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法规》课后习题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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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规》课后习题答案

第一章导论

一、加强依法治教、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答:

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有:

1、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

2、依法治教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

3、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

4、依法治教是培养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二、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如何理解这些原则?

答:

1、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5、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三、当前采取哪些措施推进我国的依法治教?

答:

1、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

2、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

3、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深化教育改革;

4、初步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

5、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四、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

答:

1、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异同。

⑴制定的主体不同;

在制定的主体上,法律、法规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各级国家机关,甚至社会团体的领导机关都可以成为政策的制定主体。

⑵表现的形式不同;

⑶实施方式不同;

⑷作用不同。

2、正确处理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⑴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

⑵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这是政策和法律保持协调一致的基础;

⑶政策和法律由于各自不同的特点,使其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特有的优势;

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加强和完善,我国的教育管理将从主要依据政策,逐渐过渡到在政策的指导下,主要依据法律。

五、你认为依法治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有哪些?

答:

实行依法治教是一个必然趋势。

⑴实行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它是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实施的必然结果,对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⑵教育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必然要求依法而治。

教育关系到一个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它必须用法律手段来保证教育事业的发展。

⑶依法治教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发展教育事业的一条基本经验。

现在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教育法制的强化和完善,以此来保障国家对教育要求的实现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⑷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教育的必然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管理必然由过去主要依靠政策和行政手段,逐渐转移到运用法律手段,教育行政管理范围的扩大和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也迫切需要实行依法治教。

总之,实行依法治教是加强党对教育事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保证。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一、教育法的基本特征和原则有哪些?

答:

1、教育法的特征

⑴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

⑵教育法的规定性具有强制性;

⑶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

⑷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

2、教育法的原则

⑴方向性原则;

⑵公益性原则;

⑶平等性原则;

⑷终身性原则。

二、谈谈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条文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答:

教育法律规范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条文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总的说,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及教育法律条文的内容,而教育法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条文是教育法律规范的载体,他们之间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主要区别是:

⑴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的区别。

教育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中全部行为规则的总称。

⑵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

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

⑶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条文的区别。

教育法律规范用教育法条文来表现,但教育法条文不一定是教育法律规范。

⑷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书的区别。

教育法律文书,包括司法文书。

是适用法律规范而使用的特殊法律文件。

三、结合教学工作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作用的认识。

答:

1、教育法的规范作用;

⑴指引作用;

⑵评价作用;

⑶教育作用;

⑷预测作用;

⑸强制作用。

2、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⑴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

⑵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⑶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

⑷保障有关各方面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

⑸可以极大地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

四、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哪些?

答: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

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等。

五、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答:

这些教育关系虽然复杂多样,但就其性质而言可分为两类:

①纵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为教育行政法律关系;②横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教育民法法律关系是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六、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有:

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

在华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财团法人也可以成为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2、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⑴物

物又可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两大类。

⑵行为

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②学校和其他机构的管理行为;

③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学行为;

④学生家长、各种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教育活动的各种行为。

⑶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

七、如何理解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答: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没有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则无所谓法律关系。

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或资格,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能要求与该项权利相对的义务承担者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依法承担的责任,表现为义务承担者必须依法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利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

第三章学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是什么?

学校的法律地位如何?

答:

1、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

⑴学校是法律调整的对象;

⑵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否则不能成立;

⑶学校一经批注和登记注册,就享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我国学校的法律地位

从我国现行行政法、民法的视角出发,我们认为,学校具有三种不同身份与地位,即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法人;行政相对人。

⑴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

①学校是享有国家权力的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

②学校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③学校能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⑵学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

⑶学校是行政相对人。

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具有如下权利:

①排除违法行政的请求权和行政介入权;

②参与指定教育法规或计划的权利;

③听证的权利。

二、学校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

1、学校的权利

⑴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⑵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⑶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⑷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⑸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⑹聘任教师或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⑺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⑻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学校的义务⑴遵守法律法规;

⑵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⑶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⑷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

⑸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⑹依法接受监督。

三、学生法律地位的确立对保障学生的权利具有哪些作用?

答:

学生法律地位的确立

1、社会的进步引起学生地位的变迁;

2、学生观的转变;

3、学生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

4、通过立法确定学生的法律地位。

四、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答:

1、学生的权利

⑴学生的基本权利

①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

②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③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

④享有申诉权;

⑤享有人身权。

⑵一些特殊学生群体享有特殊的教育权利

①女生;

②经济困难的学生;

③残疾人。

2、学生的义务

⑴遵守法律、法规;

⑵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⑶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⑷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五、特殊学生群体由哪几个部分构成?

他们分别享有哪些特殊教育权利?

答:

一些特殊学生群体享有特殊的教育权利

1、女生;

2、经济困难的学生;

3、残疾人。

第四章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的法律概念与法律地位各是怎样的?

答:

1、教师的法律概念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⑴就教师身份特征而言,教师是专业人员;

⑵就教师职业特征而言,教师富有教育教学的职责;

⑶就教师工作目的而言,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

2、教师的法律地位

⑴教师是承担教书育人职责的专业人员;

我国《教师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教师的身份:

“教师是履行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⑵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的确定;

1993年通过的《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⑶教师法律地位主要通过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体现出来。

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是什么?

答:

1、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一般有如下三部分内容:

①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也可称积极行为的权利;②教师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③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其权利。

⑴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

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监督权等。

⑵教师作为教育专业人员特有的权利。

①教育教学自主权;

②学术自由权;

③管理学生权;

④获取报酬权;

⑤参与教育管理权;

⑥培训进修权;

⑦申诉权。

2、教师的义务

⑴遵纪守法义务;

⑵教育教学义务;

⑶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

⑷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⑸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

⑹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

三、取得教师资格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答:

1、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并经申请人员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进行思想品德鉴定。

2、学历条件;

3、教育教学能力。

⑴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需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补修、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成绩合格。

⑵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次《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在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四、教师的任职条件是什么?

教师聘任的形式有哪几种?

答:

1、教师资格条件

⑴国籍;

⑵思想品德;

⑶学历;

⑷教育教学能力;

⑸身体素质;

⑹心理素质。

2、教师的聘任制度

⑴招聘;

⑵续聘;

⑶解聘;

⑷辞聘。

五、谈谈教师培养与培训的意义何在?

答:

1、教师的培养

我国教师的培养主要是通过教师教育渠道进行的。

教师教育是培养师资的专业教育,其独特作用在于能提供专门的教育训练,传授教育科学知识,使未来教师工作符合客观规律,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教师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予以保证;明确规定国家采取优先录取、定向招生、免费推荐等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

2、教师的培训

教师培训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

《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培训是一项长期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均负有重大责任。

教师培训的渠道主要有各级教师进修学校、高等学校以及广播、电化教育机构、自学考试等。

第五章教育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

答:

1、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

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2、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

⑴必须有法律明文的规定;

⑵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⑶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

⑷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有哪些?

答:

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1、行政法律责任;

2、民事法律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

三、简述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

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什么是学生伤害事故?

其类型、原因各是什么?

答:

1、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2、常见学生伤害事故的表现

⑴运动伤害;

⑵课余伤害;

⑶校外活动事故。

3、学生伤害事故原因分析

⑴制度不严,管理不善;

⑵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理或拆除;

⑶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

⑷体罚或变相体罚;

⑸安全保护措施不力;

⑹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

五、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的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

监护与教育保护对未成年学生人身保护的目的,虽然都是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安全给予关照或照顾,使其免受非法侵害,但由于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制度,因而不能混同。

⑴监护和教育保护的主体和对象不同;

⑵监护和教育保护产生的根据不同;

⑶监护和教育保护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

⑷监护人和教育保护职责的产生方式不同;

⑸监护和教育保护的内容不同;

⑹监护和教育保护的手段不同;

⑺监护和教育保护的责任不同。

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基本内容

⑴关于学校责任范围的界定;

⑵关于适用的范围;

⑶关于学校责任的性质;

⑷关于伤害事故的类型;

⑸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

⑹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原则与经费来源。

第六章教育法律救济

一、什么是教育法律救济?

其特征和途径分别是什么?

答:

1、教育法律救济的概念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2、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

⑴权利受到伤害是教育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如果权利未受到损害,就无所谓救济;

⑵教育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它是对受损害权利的弥补;

⑶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

3、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⑴诉讼渠道;

⑵行政渠道;

⑶其他渠道。

二、什么是教师申诉制度?

有哪些特点?

答:

1、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的合法权益在受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你,请求处理难的制度。

2、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

⑴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

⑵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⑶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三、简述教师申诉和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及程序各是什么?

答:

1、教师申诉范围

⑴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⑵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⑶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申诉制度的主要环节和程序

⑴提出申诉;

⑵对申诉的受理;

⑶对申诉的处理。

3、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

⑴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包括学籍、考试、校规等方面,有权申诉;

⑵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的权利可以提出申诉;

⑶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

⑷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的权利可以提出申诉;

⑸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出申诉;

⑹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提出申诉。

4、受教育者申诉的程序

⑴申诉的提出;

⑵受理;

⑶处理。

四、什么是教育行政赔偿?

有什么特征?

答:

1、教育行政赔偿的概念

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2、教育行政赔偿的特点

⑴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⑵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

⑶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

⑷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

⑸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五、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

答: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1、职务行为主体;

2、职务违法行为;

3、损害;

4、因果关系。

案例1、2001年7月高考时,某县中学的6名考生与2名社会青年互相勾结,利用手机将试卷答案信息发送到考生所携带的传呼机上。

还有一名考生通过该中学体育教师刘某,用8000元收买6名监考老师,这些监考老师收款后,对该位考生在考场作弊均视而不见,甚至还有一名监考老师帮他填写答题卡。

案发后,该县招生委员会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很快就查清了这宗考场作弊案。

为严肃法纪,该县对涉及违纪作弊的老师和考生作出严肃的处理。

该县中学体育教师刘某被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名监考教师分别受党纪政纪处分;违纪作弊的6名考生被取消考试资格,并停考3年。

问:

⑴、该县对涉案教师和考生的处理是否合法?

为什么?

该县对涉案教师和考生的处理是合法。

符合《教育法》第77条规定: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⑵、该县中学体育教师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为什么?

体育教师刘某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其行为是属于受贿和行贿行为。

其结果破坏了国家考试的公正和公平性。

案例2、某中学初三

(1)班黑板旁边贴着一张班规:

值日卫生不整洁者,每人每次罚款1元;上课教师提问回答不出者,每人每次罚款2元;上课迟到者,每次罚款3元;上课不专心听讲或交头接耳者,每人每次罚款4元;考试不及格者,每人每科罚款5元。

罚款由生活委员统一收取、保管,由学习委员造册奖给每次考试前“五名”的学生。

钟某是该班的学生,其父在外地工作。

1997年3月28日,母亲突然生病,为了照顾母亲,他上学迟到了,成了第一位受罚者。

第二天,钟以买笔为由,向母亲要了3元钱,“主动”交给了班上的生活委员。

这条班规制定实施仅1个月,就有13位同学受罚。

对此,学生们众说纷纭,褒贬不一。

而老师们则认为对违纪者实行经济制裁,会起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问:

这样的班规合法吗?

学校是否有罚款权?

参考答案:

这样的班规是违法的,学校没有罚款权。

首先,班级罚款,坏教师的形象,影响老师的声誉。

其次,班级罚款,侵犯学生及监护人的财产权,并激化矛盾,引发悲剧。

再次,班级罚款,误导学生的思想,影响学生健康成长。

最后,班级罚款,对班主任而言,也是有害无益的总之,班级罚款危害甚大。

班主任应当坚决摒弃这种做法。

教育的本义是塑造人的精神和灵魂,班主任以学生应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案例3、2009年期末考试结束,某县一中学在工商银行办事处和镇政府门口张贴两张“成绩汇报”,除公布了本校部分学生的高分成绩外,还将该中学读书的4名学生的不理想考分作了公布,引起4名学生及监护人的不满。

一周后,该中学又将此“成绩汇报”交镇党政办公室。

为此,4名学生状告学校侵犯名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问:

1、该县中学的做法是否合法?

如果不合法,侵犯了学生的什么权利?

参考答案:

做法不合法,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

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应该向四名学生赔礼道歉。

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也是侵害名誉权行为,加害人要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2、你认为教师应该如何尊重学生的权利?

作为教师应该:

①教师要树立儿童权利的观念。

儿童拥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四项基本的权利,也拥有隐私权。

既然考试分数可以成为个人隐私,儿童完全有权利决定是否公开以及对谁公开,

②公开学生的分数仍应尊重学生的意愿。

真正重要的是学习态度和学习方法,并非分数,教师与家长分析学生状况应单独交谈。

③每次考试测验之后,可以表扬几位成绩突出的学生,指出他们在学习态度和学习方法上的优点,也可以不点名地分析某些学生的失误原因。

这样既抓住了要害,又保护了学生的自尊心,效果也会积极健康。

道德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是整个教师职业道德体系的核心和精髓。

案例4:

某幼儿园一天下午到了离园时间,家长纷纷到班上接孩子,父母还没有到的孩子就在活动室里玩玩具。

东东和明明两名幼儿因争抢一支玩具手枪扭打起来,正在与其他家长沟通的老师文珊闻声立即走上前去阻止他们,并没收了玩具手枪,教育他们不能打架。

待两名幼儿各自去玩其他玩具后,文珊继续接待来园的家长。

此时东东心有不忿,突然跑到明明身后,用力将其推倒,造成明明额头被摔破,缝了四针。

  事故发生后,明明的家长要求幼儿园和东东的家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但幼儿园认为自已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

而东东的家长则认为,孩子是在幼儿园将人推倒致伤,是教师文珊监管不力造成,应该由幼儿园负全责。

问:

①、本案涉及的是何种类型的法律关系?

 参考答案①、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②、这起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究竟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呢?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结合这起事故,幼儿东东的行为与明明受损害的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东东是伤害事故的责任者。

教师文珊在发现东东和明明之间发生纠纷打闹时,及时劝阻幼儿间的不当行为并进行了教育,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东东事后报复伤人是她无法预见和制止的突发行为,故教师和园方在此事件中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并无过错,故无需负法律责任。

这起幼儿间的伤害应由致害人承担责任,但造成伤害发生的幼儿东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应由东东的监护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5:

杜某,男,19岁,201年10月因其结伙打架,被甲中学开除,之后转入乙校学习。

94年10月22日晚9点左右,窜入甲校男生宿舍,对不拿钱者拳打脚踢。

学校及时将情况反映给上级各有关部门,三天后区公安分局将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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