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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课程代销合同书

网络课程代销合同书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网络课程代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1条定义除非与上下文矛盾或另有说明,本合同中的以下文字具有以下含义:

1.1CRM系统:

指Customerrelationshipmanagementsystem,是甲方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

1.2注册:

指通过乙方推广渠道引进的客户信息在甲方的CRM系统上成功注册。

1.3学员:

指通过乙方推广渠道引进的试听、体验及正式参加甲方课程的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范围:

3周岁至9周岁;

(2)在读要求(如已上学):

在读幼儿园小班至小学二年级;(3)具有上课所需设备,如具备有摄像头及麦克风功能的Pad、笔记本或台式电脑等。

1.4合作课程:

指甲方按本合同提供的体验课程和正式课程,具体以甲方实际提供为准。

1.5体验课程:

指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的录播课程、试听课程及其他相关课程,具体以甲方实际提供为准。

1.6正式课程:

指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的课程,主要包含大课时包课程、中课时包课程和小课时包课程或其他课时包课程,具体以甲方实际提供为准。

1.7首次成交:

指客户第一次购买甲方的正式课程。

1.8成交实付金额:

指客户首次成交而向甲方实际支付的款项,不包含客户使用分期等服务而向第三方支付的交易手续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也不包含因客户按规定申请退费而返还给客户的款项、因退费而扣除的教材教具和赠品成本、邮寄费用、税金等。

1.9退费周期:

指客户按规定可申请退还课程费用的期限,包含全额退费周期和部分退费周期。

1.10全额退费周期:

指首次购买正式课程的客户有权申请全额退费(需扣除教材教具和赠品成本、邮寄费用及交易手续费、税金等,下同)的期限,超过该期限不得申请全额退费。

具体是指:

首次购买大课时包课程的客户可以在学员实际听完6节课程前(不含请假课时)申请全额退费;首次购买中课时包课程的客户可以在学员实际听完4节课程前(不含请假课时)申请全额退费;首次购买小课时包课程的客户可以在学员实际听完3节课程前(不含请假课时)申请全额退费;首次购买其它课时包正式课程的,全额退费周期以甲方通知为准。

1.11部分退费周期:

指客户在全额退费周期结束后按规定申请退还课程费用的期间。

第2条课程代销内容2.1乙方在全国范围内以合法的方式通过其合法所有或经授权取得的下列平台和渠道(下称“乙方平台”)推广和销售本合同约定的合作课程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请据实勾选和/或填写,未勾选和/或未填写则不适用):

□网上商城,域名:

□小程序,名称:

□微信公众号,名称:

□App,名称:

□其他:

2.2体验课程

(1)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供以下体验课程,该等体验课程的推广和销售价格由甲方确定(请据实勾选和/或填写,未勾选和/或未填写则不适用):

□甲方录播课程

□甲方试听课程

□其他:

(2)体验课程款项收取:

客户购买/使用上述体验课程所支付的款项(如有)由方收取,归方所有。

如客户要求开具发票,由方负责开具。

如发生退费,由方负责退还。

如按约定应由乙方负责退费,则乙方应当在退费前书面通知甲方。

2.3正式课程

(1)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供以下正式课程:

正式课程的课时数量包含正课课时数量和赠课课时数量。

(以下请据实勾选和/或填写,未勾选和/或未填写则不适用)

课程名称

正课课时数量

赠课课时数量

销售价格

(人民币元)

备注

(2)双方一致同意,甲方有权不定时调整上述课程的正课课时数量和/或赠课课时数量、销售价格及其他相关事项,具体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3)正式课程款项收取:

客户购买的正式课程款项由方收取,由方根据客户要求开具发票。

2.4保证金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保证金人民币元至甲方在本合同中列明的银行账户;甲方收到保证金后向乙方出具等额收款凭证。

(2)若乙方在合作过程中无违约行为,则乙方可在双方合作终止后凭甲方出具的保证金收款凭证原件向甲方书面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甲方应当在双方结清所有款项后将剩余的保证金(若有)无息退还给乙方。

(3)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款项,则甲方可先行从保证金中划扣相应金额并通知乙方补足保证金金额,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补足保证金金额。

如保证金不足以抵扣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款项,则乙方应当在七日内补足应支付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金额补足保证金。

第3条课程收益分配与结算3.1分成

3.1.1体验课程:

体验课程的课程款项(如有)按本合同第2.2条约定处理,双方不另行分成结算。

3.1.2正式课程: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正式课程的收益:

(1)如顾客通过乙方平台购买体验课程而被首次引进甲方CRM系统且该等顾客在乙方平台首次成交,则乙方按约定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2.3条约定相应课程销售价格的%,剩余部分作为乙方的服务费用。

(2)如顾客通过乙方平台购买体验课程而被首次引进甲方CRM系统,但该等顾客在第三方平台首次成交,则双方按本条第

(1)项约定标准的%计算服务费用。

(3)如顾客在乙方平台首次成交,但该等顾客不是通过乙方渠道首次引进甲方CRM系统,则双方按本条第

(1)项约定标准的%计算服务费用,剩余部分按本合同约定结算和支付给甲方。

(4)顾客通过乙方平台购买体验课程而首次引进甲方CRM系统,且该等顾客在甲方平台首次成交(如有),则双方仍按本合同本条第

(1)项约定标准的%计算服务费用。

前款第

(2)项、第(3)项和第(4)项约定的相关数据和账单由甲方提供(以甲方CRM系统为准),双方按本合同约定对账时一并核对确认。

3.2结算

3.2.1结算周期:

□周结

□月结

□其他:

3.2.2结算订单:

以当期产生的有效订单为准。

本条所指“有效订单”是指:

□当期实际发生的正式课程订单

□当期经过平台确认收货期(平台确认收货期为:

自之日算起满天)的正式课程订单

□当期经过本合同约定的全额退费周期(以甲方CRM系统数据记录为准)的正式课程订单

□其他:

3.2.3对账

(1)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于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3日内以邮件方式向甲方提供上一结算周期的销售数据报表,销售报表应包含购买合作课程的顾客的名称、手机号、课程费用、支付时间、支付结果等明细。

(2)甲方收到销售报表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乙方承诺如实统计并提供销售数据报表,如双方发生争议,则以甲方CRM系统数据为准,但乙方有充足证据证明乙方提供的销售数据报表无误的除外。

3.2.4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双方对账完成后五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当期双方确认的全部课程款项。

甲方指定以下银行账户作为本合同项下的收款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如甲方变更以上银行账户,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否则甲方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责任。

3.2.5乙方应双方对账完成后五日内,向甲方开具与乙方分成金额等额的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方开票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及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发票邮寄地址:

如甲方变更上述开票信息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3.2.5核销:

如根据乙方平台规则规定,在双方按本合同第3.2.3条约定对账完成后,必须由方进行核销操作方能最终结算支付的,则该方应当及时按相关要求及时完成核销操作。

第4条售后服务4.1如购买体验课程的顾客按规定申请退费,则按本合同第2.2条约定处理。

4.2如购买正式课程的顾客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甲方规定申请退费,则区分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在全额退费周期内申请退费且双方未按约定结算款项,则由方按约定办理退费,对该等订单不结算服务费用;

(2)如在全额退费周期内申请退费且双方已按约定结算款项,则由方按约定办理退费,对该等订单不结算服务费用;

(3)如在全额退费周期结束后申请退费且双方未按约定结算款项,则由方按约定办理退费;双方同意,对该等订单□不结算/□按学员已实际消耗课时金额的%结算服务费用;

(4)如在全额退费周期结束后申请退费且双方已按约定结算款项,则由方按约定办理退费,对该等订单□不结算/□按学员已实际消耗课时金额的%结算服务费用。

4.3如购买正式课程的顾客申请退费且按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办理退费,则乙方收到顾客退费申请后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告知具体退费订单、退费事由及退费相关的其他事项,由甲方在退费处理时限内与顾客沟通及免单;如顾客最终确定退费,则乙方应当与甲方事先书面确定具体的退费数额后方可办理退费,否则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乙方应当在退费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该等订单在乙方数据后台的退费详情(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退费顾客名称、联系方式、退费金额及退费凭证等),否则不得在双方结算时扣除相应金额,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4.4如购买正式课程的顾客申请退费且按本合同约定应由甲方办理退费,则乙方应当在收到顾客退费申请(如有)后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如乙方未及时告知甲方和/或未提供必要的协助或支持,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向顾客退款的,则乙方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如因顾客申请退费导致影响乙方服务费用结算的,则乙方应提供该顾客在乙方数据后台的退费详情(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退费顾客名称、联系方式、退费金额及退费凭证等),双方在最近一期结算时核对扣除。

4.5若无特别说明,正式课程的退费金额按以下约定处理

4.5.1全额退费周期内正式课程的退费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退费金额=正式课程订单实付金额-(减)教具教材费用100元-(减)实物赠品费用100元-(减)发票税费(发票金额的8%,如已向顾客开具发票且顾客未退回发票原件)。

4.5.2超过全额退费周期后正式课程的退费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退费金额=正式课程订单实付金额-(减)已实际消耗的课时金额-(减)除教具教材费用100元-(减)实物赠品费用100元-(减)发票税费(发票金额的8%,如已由甲方向顾客开具发票且顾客未退回发票原件)。

4.5.3在向顾客退费前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扣除的已实际消耗的课时金额(如有)、教具教材费用、实物赠品费用、发票税费(如有)等,统称为“退费应扣金额”,双方同意该等退费应扣金额均归甲方所有。

未结算的订单,由乙方在最近一期结算时将相应退费应扣金额支付给甲方;已结算的订单,如按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办理退费,则甲方从因该等订单而实际收到的款项中扣除退费应扣金额后退还乙方,双方在最近一期结算时核算扣除。

4.5.4本合同所指的“已实际消耗的课时金额”=课时单价×(乘以)已消耗课时数量;本处所指的“课时单价”是指正式课程的课时单价,计算公式:

课时单价=正式课程的销售价格÷(除以)正课课时数量(不含赠课课时数量),此处所指的销售价格、正课课时数量均详见本合同第2.3条约定,已实际消耗课时以甲方CRM系统数据记录为准。

顾客上课消耗课时先消耗正课课时数量。

4.6如顾客购买正式课程后退款且按本合同第4.2条约定不应结算服务费用或不应按本合同第3.1条提约定分成标准足额结算服务费用的,则应在下一个结算周期内扣除或返还因顾客退费而导致乙方实际多收取的服务费用(如有);如合作期限届满且最后一期款项核算完毕后发生退费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则乙方应当在退费发生后五(5)个工作日内将多收取的服务费用(如有)退回甲方银行账户。

第5条课程代销服务要求5.1课程材料制作及发布

(1)如乙方负责根据甲方提供的基础素材及其他资料设计、制作和发布本合同项下的课程广告页面,则应当在实际发布或推送前三日将拟发布或推送的广告页面、文案及其他相关资料提交甲方书面确认;未经甲方事先书面确认,乙方不得擅自发布。

(2)如双方最终确定由甲方提供拟发布的课程广告页面,则乙方应当事先审查推广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应当要求甲方作出相应修改后发布或推送。

(3)乙方应当按甲方提供的体验课程和推广所必需的基础推广素材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推广。

如甲方的提供的课程、素材或文件资料发生更新或变动,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即行按照更新后的要求进行推广。

(4)乙方应当通过页面详情、购课须知等合理方式向顾客明示涉及顾客权益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课程单价计算方式、学员限制、请假要求、补课次数及规则、课时消耗顺序、退费周期及退费规则等内容。

5.2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确定的销售价格销售课程并按本协议约定向顾客收取课程款项(如需),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相应差价(如有),并要求乙方按不低于合作期间内销售订单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5.3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对推广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如甲方发现任何不当之处有权选择决定通知乙方整改;甲方如要求乙方改正或整改的,乙方应当立即按照甲方要求或意见整改。

5.4乙方应在每天时前将新产生的合作课程订单信息、收件信息及其他有关信息(具体以双方书面确认为准)如实提供给甲方,以便甲方后续跟进、排课、教学及处理其他事宜,否则乙方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5.5乙方保证合法持续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义务的资质、权限、渠道、资源及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直至本协议履行完毕之日止。

5.6乙方应当保证其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和/或公共道德准则,也不会损害甲方及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5.7乙方应当积极维护甲方商业声誉和品牌形象,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对甲方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消除负面影响(如有)和/或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5.8甲方有权在乙方平台的后台查看合作课程的销售订单数据,并有权随时要求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提供乙方平台的合作课程销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已购买顾客的名称和联系方式、销售数量、金额、收件信息等与合作课程销售有关的数据),乙方应在甲方提出书面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资料,并确保该该等资料真实、有效,未经删改。

第6条独立关系、非劳动关系说明6.1独立关系

(1)乙方和甲方均为独立法人。

本协议的签订在乙方和甲方之间并不产生任何雇佣、代理、合资或业务伙伴关系,双方对外不产生连带、补充或类似责任。

(2)乙方并非甲方代理人,无论出于任何目的,均不得以甲方名称签署任何文件或代表甲方设定任何义务。

6.2非劳动关系

本合同的签署不表示甲方与乙方人员建立劳动/劳务/用工关系,乙方自行承担或处理其人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公积金、福利待遇及其他事项;若因乙方未妥善处理导致甲方遭受被投诉、起诉、举报、控告等的,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7条知识产权7.1因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而提供或产生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均归甲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字号、商标、标识、标志、图片、图案、视频、动画、音频、文字、创意、数据、设计及其他文件资料。

7.2乙方仅可以在本协议目的范围内依法合理使用甲方商标、图片、文字、视频,该等合理使用并不视为甲方将相关知识产权许可给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用于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得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

7.3如因本协议变更、无效、解除、终止、被撤销等导致双方合作终止,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甲方字号、商标、标识、标志、图片、图案、视频、文字、创意、数据、设计及因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而取得的其他文件资料,不得继续以甲方名义或使用甲方展示素材进行任何商业或非商业类活动。

第8条保密8.1甲、乙双方应当对本协议及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知悉或掌握的对方各项技术、数据、商品计划、销售计划、奖励政策、客户信息、财务信息、设计、程序、制作方法、信息来源、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文件资料等任何信息(以下称“保密信息”)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

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也不得用于本协议之外的其他目的。

8.2信息接收方可仅为本协议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外部顾问(以下称“该等人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信息,但同时须指示该等人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该等人员违反本协议项下保密义务,视为该方违约。

8.3如保密信息提供方有要求或本协议终止后,接受保密信息一方应根据对方的要求返还或销毁所取得的资料及其他复印件(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复制品)、删除计算机中所存储的保密信息以及利用保密信息制作的文件;如对方未要求返还的,接受信息方应主动交还后销毁或删除相关资料。

8.4本保密义务不因在本协议无效、变更、解除或终止而免除。

第9条违约责任9.1甲方存在下列任一行为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要求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1)甲方所提供的课程推广材料或课程内容违法违规,导致乙方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

(2)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相关费用,经乙方书面通知后仍未按约支付的;

(3)其他:

9.2乙方出现下列任一行为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的,且逾期达日的;

(2)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的内容进行课程推广及销售活动,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仍未整改的;

(3)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甲方商标、图片、文字、视频等资料,导致甲方商誉受损的;

(4)其他:

9.3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提供销售数据报表给甲方核对确认,则甲方有权中止部分或全部订单课程服务;如乙方逾期达五日未提供销售数据报表,则按照甲方提供的销售数据报表(根据甲方CRM系统数据形成)列明金额结算和支付相应款项。

9.4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经守约方通知后日内仍未改正的,守约方有权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另外约定处理。

第10条合同联系方式10.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微信号:

(2)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微信号:

10.2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0.3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0.4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0.5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第11条不可抗力11.1不可抗力定义:

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

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1.2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12条争议解决12.1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12.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13条附则13.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补充协议、附件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

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月日

甲方: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乙方: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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