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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哪些各岗位内容

安法第十九条:

1、责任人员;

2、责任范围;

3、考核标准。

2、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明确那三方面

根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规定之: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有哪些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要包括制度管理责任、人员管理责任、现场管理责任、事故报告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扩展资料: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等内容,新安法的该规定防止了

根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规定之: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zd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回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新安法的该规定防止生产经营单位在考核中没有依据,奖答罚没有标准。

5、安全生产法十八条规定重要的一条

重要的一条是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根据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扩展资料:

根据安全生产法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条款的要求主要是由法律确定为主要生产和经营单位,生产和管理的法律规范,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

该系统包含四个方面:

第一,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的主导地位。

安全生产管理依照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

强调的加强管理,建立一个新的系统,以提高的条件下,生产经营单位,以达到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安全生产。

明确,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的根本目的是要建立和完善责任制。

三,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

(1)主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者。

主要负责人必须享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宜,整体生产和经营活动,如董事,经理等领导最终决定的权利。

(2)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的领导者,决策者的命令生产单位一天到一天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3)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能够承担的整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决策者。

总之,法律调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该是一天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领导,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决策者能够采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二)中的地位和职责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的生产和经营单位

1。

主要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2人。

主要负责人负责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负责的生产和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不清的问题,提供了主要的生产负责人和业务单位应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法规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工作,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组织制定和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的六项基本功能,如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提供三大优势,主要负责人负责的权力和责任,同样的权利和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具体,可操作性;三是实行问责的充分依据。

(三)主要负责人负责的生产和经营单位的责任

(1)依照本法规定负责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所需的资本投资,以确保安全生产,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应当提供必要的资金征收,生产经营单位没有这样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违反前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严重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他的职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经营的投资在20万元的罚款。

(2)负责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责令改正时限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没有这样做,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前款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严重不够刑事处罚的,拆除行动办公室或罚款2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主要受刑事处罚的,依照前款的规定,或者从他的岗位,他的刑期或处分日驳回生产单位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负责的主要负责人生产单位。

(3)生产,经营的单位和职工签订一项协议,以免除或减少其员工因生产安全事故和人员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该协议是无效的,主要负责人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单位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或进入躲藏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降职,撤职的处分,逃脱,躲进。

少于15天的拘留,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主要负责人应当在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7、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内容有哪些?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主要负责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3)生产经营单位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

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按照本机构的职责,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做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对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职能机构工作人员在本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4)班组长的职责:

班组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班组长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直接执行者。

贯彻执行本单位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督促本班组的工人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

 

 5)岗位工人的职责:

岗位工人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范围,()到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到各级

(纵向)到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横向)到各级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什么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10、《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

的内容是什么

 

企业安全总监制

 

企业安全总监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负责人,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

由企业选任、聘用或由上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委派,以正式文件予以任用。

 

项目安全督查员制

 

项目安全督查员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中选定派驻施工现场,代表企业对工程项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项目安全督查员直接对委派的单位负责,是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督查人员,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但因工作需要可代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安全项目包联制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机构人员对公司直管项目实行全员包联,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

包联人定期和项目安全督查员对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沟通,并定期组织项目安全检查,加强安全工作指导,消除安全隐患。

 

企业有分公司的,公司领导对分公司进行包联,分公司也应参照公司规定对所管项目实行包联,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向包联公司领导汇报,共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或措施。

 

1、“安全总监制”各省政策发文

 

其实,在近日发布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草案中,已提到安全总监制度或将纳入立法,“生产单位可以设置安全总监”这一内容尤其值得关注。

此外,关于施行“安全总监制”,已有多省市相继发文。

 

山东

 

2019年12月24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通知》,明确:

2020年2月1日起,在全省建筑施工领域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

其中,安全总监为本单位副职级别,待遇要高于其他副职并单独发放岗位风险津贴。

 

此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江苏

 

江苏省安委会于3月16日印发《关于全面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明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要求企业应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其中,高危行业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矿山、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内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安全总监、注册安全工程师。

 

湖北

 

2019年8月29日,湖北省安委会发布《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明确了安全总监制度的实施范围,安全总监的任职条件、任免及待遇。

 

通知要求:

湖北省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建立安全总监制度。

 

宁夏

 

2019年6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印发《全区建筑施工领域推行安全总监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此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也曾下发《关于在全区重点行业企业推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在全区重点行业企业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北京

 

2020年3月19日上午,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主持召开座谈会,专题研究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的文件起草工作。

 

会议讨论了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总监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围绕实行安全总监制度最关键要解决的定位问题、职权问题、实施范围、法规依据、发文形式等5个焦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并达成一致意见。

 

下一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将组织专人负责,按照工作计划步骤,坚持走出去、请进来“开门”搞研究,深入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广泛收集汇总有关文件依据,充分吸收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成果,认真梳理参考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推动完成文件的起草印发工作。

此次会议标志着本市正式启动《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起草工作。

 

深圳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增设了安全总监制度:

 

第十一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的分管负责人,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安全总监有哪些职责?

 

安全总监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负责人,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

安全总监主要职责包括:

 

1

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2

监督本单位分管业务的其他负责人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各部门、各岗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协助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开展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考核等工作;

4

负责管理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撤换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向生产经营单位分支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派驻安全管理人员;

5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行使“一票否决权”,生产经营单位在确定拟提拔重用、表彰奖励人选时,应当就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征求安全总监的意见;

6

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按照组长负责制,负责牵头组织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生产经营单位调查的未造成人员死亡、重伤三人以下以及直接经济损失300万以下的一般事故;

7

组织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投入计划、教育培训计划、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进行审查并监督落实;

8

制止或撤销本单位负责人下达的任何影响安全生产、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决定,制止和纠正任何违章指挥、违规生产、强令冒险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规范标准等行为,作出立即停止作业(施工、使用)及撤离现场等临时处理措施决定;

9

立即直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或组织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指令和要求。

 

安全总监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当前重点行业领域所需。

安全总监的设立,意味着专人专职,专职代表“一把手”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全面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并直接对主要负责人负责,能够有效地提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地位和作用,优化安全管理人员履职环境,推进生产安全管理的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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