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5259664 上传时间:2023-07-02 格式:DOCX 页数:26 大小:39.3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6页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6页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6页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6页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6页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6页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6页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6页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6页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6页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6页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6页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6页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6页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6页
亲,该文档总共2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docx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docx(2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docx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篇一:

20XX年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

  20XX年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

  一、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区分理论的历史演变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起源于古罗马。

在古罗马社会初期,商品交换不发达,且多局限于部落内部进行。

对这种偶然进行的交换,交换双方当事人投入了充分的关注,采取了类似敬神般的特定仪式以期交换顺利进行,而最终实现交换的目的。

法律也侧重于对形式的保护,规定契约必须经过特定的形式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即“使法律执有制裁武器的,不是一个允约,而是附着一种庄严仪式的允约”。

最初的契约形式分为两种:

“曼兮帕蓄”方式与“耐克逊”方式。

随着契约理论的发展,这两种形式逐渐为“口头契约”、“文书契约”、“要物契约”及“诺成契约”的分类所取代。

要物契约出现于共和国末年,是通过物的交换而缔结的契约,包括消费借贷、使用借贷、寄存和质押四种类型。

这四种合同都是无偿的,即当事人缔结契约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获取经济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某种特定的关系(消费借贷、使用借贷和寄存的缔结是基于相互信赖的关系)或为了特定的目的(质押是依附于借贷合同的,是以保证借款的归还为目的)。

这种无偿性要求法律基于公平的考虑给予一方当事人以特殊的保护。

要物契约的出现是法律“第一次把道德上的考虑作为‘契约’观念的一个重大革新”。

诺成契约的出现晚于要物契约,是指通过合意而形成无须任何手续的契约。

在它诞生之初,仅适用于买卖、租赁、合伙、委托,但它摆脱了形式的束缚,“开创了契约法的新阶段,所有现代契约的概念都是从这个阶段发轫的”。

  罗马法对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为《法国民法典》所采纳。

但《法国民法典》对实践合同的规定与罗马法有所不同,是将交付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而非成立要件。

而且《法国民法典》仅规定了一种实践合同,即“本义上的寄托”。

(所谓“本义上的寄托”是指当事人一方接受他方动产进行无偿保管,并负责返还原物行为。

类似于古罗马时的寄托与中国的保管合同。

我国有些学者认为《法国民法典》中的借贷合同也是实践合同,对此笔者持相反意见,因为,《法国民法典》中并未明确规定借贷合同必须以交付作为生效要件。

)《法国民法典》将实践合同的范围缩小,仅限于寄托合同是因为在法国大革命后诞生的《法国民法典》以合同自由原则作为其指导思想,认为:

合同是当事人自己为自己制定的法律,国家不应对合同成立或生效设置过多的障碍。

这种理论为一百年以后的《德国民法典》所采纳,以崇尚抽象概念而闻名于世的《德国民法典》却彻底的抛弃了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而代之以行之有效的各项具体的规定。

5其实,抛弃区分理论的根本原因是: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日益专业化,而传统的实践合同赖以存在的“特定关系”或“特定目的”已经日益萎缩。

取而代之的是以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的专业化运作模式。

  二、混乱的“区分理论”及矛盾的合同立法

  我国许多学者为了使区分理论合理化,而致力于对实践合同的含义及存在几种实践合同等问题的研究。

但这种研究的结果却事与愿违:

理论上的争议层出不断,合同法条文矛盾辈出。

  

(一)对实践合同的定义之争

  对诺成合同的含义我国理论界的基本观点一致,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的合同。

”6而对实践合同的含义我国理论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实践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7另一种观点认为“实践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8这两种观点的不同也导致了对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中究竟有几种是实践合同的不同认识。

  笔者认为:

将实践合同中的标的物的交付视为合同成立的条件与我国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存在冲突。

依据我国的合同法,合同的订立过程是由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构成的。

当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既然合同已经在承诺生效时成立,又何以交付了标的物时才成立呢;如果将交付标的物之时作为合同成立之时,则在承诺生效之后,标的物交付之前的阶段是否有合同的存在呢?

理论上无法解决这一难题,所以笔者认为应将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的生效条件;在承诺生效之后标的物交付之前合同成立但尚未生效。

其次,“完成约定的其他给付”理论任意的扩大了实践合同的范围,使许多本来可以通过合意即生效的合同失去了法律的保护。

依据该理论,买卖合同当中的定金的交付即可被视为“完成了约定的其他给付”而由此得出的结论是买卖合同亦为实践合同,定金未交付则无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这显然是对当事人合同自由权利的一种践踏。

笔者建议将实践合同定义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

  

(二)我国合同法中有几种合同是实践合同

  由于对实践合同含义的不同理解,导致了学者对我国《合同法》有名合同中究竟有几种是实践合同的不同认识。

以下笔者将对存在争论的各种合同进行评介。

  1、赠与合同。

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立法对赠与合同没有具体规定,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可知“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财产的交付为准。

”在我国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立法者对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存在争论,最终合同法抛弃了要物性与诺成性的争论,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应前款规定。

”据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实践性与诺成性采取了两分法,将一般的赠与合同(不区分书面赠与和口头赠与,但不包括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原则上规定为诺成合同;而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

”9但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以赠与财产的移交作为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2、运输合同。

关于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学者中有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

“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但以托运单、提单代替书面运输合同的,因承运人往往需要收取货物并核查后才能签发提单或在托运单上盖章,故这类合同应为实践合同”。

10另一种观点认为:

“客运合同为实践合同,货运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11还有一种观点认为:

“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2笔者认为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

因为,第一如果认定运输合同为实践合同,则承运人在同意托运而未实际交付货物前,合同并不生效。

即使其后对托运人交付的货物不予接受和托运,也不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对托运人是极不公平的,会严重影响托运人和收货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同样,若托运人不交付货物,即使承运人已为托运作了准备,也不能追究托运人的违约责任,则会影响承运人

  的营业。

将运输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符合了现代化社会中专业化的要求,保护了托运方和承运方的共同利益。

第二,提单和客票并不是合同的标的物,而只是运输合同存在的证明,因此不能将提单和客票的交付视作运输合同生效的条件。

综上所述,运输合同应为诺成合同。

  3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被我国学者公认为实践合同。

笔者认为既然将这两类合同归为实践合同则这两类合同必然具有某种内在的共性,需要法律加以特殊的规定。

但笔者却未发现这两种合同之间的内在共性。

唯一使这两种合同与其他有名合同相区分的特征是“交付物才成立或生效”,这种共性的缺乏与特征的存在颠倒了因果关系的逻辑性。

而且,我国合同法中对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规定有所不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而《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因为将标的物的交付视为合同成立的条件与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相冲突,所以笔者建议修改我国《合同法》第367条为“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区分的意义何在

  多数观点认为区分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意义有二:

其一,两者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不同。

笔者认为: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在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上的不同是“区分论”设置的一种划分标准,不能以这种划分的标准作为划分后所具有的意义;其二,对当事人义务的规定不同:

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合同责任向缔约阶段的扩展和延伸,其与违约责任之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法定的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违反的是约定义务;其次,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而违约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有违约行为存在,除法律规定的少数免责事由外,行为人一般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再次,从责任方式上看,缔约过失责任仅有赔偿损失和返还财产两种方式,而不是像违约责任方式那样多样化。

由上述区别可以看出违约责任是比缔约过失责任涵盖性更强的责任形式。

对实践合同中违反“交付标的物”义务的当事人应追究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呢?

试举例说明:

甲乙系好友,双方于20XX年7月11日约定由甲于7月21日借给乙人民币10万元,在7月18日双方关系恶化,甲拒绝借钱给乙。

在该例中,乙可以依据合同法第42条第3款“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追究甲的缔约过失责任。

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较违约责任轻的一种责任形式,所以在这种状况下追究甲缔约过失责任与立法者设立实践合同以保护无偿的出借人的立法目的相吻合。

但如果乙在甲交付货币之前拒绝借用,甲依据合同法规定追究乙的缔约过失责任,而在这种状况下追究乙缔约过失责任明显不如追究乙违约责任更有利于保护甲的利益,这就与设立实践合同的立法目的相违背。

规定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是为了保护出借人和保管人的利益,但这种特殊的保护措施在减轻出借人和保管人的合同责任的同时也剥夺了他们获得有效的补救的权利,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理论已经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

  在我们进行学术研究时,需要将具有共性的客体进行分类和概括以方便于学术研究和更好的指导实践。

但在考察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中我们却找不到两种实践合同中内在的共性,触目所及的却是理论的纷争与矛盾的合同立法。

当一种分类赖于存在的社会土壤发生

  变化已经不适应其生存时,我们就不应再停留于对它的缝缝补补,而应勇敢的抛弃它。

  三、取消“区分理论”后具体措施

  笔者认为抛弃区分理论,首先应废除实践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石“要物性”,因为这种要物性的规定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人为障碍。

其次,在废除要物性之后应增加一些具体的措施。

我国台湾地区在1999年对民法债编部分的修正中就采取了废除实践合同要物性的措施。

14删除了原民法中第465条“使用借贷,因借用物之交付,而生效力。

”和第475条“消费借贷因金钱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而生效力。

”在废除了实践合同的要物性的同时,新法规又增加了一些具体的规定,如增订第465条规定:

“使用借贷预约成立后,预约贷与人得撤销其约定。

但预约借用人已请求履行预约而预约贷与人未即时撤销者,不在此限。

”及增订第475条规定“消费借贷之预约,其约定之消费借贷有利息或其他报偿,当事人之一方于预约成立后,成为无支付能力者,预约贷与人得撤销其预约。

消费借贷之预约,其约定之消费借贷为无报偿者,准用第465条之一之规定。

”虽然台湾民法债编的此次的修订中并未最终抛弃实践合同,但笔者认为上述修订足以说明“区分理论”的腐朽与陈旧,应废除要物性代之以具体规定。

  其实我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规定也是抛弃“区分理论”的有益尝试。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单方负有义务,受赠人单方享有权利,所以法律曾基于公平的考虑“将交付作为赠与关系成立的条件。

”又因为这种对成立条件的限制有诸多弊端,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移转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同时法律为了保护一些特殊的受赠人又在第186条第2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应前款规定。

”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我国合同法理论领域创造性的开拓。

但是,这种规定在保护特殊受赠人的利益时,禁止撤销赠与的规定又过于绝对化。

例如:

当赠予人自身经济状况恶化或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而导致生活困难时,赠予人在此时可能其自身已成为社会中需要救助的人,如果禁止他撤销赠与,则对赠予人是明显的不公平。

对此,《德国民法典》中“因生计所须的抗辩”即是可供借鉴的最佳范例。

依据该规定:

当赠与人所负担的赠与义务损害了自己身份相当的生计或者法律规定负担的抚养义务时可以拒绝履行赠与义务。

如我国合同法也采纳这项具体的规定,则法条之内容将更加详备,而对双方当事人也更加公平。

  又例如《德国民法典》在借用合同与借款合同之中都规定了“预告解约通知”制度。

该制度规定因某些事由的发生,出借人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发出预告解约通知。

在借用合同中这些事由包括“出借人因不可预知的理由自己需要使用借用物的;借用人违反合同约定使用借用物,特别是未经出借人同意将借用物交付第三人使用,或者怠于其他应尽的注意义务,致明显危及借用物;借用人死亡。

”在借款合同中,则根据发出预告解约通知的期限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利息率。

预告解约通知制度的设立一方面保护了出借人的利益,使出借人可以因特定事由的出现而终止合同;另一方面又通过“特定事由”和“利息率”两方面对出借人撤销合同加以约束,从而保护了借用人的利益。

而我国合同法却没有类似的制度,笔者建议引进这一制度以完备我国的合同立法。

  取消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是历史的选择和实践的需要,在取消区分理论之后,可以在借鉴外国具体做法的基础上,对我国合同法中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增加一些具体内容,以实现对双方当事人利益保护的均衡和实现公平的立法意图。

  篇二: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将实践合同中的标的物的交付视为合同成立的条件与我国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存在冲突。

依据我国的合同法,合同的订立过程是由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构成的。

当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既然合同已经在承诺生效时成立,又何以交付了标的物时才成立呢;如果将交付标的物之时作为合同成立之时,则在承诺生效之后,标的物交付之前的阶段是否有合同的存在呢?

理论上无法解决这一难题,所以笔者认为应将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的生效条件;在承诺生效之后标的物交付之前合同成立但尚未生效。

其次,“完成约定的其他给付”理论任意的扩大了实践合同的范围,使许多本来可以通过合意即生效的合同失去了法律的保护。

依据该理论,买卖合同当中的定金的交付即可被视为“完成了约定的其他给付”而由此得出的结论是买卖合同亦为实践合同,定金未交付则无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这显然是对当事人合同自由权利的一种践踏。

笔者建议将实践合同定义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

  篇三:

基本买卖合同

  篇一:

基本交易合同书

  基本交易合同书

  质量保证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确保产品质量,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利益,本着对产品质量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共识,作为甲乙双方之间的买卖交易的基本事项,适用于甲乙双方之间签订的每个交易合同(订单形式,以下简称“个别合同”),甲乙双方应遵守并诚实履行基本合同和个别合同。

  1、甲方向乙方购买产品时,由甲方以传真件的方式或邮件形式传给乙方,乙方收到后在三天内确认并回传给甲方,作为个别合同。

  2、甲方根据次月的生产计划编制次月的加工送货排程,并提前三十天发出下一个月的订单,提前四十五天发预告给乙方,乙方按照甲方的计划如期纳入到甲方,确保甲方的正常生产。

  3、产品外观品质及内在质量按图纸和封样件为准,甲方将严格按品质要求和封样件为标准来进行验收,如检验结果不良率超过%时,甲方将以书面形式或电话通知乙方,乙方根据实际情况选别或退货。

乙方必须积极对应,确保甲方的按时出货。

  4、产品包装:

乙方提供的产品,除内在质量必须达标外,外观包装必须统一,以便甲方在用完产品后统一堆放属乙方的空包装,使其正常回收。

5、乙方在加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有关不含有害化学物质的要求去做,乙方必须每年将加工产品送到sgs进行检测,其结果(报告)提交甲方,由甲方存档备案,同时向甲方保证其加工的产品,有害化学物质的含量不会超标,假如超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6、产品付款:

在每个月25日交货结束后,经双方对账确认无误后签字,并开具货款发票,按订单月月结60天付款(电汇或转帐)。

  7、争议的解决:

双方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合同法》的程序向法院起诉。

  8、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即:

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5月31日。

以上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未尽事宜,双方协商成文,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篇二:

交易基本合同_

  甲方:

乙方:

贸易基本契约

  (以下称为“甲方”)与(以下称“乙方”)就购买部件,部品(以下称“订货品”)签订如下基本契约。

  第1条基本原则

  甲方与乙方的交易是在尊重相互利益,共存共荣为基础,以相互信赖,诚实为原则下进行。

  第2条基本契约与个别契约

  1.基本契约所规定的内容只要没有特别约束,本基本契约有效适用于甲乙双方协议并制定的各项合同。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此项基本契约以及个别契约。

2.甲方及乙方在个别合同的制定中可离开此基本合同的部分适用条款,而且还可制定有别于此基本契约的事项。

此时个别契约的制定条款优先于基本契约。

  第3条个别契约的成立

  1.当甲方在和乙方签定的个别契约为根据发出定单或者发出相当于订货单的材料(以下称“订货单”)提交给乙方时,且乙方对此申请发出定货申请书的情况下,此项个别契约成立。

  2.乙方从甲方处接到订货单后在5天营业日内无任何特别提议时,则在上述5天营业日期间

  成立个别契约。

  第4条更改个别合同

  产生需更修改个别契约内容时,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可以更改。

  第5条定货

  根据个别合同定货,原则上是每月定货,而交付数量、客户定货到收货的时间则另作决定。

甲方预先告知乙方甲方的购买计划,并提供必要的情报。

  第6条交易单价

  交易单价原则上是由甲方在订货之前提出,再根据乙方提出的报价单,甲乙双方共同协议决定。

另外,交易通货币基本上是用“人民币”进行,具体条件另行规定在支付条件当中。

  第7条原材料的指定甲方可对乙方指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生产厂家以及所需部件,部品的购买处。

乙根据甲的环境规定保证在原材料、部品、半成品中不使用环境禁止物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8条原材料等的支付和管理

  1.甲方根据情况有必要给乙方提供原材料.零件.半制成品等(以下称为支付品)。

支付品分有偿和无偿,有偿支付品的对价由甲方制定。

2.有偿支付品的所有权在乙方支付费用之前由甲方保留,无偿支付的所有权由甲方所有。

  3.乙方接受支付品时,要及时检查,发现有瑕疵以及数量不足时应立即通知甲方,接受其指示。

  4.乙方要自始至终地妥善保管好支付品,在甲方制定的目的以外不能使用,不许转让或做其他处理。

还有,乙方要按甲方要求在甲方指定日期,报告现在的盘点状况。

  5.甲方可以实地调查乙方所管理的支付品的库存状况。

  6.订货品生产完毕或终止,或甲方要求归还时,乙方要尽快归还甲方所发给的支付品,有关归还时出现的各种经费由甲方负担。

乙方根据这个基本合同以及个别合同,为了甲方订货品制造.加工支付品时,甲方要支付给乙方有关的加工经费。

但是因乙方责任出现归还订货品,又或者终止生产时,归还所需经费由乙方负担。

  第9条交货

  1.乙方应在订货单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则,把货品交到甲方所指定的场所。

2.乙方应遵守订货单中所记载的交货日期.数量等要求,努力做到不防碍甲方的生产计划.销售计划。

  3.甲方在托付乙方之后,因甲方有于不得已的事由,要变更交货期.数量时,根据第4条的规定,甲方要及时通知乙方变更事项,而乙方则需努力调整以应其变,而且把相关对策报告给甲方。

  4.即使有第一和第二项的规定作为前提,但是在乙方认为不能履行订单上的交货日期和数量时,要立即通知甲方。

  5.每次乙方交货时,甲方应提供有关已履行交货义务证明的有关书面材料。

  第10条品质保证

  1.甲乙双方就关于乙方的品质保证的问题上,原则上应另缔结有关品质保证的协议。

而乙方应以品质保证协议为准则,保证甲方所订货物的质量。

2.乙方交付给甲方的订货品的品质上,应保证甲方所指定的式样或符合甲方所承认的式样。

对于那些交付品,要附加乙方的检查成绩报告单。

  第11条收货检查

  1.甲方按本契约第十条第2项验证乙方在纳入订货品后3天内检查判断是否合格及接纳,并通知乙方。

  2.甲方在收货之前,可在乙方的工厂内实施收货检查。

  3.在甲方判断在有必要时,乙方已交货,甲方已接纳以后,再抽样进行收货检查,需甲乙双

  方同时在场。

  4.甲方负责将乙方纳入的货品的收货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乙方。

而且在甲方通知乙方检查结果的3天期限为止,甲方无任何特别通知的话,该货物就可被认定为合格品。

  第12条提交

  订购货接受检查并被认定为合格时,收货就算成立,其所有权从此时由乙方转为甲方。

但在交货前,通过了甲方检查而且合格的订购货物,在乙方交付于甲方指定的地点时,作为提交物,其所有权在此时从乙方转为甲方。

  第13条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1.甲方在收货检查时发现订货品不合格时,甲方立即将消息通知给乙方,和乙方商量对策,乙方需立即将那些不良品的代替品交付甲方,回收不合格的商品。

  2.即使是收货检查合格的订货品,在甲方的加工、组装、出货的途中发生或者被判明为品质不良时,甲方要立即将此情况通知乙方及与乙方协商对策。

品质不良明确是乙方责任时,应由乙方担负品质保证的责任;品质不良明确是甲方的责任时就不是这样了。

而在分不清质量不合格是甲乙谁方时,双方可在协商的基础上作出适当处理。

  3.⑴甲方在收货检查中发现不合格产品,但经甲方处理可以使用、且急需使用此产品时,次批可作为特殊采用品进行降价处理,可以接受。

⑵关于前项决定的降价额,在甲乙的协议基础上决定。

  第14条支付

  1.在甲方在乙方下达订购单时,甲方需向乙方支付预付款。

  第15条抵消

  1.当甲方拥有对乙方的有偿支付的货款等的债权时,就能抵消甲方对乙方保有的订货品的货款等的债务和有关债权。

  2.对于前项的抵消,相关抵消额是根据甲方的明细通知,双方可省略领款单的交换。

  第16条图纸.方法书.样本等的管理

  1.乙方从甲方贷给的图纸方法书.样本等应该妥善管理,不能泄露给他人或利

  用。

2.订货品的生产完成,终止或是甲提出退还要求时,乙方从甲方贷与的图纸.方法书.样本等要迅速归还.归还时所需各种经费由甲方负担.但是如果是乙方的责任引起的事由合同终止的时,归还所需经费由乙方负担。

  第17条机械.工具.冶具.金型等贷与品管理

  1.在甲方借给乙方机械.工具.冶具.金型等(以下称借出品)情况时,不管是有偿或无偿,甲乙双方要另外缔结借出品合同。

  2.不管是有偿或者是无偿,乙方应对借出品作出妥善管理,要避免与其他物品混同.要采取借用品的甲方所有权明了的适当措施,同时要派适当人选进行管理。

且借用品所需各种经费由乙方负担。

  3.在没有甲方的书面承诺的前提下,乙方不能随意改变贷与品的原状,而且不能使用于甲方规定的目的之外。

  4.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经济市场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