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港口控股集团集体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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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港口控股集团集体合同

连云港港口控股集团年集体合同

甲方:

连云港港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中国海员工会连云港港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又好又快的发展,依据国家《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江苏省“一办法七条例”、新时代江苏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规范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

企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三条双方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遵守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争议处理、职工培训、职工福利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 集团经营管理目标

第四条集团经营管理目标:

、吞吐量目标:

全年计费吞吐量、集装箱量分别同比增长和。

、利润目标:

全年实现利润亿元。

、职工收入目标: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港口生产经营状况、经营业绩考核、经济效益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职工工资适度增长、零增长或负增长。

集团完成经营管理目标的,职工工资应予以增长。

、固定资产投资目标:

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亿元。

、节能降耗目标:

生产单位能耗同比下降。

、设备管理目标:

机械、设备完好率达以上。

、安全质量目标:

确保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无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

、环境保护目标:

按国家、省、市政府生态文明创建要求,全力开展生态文明港口创建工作,完成政府下达的各项创建任务目标。

、计划生育目标: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完成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做好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五条双方遵守和履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并依法对劳动合同进行管理。

第四章劳动报酬

第六条甲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结合集团经济效益等实际情况,深化薪酬制度改革,坚持“管控存量、激活增量、倾斜一线、导向绩优”的价值导向,完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实行差异化分配机制。

第七条甲方合理调控各单位收入分配水平和收入分配关系,按照价值化、差异化、市场化原则,强化单位经营业绩考核和员工绩效考核,完成当年指标且超过上年实际完成值的,人均工资水平不低于上年,超额完成的,按照“云港控股发〔〕号”文件规定,给予超额奖励。

第八条甲方应加大重点群体激励力度,从工资总额存量和超额奖励中提取相应额度,加大生产一线、关键岗位人员和科技人才、技能人才中绩优人员倾斜力度,提高院校优秀毕业生薪酬待遇,考核后绩优人员及院校优秀毕业生薪酬待遇均应高于同岗位职工平均薪酬以上。

第九条甲方在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等重大事项时,应与乙方充分协商,并经职代会全体会议审议或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甲方应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提供正常劳动的在岗职工考核后月工资支付标准不低于连云港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借故拖欠职工工资。

第十一条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以及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企业组织的活动和社会活动,甲方应当依法全额支付工资。

其中,以计件工资形式计发工资的职工,被集团统一抽调参加各类重大活动的,由各单位按照不低于本人所在岗位(工种)平均计件工资的的标准计发。

第十二条甲方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等原因,在停工、停产期间,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标准发放生活费。

第十三条甲方因经营性原因未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单位,经单位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向职工和工会说明情况,职工工资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连云港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甲方因政策性原因未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单位,集团统筹考虑其经营状况、经营难度系数等因素,合理确定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收入水平。

第十五条甲方依法督促港口各劳务单位完善劳务人员劳动报酬标准、分配办法,合理制定劳务人员绩效考核办法、薪酬支付办法等制度;乙方支持并配合甲方开展劳务人员薪酬福利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考核等工作,依法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甲方规范港口各单位劳务用工(承包)协议的签订等工作,对涉及劳务人员劳动报酬的内容,以及需要用工单位与劳务单位协商确定的费用支付等事项,要在劳务用工(承包)协议中,对责任主体、承担比例、支付时间、支付标准、支付形式、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七条甲方应依法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八条甲方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第十九条甲方执行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休息日及带薪年休假制度。

第二十条甲方控制加班加点,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

乙方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乙方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日不超过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证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小时。

第二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生产设备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必须及时抢修的;

、国家急需物资必须及时抢运的;

、发生突发事件,威胁职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甲方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延长职工法定工作日的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高于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工作日延长劳动工作时间的,按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支付加点工资;

、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支付加班工资;

、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计发基数:

以本人岗位工资标准作为计发加班工资的基数,本人岗位工资标准低于集团平均岗位工资标准的,以集团平均岗位工资标准作为计发加班工资的基数。

第二十四条对于有损职工身体健康、人身安全和超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加班加点,乙方有权代表或支持职工予以交涉或抵制。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五条甲方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设施、条件及劳动防护用品,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特种作业和技术工种人员应持证上岗,自觉接受上级机关和乙方的监督检查。

甲方督促劳务单位做好劳务人员劳动安全卫生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甲方应健全、完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持续强化安全责任、逐级传递安全压力;全面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从源头上系统辨识风险、分级管控风险,努力把各类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杜绝和减少事故隐患,并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

乙方加强工会劳动保护规范化建设,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监督检查活动,帮助职工提升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会法》的要求,乙方应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构,支持并监督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教育职工遵守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参与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甲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应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乙方应对“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参与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甲方应根据港口设施、机械设备及作业货种变化情况,优化装卸作业流程,改进装卸生产工艺,不断改善职工劳动环境。

第三十条甲方强化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规范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按要求定期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三十一条甲方及时研究调整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有关规定,加强比质比价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的质量控制,强化个体防护用品佩戴、使用、检测的跟踪检查,满足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正常需求。

第三十二条甲方推动职工劳动环境改善,优先确保班组职工尤其是生产一线职工及劳务人员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强其侯工场所、现场交通、作业区域等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更新。

同时,强化会办、督察、问责等机制,确保相关举措及时落实到位。

第三十三条甲方对生产作业人员(含劳务人员)执行相同的班中餐补贴标准,提供同质同量的班中餐,并持续改善生产作业人员(含劳务人员)的班中餐就餐条件。

应安排职工在配有桌椅、饮水机、空调等设备的室内就餐,对确需在码头前沿、工地现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就餐的,应配备具有保温功能的送餐设备,确保就餐及餐间休息时间,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甲方严格执行国家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规定,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劳务人员个体劳动防护用品、防暑降温物品等,由用工单位统一发放,发放标准、时间与用工单位同岗位员工相同,如无相同岗位,应确保满足职工劳动防护的要求;劳务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由各用工单位组织,劳务(用人)单位配合并进行监督;发生费用的结算方式由用工单位与劳务(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并在劳务用工(承包)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七章职业培训与人力资源管理

第三十六条甲方应建立各类职业培训制度,采用多种培训方法,提高职工科学文化、技术技能和业务素质,年内职工全员培训率%以上。

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

费,主要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三星”人才特别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并在年度职代会专项报告使用情况。

乙方应依据《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规,监督职工教育培训开展及其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 甲方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经费,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当依法与职工订立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等事项。

第三十八条甲方加强港口技能人才培养,强化港口主体技术工种培训能力建设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加大对港口重点领域、关键岗位技能人员的培训力度;推动新组建的装卸生产单位,把技能人才培训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并通过合资合作协议加以规范。

第三十九条甲方合理调整人力资源结构,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加大人才工作投入,健全员工合理流动机制,强化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操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储备工作。

推动生产单位围绕货种结构调整、码头生产忙闲不均等情况,做好人力资源结构规划及劳动力需求计划,优化人员配置,促进人力资源共享,确保码头装卸能力的保障和效率的提升。

第四十条甲方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做好对新进港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工作;在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中开展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资格评聘工作,凡被单位聘用的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享受待遇。

第四十一条甲方在港口大型机械操作、机电设备的“管、用、养、修”等关键技术、技能岗位,应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人才招聘、培养、储备指导意见。

为激励港口劳务人员爱岗敬业,进一步完善优秀劳务人员收入激励机制,对从事装卸一线操作、修理等关键技术、技能岗位的优秀劳务人员,经用工单位考核,年内收入水平参照用工单位同岗位人员收入水平执行,确保所占比例和计发比例不低于集团规定标准。

第四十二条双方鼓励和支持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开展“名师带高徒”、“首席员工”评比等活动,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四十三条双方共同组织开展劳动竞赛、技术比武、合理化建议、技术创新等群众性经济创新活动。

第八章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

第四十四条双方具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甲方依法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并按时缴纳各项费用。

第四十六条甲方督促港口用工单位和劳务单位,依法为劳务人员办理“五险一金”,并按时缴纳费用。

按用工单位同岗位人员标准落实高温津贴、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班中餐、侯工、洗浴、交通等福利待遇。

对生产一线接触粉尘的劳务人员,要支付防尘津贴,津贴标准按“云港人[]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甲方逐步完善集团企业年金方案、职工医疗互助、住房公积金、劳动(卫生)保健津贴等福利制度。

乙方应依据《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规,监督职工福利待遇落实情况,并积极推动职工福利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八条甲方依据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职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带薪年休假和工伤治疗期间的有关待遇。

职工其它假期享受的待遇,按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甲方按有关规定有计划的安排使用职工福利费,并在集团职代会专项报告职工福利费使用情况。

做好职工疗养、健康体检和上下班交通保障等有关工作,其中,健康体检的周期为一年。

第五十条甲方认真研究国家有关政策和资金渠道,根据港口转型发展、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逐步提高集团职工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缴纳水平和职工及其独生子女医疗待遇,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的惠及全体职工。

第九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十一条甲方权利:

、对集团的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经营管理负总责,对本合同所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按民主程序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对影响本合同实施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拒绝。

第五十二条甲方义务:

、树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思想,支持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和工会履行职能,依法足额计提工会经费,及时解缴。

积极实行厂务公开制度,企业内部的重大决策、重大问题以及涉及民生重大政策调整,要提交职代会或主席团会议审议,带头执行职代会决议;

、落实完成安全质量、吞吐量、利润、职工收入、固定资产投资、节能降耗、设备管理、环境保护等经营管理目标的任务和措施;

、支持乙方组织职工参与、监督企业民主管理和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开展普法教育活动;

、甲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应事先征求乙方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乙方;

、开展班组建设工作,落实班组长待遇,加强班组长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班组管理水平;

、保证年内各项文体活动不少于次,职工参与面累计达到以上,并确保基本的活动经费投入,其中,单项活动经费不少于元人。

第五十三条乙方权利:

、依据《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通过职代会或其它形式,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

、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有关人员对合同履约及其专项协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执行情况提出咨询、督促并提出整改意见;

、对影响本合同实施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拒绝。

第五十四条乙方义务:

、围绕集团改革转型、提质增效开展工作,支持和参与改革,尊重甲方的管理权威,支持甲方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积极组织开展劳动竞赛、职业技能竞赛、职工科技创新及合理化建议等活动,做好劳动保护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充分发挥工会作为职代会工作机构作用,切实抓好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和推进厂务公开工作;

、认真协助开展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开展职工文化建设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关心职工生活,做好走访慰问、疗养、困难补助、医疗互助等服务工作;

、认真贯彻《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加强调查研究,做好职工来信来访的接待工作,及时向甲方反映职工合理的利益诉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协助甲方解决问题,构建和谐港口;

、依法推进新成立单位的工会组建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配备工作人员;督促港口劳务单位组织劳务人员加入本单位工会,推动劳务人员维权工作;

、开展“模范、先进职工之家”创建活动。

第十章检查监督与争议处理

第五十五条集团党委作为本合同的监督方,协调合同双方的关系,监督合同的实施、管理和兑现,双方要接受党委的监督。

年内对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六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主动协商解决,或请监督方主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有关规定的仲裁诉讼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不协商、也不申请仲裁,或者在协商、仲裁、诉讼期间采取过激行为,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上级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调解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十九条本合同未明确的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无规定的,须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十条本合同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须经双方协商后修改,双方应在日内进行协商,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合同。

第六十一条合同双方有一方违约而使合同无法兑现的,其后果由违约方负责。

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无法履行合同的,不追究违约责任。

第六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双方应主动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合同订立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修改或废止的;

、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

第六十三条解除本合同应当自解除之日起日内书面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六十四条双方协商达成的本合同,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审核登记。

第六十五条双方有责任指导基层单位签订单位的集体合同,加大对基层单位集体合同履约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

基层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前,应报集团及工会审核,并于签订后个工作日内报备集团主管部门和集团工会。

第六十六条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省、市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有抵触,按国家、省、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

双方各执份,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份;副本份,报市总工会、集团党委各份。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签字)(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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