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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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研究
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研究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将成为21世纪全球最大的经济新增点之一,电子商务距离平民生活越来越紧密,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
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5亿。
中国已经超越美国和日本成为第一大互联网用户国。
一种新的经济模式-电子商务应运而生。
虽然它仍然处于萌芽阶段,但企业电子商务的前景看好,由于其打破时间与地域的限制、方便迅捷的特点而成为国际商务的手段,并且为国内各行各业创造着巨大的利润。
我国目前有电子商务网站1500多家,涉及的行业有金融、民航、铁路、IT、家电、旅游、食品、玩具、汽车、书刊等等。
2013年光棍节一天中国互联网上创造成交金额为350亿,比去年的191亿增长83%。
双十一全天,支付宝达成的交易笔数为1.7亿笔。
我国电子商务持续快速发展,在繁荣国内市场、扩大居民消费、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流通效率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同时,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整体应用水平比较低,交易环境有待改善,社会公众对电子商务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有待提高,特别是电子商务活动中存在着很多问题未能解决或有效解决。
电子商务是以网络为运作平台的,其交易场所虚拟化、表现形式多样化、交易范围国际化,由于网络平台、市场准入、法律冲突、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发展状况等因素的制约,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十分庞大。
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电子商务合同、电子支付、电子交易安全、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特别是隐私权保护等方面所引起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商务合同问题
电子商务合同主要是双方通过电子形式(email;传真;电话;或者网络电子表格等等)来签订的。
电子商务进行的是无纸贸易,其在形式上和法律效果上与传统合同相比有了很大变化,这涉及数字签名、电子发票、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问题,必然产生很多问题:
首先,电子商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属于不见面,双方都通过网络虚拟平台进行运作,其信用仅仅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密码认证的虚拟性和认证机构认证的多样性导致合同的信用体系存在较大疑问,对大额和长期的商务合作开展不利。
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复合性,易破坏性等特点。
从目前来看,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包括以下几点:
电子证据的来源、收集过程的合法性、电子证据与事实的关系,电子证据的内容以及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对案件的证明逻辑完备性等。
美国各州对电子证据的效力审查纷纷制定单行法加以规范。
而在我国,专门的单行的地方立法只有广东省制定的《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暂行规定》。
它规定电子数据服务中心保存电子证据、出示电子证据的权利、义务及程序。
而其他地区则试图通过对原始单证、凭证等电子记录采取变通的处理办法,来解决电子信息在解决纠纷时的证据效力问题。
这虽然为本地电子商务发展扫除障碍,但却不利于我国整体电子商务的发展。
首先,电子发票在我国只是存在理论上的构想,很多电子商务合同特别是小额交易没有发票,这种合同一旦产生问题,纠纷的解决就是个难题。
其次,数字签字代替了传统合同生效的签字盖章方式。
数字签名本身的效力产生就存在疑问,并且其存在宜复制性和仿照性,不易辨别性,一旦被复制和仿用,产生的合同纠纷解决就十分复杂。
第三,电子合同和网络虚拟商家的普及,如何界定好生效的地点,这是合同纠纷的约定管辖的重要依据。
第四,自动订单合同的效力问题。
依照商家或者客户自动设置的订单系统产生的订单合同到底是否必然生效,由此一方无法供货产生的违约责任由谁来承担等,这些都是现实中存在的。
最后,因计算机或者网络发生故障产生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如果因为计算机或网络系统发生故障导致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有瑕疵或者错误,该意思表示的效力如何呢?
由此而发生合同关系,该合同的效力如何,最终产生违约责任由谁来承担?
二、电子商务支付问题
电子商务的优势在于能够实现零距离收付、零距离购销,如果没有安全有效的电子商务金融渠道,尤其是电子支付手段,是做不到“零距离”的。
而我国现在的金融支付手段不完善,各大商业银行的电子支付程序比较繁琐,并且还没达到数据的交互,没有形成统一的支付系统。
当电子交易中的当事人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且这些支付方式又互不兼容时,双方就不可能通过电子支付的手段来完成款项支付,从而也就不能实现因特网上的交易。
另外,现存的支付宝手段虽然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这只是电子支付中的过渡产品,其在解决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和资金流动的实时性上存在明显缺陷,不能完全满足金融电子化的要求。
以现代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电子通讯技术以及因特网发展带动的电子商务,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消费习惯、储蓄方式、投资偏好和经济金融理念,由此引起了整个世界的资金流向、流量和结构的巨大变化,对世界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电子货币系统是电子商务的基础,而按公认的观点,电子货币是一种“储值”或“预付”产品,即将用户所能支配的资金或货币币值存储于其持有的某种电子设备上,如银行卡、电子支票和数字化电子现金。
因而,其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公司如维萨和国际信用卡组织也拥有发行电子货币的权力。
这在实质上部分剥夺了央行垄断发行货币的特权。
其次,电子货币发行的目的是替代流通中的现金,其大量使用势必减少流通中的现金,进而改变货币的流通速度。
由于网络银行的兴起,银行业将发生革命性的变革,银行的运行机制将更趋简单化,银行业务服务范围将更广,业务边界将更加模糊。
地理优势再也不是银行业务兴衰的必要条件,资产的多少也不再是银行价值的唯一衡量标准,银行的分支机构也不是越多越好,银行的经营方式必将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在新的竞争条件下,银行业的竞争重点,已不再是金融产品的价格之争,而是更多地转向提高信息交换系统的竞争力上。
只有通过高效的交换系统才能将各种金融产品既快又好地传送给客户,才有利于扩大和稳定客户关系,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增加业务创新的机会。
因此,传统的银行业经营方式、竞争策略必将发生很大的变化,既有的银行法的许多规定也将变得不合时宜。
三、电子商务交易安全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问题,涉及到下面三个方面。
第一,电子商务网站的安全管理存在很大隐患,普遍容易受到黑客攻击,国内安全技术结构和加密技术强度普遍不够;第二,电子商务交易售后安全也是真空地带,出现问题后客户往往不知道去找谁负责,有人开玩笑说“电子商务目前是个‘三无’行业:
无法可依、无安全可言、无规可循”;第三,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缺乏足够法律制度体系支持。
我国现今对电子商务交易的保护主要分散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相关法律法规及民商法,没有相关的专门法律体系,制度建设上也存在混乱,加上网络技术发展速度过快,法治远远滞后。
对电子银行业务安全性的威胁也面临着三个方面问题:
(1)不法分子通过技术手段监听用户与银行之间的互联网络通信,破译用户的银行帐号和密码;
(2)不法分子用电脑病毒修改用户软件,将用户的资金转到自己的帐上;(3)不法分子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破坏保密软件,使银行网络丧失自我保护的能力。
从理论上说,越开放的系统其安全性就越差。
由于国际互联网本身是一个开放系统,加上电脑“黑客”的存在,绝大多数人不放心将自己的信用卡帐号、帐户到期日等关键信息通过开放的国际互联网传送。
至于网络银行所提供的往来帐户数据的安全程度还应该更高,否则一旦系统遭入侵或擅自篡改,后果将不堪设想。
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各家银行提供的服务产品亦日益趋同化,银行与客户之间进行直接沟通的途径越来越少,客户实际上是距离银行越来越远了,怎样才能解决这一问题?
这是网络银行将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四、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存在明显不同的特点,如垄断性、地域性、时间性、无形性、政府确认性等等。
其中,又以垄断性(专有性)和地域性更为特别。
如果知识产权不能保证权利人的专有,则知识产权制度就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其权利也就成了一种摆设。
如果地域性被彻底打破,权利就有可能成为世界通行的“全球权利”或者产生世界性统一的制度。
电子商务活动建立在互联网上,网络的传输表现出“公开”的开放性和“无国界”的全球性特点及状态。
“公开”为“公知”提供了前提,也为“公用”提供了方便;“无国界”又使得地域性的知识产权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向之状况下,是否因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导致知识产权保护的真正本质意义上的国际化?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是由现有的网络技术给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制度带来的问题。
在其上的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呈现复杂性和难以根除性,有些问题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中还很难以找到有效解决的方法。
五、电子商务隐私权保护问题
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这些信息的范围包括事实,图像(例如,照片,录象带),以及毁谤的意见等。
目前电子商务隐私权保护领域遇到的三大问题:
个人信息数据保护、个人数据二次开发利用和个人数据交易。
网络侵权行为的泛滥会使电子商务交易的诚信基础更为削弱,不利于电子商务交易的长久发展。
虽然现阶段在中国还存在着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著多问题,但是电子商务有着许多独特的优势,随着中国网络技术的发展,上网用户的急剧上升,上网速度的加快,网上支付手段的改善,网络交易安全体系的建立,中国电子商务必定会得到飞速的发展。
由于网络空间的无限性,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纠纷管辖的确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以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中的管辖问题为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一项案例判决中认为,欲在互联网上进行访问或复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使用终端计算机;
(2)通过互联网进入存有相关内容的服务器硬盘。
因此,一旦发生复制侵权行为,服务器所在地及终端计算机所在地均可视为侵权行为地,作为权利人可进行管辖法院的选择。
另外对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管辖问题也出现不同看法。
一般认为该侵权行为的发生地以及结果地的法院对此纠纷均有管辖权。
对于网络环境下的侵犯商业秘密纠纷,除了被告所在地法院之外,侵权行为地的法院对此类纠纷也有管辖权。
当然,侵害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的不同,决定侵权行为发生地及结果地的范围也是不一样的。
六、对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立法模式研究的展望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已经远远落后于电子商务的实践和发展,而法律体系是电子商务的“游戏规则”,因此要制定相关的标准和法律框架,来明确电子商务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创造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的法律环境。
对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研究,应当从宏观角度、从新形势下的国家贸易体制着手展开分析,探讨制定新型的商业交易规则、建立新型的知识产权体系、形成安全的电子交易运行机制和保障体系等,以确保在国际贸易中,国家的利益不受侵害,以及在商业贸易中消费者、生产者和政府的利益均能得到保护。
要建立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就要涉及到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电子商务规约、进出口关税、知识产权保护、刑法、民法、广告法等方面的研究。
1.合同法相关问题研究,它包括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有效性、签字与认证的要求以及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等问题。
2.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它包括商标法和域名问题,著作权法面对的重大问题,如信息数字化过程的性质、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把作品上网并向公众传播的行为的本质等。
3.税收征缴问题研究,它包括研究网上贸易的税收稽查方法,电子货币的发行与税收扣缴办法,网上贸易与纳税义务人确定,电子商务与税务不平衡及其矫正,电子商务与避税问题。
4.冲突法。
5.经营范围等问题研究
6.刑法相关问题研究
7.广告法的适用性研究
8.民法的部分领域,如隐私权问题,满足消费者在保护个人资料和隐私方面的愿望,是构建电子商务框架必须考虑的问题。
9.金融法相关问题的研究
我国在将来电子商务立法中,应该对上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这是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内容。
而从形式角度来看,我国专家对电子商务立法模式意见不一。
2000年初,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上海代表团提交了“1号议案”——关于加紧“中国电子商务法”制定的议案,将我国电子商务立法问题推上了前台。
但是有些专家认为,目前制定一部统一的电子商务法时机还不成熟。
在立法模式上,建议可以参考下面两种模式:
一种模式是先从个别法规人手,如修改合同法、贸易法中有关电子商务实施中关于书面文件、签字、证据等的规定;到时机成熟时,再统一起草电子商务法或电子贸易法。
第二种模式是鼓励各部门先分别订立、修改该部门电子商务方面的法规,促进本部门电子商务的发展,但部门的规定不能违背基本法律规定;到时机成熟时进行电子商务统一立法。
因为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目前适应于传统商业模式的法律体系,乃至其中的单项法律、法规远远不能为其发展提供保障,所以不管采用那种立法模式,都应该注意到上述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因素,进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