查能力,须转介到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结核病检查,并确保转介到位。

公安、司法部门等各监管单位,应每年至少为本单位新报告和随访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安排1次结核病检查,如本单位不具备检查能力,按监管人员管理要求推介转诊到本系统或当地的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结核病检查,要确保转介到位。

结核病防治机构对艾滋病防治机构转介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结核病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痰涂片、痰培养和胸部影像学检查等,并将结果反馈给艾滋病防治机构。

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

市司法局负责协调监狱

(2)在结核病病人中开展艾滋病(HIV)抗体检测和咨询。

以县(市、区)为单位,

市卫生计生

市司法局

项目

措施

内容

责任部门

协助部门

(五)采取综合措施,防控重点人群

1.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

结核病防治机构应主动动员所有新登记的结核病病人(排除已知HIV抗体阳性者)进行HIV抗体检测。

艾滋病防治机构对结核病病人血液标本进行HIV抗体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反馈给结核病防治机构。

委、市公安局

负责协调监狱

(3)TB/HIV双重感染病人的治疗管理。

对发现的TB/HIV双重感染病人,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和《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治疗手册》的要求,进行抗结核和抗病毒治疗、管理以及随访复查。

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

市司法局负责协调监狱

(4)信息的登记报告、沟通与保密。

结核病防治机构和艾滋病防治机构应及时做好TB/HIV双重感染病人的信息登记和信息交流。

做好TB/HIV双重感染信息的保密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

市司法局负责协调监狱

2.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

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常态化,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防控的长效工作机制。

加强对学校尤其是寄宿制学校和民办学校卫生工作的管理,强化学校在校内传染病防控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校长、校医、班主任三级传染病防控责任体系,将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学校工作计划;明确结核病疫情报告人,将名单及联系方式报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各级各类学校要将结核病的检查项目作为各级各类学校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每年常规体检的必查内容,建立健全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体检档案;要组织新生在入学后2个月内完成结核病筛查工作,并将筛查情况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规范开展因病缺课登记和病因追踪工作,提高校医和班主任对肺结核病的敏感意识。

发现有肺结核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及时通知学生及家长就诊,并由学校疫情报告人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部行政部门报告。

组织做好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等工

市教育局

项目

措施

内容

责任部门

协助部门

(五)采取综合措施,防控重点人群

作,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

要强化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期以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健康教育活动。

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增强自我防护意识。

加强校医传染病防控知识培训。

不断加强学校卫生和生活设施的建设,保障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人均使用面积;加强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对不符合条件的学校要责令其及时进行整改。

3.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

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及时与转出的肺结核患者接收地区对接,并做好外地转入本地区的肺结核患者接收工作,及时追踪到位,并做好后续的治疗、管理工作。

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定点医机构对常住地在贵港市的外来肺结核患者,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提供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服务,与本地患者同样进行登记分类和治疗管理。

市卫生计生委

4.加强监管场所羁押人员结核病防控

开展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结核病筛查,及时发现患者,对发现的疑似肺结核或肺结核患者,必须按规定进行患者疫情报告和信息登记,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

对于入监(所)时发现患有肺结核且疗程未结束的被监管人员,各监(所)应主动向监(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结核病防治机构联系,并索取患者治疗管理信息,同时落实患者后续的治疗管理,确保患者能够顺利完成疗程。

对于依法出监(所)未完成疗程的肺结核患者,在患者出监(所)时,监(所)提前应与监(所)所在地和被监

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

市司法局负责协调监狱

项目

措施

内容

责任部门

协助部门

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结核病防治机构联系并报送患者的治疗管理信息。

出监(所)时应为患者提供足够1个月的抗结核药物,避免患者出现断药情况;同时还要做好患者的健康教育工作,嘱咐患者出监(所)后及时到监(所)所在地或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继续治疗直至完成疗程。

(六)完善医疗保障和救助政策

1.完善和落实医疗保险制度

根据国家、自治区医保政策要求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将结核病新诊断技术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

各地要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畴,提高报销比例与限额。

全市各地要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结核病相关医疗保障工作。

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2.落实结核病诊疗技术收费标准

贯彻落实自治区结核病诊疗技术物价收费标准。

市物价局

3.加强贫困患者救助

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

市扶贫办

(七)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

1.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用,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通过适当的采购方式形成合理的采购价格,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临床用药需求。

探索开展抗结核药品联合采购。

对临床必需、市场价格低、临

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项目

措施

内容

责任部门

协助部门

能力建设

床用量小的抗结核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与企业议价采购,保障治疗用药需求。

加强抗结核药品质量抽检,重点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质量控制,确保药品质量。

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管理。

(七)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能力建设

2.加强信息的整合和利用

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信息化建设。

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收集数据,加强信息整合。

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

市卫生计生委

3.提高科研能力

积极参与和开展国际、国内多层次多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医学教育,培养结核病防治人才,提升防治人员工作能力和研究水平。

营造良好的科研政策支持环境,鼓励结核病防治研究,支持结核病新型诊断试剂、疫苗和药物研发,支持中医药防治方案以及耐多药肺结核优化治疗方案等研究和成果转化。

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交流与合作,及时总结推广科研成果和合作经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

(八)深入开展健康教育

以结核病知识普及为重点,以大众传播为主、多种传播渠道并用,充分利用世界防

充分发挥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宣传平台作用,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方位、多维度宣传工作,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配合卫生计生部门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

教育部门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组织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公安、司法部门(协调监狱)负责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

市党委宣传部、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市卫生计生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贵港出入境

项目

措施

内容

责任部门

协助部门

治结核病日开展宣传。

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强出入境人员结核病知识的宣传教育。

红十字会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

检验检疫局,市红十字会等

(九)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督导

多部门联合督导。

每1—2年开展一次联合督导,内容包括结核病经费拨付及使用情况、结核病规划、患者发现、治疗、管理规范等。

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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