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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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合同范本

 

(XXX)工程项目

循环流化床锅炉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买方:

卖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2012年月

合同条款

1定义

在合同条款中,以下措辞和用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含义。

1.1“买方”是指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购买设备和服务的单位,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买方应承担作为卖方提供设备及服务对价的全部责任、义务和职责。

1.2“卖方”是指投标文件为买方接受且在合同协议书中被指定为卖方的法人,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向买方承担提供设备及服务的全部责任、义务和职责。

1.3不适用

1.4“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5“合同价格”是指是指在卖方完全和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后,根据合同规定与买方的确认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详见相应合同附件1。

1.6“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20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7“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用于合同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1.8“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合同技术协议所列示和规定。

1.9“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和/或买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

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10“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1.11“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己达到了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

1.12“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每一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13“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指日历日;“周”是指7天。

1.14“电厂”是指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发电厂。

1.15“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6“现场”是指合同用条款中指明的电厂工地,为买方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

1.17“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设备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商业运行前)备品备件和3年商业运行及第一次大修用备品备件。

1.18“随机备品备件”是指在安装、调试、试运阶段所需的备品备件。

1.19“试运行”是指整机在调试和电厂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

1.20“机组”是指锅炉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

1.21“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

1.22“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经由买方同意或认可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受让方。

1.23“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1.24“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其根据本合同应当完成的工作中的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25“运杂费”是指合同设备从卖方始发站(车上)到交货地点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保险费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1.26“监造代表”由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

1.27“交货地点”为买方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

1.28“交付”具有定义于合同6.2条中的含义,以卖方在收到买方签发的接收单或设备开箱验收单并出具回执作为交付的时点。

1.29“交货时间”具有定义于合同6.4条中的含义,该日期仅作为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的依据,不得视为货物已交付。

2合同标的

本合同所订设备将用于将用于(XXXXX)工程。

2.1

(1)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设备名称:

设备型式:

数量:

台套

(2)与设备及发电厂相关的技术资料;

(3)技术服务。

2.2凡卖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安全的、经济的、成熟可靠的。

2.3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见技术协议。

2.4卖方提供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见技术协议件。

2.5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见技术协议。

2.6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见技术协议。

2.7卖方提供设备的运输及保险。

3供货范围

3.1合同供货范围详见技术协议。

3.2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以及卖方应当提供的所有技术服务,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技术协议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按买方要求时间提供上述设备(含部件)、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或技术服务,该等费用视为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属于卖方应当负责的工作范围。

4合同价格

4.1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万元(大写:

圆整)。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直到交货地点的运杂费、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

本合同价格为固定总价,除合同第15条规定的变更外,不因任何原因而调整。

4.2合同的分项价格见附件1。

4.3本合同总价为不变价。

5付款

5.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5.2付款方式:

银行电汇或汇票。

5.3合同款的支付:

5.3.1合同生效日期后14日内,卖方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10%(万元,人民币:

圆整)的不可撤销银行保函,并提供()万元的财务收款收据(有税务监制章),买方在确认审核无误后14日内向卖方支付()万元,至年月日不可撤销银行保函撤销。

5.3.2卖方在正式投料生产合同设备后,卖方向买方提交该合同价格20%()万元人民币:

圆整)的财务收款收据(具有税务部门监制章),买方在确认卖方投料生产属实并审核无误后14日内,支付给卖方合同价格的20%货款(万元人民币:

圆整)。

5.3.3卖方在完成合同设备生产进度的60%后,卖方向买方提交该合同价格30%(万元,人民币:

圆整)的财务收款收据(具有税务部门监制章),买方在确认属实并审核无误后14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30%(万元,人民币:

圆整)。

(注:

要明确60%的具体生产节点,避免付款时发生纠纷,建议为:

生产进度达到60%的核定标准(核定标准节点条件须同时满足)

锅炉钢架全部到货且受热面到货一半,同时满足合同要求省煤器系统到货。

5.3.4卖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合同设备运到交货地点,在最后一批交货前,提前14日提供货物清单、同时卖方将该合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该合同价格的100%,)提交给买方。

在买方审核无误后14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25%(万元,人民币:

圆整)的货款。

5.3.5机组通过额定出力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后,买方在确认无误后14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5%(万元,人民币:

圆整)的该笔合同款。

5.3.6剩余合同总价格的10%(万元,人民币:

圆整)做为质量保证金,待颁发最终验收证书后30天内,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买方在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合同价格的10%(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金额为该套合同价格10%的财务收款收据(具有税务部门监制章);

(2)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五份。

5.4付款时间以付款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

5.5主要分包和外购设备的付款

5.5.1由于买方与合同分包商和外购设备供货商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故本合同设备的主要分包和外购设备的付款由卖方负责。

但如果发生由于个别原因,卖方没有按时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导致分包和外购设备有可能不被按时交货以至于影响施工进度的情况,买方有权暂时中止向卖方付款。

在卖方向合同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支付相关款项后,买方和恢复履行义务。

5.5.2买方上述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但此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

5.5.3如果卖方在上述时限内仍未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在买方的申请或认可下将出于保障工程进度的目的,有权直接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此转付款及相应利息(存款利息)将从下一笔向卖方的付款中扣除。

此付款行为不免除卖方的任何责任、义务和职责的。

此付款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

5.6违约金的扣除与支付

5.6.1如果发生卖方的合同履行违约行为,相关款项将由卖方在接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和此类赔偿的证明文件后1个月内向买方支付,买方也有权从履约保函和任何一笔付款中扣除;如果属于制造质量问题造成的买方损失,相关款项将也可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5.6.2如果发生买方的合同履行违约行为,相关款项将由买方在接到卖方的书面通知和此类赔偿的证明文件且由买方认可后1个月内向卖方支付。

5.7在付款方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买方负担,在卖方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

6交货和运输

6.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具体交货时间见附件2,

6.2交货地点:

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乡前进村

公路运输:

汽车:

(车上)

铁路运输:

零担:

合同设备所有权自合同设备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合同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合同设备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

交付需以卖方在收到买方签发的接收单或设备开箱验收单并出具回执为准。

6.3发货前2个月内卖方应按照本合同技术协议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

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60天前及10天前,卖方应以书面文件将运输方式及6.6款中的各项内容分两次通知买方。

6.4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到卸货地的货车站/码头的到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准,公路运输以到现场后双方签署合同设备的外观检查证明的时间为准。

此日期即本合同11.9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6.5卖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从卖方到现场交货地点的运输。

6.6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船发出24小时内,卖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

(1)合同号;

(2)机组号;

(3)货物备妥发运日;

(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5)货物总毛重;

(6)货物总体积;

(7)总包装件数;

(8)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

(9)重量超过二十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

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示意图。

(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6.7技术协议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

6.8在质量保证期内和在质量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或任何违约行为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1个月交到现场,并且通知买方,延迟交付上述备品备件适用合同11.9款的规定。

6.9卖方应按技术协议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厂设计、监造、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

按技术协议的规定提供技术资料每套合同设备5套。

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及符合技术协议规定的交付进度。

6.10技术资料一般以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或电报通知买方。

6.11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1.10款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

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

如因买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10天内(对急用者应在7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买方承担。

6.12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

卖方应提前15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

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

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6.13因买方原因要求卖方推迟设备发货时(设备已制造完毕),由买方负担仓储费及必要时的保养费。

并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该批设备的款项,支付完成后货物的所有权归买方所有,但是有关货物的风险、检验、质量责任及其他相关权利义务仍以实际交付之日为准。

6.14超级超限货物运输装载方式:

卖方运输装载方式应告知买方。

6.15收货单位:

买方或买方委托的单位。

6.16技术资料邮寄地址: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6.17设计配合资料寄: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7包装与标记

7.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GB191-2000》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

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

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包装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

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7.2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7.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站/码头;

(3)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4)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

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箱体上的明显位置标注上“小心”、“轻放”、“向上”、“防雨”、“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GB191和GB6388的规定。

7.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

超级超限货物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7.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

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

另邮寄装箱清单各二份。

7.6合同技术协议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7.7备品备件应分别包装并按7.2款注明上述内容,专用工具也应分别包装。

7.8各种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7.9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7.10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7.11卖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

7.12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7.13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

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3)目的站/码头;

(4)毛重;

(5)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7.14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或造成缺陷或潜在缺陷的,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包括但不限于在交付货物后至第一次大修前发现的,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11款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

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买方协助卖方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或延误由卖方负责。

7.15买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等,在该部件安装完成后2个月内返卖方(费用由卖方承担)。

8技术服务和联络

8.1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8.2卖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分部试运、调试和启动,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8.3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以邮寄方式向买方提交执行8.1和8.2款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8.4技术联络会的费用、次数、人数和地点,详见合同有关附件。

技术联络会的费用已经包含在了合同价格中,买方人员参加设计联络会和出国验收费用应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并由买方对费用进行处置。

由于卖方原因需要增加技术联络会的,相关费用包括买方参加联络会和现场验收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8.5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8.6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费用各自承担。

8.7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

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

如有重大技术方案和/或合同价格的修改,须报原合同审批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

8.8卖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进行。

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买方要求。

买方对于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方案的批准、同意或其他任何类似行为不解除卖方的任何职责、义务和责任。

8.9买方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8.10对盖有“密件”印章的供买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8.11如果需要卖方的分包商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卖方应当负责组织分包商提供,并为其服务行为负责。

卖方的分包商提供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卖方统一组织并征得买方同意,费用应由卖方自行负担。

8.12卖方(包括分包与外购)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8.13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8.14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

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在本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提交买方予以确认。

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买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10天内卖方没有答复,将按11.11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8.15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卖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8.16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合同技术协议。

9监造与检验

9.1监造

9.1.1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1个月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

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技术协议的规定。

9.1.2买方将委托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进行设备监造。

在监造工作实施前,为便于监造工作的实施,卖方必须与买方和监造方签订三方监造工作协议。

监造工作的内容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所规定的原则确定,包括但不限于在买方的指导下进行工作,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质量、包装等情况,并签字见证,工作方式详见技术协议。

监造检验的标准为技术协议所列的相应标准。

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承担全部由此发生的费用。

9.1.3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见证项目见技术协议。

9.1.4卖方必须为买方委托的驻厂代表和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

9.1.4.1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

9.1.4.2提前7天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

9.1.4.3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技术协议规定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

9.1.4.4向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9.1.5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

若监造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卖方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

若卖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买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卖方应在买方代表(监造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重新进行该项试验,造成的费用、损失或延误由卖方负责。

9.1.6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卖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

9.1.7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11款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亦不免除或降低卖方其他的任何责任、职责和义务。

9.2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

9.2.1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和/或整机总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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