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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知识培训

一、目录

1、海因里希法则——1:

29:

30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法律职责——法律职责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4、HSE体系中总经理职责——HSE职责

5、HSE体系中管理者代表职责——管代职责

6、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违法行为

7、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罪名

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责任制度

9、综合安全管理制度——综合制度

10、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制度

11、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设备制度

12、环境安全管理制度——环境制度

13、安全生产投入规定、安全教育培训费用——$/¥

14、生产安全事故分级、火灾事故分级——事故分级

15、事故上报的时限和部门——上报时限

16、工伤范围——

问题:

从图片联想,图片与安全有什么关系?

1、海因里希法则

问题1:

目前现状看,出现事故是偶然的还是必然的?

问题2:

该如何对待事故苗头和未遂事故?

1941年,美国的海因里希统计了55万件机械事故,其中死亡、重伤事故为1666件,轻伤48334件,其余则为无伤害事故,从而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

即在机械事故中,伤亡:

轻伤:

不安全行为的比例为1:

29:

300,这个法则称为海因里希法则,国际上称为事故法则。

这个法则说明,在机械生产过程中,每发生330起意外事件,有300件未产生人员伤害,29件造成人员轻伤,1件导致重伤或死亡。

这个统计规律说明了在进行同一项活动中,无数次的意外事件,必然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事故后果虽有偶然性,但是不安全因素或动作在事故发生之前已暴露过许多次,如果在事故发生之前,抓住时机,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许多重大伤亡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要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必须减少和消除无伤害事故,要重视事故的苗头和未遂事故。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法律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6项基本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5)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问题1:

资金不足出现的事故,领导负什么处分?

问题2:

未履行职责出现的事故,领导负什么处罚?

问题3:

签免责协议后出现的事故,什么样的处罚?

问题4:

出事后逃逸、不报等,什么样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依据本法规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须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据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HSE体系中总经理职责

1)对HSE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负有最终的责任;

2)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司HSE的方针;

3)任命管理者代表和员工代表;

4)批准公司HSE管理手册;

5)批准公司HSE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和职责;

6)为HSE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持续改进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及技术资源的支持;

7)主持管理评审。

5、HSE体系中管理者代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上级公司有关HSE方面的要求,审核、批准公司本部的目标、指标和方案;

2)负责组织建立、实施和改进公司的HSE管理体系,组织公司HSE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工作,并协助公司总经理开展管理评审;

3)负责审核公司HSE管理手册、批准管理规定,必要时包括作业指导书;

4)负责推进HSE管理体系建立工作,持续改进,逐步完善;

5)负责HSE体系内部及外部信息沟通与交流;

6)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公司HSE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协调处理公司内外HSE有关方面的重大事宜。

6、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⒈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⒊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⒌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⒎生产经营单位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⒏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⒐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⒑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⒒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⒓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⒕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⒗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⒘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⒙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⒚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⒛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1.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22.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2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4.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5.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26.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

7、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①重大责任事故罪

②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③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④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

⑤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

⑥危险物品肇事罪

⑦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刑法司法解释对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定罪标准的规定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9、综合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指标和总体原则

2.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安全管理定期例行工作制度

4.承包与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5.安全设施和费用管理制度:

6.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7.危险物品使用管理制度

8.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

10.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1.防灾减灾管理制度

12.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

13.应急管理制度

14.安全奖惩制度

10、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和管理制度

3.安全工器具的使用管理制度

4.特种作业及特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5.岗位安全规范

6.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7.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1、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三同时”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的组织审查、验收、上报、备案的执行程序等。

2.定期巡视检查制度

3.定期维护检修制度

4.定期检测、检验制度

5.安全操作规程

12、环境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2.作业环境管理制度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3、安全生产投入的规定、安全教育培训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需资金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教育培训费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14、生产安全事故分级、火灾分级

按照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

一般事故

<3人

<10人

<1000万

较大事故

3-<10人

10-<50人

1000-<5000万

重大事故

10-<30人

50-<100人

5000-<1亿

特别重大事故

≥30人

≥100人

≥1亿

火灾事故等级划分

事故等级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死亡重伤

受灾户数

事故直接财产损失

特大火灾

≥10人

≥20人

≥20人

≥50户

≥100万元

重大火灾

≥3人

≥10人

≥10人

≥30户

≥30万元

一般火灾

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

15、事故上报的时限和部门

时限

报告部门

特殊情况或上报单位

事故现场人员

立即

事故单位负责人

县级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

事故单位负责人

1小时内

县级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般事故

2小时内

县级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

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

较大事故

2小时内

县级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监部门

重大和特大事故

2小时内

县级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

国务院的安监部门

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6、工伤范围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等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三同时”的概念

《劳动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条明确要求: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2011.2实施对“三同时”作了明确的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反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预防为主的原则

权责一致的原则

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

安全生产方针

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主要体现6先

安全意识在先

安全投入在先

安全责任在先

建章立制在先

隐患预防在先

监督执法在先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是针对具体设备、设施、场所和环境,在安全评价的基础上,为降低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与环境损失,就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应急救援的设备、设施、条件和环境,行动的步骤和纲领,控制事故发展的方法和程序等,预先做出的科学而有效的计划和安排。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五条规定,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2.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3.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4.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5.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

能力相适应;

6.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

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7.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8.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中第32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程序。

应急预案的编制包括下

面六个步骤:

1.成立工作组;

2.资料收集;

3.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4.应急能力评估;

5.应急预案编制;

6.应急预案的评审与发布。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第五条至第八条详细规定了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

通常,完整的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应急预案概况

(二)事故预防

1.危险分析

2.资源分析

3.法律法规要求

(三)准备程序

(四)应急程序

(五)现场恢复

(六)预案管理与评审改进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分析和间接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通常是一种或多种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或两者共同作用的结果。

间接原因可以追踪管理措施及决策的缺陷,或者环境的因素。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中,给出了事故原因分析的步骤。

(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2)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

1)受伤部位;2)受伤性质;3)起因物;4)致害物;

5)伤害方式;6)不安全状态;7)不安全行为。

(3)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

(4)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环境因素

(5)确定事故责任者。

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

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分为:

自然事故(非责任事故或者不可抗拒的事故)和责任事故。

自然事故可不再认定或者追究事故责任人;责任事故要按照责任大小和承担责任的不同分别认定下列事故责任:

1.直接责任者,即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如违章作业人员。

2.主要责任者,即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如违章指挥者。

3.领导责任者,即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

理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教育培训时间

在《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2004年国家局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对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作出了具体规定。

(1)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2)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4)新从业人员三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包括软件系统和硬件系统。

软件系统主要是查思想、查意识、查制度、查管理、查事故处理、查隐患、查整改。

硬件系统主要是查生产设备、查辅助设施、查安全设施、查作业环境。

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

(一)消除危险源

消除系统中的危险源,可以从根本上防止事故的发生。

(二)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

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可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如减少能量

或危险物质的量,防止能量蓄积,安全地释放能量等。

(三)隔离

隔离是一种常用的控制能量或危险物质的安全技术措施。

采取隔离技术,既可以防止事故的发生,也可以防止事故的

扩大,减少事故的损失。

(四)故障—安全设计

在系统、设备、设施的一部分发生故障或破坏的情况

下,在一定时间内也能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称为故障—安全

设计。

通过设计,使得系统、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或事故时

处于低能状态,防止能量的意外释放。

(五)减少故障和失误

通过增加安全系数、增加可靠性或设置安全监控系统等

来减轻物的不安全状态,减少物的故障或事故的发生。

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措施

(一)隔离

隔离是把被保护对象与意外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质等隔开。

隔离措施按照被保护对象与可能致害对象的关系可分为隔开、封闭和缓冲等。

(二)设置薄弱环节

利用事先设计好的薄弱环节,使事故能量按照人们的意图释放,防止能量作用于被保护的人或物,如锅炉上的易熔塞、电路中的熔断器等。

(三)个体防护

个体防护是把人体与意外释放能量或危险物质隔离开,是一种不得已的隔离措施,却是保护人身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四)避难与救援

1.设置避难场所

当事故发生时,人员暂时躲避,免遭伤害或赢得救援的时间。

事先选择撤退路线。

当事故发生时,人员按照撤退路线迅速撤离。

2.事故救援

当事故发生后,组织有效的应急救援力量,实施迅速的救护,是减少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有效措施。

(五)安全监控系统

安全监控系统作为防止事故发生和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发现系统故障和异常的重要手段。

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可以及早发现事故,获得事故发生、发展的数据,避免事故的发生或减少事故的损失。

相关方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执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管理制度,对其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

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对进入同一作业区的相关方进行统一安全管理。

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

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方的项目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或签订专门的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都对承包商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概括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要明确双方责任;二是要严格审查安全资质和专业技术能力;三是做好现场作业的安全风险分析;四是开展对作业现场的监督和管理。

(一)对承包商安全管理的要点和关键环节

1.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工程的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工程项目,应以生产经营单位名义进行,严禁以某一部门的名义进行发包。

生产经营单位应明确发包工程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对发包工程进行管理。

工程应发包给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

发包单位、承包商应依法签订工程合同,签订安全协议。

2.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1)工程开工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

(2)在施工时,承包商应按有关行业安全管理法规、条例、规程的要求,在工作现场设置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随时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

(3)承包商施工队伍严重违章作业,导致设备故障等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后果,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商进行停工整顿,并有权决定终止合同的执行。

安全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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