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陕四标建工意外险计划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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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陕四标建工意外险计划书范文

 

川陕路道路改扩建工程施工第四标段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

保险计划书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分公司

2009年12月3日

 

前言

一、公司资质介绍

1.1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绍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由国内实力雄厚的大型电力企业集团和产业投资集团共同发起组建的全国性股份制财产保险公司。

公司于2004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正式成立,总部设于上海,注册资本金10亿元人民币。

公司业务经营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及经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开业至今,公司已设立了20家省级分公司和90余家中心支公司及营销服务部,初步完成了全国性服务网络的布局。

公司始终注重打造成本、产品、风控三大核心竞争优势,努力实现“在电力能源承保技术能力领先于同业,电力能源市场份额领先于同业的”两个领先的目标。

坚持“客户至上、服务社会”的经营宗旨,通过专业化、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为客户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和保险保障。

2007年,公司的电力保险业务已跻身于中国保险行业第一军团的行列。

公司十分注重人才的培养,为员工提供广阔的发展平台和完善的职业生涯规划,鼓励个性发展,打造精英队伍,创建学习型企业。

目前员工人数已超过1500人。

未来的几年,公司将本着“控制风险、优化管理、效益为先、快速发展”的经营方针,按照“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要求,紧紧抓住发展机遇,加大创新力度,强化内控管理,努力塑造产品和服务的核心竞争力,朝着一流的产品、一流的服务、一流的管理和一流的效益发展方向迈进,尽早实现公司又好又快的发展目标。

1.2公司优势

雄厚的股东背景

由华能集团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国内各大发电集团、电网公司及知名的大型国有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共同组建一家既能为股东主业提供优质服务,又能竞争市场、创造市场价值,具有鲜明经营特色的财产保险公司。

主要的股东如下: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深圳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福建投资企业集团公司

    云南电网公司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信远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独特的战略定位

努力塑造一个代表高效率的运营,专业化的管理,个性化的产品,领先的技术和特色的服务,以电力及能源业务为基础,以大型商业风险领域为重点,兼营其他各行业保险业务的专业化、综合性的财产保险公司。

专业化战略在国内产险新兴公司中独树一帜。

专业的人才队伍

永诚保险拥有一支精干的、在电力行业有专业知识的专业团队,具有丰富的保险行业工作经验,具备为被保险人提供国内一流的风险管理和保险安排的能力。

优惠的再保支持

永诚保险以独特的战略定位和经营理念取得国际市场的认同,取得优惠的再保合同的大力支持。

 

1.3公司各类证明文件

1.3.1营业执照

1.3.2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1.3.3税务登记证

 

二、我司承保的部分建工团体意外险项目

被保险人

险种

保险期限(月)

保险金额

中铁二局双江口项目经理部

建工团体意外险

12

¥.00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

建工团体意外险

12

¥.00

成都市第七工程建筑公司

建工团体意外险

17

¥.00

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

建工团体意外险

14

¥.00

四川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工团体意外险

8

元/人

乐山市市中区绿洲园林工程建筑队

建工团体意外险

6

元/人

四川省彭州市建筑工业公司

建工团体意外险

12

元/人

四川省乐山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工团体意外险

3

元/人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建工团体意外险

12

元/人

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

建工团体意外险

2

元/人

四川华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建工团体意外险

17

元/人

广厦重庆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建工团体意外险

12

元/人

四川红叶建筑有限公司

建工团体意外险

12

元/人

四川华夏军安建筑有限公司

建工团体意外险

12

元/人

四川省蜀通建设总公司

建工团体意外险

12

元/人

四川大金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建工团体意外险

10

元/人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

建工团体意外险

20

元/人

 

三、保险方案

(一)保险计划

保险计划

主要保障

保险金额

意外身故

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于施工期限在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导致死亡

10万元

意外残疾

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于施工期限在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导致残疾

意外医疗

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于施工期限在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由被保险人自负的,符合社保规定的合理费用扣除100元后按80%的比例赔付

1万元

 

(二)保费计算方式:

按工程总造价计收,无需附人名清单。

(三)保险费率:

0.0008

(四)保险费:

¥88,399,767.00*0.0008=¥70,719.81元

(五)保险特别约定

本保险单项下意外医疗无需当地安监部门出具的安监证明;死亡、残疾才需提供安监证明。

 

四、理赔服务

(一)门诊指定医院: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院、四川省人民医院、四川省第二人民医院、四川省第四人民医院、四川省第五人民医院、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国家体育总局成都体育医院、成都铁路局中心医院、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成都市第八人民医院、成都市第九人民医院、成都市第十人民医院、成都市中医医院。

各地市医院须为二级以上医院,且每一地不超过2家。

住院医疗指定医院:

当地省市社保指定医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到指定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等社保相关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方可纳入理赔审核范围(不含社保规定的应部分及全部由个人自付的费用)。

指定医院特指本合同约定的指定医院,不包括其所属各(地区)分院、附属医院、指导/辅导医院、实习基地医院、联系/联合医院、协议/协作医院、合作/挂靠医院、民营/合资医院、高干/特诊病区、便民/社区门诊、家庭病床等医疗机构;亦不包括主要为康复、护理、疗养、保健、戒酒、戒毒或相似目的设立的医疗机构。

若有不正当收费行为、违反政府医疗主管机构规定、多次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本公司有权取消其指定医院资格并书面通知投保人。

(二)报案:

被保险人发生住院医疗或意外伤害事故,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通知本公司。

报案途径:

电话、传真、业务员转达等方式办理均可,报案内容:

保险单号、出险人姓名、出险时间、出险情况、报案人、联系方式等。

(三)意外伤害抢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需抢救而事故地点附近无指定医院者,首次可以就近在公立非营利性医院门诊急诊抢救,但须及时报案并出具抢救证明材料,且后续治疗必须转入本公司相应指定医院进行;因不可抗力导致被保险人已入住上述医院者,住院时间以半月为限,后续治疗必须转入本公司相应指定医院进行。

(四)门诊医疗:

门诊收据需与相应经逐项划价的明细处方及费用清单、疾病诊断证明或门诊病历(需记录就诊日期、主诉及病情、查体、检查、诊断、治疗方案及医师签名)、检查化验报告等逐一对应。

门诊收据应为电脑打印的“四川省医疗卫生单位统一门诊票据”,并加盖有“四川省财政票据监制章”以及门诊医疗指定医院收费专用章。

被保险人每次门诊用药不超过3-5天用量。

(五)住院医疗: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到住院医疗指定医院住院部正式病房进行住院治疗,并正式办理出入院手续。

不包括在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等非正式病房治疗,及治疗终结而拒不出院、挂名/挂床住院、不符合住院标准者收住入院等情况。

首次就诊医院属于本公司指定医院者入院后不得转院;首次就诊医院不属本公司指定医院者,在门诊急诊处理后应及时到相应指定医院进行后续治疗。

确因诊疗条件限制需转院者,须先申请并填写转院申请书;经本公司同意后转入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纳入理赔审核范围。

特殊疾病门诊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纳入住院医疗进行赔付,以社保结算凭据为准。

(六)就诊用药及院外配药/检查:

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被保险人应配合指定医院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冒名就医,不得点名要药,不得无故开药,不得开储备药,不得超量开药,严禁浪费医药资源。

被保险人在门诊、住院治疗时一般不允许外配药或院外检查;若该院确无医师所开的药物或院外检查,在该医院门诊办公室、医务科或其他相关部门盖章确认后,可到指定地点外配药及院外检查。

(七)异地就医及理赔:

被保险人为本地员工外地出差,因急诊或意外伤害可就近异地就医;若被保险人为长期派驻外地员工,可在本公司当地机构指定医院异地就医。

但都须在当地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就医。

 

理赔需提供的单证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受益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

疾病诊断证明或门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费用清单或明细处方、医疗费用收据

出院病情证明书、费用清单、医疗费用收据,

残疾程度鉴定证明、伤残部位照片

其他及备注

身故

保险金

残疾

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

门诊医疗保险金

1.“其他”指本公司认为必要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以上单证均需提供原件。

2.若同时拥有社会医疗保险,或拥有不同保险公司的医疗费用型保险,或有其他方式支付(如第三者责任等):

(1)拥有社会医疗保险者,应先由社保报销后,本公司对剩余部分医疗费用进行审核。

申请时需提供医疗费用收据复印件、社保拨付单及社保费用结算清单。

(2)在其他保险公司已理赔医疗费用型保险或有其他方式支付者,本公司对剩余部分进行审核。

需提供医疗费用收据复印件,并由保存原始收据者出具相关证明和支付医疗费的数目。

五、服务承诺

为体现永诚保险专业性,特别郑重承诺如下:

时效承诺

出具保单

员工数

出单时效(电子文档)

N<=200

1个工作日

200

2个工作日

1000

3个工作日

客户服务

服务项目

服务时效

一般变更

1个工作日

加人减人

1个工作日,保单年度末结算费用

理赔服务

服务项目

服务时效

住院简易案件

(单件)

1个工作日

住院常规案件

(单件)

3个工作日

调查案件和疑难案件

及时发通知书告知需要调查时间和最后结案时间,一般不晚于30个工作日

门诊险案件

一般10个工作日,特别多的协商决定

信息沟通

●提供完整、清晰、美观的保险合同;

●提供保单承保报告,让客户了解各项承保指标;

●每周一次面对面的客户服务;收集索赔资料,解答服务问题;

●个别住院案件经人事部备案后,可当日到本公司现场索赔,简化环节、缩短理赔时间;

●每季度提供保单理赔报告,让客户了解各项理赔指标;

特别服务

●提供专业化医疗、健康服务咨询,控制员工医疗成本,改善医疗服务效率和满意度;

●一般情况下的理赔给付,将理赔款直接打入被保险人的账号内,及时迅速;

●每年按上一年度的赔付情况制定下一年度续保费率;

出险报案:

24小时全天侯接报案服务。

报案电话:

95552

六、保险条款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5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从事建筑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施工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

按被保险人人数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

(二)相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五)被保险人接受检查、整容手术、麻醉、药物治疗及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八)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九)被保险人酗酒,违法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管制药物。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本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等其他类似情况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无有效资质操作施工设备期间;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包括但不限于癫狂。

保险金额

第七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本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额是本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费有三种方式计收,由双方选定一种,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的,按下列公式交纳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基本年费率×保险年份数×被保险人人数×(1-人数优惠系数)×施工资质系数

保险期间届满后需办理续保手续的,仍按上式计算。

(二)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的,按下列公式交纳保险费:

保险费=项目总造价×基本保险费率×(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000)×施工资质系数

保险期间届满后需办理续保手续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保险费:

保险费=项目总造价×基本保险费率×(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000)×(施工未完工期限/合同施工期限)×施工资质系数

(三)保险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按下列算式交纳保险费:

保险费=建筑施工总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保险费×(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000)×施工资质系数

保险期间届满后需办理续保手续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保险费:

保险费=建筑施工总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保险费×(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000)×(施工未完工期限/合同施工期限)×施工资质系数

保险期间

第九条按照被保险人人数计收保险费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

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中列明。

按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的,保险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的次日(或约定保险期间开始之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

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中列明。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竣工之日的24时起自行终止。

工程因故延长工期或停工,需书面通知本保险人并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

工程停工期间,保险责任中止,本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

保险合同期间届满,工程仍未竣工的,需办理续保手续。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认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七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

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如减少的被保险人属于已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在职人员75%或人数低于5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十九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条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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