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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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docx

西北师范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西北师范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西北师范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校公用房的科学管理、合理使用与有序维护,充分发挥我校房产资源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及各项事业服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教高司函[2003]14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公用房系指产权属本校的除住宅和职工公寓以外的各类房屋及附属、配套建筑。

上述所有房屋无论其建设资金来源及所处地域如何均属本校公用房。

第三条公用房实行学校和各使用单位“两级管理、定额分配、资源共享”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我校公用房的调配、管理与维修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中所指面积均为房间内净使用面积,单位:

平方米。

 

第二章面积核定

第六条公用房面积核定以具有独立人事编制的单位为基本核算单位。

各中心、所、基地等机构不单列核算定额面积,纳入所挂靠的单位统一核定。

第七条学校根据各单位的职能与工作属性,将公用房划分为机关办公用房、学院用房、直(附)属与后勤产业单位用房三类进行面积核定。

第八条机关办公用房定额面积(S):

S=S1+S2

1、办公室用房(S1):

按机关各部门在岗正式职工行政级别核定。

定额标准见表1:

表1:

机关办公室用房定额标准

行政级别

正地级

副地级

正处级

副处级

其他人员

定额面积

32m2/人

28m2/人

18m2/人

12m2/人

6m2/人

备注

各部门在岗正式职工行政级别及人数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提供

(行政人员本单位内兼职按最高职务核定,不重复计算)

2、补助用房(S2):

因房间的不易分割性等因素,结合机关办公用房实际,给予各部门3m2/人办公用房补助,以方便内部调配。

第九条学院用房定额面积(SC):

SC=SO+SE+SG+SR+SA+SS

1、办公用房(SO):

根据学院在岗行政人员级别及人数,参照第八条第1、2款定额标准核定。

2、实验教学用房(SE):

指各学院用于安排本科生实验课的实验室及其辅助用房。

该用房定额面积按各学院承担本科生教学计划中的实验任务量(即实验生时数)来计算。

实验生时数等于各实验课生时数(该课课内实验学时数×选修该实验课学生数)之和。

根据实验教学安排,设定2学时为一实验段,每实验段每生定额用房面积为4m2,则每4m2实验室全年平均应排实验生时数定额见表2:

表2:

每4m2实验室全年应排实验生时数定额标准

每实验段

学时数

每周应排

实验段数

全年应排

实验周数

全年生时数

定额

备注

2

2

24

96

各学院本科生实验课生时数由教务处负责提供

实验教学用房定额面积(SE)计算公式:

SE=实验生时数/96×4M2×K

K值为不同专业类型实验所需用房面积不同的调整系数(见表3)。

学校只按照学院实验用房的平均差异确定K值,各学院可依据本院专业类型实际,自行确定内部配置方案。

表3:

学院实验教学用房调整系数(K)

学院名称

系数(K)

化工、生命、物电、地环学院

1.3

数信、体育、教传学院

0.7

经管、教育学院

0.6

由于文史、政法、外语、音乐、美术学院专业特点的不同,因此,其实验教学用房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中有关实验用房标准核定。

以本学院全日制本科生人数为基数,文史学院0.22M2/生,政法、外语学院0.49M2/生,音乐、美术学院5.18M2/生;由于旅游学院实验课主要以室内观摩教学为主,根据该学院实验教学用房实际,按本学院全日制本科生1.0M2/生核定。

3、研究生用房(SG):

指各学院用于安排全日制研究生实验课、毕业设计等用房。

定额标准见表4:

 

表7:

学院补助用房定额标准

类别

国家级

部级

省级

理工科类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

1600M2/个

1200M2/个

700M2/个

社科类重点基地(中心)

300M2/个

200M2/个

100M2/个

理工科类重点学科

200M2/个

150M2/个

社科类重点学科

150M2/个

100M2/个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理工科类:

200M2/个,社科类:

150M2/个

一级博士、硕士学位点

博士点:

100M2/个,硕士点:

50M2/个

备注

以上机构、学科级别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提供;学位点级别由研究生学院负责提供(同一机构、学科、学位点按最高级别核定,不重复计算;甘肃高校省级类重点实验室按有关文件规定核定,最高不得超过本表规定的省级定额标准)

研究生学院、网络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管理性质学院,其办公及辅助用房依据第八条第1、2款规定的标准核定,其它用房结合《普通高等学院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和本办法的相关标准核定。

第十条直(附)属与后勤产业单位用房定额面积:

办公及辅助用房依据第八条第1、2款规定的标准核定,其它用房根据《普通高等学院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相关规定核定。

第十一条由于房屋的不易分割性等原因,各单位实际使用面积与定额面积之差未超过定额面积1%时,均视为符合定额标准。

第十二条学校只对各单位用房总定额面积予以核定、控制,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根据本单位实际,将学校已分配的公用房按照资源整合利用、分项互补的原则进行内部重新分配,以使公用房资源使用效率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

第十三条用于全校范围内排课使用的各类公共教室、公共实验室与建筑物地下室等公共资源,不计入使用单位定额面积,在全校范围内共享使用。

 

第三章分配与使用

第十四条每学年度,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单位用房定额面积、用途、属性等房屋信息集中核定一次。

定额面积不足单位,视学校房源情况逐步予以调配。

第十五条机关办公用房由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调配;公共教室与公共实验室由教务处负责调度,用于公共教学排课,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室内设备维护,物业管理中心负责日常管理。

公共教室、公共实验室需要划转为学院自用房屋或改变其用途属性的,报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因工作量增加、机构增设等原因需要用房时,由用房单位提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核算定额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一次性申请用房面积超过500平米(含500平米)时,须经相关职能部门论证并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予以调配。

新增用房面积纳入用房单位总面积之内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任务减少、编制缩减、机构撤并或迁入新建公用房时,用房单位应及时到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退房手续,以核减用房面积。

第十八条教职工调动、离岗、退休后,应及时向原单位退交工作用房。

返聘及外聘人员工作用房由所在单位内部调剂解决。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对所使用的房屋合理配置、加强维护,提高房屋利用率与完好率。

凡闲置半年以上或使用不当的用房,学校将予以收回。

各类公用房既定的房号、用途与属性确需变动,须提前1个月报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便更新学校公用房数据库。

第四章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条校权属土地上新(扩)建公用房,经学校批准后,由基建处牵头立项、组织实施。

工程竣工后,验收、资产入帐手续按《西北师范大学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新(扩)建的公用房由基建处移交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改造、装修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或在建筑物墙面与屋面上安装广告牌、太阳能、防护器械等设施时,需报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方可按照《西北师范大学修缮及装饰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职责与程序施工。

第二十二条除幼儿园、附小、附中及产业、商业用房的日常维修由使用单位承担经费、自行维护外,其它公用房均由物业管理中心依照物业服务协议的规定进行日常维修与维护。

物业服务协议中界定的大型维修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相关经费安排,负责工程施工。

各责任单位应各行其责,及时、切实做好学校各类公用房的维护与修缮工作。

第二十三条因校园规划、改造、建筑物废弃等原因需拆除有关公用建筑及构筑物时,需报请学校批准。

拆除、报废、残值入帐、产权核减手续按《西北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房屋拆除前,使用单位按规定时限搬迁完室内所有物品,并将房屋钥匙交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二十四条未经学校批准,房屋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收回用房,没收违规所得并对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1、擅自改建、扩建、装修公用房,更改房屋结构及其附属设施的;

2、擅自在建筑物墙体立面或屋面上安装各类设施设备的;

3、擅自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管网、设施的;

4、将公用房改作教职工宿舍的;

5、将建筑公用部位封闭、挪作它用或乱堆乱放杂物的;

6、以任何形式在校内外单位或个人间相互转让房屋使用权,出租或变相出租公用房,将公用房当作资产投资、入股、担保、抵押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学校发布之日起实施,《西北师范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试行)》(西师发[2000]121号)同时废止。

 

关于《西北师范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

条文说明

一、制定依据

1、《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以下简称92指标)。

2006年,教育部组织专家对此指标使用情况进行了调研,目前,此指标仍作为高校制定发展规划、进行建设立项的主要依据。

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

3、《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教高司函[2003]143号)及各级重点实验室、人文基地(中心)组织申报通知的有关规定。

4、我校实际。

二、各类用房面积定额说明(本条文中的面积除有注明外,均指使用面积)

1、机关办公用房定额依据(见《办法》第八条第1、2款)

(1)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

该《建设标准》中规定:

市(地)级及直属机关人员使用面积从地级到一般人员依次分为四档:

即32M2/人、18M2/人、12M2/人、6M2/人。

我校属地级事业单位,参照该标准6M2—32M2的取值范围,按照职务的高低划分了五个档次。

(2)结合了我校实际。

根据我校行政办公楼房间结构,单开间使用面积17—19M2,双开间使用面积35M2。

考虑到房间不易分割的情况,因此,给予3M2/人的补助,一方面易于内部调配,另一方面,也符合我校的实际。

(3)其它高校做法。

华东师大:

正地40M2/人、副地30M2/人、正处16M2/人、副处10M2/人、其它6M2/人;华中师大:

正处15M2/人、副处12M2/人,其它5M2/人;兰州理工大:

正处16M2/人,其它人员8平方米。

以上高校在定额的基础上均做了适当的办公用房补助。

2、学院办公用房定额依据:

与机关办公用房定额相同、依据相同。

3、实验教学用房定额依据(见《办法》第九条第2款)

(1)根据本科教学计划中各学院承担的实验任务量(即实验生时数)来核定各学院实验教学用房,是目前高校比较普遍的做法。

这一做法有利于督促学院提高实验室利用率,因此,本《办法》也采用了这一做法。

(2)每生实验用房4M2及实验用房调整系数(K值)取值依据。

《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和《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同时规定了实验室生均使用面积的最低值:

不低于2M2/生。

而《92指标》又规定了学科规模达到5000人时(我校文理科均符合此项要求)实验室生均使用面积最高值为:

4.98M2/生(按指标规定的方法换算的使用面积)。

本《办法》根据上述情况,并结合我校实际,将生均实验用房使用面积划定在:

2.4—5.2M2/生之间(比规定的最低与最高值高出约0.22—0.4M2/生)。

本《办法》中将每生实验用房设定为4M2,属取值范围中的偏上水平。

从实际情况来看,以计算机操作为主的实验室,大致为2.6M2/生左右(每个座位占1.2M2,设备、通道生均占1.4M2),以实验仪器操作为主的实验室,大致为5M2/生左右(每个座位占1.2M2,设备、通道生均占3.8M2),从其它高校的做法看,每生实验用房定额如下:

华中师大2—4M2;华东师大3—6M2(华东师大虽然取值最高为6M2,但其所规定的全年生时数定额却高出我校52—164之多);浙江工大3M2;北京化工大、清华大学4M2。

另外,因各专业对于实验用房面积的需求不同(主要取决于实验室仪器占地情况),因此,需要利用调整系数(K值)进行调节。

根据实验室生均使用面积2.4—5.2M2的取值范围,设定生均实验用房为4M2,则最低系数为:

2.4÷4=0.6,最高系数为:

5.2÷4=1.3。

经对相关学院实验室仪器占地情况进行考察,第一类,化工、地环、生命、物电学院实验仪器最多,占地面积最大;第二类,数信、体育、教传学院次之;第三类,经管、教育学院低于以上两类。

因此,第一类,化工、地环、生命、物电学院系数为最高档1.3;第三类,经管、教育学院系数为最低档0.6;第二类,数信、体育、教传学院系数取值介于第一类与第三类之间,经对数信、体育、教传学院实验课堂中生均实验面积进行测算:

每生为2.6M2左右(每个座位占1.2M2,设备、通道生均占1.4M2),则数信、体育、教传学院系数为:

2.6÷4=0.7(小数点后末位四舍五入)。

从实际情况看,根据上述调整系数,化工、地环、生命、物电学院实验课上学生用房面积达到5.2M2/生,数信、体育、教传学院达到2.8M2/生,经管、教育学院达到2.4M2/生,总体符合以上学院实际。

(3)生时数定额依据。

根据我校本科教学计划,2学时(即两节课,每节课50分钟)为一整体课段,又根据全校实验课表测算,平均每个实验室每周排课4学时以上,本《办法》中取了最低值:

即每周2个实验段、共4学时,以照顾部分实验课分组授课等特殊情况。

另外,我校每学期18周教学时间,第7、8学期安排实验课的较少,因此,全年实验周数为:

18周×6个学期÷8个学期×2=26周,考虑到每学年大致有2周的放假时间,因此,本《办法》中将全年实验周数设定为24周。

如此计算,则全年生时数定额为:

2学时×2实验段/周×24周/全年=96学时/全年。

其它高校的做法是:

华东师大、华中师大:

周实验段数平均为3,全年实验周数平均为26周(不含全校范围内的公共实验课),全年生时数64—192之间,以上两校取值平均高于我校。

其它高校做法大同小异。

(4)在我校教务管理系统中,文史、政法、外语、音乐、美术学院专业特点与理工科不同(实际上,文科院系的实验课主要以学生资料阅读为主,上课教室基本上为普通教室;92指标又将音乐、美术学院的各种琴房、演奏厅、各种画室、雕塑室、展厅等归类为实验室),专业课与实验课难做详细区分,故实验生时数难以统计。

为便于计算以上学院实验用房面积,本《办法》依据了92指标中相应的实验用房标准。

此外,因旅游学院实验课主要以室内观摩为主,故其取值尊重了该学院实验用房的现状。

4、研究生用房定额依据(见《办法》第九条第3款)

(1)本《办法》中将研究生用房以普通教室用房标准为基数核定(92指标普通教室用房文理科平均标准为:

1.25M2/生左右)。

依据是:

其一,文科类研究生用房主要以普通教室为主使用,用房面积类同于普通教室用房面积(92指标规定1.3M2/生);其二,在制定本科生实验用房定额面积时,考虑了理科类研究生的实验用房需求,每周平均降低了2—3个学时,用于统筹考虑,以补充理科研究生的实验用房;其三,研究生专业课、实验课一部分在导师办公室进行,本《办法》中也统筹考虑了教师用房问题,用于补充研究生用房;其四:

因我校研究生公共课由研究生学院利用公共教室统一排课,不占用学院用房面积;其五,全校研究生实验课生时数难以统计,无法以生时数来测算其实验用房面积。

综上所述,本《办法》将研究生用房按照教室用房标准核定,平均定额为2M2/生(博士生为3M2/生),依据各学院研究生人数核定该类用房(本科生用房以生时数核定,二者不同,按人数核定的面积一般要高于按生时数核定的面积),并考虑到各专业研究生用房面积上的差异,用调整系数予以调节(系数调节后,理工科博士为2.8—3.9M2/生、硕士1.4—2.6M2/生,文科博士为1.8M2/生、硕士1.2M2/生)。

(2)参照了其它高校的做法:

华中师大:

博士1M2/生(博士后2M2/生),硕士0.5M2/生,华东师大:

1—4M2/生之间。

各高校因情况不同、取值不一,大体在2—5M2/生之间。

(3)音乐、美术学院因专业的特点(每个班级的画室、琴房相对固定),按照画具、乐器等的占地情况,按3M2/生的标准核定研究生用房(经测算,每个座位约占0.6M2左右,画具、乐器、通道平均约占2.4M2左右)。

5、教师及内设机构用房定额依据(见《办法》第九条第4款)

本《办法》综合了教师用房与内设机构用房两个方面,按照行政办公用房的标准核定了该类用房。

该类用房切块分配给学院,由学院统筹使用,以解决部分教师科研用房与内设机构用房的问题。

同时,本《办法》第九条第六款也对相关学科、基地及实验用房进行了补助,各学院可整合使用,以满足该类用房需求。

其它高校的做法:

华东师大:

正高16M2/人、副高8M2/人,其他人员5M2/人;华中师大:

正高15M2/人、副高8M2/人,讲师5M2/人,其他人员4M2/人;兰州理工大:

正高16M2/人、副高10M2/人,其他人员6M2/人,其它高等做法类似。

相比之下,我校标准略高。

6、辅助用房定额依据(见《办法》第九条第5款)

该类用房依据92指标,按照最高值核定。

其它高校的做法:

华中师大:

学生人数小于2000人时,100—170M2,大于2000人时,190—220M2;兰州理工大:

学生人数小于2000人时,50M2,大于2000人时,100M2;,其它高校做法类似。

相比之下,我校标准略高。

7、补助用房定额依据(见《办法》第九条第6款)

(1)理工科类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用房面积依据:

《关于组织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通知》(国科技发基[2010]571号)、《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通知》(教技司[2010]235号)、《2011年甘肃省重点实验室申报指南》、《甘肃省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甘教技[2009]21号)四文件分别规定了实验用房的建筑面积:

国家级:

3000平方米以上,教育部级:

3000平方米左右,省级:

不低于1000平方米,甘肃高校省级:

不低于700平方米。

本《办法》中划分为国家级、部级、省级三级,并将上述建筑面积按公用建筑通用系数0.65换算成使用面积,高于1000平方米的再按60%的标准予以补助(按60%的标准补助的原因:

学院既有实验用房资源应整合利用,做到资源共享。

另一方面,也考虑了学校的房源总量),补助定额为(十位四舍五入):

国家级1600M2/个(国家级规定3000平方米以上,本办法中按4000平方米换算)、部级1200M2/个、省级700M2/个。

本《办法》中同时也对甘肃高校省级用房面积作了规定:

“甘肃高校省级类按有关文件规定核定,最高不得超过本表规定的省级定额标准。

(2)社科类基地(中心)用房面积依据: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甘肃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分别规定了该类用房的建筑面积:

部级:

不少于400平方米,省级:

不少于210平方米。

本《办法》中划分为国家级、部级、省级三级,并将上述建筑面积按公用建筑通用系数0.65换算成使用面积,再按60%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助定额为(十位四舍五入):

国家级300M2/个(国家级目前没有规定用房面积标准,本办法参照部级与省级之间的面积差额与基数递增关系,暂按300M2/个核定)、部级200M2/个、省级100M2/个(取百位数)。

其它高校的做法:

兰州理工大:

工程类:

国家级800M2/个,教育部级500M2/个,省级200M2/个,非工程类:

国家级300M2/个,教育部级100M2/个,省级50M2/个;西北工大: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500M2/个,省部级300M2/个;浙江工大:

工程类实验室与工程中心:

国家级1500M2/个,省级200M2/个。

有些高校在公用房定额标准中未做任何补助。

(3)重点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位点的补助标准结合了我校此类用房的实际,也参考了兄弟院校的做法。

本《办法》在制定补助用房时,相比其它高校,标准比较宽松,以利于各学院整合用房资源,调剂解决科研等用房。

三、总体说明

1、本《办法》针对各学院用房情况,涵盖了办公用房、实验用房、研究生用房、教师及内设机构用房、会议及资料室等辅助用房及补助用房6项。

因6项用房定额标准相对较为宽松,故科研用房没有单列(按照92指标,科研用房本应按照专职科研人员编制核定,但我校专职科研人员与教师的划分不明晰,标准难以掌握,因此,难以单列计算,而且其它高校也仅是以教师用房和补助用房的方式加以适当补助),而是内涵在6项用房面积之中,各学院可按照资源整合利用、分项互补的原则加以调配解决。

2、本《办法》中学院用房调整系数取值(K)根据文科、理科及中间学科的专业特点划分了三个档次,只进行宏观调节,不做过细划分。

3、本《办法》只对构成学院6项用房面积的总面积予以控制,各分项面积不作具体要求,各分项用房间可互补使用。

4、直(附)属与后勤产业单位除办公用房依据本《办法》外,其它用房参照92指标核定。

5、根据本《办法》进行模拟测算后,其结果基本符合学院用房实际,也给将后我校各类基地与实验创新平台的建设用房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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