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WORD10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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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WORD10页

 

××集团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有效的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充分调动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不含国资委管理的集团公司领导兼职的董事长、总经理),分公司的党委书记、总经理;企业其他负责人是指列入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管理的其他班子成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经营业绩和职工收入相挂钩。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生产经营部负责制定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并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

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企业年度经营业绩指标实现值的审计确认工作。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三部分构成。

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人均资产占有额、集团公司全部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本企业全部职工年平均工资及职工人数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的基薪的确定

     基薪=基薪系数×(考核年度集团公司全部职工平均工资×30%+考核年度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70%)。

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其中:

       基薪系数=“基薪系数1”×40%+“基薪系数2”×60%

基薪系数1确定表

项目

基薪系数1

2.2

2.6

3.0

3.4

3.8

4.2

4.6

5.0

全部职工人数

200以内

200-499

500-999

1000-1499

1500-1999

2000-2499

2500-2999

3000以上

基薪系数2确定表

   说明: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考核年度前两年企业完成总产值之和+考核年度企业完成总产值)÷3

   人均资产占有额=考核年度平均总资产÷考核年度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第八条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薪按企业负责人基薪的60—80%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风险确定,应采取岗位测评、民主评议等多种方式,合理拉开差距。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金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及考核得分确定。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绩效薪金由企业根据其业绩和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原则上按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的60—90%控制上下限。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上缴货币资金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报表利润总额。

企业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

   2.上缴集团公司货币资金,包含:

总部管理费、上缴利润和合并交纳所得税三部分。

具体上缴货币资金的计算见附件1。

   3.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此考核指标视企业具体情况设定。

   

(二)分类指标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

建筑施工企业分类指标为合同签约额和企业总产值;工业、三产业企业分类指标为销售收入和货款回收率。

金融、房地产等企业的分类指标另行确定。

   第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核定。

   每年第四季度,企业负责人根据集团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生产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集团公司生产经营部。

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集团公司根据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确定。

   第十四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完成考核目标值为C级进级点。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金为0;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0至1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至1.5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5至2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2至3倍基薪之间。

   第十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如下:

   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基本分为30分。

   上缴货币资金指标基本分为40分。

   分类指标每项基本分为15分,合计为30分。

   具体考核指标计分试行办法见附件2。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基薪列入考核年度企业成本,在集团公司对本企业基薪方案批复前,企业负责人基薪暂按上年度基薪标准预发,按月支付,待批复后,再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列入清算年份企业成本,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

其中,绩效薪金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延期兑现。

延期兑现收入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结果挂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的基薪和绩效薪金、符合国家规定和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的其他货币性收入(具体见附件3),由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帐目,单独核算。

   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实行封顶制度,其年度薪酬封顶线根据企业考核年度全部职工平均人数和平均工资设定。

项目

封顶倍数(全部职工平均工资)

6倍以下

6~8倍

8~10倍

10~12倍

全部职工人数(R)

R<200

200≤R<1000

1000≤R<3000

3000≤R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的兑现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凡在考核年度内拖欠职工工资、次年1月31日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和采用贷款方式上缴货币资金的,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金按0核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每年财务会计年报决算完毕后,应将本企业考核年度有关指标实现情况报送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一式四份,具体格式见附件4)。

   第二十三条 考核年度次年4月底前,集团公司审计部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进行审计。

   集团公司生产经营部根据集团公司审计部审计确认的数据,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年度基薪和绩效薪金进行核定,并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企业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布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审核结果10个工作日内,将本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方案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复。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对有特殊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另行给予特别嘉奖。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发生岗位变更的,按任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于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在实行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过程中,超提、超发工资的,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其绩效薪金。

   (三)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除依法处理外,相应扣减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薪金和延期兑现收入。

   第二十八条 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应扣减企业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的绩效薪金和延期兑现收入。

   第二十九条 执行本办法的企业应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不断深化企业内部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得层层增加工资,不得超提、超发工资。

   第三十条 企业负责人不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以前年度缴纳的风险抵押金经审计后一次性清退。

   第三十一条 实行经济责任制考核的单位负责人基薪按照本单位工资分配办法执行,绩效薪金按照经济责任制考核情况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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