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5245831 上传时间:2023-07-02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青岛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青岛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青岛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青岛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青岛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青岛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8页
青岛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8页
青岛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青岛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青岛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青岛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青岛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青岛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青岛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发改、科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直有关企业:

  现将《青岛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

青岛市市财政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科技局

青岛市经济与信息化委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青岛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加快我市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青岛市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0〕1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投资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扶持社会资本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未上市中小企业,优先扶持处于种子期、创建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种子期、创建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36个月以内,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每年科技研发投入不低于当年销售额5%的企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二章决策管理与运行机制

  引导基金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科技局、经信委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对市政府负责。

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理事会主要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指导和决策,建立健全创业投资项目评审、新闻媒体公示和资金托管制度,研究制定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监督引导基金规范运作。

理事会办公室负责落实理事会决策事项,承担理事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理事会聘请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相关投资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评审结果,对拟投资创投机构进行决策。

  成立青岛市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受理事会委托作为引导基金名义出资人和受托管理机构,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与义务。

主要负责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企业的调查评估、注资组建、运行监管、退出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成立之前,其有关工作暂由理事会办公室代办。

  根据有关规定,理事会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对引导基金进行托管,承担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日常监管工作。

  资金托管银行负责对引导基金实行动态监管,定期向理事会办公室、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报告资金情况。

发现引导基金异常流动时,应采取适当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三章运作原则及方式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吸引和扶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引导基金运作以参股方式为主,视运作情况可采用跟进投资等其它方式。

  

(一)参股。

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参股投资比例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3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参股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

  

(二)跟进投资。

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创建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创业企业投资。

  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0%,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并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股权退出的条件、时间等。

  第四章对外投资及程序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主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发起人中至少有1家是在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其中:

  创业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3年内补足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其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基金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投资领域明确;

  (三)至少配备3名具有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高管人员已经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

  (四)其管理团队成员、主发起人或自身有对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严格执行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具备规范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六)企业领导班子诚信度高,管理和运作规范,具备科学有效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信用管理机制。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在市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

其投资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基金投资领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比例不少于实收资本的70%;

  

(二)投资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处于种子期、创建期且符合基金投资领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比例不少于国家与市级引导基金实际比例之和。

  (三)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20%;

  (四)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五)不得投资于其它创业投资企业。

  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规定在市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

  

(二)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三)申请跟进投资的项目已经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或实际完成投资1年以内;

  (四)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报批程序:

  

(一)公开征集。

按照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引导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拟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

  各区市可以推荐报送当地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

  

(二)受理。

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受理申请,根据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和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初审后,确定初步名单。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报送具体的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方案,应充分论证引导基金参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明确公司组织架构、专业管理团队配备和确保引导基金资产安全、固定收益回报的保障措施等。

同时还应体现对社会资本的杠杆放大作用,非国有社会资本所占的比例应不低于30%。

  (三)考察。

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对初步名单中的创业投资机构进行调查,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提出初步参股方案,形成详尽的调查报告。

  理事会办公室根据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提交的调查报告,按照一定的淘汰率,确定进入专家评审阶段的创业投资机构名单,连同有关申请材料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四)评审。

评审委员会对创业投资机构提出的申请参股方案进行独立评审,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的评审结果作为决策依据。

  (五)决策。

由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评审结果做出决定。

  (六)公示。

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将决策结果在指定的媒体予以公示。

  (七)实施。

理事会办公室将理事会的决策意见下达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和托管银行;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根据理事会决策意见签订参股投资协议,并负责引导基金投资后形成股权的监督、管理、转让、退出等事项;托管银行根据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的拨款通知向创业投资企业拨付参股资金,并对引导基金实行动态监管。

  跟进投资等其它方式的申请、报批,按照受理、考察、评审、决策、公示、实施的程序执行。

  第五章收益分配与股权退出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引导基金的收益为投资分红收入与股权转让所取得的收益。

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参与创业投资企业年度分红。

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形成的股权可适时转让,转让收益一般不高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财政部公开发行的同期国债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其他超额收益主要由非引导基金股东分享。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通过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

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其它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

  引导基金在创业投资企业破产清算时具有优先清偿权。

  为体现市级引导基金的政策导向,可考虑对创投企业提高对我市种子期、创建期企业的投资比例进行奖励,该比例较规定的最低标准每提高1%,引导基金让渡10%的收益给创投基金管理公司,最高可奖励引导基金收益的50%。

  引导基金可从年度收益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日常运作经费。

  跟进投资的收益按《股权托管协议》确定的比例,向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支付效益奖励,剩余的投资收益一并纳入引导基金收益进行分配。

  引导基金收益在提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后形成的结余,继续作为引导基金进行运作。

  第六章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引导基金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在每个季度终了15日内向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报送上一季度的投资运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表,在每个年度终了3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投资运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引导基金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接受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企业投资运作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情况的审计和检查。

  对审计和检查发现的问题,创业投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

对拒不整改或反复整改后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应采取终止协议、收回资金和以后5年内不再受理其引导基金申请等处置措施。

  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应定期向理事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计划、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及跟进投资企业运作情况和相应的财务文件,接受理事会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的审计检查。

  根据审计检查结果,理事会对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进行考核。

如考核不达标,理事会责成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予以限期整改。

  托管银行应在每个季度终了10日内向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报送上一季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年度终了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

  根据托管银行的履行协议情况和服务质量,理事会对托管银行进行考核。

对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资金托管银行,理事会应终止委托协议,另行选择其它符合条件的托管银行。

  市财政局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切实加强引导基金监管,按照公共性原则,建立有效的引导基金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与考核结果作为指导引导基金运作的重要依据,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引导基金理事会及办公室、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管理、运作和使用引导基金。

  对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和创业投资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挥霍浪费财政资金等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经济市场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