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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doc37页)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15-2008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RegulationforPeriodicityInspectionofLiftingAppliances

(二次修订版2011年1月1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8年8月7日

 

前言

2007年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起草任务书。

2007年3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起草组,在上海市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草案。

2007年8月,中国特检院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2007年9月29日,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7〕44号文征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7年11月,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7年12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8年8月7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明确规定了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的目的、性质、适用范围、检验周期、检验条件、仪器设备、检验项目、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果的判定原则,以指导和规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俞中建梅水麟李 鸣吴峰崎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尚洪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董尚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葛翔

江苏省无锡市特种设备检验分院孙小伟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赵鹏华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佛山分院李 松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丁家宝

洛阳市特种设备检验所郭鹏伟翟 让

河南省新乡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宋耀国

北京华电万方管理体系认证中心杨清泉

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检中心杨春平

安徽叉车集团公司凌忠社

郑州铁路局特检所雷庆秋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1)

附件A

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6)

附件B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不适用于叉车)……………(8)

附件C

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22)

附件D

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报告………………………………………………(24)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以下简称自检)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本规则的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是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第五条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每2年1次;

(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时必须进行。

检验过程中,对...作业环境特殊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注1:

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检、首检、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下次定检日期不因本周期内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检验而变动)。

第六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进行。

第七条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

使用单位对维保和自检的工作质量负责,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制订包括检验程序、检验项目(含内容,下

同)、检验方法和要求、检验记录等在内的检验方案(检验作业指导书),用于指导具体的检验工作。

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

检验程序至少包括检验前准备、现场检验、缺陷处理、检验结果汇总、结论判定和出具检验报告等。

本规则设定的检验项目,如果不能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性能要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检验项目。

...。

增加的检验项目应当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第十条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自检。

对自检不合格的项目安排维保、修理。

自检、维保、修理应当作出记录或者取得专业维保、修理单位的证明。

自检记录和维保、修理证明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一)准备起重机械上次的检验报告、维保和自检记录等使用记录,以及检验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料;

(二)拆卸需要拆卸才能进行检验的零部件、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拆除受检部位妨碍检验的部件或者其他物品;

(三)将起重机械主要受力部件、主要焊缝,严重腐蚀部位,以及检验人员指定部位和部件清理干净,露出金属表面;

(四)需要登高进行检验(高于地面或固定平面2m以上)的部位,采取可靠安全的登高措施;

(五)满足检验和安全需要的安全照明、工作电源,以及必要的检验辅助工具或者器械;

(六)需要固定后方可进行检验的可转动部件(包括可动结构),固定牢靠;

(七)需要进行载荷试验的,配备满足载荷试验所规定重量和相应型式的试验载荷;

(八)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检验要求,没有影响检验的物品、设施,并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九)需要进行现场射线检测时,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

(十)防爆设备现场,具有良好的通风,确保环境空气中的爆炸性气体或者可燃性粉尘物质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相应规定;

(十一)落实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进行首检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除应当按照第十一条的第

(二)至第

(十一)项的规定进行准备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产品技术文件,包括设计文件【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气动)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等;

(二)制造许可证或者型式试验备案许可证明;

(三)产品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实施监督检验的)。

(四)施工单位的安装许可证、安装告知书(适用于在使用现场安装,并且不实施安装监检,但是需要安装许可资质的)。

上述证明资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制造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检验机构接到使用单位定期检验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至少两名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

第十四条对于使用时间超过15年以上、处于严重腐蚀环境(如海边、潮湿地区等)或者强风区域、使用频率高的大型起重机械,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增加其他检验手段,必要时根据大型起重机械实际安全状况和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水平能力,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五条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现场安全监护。

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应当认真执行使用单位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规定,配备和穿戴检验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确保检验工作安全。

检验人员到达检验现场,应当首先确认使用单位的检验准备工作。

对于检验前准备工作不足,实施检验不能得出完整结论、需要在现场等待较长的检验准备时间、现场不具备安全检验条件、开展检验可能危及检验人员或者他人安全和健康的,经请示检验机构同意,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但是必须书面向使用单位说明原因,并且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

第十六条检验用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纳入计量检定范围的,应当依法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在易燃、易爆、绝缘等场所检验,使用的设备仪器、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应当符合现场环境的要求。

第十七条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记录。

有具体数据要求的定量项目,记录实际测量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用文字描述检验结果;需要另列表格或者附图的,另列表或者附图;对于无损检测和应力测试,应当在记录上进行准确定位。

检验记录必须具有可追溯性。

注2:

检验记录应当按照实际检验的起重机械进行编制,如果记录上的编制项目在实际检验中不存在,必须在记录中填写为“无此项”。

第十八条检验结果判定原则如下:

(一)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综合判定为合格;

(二)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现场检验工作结束,检验人员应当当场向使用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C,以下简称检验意见书,分

(1)和

(2)两种】,并且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人员签字。

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合格的,...出具检验意见书

(1);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意见书

(2),提出整改要求。

使用单位整改完成后,应当及时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的具体项目和方式由检验机构根据整改项目及其影响决定。

设备进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Q7016)相关要求进行监检。

第二十条检验机构在检验(包括复检)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报告》(见附件D,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应当经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第二十一条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分为“合格”、“复检合格”、“不合格”、“复检不合格”4种。

其填写的条件如下:

(一)综合判定为“合格”的,检验结论为“合格”。

(二)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但是复检结果满足要求的,检验结论为“复检合格”;

(三)不满足本条以上两项条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检验报告中有具体数据要求的定量项目,应当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际测量或者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

“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第二十三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检验工作情况。

定期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将其检验情况书面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

第二十四条定期检验或者首检合格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使用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标志,使用单位应当张贴在规定位置。

第二十五条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将以下检验资料汇总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一)检验记录;

(二)检验报告;

(三)检验意见书;

(四)其他与检验工作相关的资料。

首检资料长期保存。

第二十六条使用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当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的15日内书面向检验机构提出申诉意见;对申诉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使用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受理机关对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吊运熔融非金属物料和炽热固态金属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参照本规则对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296号)、2002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21号)同时作废。

附件A

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表

序号

设备类别(类型)

设备品种(型式)

设备基本代码

1

流动式起重机

轮胎起重机

4410

2

履带起重机

4420

3

全路面起重机

4430

4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

4440

5

集装箱侧面吊运起重机

4450

6

集装箱跨运车

4460

7

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4470

8

汽车起重机

4480

9

随车起重机

4490

10

铁路起重机

蒸汽铁路起重机

4610

11

内燃铁路起重机

4620

12

电力铁路起重机

4630

13

门座起重机

港口台架起重机

4750

14

液压折臂起重机

4770

15

升降机

电站提滑模装置

4840

16

简易升降机

4870

17

升降作业平台

4880

18

高空作业车

4890

19

旋臂式起重机

柱式旋臂式起重机

4B10

20

壁式旋臂式起重机

4B20

21

平衡臂式起重机

4B30

22

轻小型起重设备

输变电施工用抱杆

4C10

23

电站牵引设备

4C20

24

钢丝绳电动葫芦

4CB0

25

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

4CC0

26

环链电动葫芦

4CD0

27

气动葫芦

4CE0

28

防爆气动葫芦

4CF0

29

带式电动葫芦

4CG0

注A-1:

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下列起重机械实施首检:

(1)固定式,指无运行机构,固定使用的;

(2)单轨小车式,指主梁固定,具有运行机构,以单轨下翼缘作为运行轨道的;

(3)双梁小车式,指主梁固定,由一台固定式电动葫芦和一双轨型电动小车架组成,该葫芦小车沿双梁桥架上两条轨道运行的;

(4)单主梁角形小车式,指主梁固定,由一台固定式电动葫芦和一角形电动小车架组成的,该小车沿安装在单主梁桥架上两条轨道运行。

注A-2:

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按照门式起重机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并出具首检报告。

注A-3:

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起重机、装卸桥(特指岸边抓斗卸船机)不进行安装监检,按首检要求实施;如果不是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仍然进行安装监检,并出具监检证书。

是否是整机滚装形式出厂,应当在产品质量证明书和制造监检证书中注明。

附件B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

B1技术文件审查(不适用于首检)

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审查上次...检验报告,以及使用单位使用记录(包括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自检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是否齐全,并且是否存档保管。

...

注B-1:

对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自检记录,审查是否按照《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Q5001)的和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的要求进行,发现问题是否进行了处理。

B2作业环境和外观检查

检查起重机械的作业环境和起重机械外观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起重机械明显部位标注的额定起重量标志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清晰,符合规定;

(2)起重机械运动部分与建筑物、设施、输电线的安全距离符合相应标准,总高大于30m的室外起重机,在周围无高于起重机顶尖的建筑物等设施,有可能相碰或者有可能成为飞机起落飞行的危险障碍时,应当设置红色障碍灯,并且有效,障碍灯的电源不得受起重机停机影响而断电;

(3)防爆起重机上的安全保护装置、电气元件、照明器材等需要采用符合防爆要求的,不低于整机防爆级别和温度组别。

注B-2:

以下各个检验内容中所指的检查,对检查方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为宏观检查。

B3司机室检查

对于设置司机室的起重机械,应当检查司机室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

(1)司机室配有灭火器和绝缘地板,各操作装置标志完好、醒目;...

(2)司机室的固定连接牢固,无明显缺陷,在露天工作设置防风、防雨、防晒等防护装置。

B4金属结构检验

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吊具横梁等)无明显塑性变形;

(2)金属结构的连接焊缝无明显可见的焊接缺陷,螺栓和销轴等连接无松动,无缺件、损坏等缺陷;

(3)箱型起重臂(伸缩式)侧向单面调整间隙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必要时进行测量。

B5轨道检查

检查起重机械大车、小车轨道是否未出现明显松动,是否无影响其安全运行的明显缺陷。

B6主要零部件检查

B6.1总的要求

对各类起重机械的主要零部件(包括吊具、钢丝绳、滑轮、开式齿轮、车轮、卷筒、环链等),除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检查是否磨损、变形、缺损,并且判断是否达到报废要求外,对吊具、钢丝绳、滑轮、导绳器还应当检查是否满足本规则B6.2~B6.5的要求。

B6.2吊具

(1)电磁吸盘、抓斗、吊具横梁等吊具悬挂牢固可靠(适用于固定使用的);

(2)吊钩应当设置防脱钩装置(司索人员无法靠近吊钩的除外),并且有效。

(3)吊钩不应当焊补,铸造起重机钩口防磨保护鞍座完整。

(4)防爆起重机防爆级别IIC级时,吊钩应采取能防止吊钩因撞击或摩擦而产生危险火花的措施。

B6.3钢丝绳

B6.3.1钢丝绳配置

(1)起重机械采用的钢丝绳与滑轮和卷筒匹配符合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

(2)吊运炽热和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钢丝绳选用了适用于高温场合的钢丝绳,必要时检查其生产许可证;

(3)防爆起重机应当有防止钢丝绳脱槽的无火花材料制造的装置。

B6.3.2钢丝绳固定

钢丝绳绳端固定牢固、可靠,压板固定时的压板不少于2个(电动葫芦不少于3个),除固定钢丝绳的圈数外,卷筒上至少保留2圈钢丝绳作为安全圈(多层卷绕安全圈为3圈);卷筒上的绳端固定装置有防松或者自紧的性能;用金属压制接头固定时,接头无裂纹;用楔块固定时,楔套无裂纹,楔块无松动;用绳卡固定时,绳卡安装正确,绳卡数满足表B-1的要求。

表B-1绳卡数

钢丝绳直径(mm)

≤19

19-32

32-38

38-44

44-60

绳卡数量(个)

3

4

5

6

7

注B-3:

绳卡压板应当在钢丝绳长头一边,绳卡间距不应当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B6.3.3用于特殊场合的钢丝绳的报废

用于特殊场合的钢丝绳,使用中产生以下情况时,应当予以报废:

(1)吊运炽热金属、熔融金属或者危险品的起重机械用钢丝绳的报废断丝数达到按照GB/T5972-2006《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所规定的钢丝绳断丝数的一半(包括钢丝绳表面腐蚀进行的折减);

(2)防爆型起重机钢丝绳有断丝。

B6.4滑轮

铸造起重机不得使用铸铁滑轮。

B6.5导绳器

配备有导绳装置的卷筒在整个工作范围内有效排绳,无卡阻现象。

B7电气与控制系统检查

B7.1电气设备与控制功能

(1)检查电气设备与控制以及升降机(指升降作业平台,简易升降机)的操纵机构功能是否有效;

(2)检查防爆型、绝缘型、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电气设备及其元器件是否与工作环境的高温、防爆、绝缘等级相适应,并且有防护措施。

B7.2电气线路对地绝缘电阻

按被检设备的电压等级确定检验方法。

额定电压不大于500V时,断开电源,人为使起重机械上的接触器、开关全部处于闭合状态,使起重机械电气线路全部导通,将500V兆欧表L端接于电气线路,E端接于起重机械金属结构或者接地极上,测量绝缘电阻值;也可以采用分段测量的方法。

测量时应当将容易击穿的电子元件短接。

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额定电压不大于500V时,一般环境中不低于0.8MΩ,潮湿环境中不低于0.4MΩ;

(2)绝缘起重机械,对电气线路对地、吊钩与滑轮、起升机构与小车架、小车架与大车的绝缘值进行测试,其值均不低于1MΩ。

B7.3起重机械接地

B7.3.1电气设备接地

(1)检查用整体金属结构做接地干线时,金属结构的连接有非焊接处,是否采用另设接地干线或者跨接线的处理;

(2)检查起重机械上所有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变压器铁芯及其金属隔离层、穿线金属管槽、电缆金属护层等是否与金属结构间有可靠的接地连接。

B7.3.2金属结构接地

采用整体金属结构做接地干线时,整体金属结构与供电电源保护接地线应当可靠连接。

不采用整体金属结构做接地干线时,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当直接与供电电源保护接地线连接。

检查接地型式,用接地电阻测量仪测量起重机械接地电阻。

测量重复接地电阻时,应当把零线从接地装置上断开。

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采用TN接地系统时,零线重复接地每一处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测量时把接地线从重复接地体上断开);

(2)采用TT接地系统时,起重机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电源保护接地线)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Ω或者起重机械金属结构的接地电阻与漏电保护器动作电流的乘积不大于50V;

(3)采用IT接地系统时,起重机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电源保护接地线)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B7.4总电源回路的短路保护

检查是否至少设置一级短路保护,自动断路器或者熔断器是否完好。

B7.5...失压保护

当起重机械供电电源中断后,凡涉及安全或者不宜自动开启的用电设备,均应当处于断电状态,以避免恢复供电后用电设备自动运行。

B7.6零位保护(机构运行采用按钮控制的除外)

开始运转和失压后恢复供电时,必须先将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后,该机构或者所有机构的电动机才能启动。

B7.7供电电源断错相保护

采用通电试验方法,断开供电电源任意一根相线或者将任意两相线换接。

检查有断错相保护的起重机械供电电源的断错相保护是否有效,总电源接触器是否接通。

B7.8正反向接触器故障保护

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桥式起重机的起升机构(以电动葫芦为起升机构的除外),检查是否具有正反向接触器故障保护功能,防止电动机失电而制动器仍然在通电进而导致失速发生。

B7.9电磁式起重机电磁铁电源

进行通电试验,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

(1)交流侧电源线,从总电源接触器进线端引接,能够保证起重机械内部各种原因使总电源接触器切断总电源时,起重电磁铁不断电;

(2)突然失电可能造成事故的场合,起重电磁铁设置备用电源。

B7.10按钮盘的控制电源

(1)检查便携式(含地操、遥控)按钮盘的控制电源是否是安全电压(电压不应大于50V,以下同),按钮功能是否有效,必要时用电气仪表测量其电压;

(2)检查便携式地操按钮盘的控制电缆支承绳是否有效。

B7.11照明安全电压

(1)检查起重机械的司机室、通道、电气室、机房等,其可移动式照明是否是安全电压,必要时进行测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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