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起重机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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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起重机械

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起重机械)

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市交通运输局监管的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和水运工程。

其中:

(一)道路工程包括城市市政道路工程和公路工程。

城市市政道路工程是指市政道路的路基和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

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路基和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以及公路沿线附属设施工程。

(二)水运工程是指除军事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外的港口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厂水工及海上(水上)建筑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交通建设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全市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简称安装单位)、检验检测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其他与特种设备安装使用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省、市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履行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职责,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

总承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及时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五条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必须符合国家与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一)设备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

(二)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禁止使用或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超出允许工作性能或参数的;

(四)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设计、制造存在安全缺陷与隐患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六)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七)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

(八)没有铭牌的;

(九)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强制报废的;

(十)不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资质的单位或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检测报告的。

第二章租赁

第六条租赁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及相关部门规定条件,并对其出租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状况负责。

第七条租赁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特种设备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租赁单位经营的特种设备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八条租赁单位(或产权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确保租赁(或自购)的特种设备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二)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三)按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状况完好;

(四)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有关要求,每月至少对特种设备完好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保设备的状况完好,填写《特种设备定期检查记录》,由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盖章并交总承包单位备案。

对施工电梯的检查、维护与保养的特别要求应根据国家与行业相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规定的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原始资料;

(二)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三)安全保护装置、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四)历次安装技术文件与验收资料。

第三章安装、拆卸

第十条从事特种设备的安装单位应具有住建或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工程活动。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前,安装单位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安装、拆卸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安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或拆卸作业的安全负责。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安全技术标准及现场安装、拆卸作业环境条件,编制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要求检查特种设备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书面告知作业人员在安装拆卸过程中的危险源及安全操作规程,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及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时间等资料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并在安装、拆卸作业两个工作日前将经审核的上述资料、《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告知表》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局。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拆卸作业前,安装单位应对拟安装、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

特种设备安装、拆卸作业时,安装单位应当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指派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安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装、拆卸作业,按要求填写安装、拆卸记录,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及安装使用说明书要求对所安装设备进行检验与调试。

第十六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章检验检测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安装完毕后,总承包单位应当委托列入《深圳市“两工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情况表》中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合格后,按规定组织租赁(产权)、安装、监理、建设等单位进行验收。

验收后,填写《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验收单》,由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特种设备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总承包单位应当与检验检测单位签订委托检验检测合同,明确检验检测内容、要求、时限和责任。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报告中的检验检测结果、结论等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时,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总承包单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予发证,并不准许使用。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总承包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将特种设备的安装验收资料、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相关资料和《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统一发放《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牌》,总承包单位须将登记牌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特种设备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如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发生设备事故或停止使用半年以上需再次使用的,应当在使用前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前,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安装单位要共同对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进行联合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由相关责任人员在安全技术交底资料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信号指挥、操作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市场监督部门或住建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建立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制订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并负责制度的落实与实施;

(二)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确保设备的合法、合规及安全使用;

(三)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设备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特种设备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审核与进场设备配套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定期检验报告、设计文件等文件资料;

(五)审核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

(六)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八)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对特种设备完好状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九)督促产权单位或维保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定期检验报告、设计文件等资料;

(二)审核特种设备安装单位、总承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

(三)审核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总监签署意见并盖章,并督促总承包单位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四)对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全过程实施旁站监理,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并跟踪督促整改落实情况;

(五)检查特种设备使用情况、维护和保养情况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发现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检验检测及使用过程存在违规行为或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相关责任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情况严重的,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告。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监理等相关参建单位落实特种设备在安装、使用、拆卸过程中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并承担所建设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建设单位责任。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职责履行情况;

(二)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安全问题或事故隐患的,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落实整改;

(三)发现事故隐患或接到监理单位有关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或相关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告;

(四)针对项目特点制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交通运输局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特种设备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暂停使用特种设备并采取相应措施排除隐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工程暂停施工。

第三十二条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对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使用及检验、检测结论实施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第三方机构须具备省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质。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安装拆卸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市交通运输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为年。

原《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深交〔2015〕508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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