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志愿者标准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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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志愿者标准章程

附件2: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宗旨,促进我校志愿服务事业发展,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正当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青年志愿者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各学院分会和多种开展相关青年志愿者活动组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均适用本章程。

第三条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和社会保障事业我校在校学生组成群众团体,是由我校各院大学生青年志愿者组成非盈利性学生组织。

本协会经过组织和指导全校志愿服务活动,为学校、社会提供力所能及志愿服务,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升青年综合素质,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全方面进步做出主动贡献。

第四条协会在校党委和江苏省青年志愿者协会领导下,校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工作内容

第五条我校青年志愿者协会依据国务院社团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成立。

协会依据需要能够设置分支机构,协会负担以下任务:

(一)改善校园文化生活、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明良好社会环境。

(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配合团中央相关推进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

(三)培养青年学生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四)为城市发展、小区服务、扶贫开发、抢险救灾和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五)为含有特殊困难和需要帮助学生、社会组员提供服务。

(六)计划、组织全校各院、部青年志愿活动,协调、指导其开展活动。

(七)和校外志愿组织和团体交流、合作,共同开展相关活动。

第六条协会根据本章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推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志愿者招募、登记、培训、考评;

(二)组织实施审核协会及各院分会开展志愿服务项目;

(三)为志愿者提供必需帮助,维护其正当权;

(四)本章程所要求其它职责。

第七条协会及各分会招募志愿者,应该以合适方法公告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条件,服务内容等。

第八条建立完备校内志愿者注册制度,激励我校大学生志愿者长久参与志愿服务。

具体见“注册志愿者管理条例”。

第九条协会向注册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证实,每十二个月度在我校注册志愿者中评选优异志愿者并给表彰。

具体评选措施见“优异志愿者评选条例”。

第十条协会审议并经过各院分会或其它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对全校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协会管理相关志愿服务活动相关财物。

具体见“财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责任人产生、免职

第十二条 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

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简称青代会)是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每十二个月召开一次,必需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协会上届理事会工作汇报;

(二)制订和修改青年志愿者服务章程;

(二)选举和免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会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汇报、财务汇报和工作计划;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院分会关键责任人聘用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协会理事会是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实施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理事会职权是:

(一)实施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

(三)向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决定会员加入或除名;

(五)决定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协调协会和各院分会工作,使其保持紧密联络;

(七)听取、审议各院分会工作汇报;

(八)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九)聘用协会顾问、声誉理事长、声誉理事;

(十)决定接纳相关人士为协会声誉会员;

(十一)决定其它相关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八条协会设置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出理事人数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

(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最少30天召开两次会议,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二十一条协会理事长、秘书长、副理事长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过硬,热心为同学服务,有牺牲精神,不怕苦,不计名利;

(二)必需为在校青年志愿者;

(三)乐于奉献,主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四)未受过学校处分;

(五)知道科学管理方法,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能合理安排工作、学习、生活。

第二十二条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共青团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委员会书记担任。

第二十三条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支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组员开展活动;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协会工作组

1.协会工作组是本协会常设机构,下设两个部门:

文宣组、活动组,具体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开展。

2.协会工作组享受以下职权

⑴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和活动管理、协调,人力资源调配和志愿者培训工作;

⑵负责协会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提供志愿服务项目;

⑶负责协会企划和宣传工作,扩大协会影响力;

⑷负责对外联络、交流,拓展志愿服务领域,加强和弟兄院校交流合作。

第二十五条各学院分会部分

各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分会是协会下级机构,在各学院团委或学生会、协会理事会领导下,在协会指导监督下自主地开展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学院青协分会要主动配合协会工作,认真完成协会所交给任务,同时各分会要立足于本身开展各项有特色志愿服务活动,深入开拓创新。

第二十七条各学院分会换届改选必需向理事会汇报立案,而且各分会工作情况要定时向理事会汇报,最少每个月两次,每学期开始前各分会应将学期工作计划提交理事会审议经过。

第四章注册志愿者

第二十八条注册志愿者是本协会最基础组成部分,注册志愿者有权参与相关会议和组织开展各类活动。

第二十九条注册志愿者条件:

(一)有志于青年志愿者事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在校本科学生、硕士,和热心公益事业在校教职员;

(二)含有常常性参与志愿服务时间、技能要求;

(三)接收要求项目标培训并经过考评;

(四)每十二个月最少参与要求时间志愿服务;

(五)主动接收本协会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注册志愿者分为书面注册和网络注册,具体见“注册志愿者管理条例”

第五章志愿者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志愿者应含有对应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青年志愿者享受下列权利:

(一)参与我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我校青年志愿者组织志愿服务活动;

(三)取得参与本协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优先权;

(四)对我校青年志愿者工作进行批评提议和监督权利;

(五)取得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信息,向协会推荐会员权利;

(六)取得志愿服务活动必需物质、安全保障权利;

(七)本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优先取得志愿服务权利;

(八)参与评选优异志愿者权利;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利;

(十)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要求其它权利。

第三十三条志愿者推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实施协会决议,宣传和推广青年志愿者活动;

(二)维护协会正当权益、声誉和形象,不能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或违反社会功德活动;

(三)参与协会组织开展活动,推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本协会委托任务,保守志愿服务对象隐私;

(四)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要求其它义务。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可接纳对协会有杰出贡献人士为荣誉会员。

经理事会同意,荣誉会员能够担任荣誉理事。

第三十五条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或有损协会荣誉行为,由协会依据相关要求撤消其会员资格。

第六章志愿服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志愿服务范围关键包含扶贫济困、扶弱助残、帮老助幼、支教助学、抢险救灾、环境保护、科技传输、医疗卫生、治安消防、小区服务、大型社会公益活动等社会公益服务。

第三十七条青年志愿者协会、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关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利用志愿服务或志愿者名义、标识进行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

第三十八条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时应佩戴志愿者标识,或其它能够证实身份物品,完成志愿服务后,志愿服务组织应该如实为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证实,统计服务时间。

具体见“志愿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需要志愿服务单位和个人能够向校青年志愿者协会提出申请,并通知需要志愿服务事项完整信息和潜在风险。

协会对志愿服务申请进行审议,立即回复,不能提供志愿服务,应给予说明。

第四十条我校青年志愿者协会能够和接收志愿服务单位和个人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处理争议方法。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我校青年志愿者在协会组织志愿服务中,因主观过失给志愿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由协会依法负担民事责任,我协会负担民事责任后,能够向有有意或重大过失志愿者追偿。

第四十二条在志愿服务中,志愿服务对象因本身过失给志愿者造成损害,应该依法负担法律责任,在志愿服务中,志愿者因其它原因受到损害,协会将会帮助其依法取得赔偿。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章程要求利用协会或志愿者名义、标识进行营利性活动,协会和志愿者有权要求相关部门给予阻止,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协会章程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报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协会修改章程,需在会员代表大会经过后15日内,经校团委审议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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