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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规模化、产业化经营,保护环境,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实施建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的监督。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五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基金的缴纳义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包括自主品牌生产企业和代工生产企业。

第六条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执行,第一批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微型计算机。

今后视《目录》增补或调整,相应调整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器电子产品种类。

第七条基金按照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销售、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定额征收。

征收标准为:

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12元/台、洗衣机7元/台、房间空调器7元/台、微型计算机(包括便携式微型计算机、一体台式微型计算机、台式微型计算机用显示器等)10元/台。

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补贴资金的实际需要,在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基金征收标准。

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基金的产品范围和征收标准见附件1。

对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征收基金适用的商品名称、海关商品编码和征收标准见附件2。

第八条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及使用环保材料的电器电子产品可给予减征基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九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生产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出口产品名称和数量,向征收机关申请从缴纳基金的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

第十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已在进口时缴纳基金的,在国内销售时免征基金,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代征基金专用缴款书》列明的进口产品名称和数量,向征收机关申请从缴纳基金的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台式微型计算机用显示器并生产成台式微型计算机整机在国内销售时免征基金,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代征基金专用缴款书》列明的进口显示器名称和数量,向征收机关申请从缴纳基金的台式微型计算机整机销售数量中扣除。

第十一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缴纳基金,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缴纳基金,由海关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二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按季申报缴纳基金。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20日内,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上季度销售的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数量和应缴纳的基金。

国家税务机关在接到申报后的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确定基金征收数额,并向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下达缴纳通知书。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按照缴纳通知书规定的数额、时间和方式上缴基金。

国家税务机关根据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全年实际销售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应缴基金的汇算清缴工作。

国家税务机关对基金的征收缴库管理,适用税收征收缴库管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缴纳基金。

海关部门对基金的征收缴库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缴库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第103类01款66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收入”,作为中央收入科目。

第十五条未经国务院批准或授权,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减免基金,不得调整基金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第十六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缴纳的基金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基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使用。

使用范围包括:

(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补贴;

(二)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补贴;

(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采集与发布;

(四)基金征收管理经费补助;

(五)经财政部批准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纳入基金补贴范围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按照《目录》执行,第一批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微型计算机。

今后视《目录》增补或调整,相应调整纳入基金补贴范围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

第十九条依照《条例》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的规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可作为基金补贴对象。

给予基金补贴的处理企业名单,由环境保护部、财政部确定,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对处理企业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给予定额补贴。

补贴标准按照补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成本的原则确定,具体为:

电视机85元/台、电冰箱80元/台、洗衣机35元/台、房间空调器35元/台、微型计算机85元/台。

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成本变化情况,在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基金补贴标准。

上述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是指整机,不包括零部件或散件。

第二十一条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的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并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审核办法核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数量,方可获得基金补贴。

第二十二条处理企业按季对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补贴申报表》,并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5日内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

第二十三条处理企业申请补贴资金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补贴申报表》;

(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入库和出库记录报表;

(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作业记录报表;

(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出库和入库记录报表;

(五)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

相关报表和凭证按照环境保护部统一规定的格式报送。

第二十四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接到处理企业补贴资金申请后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并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20日内将审核意见连同处理企业填写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补贴申报表》,以书面形式分别上报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补贴资金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提交财政部。

财政部审核确认后支付资金,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自行或者委托相关机构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可申请基金补贴资格。

第二十六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申请基金补贴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规划;

(二)具有明确稳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渠道;

(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量达到一定规模;

(四)与处理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第二十七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申请基金补贴资格,应当向环境保护部、财政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环境保护部、财政部核准的,作为基金补贴对象。

给予基金补贴的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名单,由环境保护部、财政部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并交由处理企业处理,按照对处理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补贴标准给予基金补贴。

处理企业接收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交送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不再给处理企业基金补贴,处理企业应在申请基金补贴时,从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中扣除接收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交送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并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补贴申报表》中注明。

第二十九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由处理企业处理,由双方按照市场方式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十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按季对回收并交由处理企业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补贴申报表》,并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5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

第三十一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申请补贴资金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补贴申报表》;

(二)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入库和出库记录报表;

(三)与处理企业进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易的结算凭证。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补贴申报表》按照环境保护部统一规定的格式报送。

第三十二条环境保护部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申请补贴资金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与处理企业申请补贴资金审核汇总情况一起提交财政部。

财政部审核确认后支付资金,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环境保护部应当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编制年度基金支出预算,经财政部审核后,纳入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

环境保护部根据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基金决算,报财政部审核。

第三十四条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第211类03款60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支出”。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处理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每日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接收、贮存和处理;拆解产物出入库和销售;最终废弃物出入库和处理等数据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在处理企业内部运转的整个流程,并按规定如实报送和提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财政、资源综合利用、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处理企业申请补贴资金相关资料及记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妥善保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六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每日将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入库、贮存和出库等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流转过程,并按规定如实报送和提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财政、资源综合利用、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申请补贴资金相关资料及记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贮存、交易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妥善保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七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金补贴审核制度,通过数据系统比对、书面核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和拆解处理环保核查和数量审核,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审计署应加强对基金征收和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基金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基金征收和补贴的违法违规行为。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专门栏目,公开本地区处理企业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和接受补贴资金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建立统一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信息系统。

处理企业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按日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入库和出库情况以及拆解处理情况。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按日报送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入库和出库情况。

信息系统应当向相关管理部门、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处理企业和行业协会开放,使其通过信息系统查询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信息,并进行监督。

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单位和个人举报投拆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对属实的问题及时予以答复和处理。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拒不缴纳基金的,由国家税务机关和海关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上缴中央国库,纳入基金一并核算。

第四十一条处理企业和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弄虚作假骗取基金补贴的,一经查实,要追回补贴资金,取消给予基金补贴的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基金的单位及责任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相关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基金征收和补贴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同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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