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历年简答题必备法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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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历年简答题必备法条

股票的上市条件:

发行的股票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的发行股份比例为10%以上。

股本总额不少于RMB3000万元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票据金额。

简答题综合题必备法条

股东、董事、高管及公司经营篇

考点1:

关于出资形式的司法解释

1.未依法评估的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事后贬值的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登记与交付

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均为自交付之日起享有房屋权利。

考点2: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对内: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对外: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起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以及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却又不同意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形势优先购买权的,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按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驶优先购买权

强制执行转让股权

法院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有限购买权,其他股东子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应当知道,公司请求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向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PS:

有限责任公司都是先看约定,没有约定的看公司法

考点3: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就出资约定合法的情况下,二者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何面对公司的债权人?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券未清偿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可在承担了相应赔偿责任之后向实际出资人进行追索赔偿,法院予以支持

“被股东”了怎么办?

如果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4:

股东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

找监事会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侵犯公司利益:

找董事会

同上,只是找董事会

(3)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

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解释1】哪个股东有资格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1)有限责任公司:

任何一个股东均可,没有数量限制;

(2)股份有限公司: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资格。

【解释2】以谁的名义提起诉讼?

尽管是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但股东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公司的名义对被告提起诉讼。

【解释3】找董事会还是监事会?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

找监事会;

(2)“监事”侵犯公司利益:

找董事会;(3)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

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考点5:

公司的经营管理

1.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无独立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

分公司可以领取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011年简答题)

2.对外担保(2015年简答题)

(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1/2)

有限责任公司篇

考点6: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所有的监事会(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

董事会

(1)股份有限公司

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会中可以不包括职工代表。

(2)有限责任公司

只有“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才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不受1/3的限制。

考点7:

股东会会议制度

1.先约定后法定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若无约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表决权

若无约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法定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①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②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③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2015年简答题)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4)股东会的特别决议(2015年简答题)

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考点8:

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制度

董事会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

3-13人

两个以上国有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中必须有职工代表≥1人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由章程规定(股份公司:

选举、国有独资:

指定)

任期不≤3年

董事任期届满未改选或董事人数低于法定的,在新董事上任前,仍继续担任

监事会会议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人数不少于3人,规模小的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

包含职工代表≥1/3,监事会主席1人,全体监事>1/2选举产生

任期3年,每年至少开一次会,决议应当≥1/2监事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篇

考点9: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1/2)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股东大会做决议,“出席”+“表决权”+“≥2/3”

上市公司提供以下担保,“出席”+“表决权”+“>1/2”

上市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借款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考点10:

董事会

1.董事会决议方式

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浓缩:

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企业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2.损失赔偿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责

考点11;股份转让的限制

股东

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在公开发行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交所上市交易之日其1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管

自公司股票在证交所上市交易之日其1年内不得转让

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不超过1000股可以一次性转让)

董监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股份

下列情景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定期报告前30日内

2.业绩预告、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对本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股票的发行与上市篇

考点12:

公开发行新股

上市公司公开增发新股一般条件(6条)

(1)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2)盈利可持续

(3)财务状况良好

(4)最近36个月财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无重大违法行为

(5)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规定

(6)不存在公开发行证券情形

配股条件:

6+3

(1)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代销方式

公开增发条件6+3

(1)最近3年净资产收益率≥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净利润相比,按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除金融行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金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于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情形

(3)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者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考点13: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1.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

2.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价的90%

3.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36个月内不得转让

4.不得非公开发行的情形

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未清除

上市公司及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现任董事高管(不含监事)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内受到公开谴责

现任董事高管(不含监事)因犯罪被立案调查

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CPA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此报告的负面影响或设计重大重组事项消除的除外

考点14:

上市条件

经证监会核准已经公开发行

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人民币

公开发行的股份,股本总额≤4亿的,发行的股份总额需大于25%,股本总额>4亿元人民币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

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暂停上市

达不到上述要求(<3000万,公开发行比例已经<25%或超过4亿的<10%,最近3年重大违法行为或虚假记录)

连续3年亏损

终止上市

会计报告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连续3年亏损,且其后一年仍然亏损

上市公司宣告解散或破产

考点15:

短线交易

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若董事会不安上述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仍不执行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上法院起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限制

考点16:

优先股发行条件

公司发行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的50%,且抽自己呢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配股,不超过股本总额30%,发行债券,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的40%)

考点17:

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期限大于1年

发行总额≥5000万

股份公司净资产≥000万,有限责任公司≥6000万

暂停上市

连续2年亏损

未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净资产未达到法定条件(3000、6000)

重大违法行为

不按核准的用途使用

终止上市

上述5条+未改正或未消除或导致后果严重

直接破产或解散

 

考点18:

内幕交易

重大事件21条

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资计划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重大变化

上市公司债务担保重大变化

上市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行为可能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收购方案

内幕交易的界定

证劵交易内幕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自己买卖公司证券、泄露公该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考点19:

上市公司收购

一致行动人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

如无相反证据时,投资者有下列情形的,视为一致行动人

有股权控制关系

受同一主体控制

投资者的董监高在另一家投资者担任董监高

投资者参股另一家投资者,并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股票

在投资者任职的董监高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监高,其直系亲属以及配偶那边的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

上市公司董监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票

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要约收购

定义:

通过证交所,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也不得超过60日,竞争要约除外。

在承诺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要约

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的董事不得辞职

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收购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收购期间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其余仍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人完成要约收购,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的权益的股份在同一个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12个月限制

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证交所提交收购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考点1: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负责企业事务的管理

内部限制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投资人委托或被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定限制

(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4)未经投资人同一,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转让他人使用

考点2:

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企业事务

(1)参与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本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要权利或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为了本企业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考点3:

出质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有约定的除外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一致同意的,行为无效,给善意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4:

退伙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货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货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考点5:

合伙人性质转变

有限转普通,对有限和普通期间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转有限,对其作为普通期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转换后对其财产承担责任。

考点6:

法定:

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普通合伙人不得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先约定后法定

若无约定,须经一致同意:

改变合伙人名称;改变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人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用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

新合伙人入伙

合伙人身份性质转变

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兜底条款:

无约定无法定,实行一人一票,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第四章

考点1:

保险合同的履行

投保人的义务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字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期限60日的,合同效力中止。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接受保险人检查,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积极施救义务

保险人的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调查费用:

保险人承担

诉讼费用:

保险人承担

索赔时效:

人寿保险:

5年;人寿保险以外的:

2年

考点2:

保险合同变更

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即可。

①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变更生效,但未通知保险公司,对保险公司不发生效力)

②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变更后的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

3:

追索权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兑人既是付款义务人、也是被追索人。

如果承兑人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对抗汇票金额,持票人对承兑人仍可行驶追索权。

 

考点4:

背书

绝对记载事项:

背书人签章;相对记载事项:

日期;可以补记:

被背书人名称

任意禁止背书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在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若其后手贴现或者质押的,法院不予支持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在转让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考点5:

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债务人不得已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合同纠纷、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

票据债务人不得已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债务人与持票人前手存在抵消关系)而取得的票据除外

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抗辩的影响

持票人取得的票据若是无对价或不想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前手,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第五章

考点1:

合同的订立

要约条件:

内容具体确定(明码实价)、特定人所谓的意思表示(正在出售)、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要约生效:

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只要送达到要约人通常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邮箱)即为送达,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晓其内容,也不生效

撤回和撤销

撤回:

要约发生后,生效前或同事达到受要约人

撤销:

要约送达生效后,承诺前

承诺期限:

以信件做出的,自信件载明日期开始计算,未载明日期的,自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以电话、传真做出的,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计算

新要约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新要约

2.要约人因超过承诺期限不接受该承诺要约的

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非出实质性变更,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做出任何更改的

效力待定合同

【必背法条】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点2:

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

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用

解除合同: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赢得那个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考点3:

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A-B,C-A,B代位A行使债权;

行使条件

债务到期;合法;怠于;欠的是金钱;专属(基于抚养、扶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考点4:

撤销权

因债务人人放弃到期债权、无权转让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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