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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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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

 

第1章、民法概述

概念、特征、调整对象、效力适用范围

第2章、民法基本原则

概述、特征、功能、内容、适用原则

第3章、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特征、要素、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第4章、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住所、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第5章、法人

概念、特征、法人分类、法定代表人、法人分立、法人合并

第六章、其他组织

概念、种类、特征、成立条件、合伙、普通合伙、特殊合伙、有限合伙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概念、特征、种类

第8章、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特征、分类、构成要件、意思表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第9章、代理

特征、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分类、代理权、滥用代理权的构成、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第10章、时效与期限

时效因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期限、期日、期间

第1章民法概述

民法:

指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

民法特征:

1、主体平等性

2、客体广泛性

3、民事内容对等性

4、民事行为任意性

民事主体平等表现:

1、表示意志的平等性

2、权利义务的平等性

3、法律后果的平等性

民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

财产关系:

指具有归属、利用和流转内容的财产关系,而非指生产、分配调控等内容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1、房屋等有形财产

2、知识产权

3、承包权等权利性财产

民法对人身关系的调整

人身关系:

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有人身属性,以人身利益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属性的人格权与身份权的总称。

人身关系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4、以民事方法得到保护。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

指具有民事权利义务资格者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应受民法保护的权利。

人格权包括: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

肖像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贞操权、信用权、

主体不同

限制不同

转让性不同

保护不同

姓名权

个人

无限制

无转让性

受精神损害制度保护

名称权

组织

受登记限制

有转让性

不受

人格权特征:

产生自然性,自然人人格随其诞生而自然产生。

需要绝对性,若无民事人格权,民事主体就无法生存。

存在平等性,只要有民事人格权,皆为平等。

存续无限性,存续于其生存的始终。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属于物质性人格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属于精神性人格权

身份权:

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资格所依法享有的身份利益之权利。

身份权包括:

荣誉权、配偶权、亲权、监护权、亲属权、知识产权法上的各种身份权。

产生方式

可剥夺性

性质

荣誉权

通过程序产生

可剥夺

身份权

名誉权

自然产生

不可剥夺

人格权

身份权特征:

产生的前提性、存在的隶属性、财产内容的间接性。

民法只调整具有国家强制意义上的人身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效力的适用范围:

从人、时间、地点和事项角度。

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原则:

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为补充。

民法对时间的适用原则:

民法公布生效或公布一段时间后生效

新法废旧法

旧法与新法抵触

宣布失效

我国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

即新颁布施行的民事法律只适用于该法律生效后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对地点的适用范围原则:

我国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驻外使馆、在我国领海外航行的船舶与领空外的飞行器等进行的民事活动,适用我国法律。

 

第2章、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

对民法所调整对象的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是制定、解释、研究民法的共同准则。

特征:

非规范性、相对确定性、强制性

功能:

立法指导、行为准则、民法解释的补充依据

内容:

1、平等原则:

民事活动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不能意志强加的原则。

主体人格、法律地位、合理、补救的平等

2、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依法按照自己意志自由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则。

意思表示、行为自由;自己行为自己负责

3、公平合理原则:

民事活动及其后果都要公平合理的原则。

权利义务对等、等价有偿、补救合理、责任公平、纠纷衡平

4、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活动要诚实守信,善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原则。

不隐瞒、履行义务、不乘人之危、执行善后义务

5、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活动的内容与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行使背离或超越界线的权利以防他人合法权益受害的原则。

行使权利的时间、场合、程度、方式是否妥当

民法的适用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实在法优于习惯法

 

第3章、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特征:

1、是一种法律关系

2、是自愿设立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主体:

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客体: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格利益

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所负担的义务。

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权利:

民事主体依自行或他行而能够得益的取得权利的资格。

特征:

民事权利由法律赋予

其目的是为了获取某种民事利益

行使方法为自行或他行

支配权:

具有支配性和排他性的权利。

请求权:

权利人基于原权或派生权而请求相对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形成权:

以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发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抗辩权:

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行使权利的限制:

1、违背公序良俗的权利行使。

2、违背经济效益的权利行使。

3、丧失公平合理的权利行使。

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一般通过私力救济和公立救济两大途径得到保护

法律提倡尽量通过公力救济保护民事权利,只有在不得已情况下才允许适当采取合法私力救济的手段。

民事义务:

指法律直接规定或民事主体自行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拘束,即不问民事主体意思如何,都应履行并不得随意变更或免除。

特征:

法定或者意定

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责任:

民事主体在违反了法定或约定的第一性义务后所承担的不利性法律后果。

特征:

1、是一种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责任

2、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3、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为目的

4、由当事人早法律允许范围协商

民事责任承担形式:

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4章、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地位或资格。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出生时间:

一般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以医院的出生证明为准,参考其他证明,医院证明证据力最强。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死亡人在同一事件中的死亡无法确定其先后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2、各自都有继承人的,若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3、若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而彼此不发生继承,由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植物人不能算死亡,享有继承权,可以通过其法定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对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利益予以保护。

民事行为能力:

以民事主体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限制

能力始终不同

民事权利能力

没有限制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

在年龄、智力等方面有限制

始于有意思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条件

行为效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达到一定年龄且精神状态正常,能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

1、年满18周岁,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

2、2、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不会因为主体欠缺行为能力而产生瑕疵。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即从事的民事行为与行为人的年龄与智力水平相适应。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纯获利益行为有效

2、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合同行为效力待定

4、超出行为能力范围的单方行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纯获利益有效

2、简单民事生活行为一般有效

3、除以上两种行为外,其余均无效。

 

监护:

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管和保护的制度。

特征:

1、监护对象特定

2、监护主体必须有资格

目的:

1、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2、保护他人和社会利益。

监护种类

 

未成年人的监护

法定监护人

1、父母首先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2、父母丧失监护资格时,由第二顺位法定监护,祖父母、外祖父母或第三顺位法定监护人,兄、姐担任监护人。

3、没有法定监护人时,父母所在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由其他亲属自愿担任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

1、遇争当或推脱担任监护人时,可以相互协议,协议不成,可由有关组织指定。

2、未经有关机关指定而直接向法院起诉,则不予受理。

委托监护人

监护人变更条件

1、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2、监护人不履行或侵害被监护人利益

3、有利于被监护人前提下,可协商变更,且无顺位,

民政部门为无条件监护人

 

精神病人的监护

监护人范围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朋

其他

没有上述监护人时,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单位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数量

监护人可以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位中的多个。

其他亲朋担任监护人条件

1、本人愿意担任

2、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单位同意

监护人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

2、照顾被监护人,不得虐待

3、教育被监护人

4、保护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5、代理被监护人,需要法定监护人同意

6、承担监护责任

监护终止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行为能力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

3、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4、违反监护职责

5、自愿辞去监护

住所

自然人住所:

指自然人长期居住的地点,是自然人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的中心地。

我国公民一人只能有一处住所。

一般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居所:

自然人为特殊目的而暂时居住的处所。

住所分类:

法定住所、意定住所、拟定住所

含义

目的

条件

程序

法律后果

撤销条件

 

宣告失踪

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而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

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和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1、要存在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法律事实

2、须具备下落不明持续状态达到法定期间。

时间为满2年,战争为结束后满2年,起算点一般为失踪人音讯消失的次日,战争为结束的次日。

1、利害关系人申请,且没有申请顺序。

2、法院受理宣告

3、公告期为3个月。

失踪人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在,被宣告失踪者设置财产代管人。

1、被宣告失踪的本人重新出现。

2、他人确知失踪人的下落。

 

 

宣告死亡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时,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而由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结束失踪人的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的不确定状态。

1、存在下落不明的事实。

2、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期限。

1、申请,有顺位先后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其他

2、受理

3、宣告

1、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死亡前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消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4、个人合法财产开始继承

 

1、收养关系仍有效

2、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设置目的

设置基础

保护重点

解决的问题不同

是否有顺位

宣告失踪

结束财产关系不确定状态

失踪人尚生存

保护失踪人利益

只解决财产关系不确定状态

宣告失踪没有顺位

宣告死亡

结束财产关系包括人身关系不确定状态

失踪人不生存

保护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

解决人身、财产关系不确定状态

宣告死亡有顺位

 

第五章、法人

法人: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

1、独立人格:

不以成员个人或联合名义参加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而非个人名义。

2、独立财产:

法人成立,财产属于法人所有,而非出资人所有。

3、独立责任:

有限责任

法人分类:

我国法人分类

企业法人

以盈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机关法人

根据行使公权力之需要而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国家机关。

1、机关代表国家从事行政工作,与社会组织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2、机关从事商品经济活动时,与其他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3、民事活动经费来自财政拨款。

4、不需要登记,依照行政命令直接成立。

事业单位法人

用国有或私有财产举办的,从事文教等公益事业的法人。

活动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或私人投资。

社会团体法人

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并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意愿,而按照其章程进行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

1、法人或自然人自愿结合而成。

2、各成员参加管理工作。

3、须制定章程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

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自然人和法人行为能力的区别

自然人

法人

产生时间

有意识能力

成立

限制不同

受到精神智力和精神状况的限制

经营范围、性质

实现方式

通过自己实现

法人机关

法定代表人: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资格:

1、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须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业务知识。

3、须不存在犯罪前科。

4、须不能兼任其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分立:

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

有创设、存续两种方式。

法人合并:

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

 

第6章、其他组织

概念: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体。

种类:

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非法人经营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非法人公益团体

特征:

1、是一种稳定社会组织体

   2、有一定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组织财产和成员财产负无限连带责任)

成立条件:

1、须依法成立

     2、须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3、须有自己一定资产

     4、应有组织代表人或管理人

合伙:

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出资,共同从业的社会组织体。

普通合伙:

指合伙组织全体成员对外债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

普通合伙财产的性质为共有财产。

当同时存在合伙组织债务与合伙个人债务时,

合伙个人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组织债权人而从合伙个人债务人的财产中得到清偿。

合伙组织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个人债权人而从合伙组织财产中得到清偿。

特殊合伙:

指在特殊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合伙。

有限合伙:

指由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和无限责任的合伙人联合组成的合伙。

 

第7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概念:

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特征:

利害性、客观性、法定性

种类:

物、智力成果、行为、权利、人身利益

概念

特征

分类

 

独立于主体之外,能为民事主体所支配并能满足民事主体一定需要的物质客体。

1、具有法律属性

2、须能脱离人身

3、须能满足主体某种需要

4、须可控

5、须有价值

6、不限于有体物,无体物也可成为民法上的物。

1、动产和不动产

2、种类物和特定物

3、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4、消耗物和非消耗物

5、单一物、合成物和集合物

6、流通物和限制、禁止流通物

7、有主物和无主物

8、主物和从物

9、原物和孳息

10、附和物、混合物和加工物

 

智力成果

民事主体通过智力劳动而创造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成果

1、创造性

2、无体性

3、公开性

1、专利权成果

2、发现权成果

3、商标权成果

4、著作权成果

 

行为

指体现一定经济利益或某种实际效益的人为活动。

1、须为民事主体所为

2、须为实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而为

3、须是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所承担的民事义务的直接体现

 

特殊权利

民事主体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客体性权利

1、须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性

2、须具有非人身财产性

3、须具有财产转让性

4、须具有行使之期待性

5、须具有相对无形性

1、承包经营权

2、不动产收益权

3、继受建设用地使用权

4、遗产或遗赠物收取权

5、权利质权

6、应收账款权

 

人身利益

民事主体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

1、人身利益是与民事主体的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

2、人身利益包括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3、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4、人身利益的享有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人身利益内容:

1、人格利益

2、身份权利

3、其他特殊利益的种类

胎儿利益

死者生前利益

相邻利益

 

第8章、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指能够按照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设立、变更、终止相互间平等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是引起法律行为变动的最重要的法律事实。

特征:

1、是发生民法效果的行为

2、以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

3、基于平等主体自愿意志而为的行为

4、在内容和形式上具有合法性

分类:

按主体和意思表示方向的不同

单方行为

无须他人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生效

如:

授权、解除、免除

抛弃行为、遗嘱行为

双方行为

内容相同方向相反

如:

合同,需要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共同行为

意思表示方向相同

如:

订立合伙协议、采用多数决定原则

按是否需要支付对价

有偿行为

无偿行为

按是否需要标的物的交付

要物行为

除意思表示,还需标的物的交付

主要的要物合同:

动产质押、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

不要物行为

只需意思表示,不虚标的物的交付

按是否需要特定形式

要式行为

一般要式和特殊要式

没有采取一般要式的,合同不成了,没有采取特殊要式的,合同不生效。

不要式行为

按行为与原因的关系

有因行为

无因行为

按行为的效果

处分行为

物权行为

负担行为

债权行为

 

法律效力

对标的是否特定

对行为人是否有处分权的要求

法律行为是否公示

处分行为

直接完成权利转移

处分行为生效以前,客体必须确定

行为人从事处分行为时,处分人必须具有处分权

一般要求依法公示

负担行为

主要产生请求权

不以标的物的特定化为前提

行为人是否具有处分权,不影响负担行为的效力

一般不予公示

构成要件

一般构成要件:

1、要具有主体、标的、内容

2、要具有意思表示

特殊构成要件:

有些需要式,有些需要物

有效要件

1、主体需具备相应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需自愿真实

3、内容不违反法律、公序良俗

4、标的内容需确定可能

5、形式必须合法

意思表示:

指民事主体将其主观的效果意思表示于客观的行为

要素:

1、主观意思2、客观表示

分类

依有无相对人划分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如:

A向B要约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如:

悬赏广告

依能否独立生效划分

独立的意思表示

如:

遗嘱

非独立的意思表示

如:

合伙的共同行为

依表示的不同方式划分

明示的意思表示

默示的意思表示

依意思表示的不同形式划分

口头意思表示

书面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解释

当主观的意思与客观的表示之间出现不一致时,依法阐明和确定该意思表示之真意的思维方式,其基本原则为:

以主观意思为基础,以客观表示为依据,以法定、约定或交易习惯为准绳。

意思表示的瑕疵

1、虚假表示:

指表意人明知客观表示与内心意思不一致却仍做出的意思表示。

2、错误表示:

指非因表意人的故意而因过失所致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

包括:

动机错误、内容错误、传达错误、领会错误

意思表示的不自由

含义

构成要件

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

因相对人的虚假编造或隐瞒事实而做出的瑕疵意思表示

1、须有欺诈行为

2、须有欺诈的故意

3、相对人陷入错误

4、欺诈与错误表示存在因果关系

因胁迫而为的意思表示

指受他人未来不法侵害恐吓而做出的瑕疵意思表示

1、须有胁迫行为

2、须有胁迫的故意

3、须行为具有违法性

4、须有表意人受胁迫而为的不自由意思表示

5、胁迫与不自由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

指表意人陷入危机和急迫时,因相对人的乘人之危做出的瑕疵意思表示。

1、表意人须处于危难。

2、须有乘人之危的故意

3、须有乘人之危的行为

4、须有表意人蒙受重大不利

5、乘人之危和重大不利有因果关系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在效力上附加条件的民事行为。

构成要件:

1、须为附款人的意思表示

2、须为可能发生的事实

3、须为将来发生的事实

4、须为不确定的事实

5、须为合法的事实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表意人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时间作为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附款。

构成要件:

1、须为附款人的意思表示

2、须为可能发生的事实

3、须为将来发生的事实

4、须为确定的事实

5、须为合法的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含义

特征

种类

法律后果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指因缺乏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能自始并当然的确定无效之行为

1、无效的自始性

2、无效的当然性

3、无效的确定性

1、主体不适格

2、标的物违法

3、内容违法

4、形式违法

5、手段违法

6、违法法律规定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集体或返还第三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使已生效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的行为

1、意思表示不真实

2、撤销前该行为有效,撤销后无效

3、只有表意人有权主张变更或撤销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示公平

3、手段违法的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已完成的民事行为,待到一定事实的发生才能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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