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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墙工程招投标技术文件

幕墙工程招(投)标技术文件通病100例

前言

一.关于依法理解和执行规范(标准)

二.幕墙材料和材料标准的选用

三.幕墙物理性能

四.幕墙构造设计

五.幕墙结构设计

六.幕墙施工组织设计

七.工程验收

前言

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招标投标法”,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它使我国招投标工作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幕墙工程很多采用招投标方法,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投标技术文件对招投标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业主(招标方)是工程建设的主体,和过去计划经济时代不一样,在计划经济年代里,国家是所有城镇建筑物的投资者或拥有者,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国家就是抽象的业主,他具有最大的决策权,招标文件只列国家对某个工程的工程量要求,主要内容均按国家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办理。

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主体多元化,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合同经济,除了国家技术法规(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强制执行外,其余均由甲乙方在合同中约定,因此合同是一切经济活动的依据,而招(投)文件具有合同同等效力,因此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投标技术文件的准确性,对招投标有着重大影响。

招标技术文件如果出现差错,将使下一步评标工作出现困难,因为评标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评价投标文件是否呼应标书(招标文件),如果标书的规定不符合现行国家技术法规(强制性条文),而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法规(强制性条文),从呼应标书角度讲,是不合要求的(未呼应标书),但从遵守国家技术法规看它是正确的,按严格执法的要求应予以肯定。

有些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具体,为以后执行合同埋下隐患,如招标文件只规定采用3mm单层铝板,不标明铝板牌号(状态),设计计算无法评价其安全可靠性(无牌号、状态就不能确定的铝板强度设计值);施工中承包商采用的3mm铝板可能是价格最低,质量最次的铝板,影响工程质量,但由于招标文件的疏漏,无法改变;同时在报价中各投标单位采用不同牌号(状态)的铝板,报价高低不一,无比较标准,就无法评估报价的合理性。

有的招标文件中对技术要求规定不合理,在执行中要作重大修改,就要重新估价(改变中标价),实质上成为双方议价,招标就形同虚设。

投标文件的准确性对投标单位更为关键,很多评标办法规定每错用一个标准扣0.5分(满分为5分),错选10项标准这项5分就扣完了,又如规定计算书每错一处扣0.5分(满分为10分),错20处这项10分就没了,要知道在其它项目胜出对手5~15分是很难的。

投标文件采用已废止的标准,在执行合同时,在材料采购和使用上就会出重大失误,例如对阳光控制镀膜玻璃,投标文件采用已废止的《热反射玻璃》JG693-1985,就要按JG693去订货,镀膜玻璃厂按订货合同用非汽车级浮法玻璃原片镀膜供货,但现行《镀膜玻璃第1部分阳光控制镀膜玻璃》(GB18915-1-2002)明确规定阳光控制镀膜玻璃原片要用汽车级浮法玻璃,工程验收时发现不是用汽车级浮法玻璃原片镀膜,要拆除重换,将造成无法计算的损失。

因此,正确制定招投标文件是招投标工作中最关键而重要的基础环节。

笔者参加了全国各地几百个幕墙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发现招投标技术文件有不少问题,为了使各单

位在制定招投标技术文件时不再出现这些问题,提高招投标技术文件质量,特将招投标技术文件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整理出招投标技术文件通病100例,供有关单位参考。

参加本书文字整理、绘图的有邹华、周婕、章峰、张吉、路荣等。

由于编者水平及收集资料范围的局限,难免有遗漏和错误之处,请广大读者和专家指正。

一.关于依法理解和执行规范(标准)

1.对依法理解和执行规范(标准)缺少全面认识

有的招标文件规定:

“幕墙工程采用中国标准(GB、JG、JGJ、JC、HB、YS),ASTM、AAMA、

JASS、JCMA、DIN、EN、ETAG等标准,以上标准不一致时从严。

”这是国外(港、台)幕墙咨询公司制定的招标文件中的条文、或照抄、照搬国外(港、台)幕墙咨询公司制定的招标文件中的条文,由于这些国外(港、台)幕墙咨询公司不熟悉中国法律,对技术原理也理解不深,这种条文是不符合中国法律和技术原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规定: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三条规定: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一的,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消: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消一方的规定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消的;(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我国工程建设标准的立法体系第一层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层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第三层次是建设部批准发布的部门规章如: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化管理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行后,自行废止)。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安全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制订地方标准”,第九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承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

第十六条规定: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第四十二条规定: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准化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采取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是把那些涉及建设工程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技术要求用法规形式规定下来,严格贯沏在工程建设中,不执行技术法规就是违法,就要受到处罚。

而技术标准除了被技术法规引用部份以外,都是自愿采用的,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强制性标准与法律、法规并列起来,使得强制标准在实效上与法律、法规等同,从面确定了强制性标准具有法规文件的属性,也就是说强制性标准本身虽然不是法规,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给予明确了法规的性质。

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第81号令发布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第三条指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规定”第六条规定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即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实施监督。

这就明确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凡是列入条文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如果不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就应当按《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而技术标准除了被技术法规引用部份(即强制性条文)以外,都是自愿采用的,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部以建标[2000]85号通知发布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份)。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六条规定: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管理。

”第七条规定: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的确定,应当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的需要出发,并应体现本行政区域的气候、地理、技术等特点。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作出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可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第十条规定: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

对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抵触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规定,应当自行废止。

”第二十一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三条规定:

“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的,应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规定分出了两个层次的界限:

A.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B.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

这两种的情况是不一样的,对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是指现行强制性标准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或限制,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达不到这些要求或者超过其限制条件,则受《规定》的约束;对于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规定,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采纳时应当办理备案程序,责任由采纳单位负责。

但是如果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的规定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则不允许采用。

这时,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的规定属于新艺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范畴,则应按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规定进行审批。

工程技术中对荷载(作用)应采用最不利分布,对作用效应采用最不利组合,如连续梁计算支座弯矩时,取活荷载作用满布,而计算跨中弯矩时,则取活荷载隔跨分布(邻跨无活荷载);对基本组合的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对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2、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35;当其效应对结构有利时,一般情况下应取1.0。

因此“从严”的提法是不确切的。

2.不能正确应用上海市幕墙标准(DGJ08-26-96)

A.上海市地方标准是在上海市范围内统一实施标准。

B.上海市幕墙标准(DGJ08-26-96)编制依据是建设部已废止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

张芹同志致上海市人民政府冯国勤副市长函指出: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在贯彻《行政许可法》时,于2004年4月27日颁发(沪建研[2004]261号)《关于修改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通知中称: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经研究决定对《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规范性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根据(沪建研[2004]261号通知修正后公布的《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称‘……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地方标准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经反复查证,只有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1980年1月3日(80)建发设字第8号关于颁发《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与上海市建设与管理委员会提到的‘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文字完全相同。

经向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查询,原国家建委颁发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早已废止。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2004年12月2日沪建信[2004]132号关于张芹同志来信的复函称:

“一.为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在市政府法制办统一部署下,我委于2004初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由于清理的文件很多,我们首先采取了‘批处理’办法,即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删除规范性文件中无上位法依据设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内容。

《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也是此类修改中的一件。

经查,‘批处理’后的《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仍然依据建设部已废止的

《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加以改进。

二.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我们曾先后3次对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143项)进行过清理。

目前,正准备开展第4次地方性标准规范的清理工作。

你的建议,我们将在下一步清理工作中一并考虑。

C.上海市幕墙标准的主要问题是无上位法依据和内容滞后及部份要求不确切。

表2上海市幕墙标准与行业标准差异

序号

DBJ08-56-96

JGJ102-2003

说明

1

3.1.6条高度20m以下的幕墙玻璃宜选用反射率低于26%的热反射玻璃。

GB/T189014.2.1条规定:

在城市主干道、立交桥、高架路两侧20m以下,其余路段10m以下不宜设置玻璃幕墙部位,如使用玻璃幕墙,应采用反射比不大于0.16的低反射玻璃。

2

3.4.2条幕墙用硅酮密封胶为中性固化,除应符合GB/T14683标准规定外,其性能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3.5.4条玻璃幕墙的耐候胶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其性能应符合JC/T882的规定。

GB/T14683已明确不适用建筑幕墙

3

3.4.3条幕墙用的硅酮结构胶分为单组份和双组份,中性固化,其性能应符合3.4.3条规定。

3.6.1条幕墙用中性硅酮结构胶应符合----GB16776的规定。

表3.4.3条摘自国外公司产品标准与GB16776不一致。

4

4.3.1.4条幕墙应形成自身防雷体系并和主体结构可靠地连接,共同形成防雷体系。

接地电阻小于等于4Ω。

4.4.13条幕墙的金属框架应与主体结构的防雷体系可靠连接,并保持导电畅通。

防雷问题专题审查会议纪要规定:

①将防雷体系改为防雷装置;

②取消接地电阻要求。

5

4.3.4.1条幕墙的雨水渗漏性能,不开启部份应大于等于1.6KPa,可开启部份之相对应,应大于0.35KPa。

4.2.5条水密性设计值:

受热带风暴和台风袭击地区

P=1000μZμSW0

其它地区取75%。

JGJ102规定了不同地区、不同高度的不同要求.

6

4.3.6.1条幕墙应符合建筑热工要求的规定,其传热系数不应大于3.3W/m2·K。

4.2.7条有保温要求的玻璃幕墙应采用中空玻璃----

玻璃幕墙传热系数绝大部份大于3.3W/m2·K,这样要求是达不到的。

7

4.3.7.1条幕墙应符合隔声性能要求,其对于空气计权隔声量不宜小于32dB。

4.2.8条玻璃幕墙的隔声性能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环境条件进行。

这样要求是达不到的,

玻璃幕墙隔声性能大部份小于32dB。

8

5.1.8条荷载和作用效应按以下方式进行组合:

S=γGSG+φwγwSw+φEγESE+φtγtSt

5.4.1条承载能力

无地震作用时:

S=γGSGK+φwγwSwK

有地震作用时:

S=γGSGK+φwγwSwKφEγESEK

正常使用时不组合,校核风荷载或自重单独作用下的挠曲。

9

5.1.10条立柱截面壁厚不应小3mm.,横梁截面的壁厚不应小于2mm,但在有螺栓的部份,壁厚不应小于3mm。

6.3.1条立柱开口≥3mm、闭口≥2.5mm

6.2.1横梁L≤1.2mT≥2mm

L>1.2mT≥2.5mm

采用螺栓连接时,其局部厚度不应小于螺栓公称直径。

10

5.2.1条WK=βDμSμZW0

βDH≤20时取2.25

H>20时取2.0

墙面μS=-1.0

墙角μS=-1.5

5.3.2条WK=βgZμSμZW0

βgZ按不同粗糙度类别,不同高度取值。

墙面区μS=-1.2

墙角区μS=-2.0

JGJ102与GB50009一致

11

5.2.4条FEK=βEαmaxG

βE取3.0

5.3.4条qEK=βEαmaxG

βE取5.0

JGJ102与GB50011一致

12

5.3.1条玻璃强度设计值

5.3.2条铝合金强度设计值

与JGJ1025.2.1条不一致

与JGJ1025.2.2条不一致

13

5.4.1条σW=6φ1Wa2/t2

t—中空玻璃取单片玻璃的1.2倍

夹层玻璃取单片玻璃的1.25倍

6.1.2条σW=6mWa2/t2η

中空玻璃与夹层玻璃另列公式,将作用于玻璃上的水平作用分配到两片玻璃上进行计算。

JGJ102单层玻璃、夹层玻璃、中空玻璃分列公式计算,并进行折减(乘以折减系数η)。

14

5.4.2条σt1=E[αΔt-(2c-d)/b]≤fg

5.4.3条

σt2=0.74Eαμ1μ2μ3μ4(TC-TS)≤fg

已取消

15

5.4.4条u=[(φ2qa4)/D]×109

6.1.3条df=[(μWKa4)/D]η

16

5.4.4条u≤a/100

u≤30mm

6.1.3条df≤a/60

取消

17

5.4.9条CS=WKa/2f1

5.6.3条非抗震设计

CS=Wa/2f1

抗震设计CS=(W+0.5qE)a/2f1

JGJ102取荷载设计值计算并区分非抗震设计和抗震设计

18

无这些内容

对单元式幕墙、点支式幕墙、张拉索杆体系、玻璃肋胶接全玻璃幕墙、玻璃肋点支式玻璃幕墙有详细规定。

19

无此规定

规定了幕墙设计使用年限。

20

没有要求

要求竣工验收时承包商向业主提供使用维护说明书。

3.采用不适用于建筑幕墙的标准(规程)

1)JGJ102-2003条文说明2术语符号3.指出:

“根据与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的协调意见,《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的应用范围主要是垂直玻璃幕墙以及水平面夹角在75度和90度之间的斜玻璃幕墙。

水平面夹角在0度和75度之间的各种玻璃幕墙(包括一般意义上的采光顶)属于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的管理范围。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不适用于建筑幕墙。

2)《硅酮建筑密封膏》GB/T14683-1993已被《硅酮建筑密封胶》GB/T14683-2003代替,GB/T14683-2003已明确该标准“不适用于建筑幕墙和中空玻璃”。

《硅酮建筑密封胶》GB/T14683-2003(2003-05-22发布、2004-01-01实施、代替GB/T14683-1993)规定了镶装玻璃和建筑接缝用密封胶的产品分类、要求、性能。

1.分类

1.1种类

1.1.1硅酮建筑密封胶按固化机理分为两种类型:

A型—脱酸(酸性)

B型—脱醇(中性)

1.1.2硅酮建筑密封胶按用途分为两种类别:

G类—镶装玻璃用

F类—建筑接缝用

不适用于建筑幕墙和中空玻璃。

1.2级别

产品按位移能力分为25、20两个级别,见表3-2a。

       表3-2a密封胶级别          单位为百分数

级别

试验拉压幅度

位移能力

25

±25

25

20

±20

20

1.3次级别

产品按拉伸模量分为高模量(HM)和低模量(LM)两个次级别。

1.4产品标记

产品按下列顺序标记:

名称、类型、类别、级别、次级别、标记号。

示例:

镶装玻璃用25级高模量酸性硅酮建筑密封胶的标记为:

硅酮建筑密封胶AG25HMGB/T14683-2003

2.要求

2.1外观

2.1.1产品应为细腻、均匀膏状物,不应有气泡、结皮和凝胶。

2.1.2产品的颜色与供需双方商定的样品相比,不得有明显差异。

2.2理化性能

硅酮建筑密封胶的理化性能应符合表3-2b的规定。

表3-2b理化性能

序号

项目

技术指标

25HM

20HM

25LM

20LM

1

密度/(g/cm2)

规定值±0.1

2

下垂度/mm

垂直

≤3

水平

无变形

3

表干时间/h

≤3a

4

挤出性(mL/min)

≥80  

5

弹性恢复率/%

≥80  

6

拉伸模量/MPa

>0.4

≤0.4

或>0.6

和≤0.6

7

定伸粘结性

无破坏

8

紫外线辐照后粘结性b

无破坏

9

冷拉—热压后粘结性

无破坏

10

浸水后定伸粘结性

无破坏

11

质量损失率/%

≤10

a允许采用供需双方商定的其他指标值。

b此项仅适用于G类产品。

4.在公布国家标准后行业标准自行废止的规定未执行。

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已于2002年12月31日废止,代之以GB50009-2001。

《金属与石

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用的风荷载计算方法和系数取值均应以GB50009-2001为准,无须

等待JGJ133-2001修正。

2)JGJ133-2001第3.2条规定:

“石材吸水率应小于0.8%”,GB18601-2001规定不大于0.6%,

JGJ133的规定自行废止”。

5.不能正确理解规范适用的规定

JGJ133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2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石材幕墙工程”,有些质监站(监理)公司认为大于100m是超规范,必须进行论证。

JGJ133这条规定是非强制性条文,由双方自愿采用,在合同中约定(根据招投标法和合同法,招标文件和投标书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高度超过100m石材幕墙,建设单位发标,幕墙厂投标,即视双方合同约定)。

有关部门不能强行规定必须论证,建设单位在设计、招标阶段,如认为有必要可自行组织论证后发标,幕墙厂投标前如认为有必要也可自行组织论证。

二.幕墙材料和材料标准的选用

6.不采用国家(行业)标准新版本,而采用已废止(已被替代)的国家(行业)标准

新颁发的国家标准对规范性引用文件规定采用统一的文本: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

而成为本部份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份达成的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由于各种技术标准(规范)均在不断修改、更新,而各本标准(规范)不会同时修钉、同时颁布,总是先后交替修钉,因此,在规范应用中,采用“以最新版本为准”的原则。

在技术标准(规范)条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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