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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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北京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实施首都人才发展战略、提高首都教育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举措,是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首都教师队伍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文件精神,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现就我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平、优质、创新、开放的首都教育事业发展目标,体现创新机制、服务人才、高端带动、引领发展的首都人才发展理念,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2.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3.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4.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5.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6.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改革范围

北京市所属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教科研、校外教育等机构(以下简称中小学)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应按照改革要求参加职称评审。

北京地区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可按照属地原则,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三、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改革工作的平稳推进,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要求,成立北京市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小组组长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教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市人力社保局和市教委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具体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成员由市人力社保局、教委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各区成立由区人力社保局、教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本区内改革的领导工作。

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改革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主要内容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法,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

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

原相互独立的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职称(职务)等级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和员级,其对应的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和三级教师。

2.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

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

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结合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全市统一制定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的分类评价标准条件。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

对于特别优秀教师,经批准可破格申报。

各区根据全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结合本地教育发展情况,研究制定区内高级教师及以下等级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具体量化评价标准。

具体评价标准条件要综合考虑农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稳定和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要体现中学、小学的不同特点和要求,有所区别。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机制,健全评委会组织管理办法。

完善评审专家随机抽取机制;根据各学科评审需求,优化专家库人员结构,扩大学科覆盖范围;积极发挥中央在京单位人才优势,聘请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参加评审工作;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

认真总结推广我市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中的成功经验,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教案审核、讲课考查、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

3.完善监督管理办法。

进一步发挥区人力社保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坚持评审结果验收制度;继续推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全面落实校内范围的推荐结果公示和全区范围的评审结果公示,健全信访举报调查机制,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评审环境。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坚持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

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不高于空岗数额的原则,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给予相应工资待遇。

3.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修订后的《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职业高中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执行。

正高级教师评审数额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的批准执行。

(五)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程序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工作按职称(职务)等级分别进行。

二级教师、三级教师职称(职务)由用人单位按条件考核合格后直接聘任;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结果验收、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评聘。

个人申报。

中小学教师申报相应职称,要根据全市申报条件,按规定程序向所在学校提出申报。

考核推荐。

学校对参加评审的教师,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和校内公示,由学校在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核准的可聘岗位数额差额推荐拟聘人选参加评审。

专家评审。

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委会,按照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学校推荐的拟聘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

结果验收。

市人力社保局对高级教师职称(职务)评审结果进行验收并将正高级教师评审结果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报批。

各区人力社保局对本区一级教师及以下等级职称(职务)评审结果进行验收。

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教委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

学校聘用。

中小学根据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

市人力社保局对各等级职称(职务)聘任情况进行备案,并为通过人员颁发职称证书。

(六)人员过渡办法

我市现有在编在岗中小学教师,由各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教委按照中小学教师原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与统一后的教师职称(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

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待岗、内退等在编不在岗人员,仍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进度安排

2016年开始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分为六个阶段进行,具体进度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

部署阶段(2016年4月)

1.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召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传达国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部署本市改革工作。

2.加大对改革工作的宣传。

通过新闻发布、网络互动等多种渠道和形式进行社会宣传,明确改革的意义和内容,使广大教师理解改革精神、了解改革内容、支持改革举措,努力营造保证改革平稳推进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

过渡阶段(2016年4月-5月)

1.核定专业技术岗位。

按照国家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和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市人力社保局及区人力社保局按管理权限,核定副高级及以下各级教师岗位比例及数额。

2.开展人员过渡工作。

学校统一登记过渡人员,按照隶属关系报区人力社保局、教委核准,由区人力社保局、教委复核确认。

第三阶段:

推荐阶段(2016年5月-6月)

学校考核推荐。

学校完成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工作后,根据已核定的本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和可聘岗位情况,按有关程序向评委会差额推荐拟聘人选。

第四阶段:

评审阶段(2016年6月-8月)

1.梳理评审专业,专家换届调整。

梳理现行中小学教师评审专业。

各区对评审专家进行换届,调整后的各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专家库,纳入全市职称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使用。

2.组织听课答辩。

各区组织专家开展听课答辩,考核评议工作。

3.召开评委会。

相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召开评委会,开展相应级别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的评审工作。

第五阶段:

聘用阶段(2016年9-10月)

1.验收评审结果。

市区两级人力社保局按照管理权限对评审结果进行验收。

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结果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批准。

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教委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

2.学校聘用。

根据公示结果,由学校聘用,并按区人力社保局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市人力社保局对聘任情况进行备案。

第六阶段:

检查验收总结(2016年11-12月)

全面总结改革工作。

各区评聘工作结束后,要对整个工作进行总结,对工作中的相应政策规定、工作程序的操作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解决办法,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人力社保局和市教委。

市人力社保局和市教委共同组织检查验收各区改革工作实施情况,总结做法和经验,形成改革工作报告,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六、组织实施要求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涉及广大教师切身利益,社会影响大,改革本身涉及制度统一、人员过渡、标准制定和评审等诸多环节,工作十分复杂,必须按照国家及全市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予以高度重视。

各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教委要按照现有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切实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

各区要抓紧制定本区的改革方案,报经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各区要开展全面深入的调研,充分掌握本区中小学情况和教师队伍状况,全方位考虑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平稳过渡,稳慎实施。

要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

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各级别新的职称(职务)评聘工作,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聘程序等进行。

各区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在改革过程中,要注重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遇到重要情况及时向市改革工作协调推进小组报告。

改革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送市改革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

附件:

1.北京市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推进小

组成员名单

2.北京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3.北京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

4.北京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附件1

北京市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协调推进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张欣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线联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任

副组长:

陈蓓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奕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

成员:

辛向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处处长

杨江林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人事处处长

杨旭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工资

福利处处长

张凤华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基础教育一处处长

徐建姝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基础教育二处处长

张小红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学前教育处处长

 

北京市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任:

陈蓓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成员:

辛向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处处长

杨江林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人事处处长

王智丽北京教育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赵莉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处副处长

刘国庆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人事处副处长

曹铮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处干部

陈静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人事处干部

杨彦彤北京教育综合服务中心干部

 

附件2

北京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

承担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教科研等工作任务,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身心健康。

二、申报条件

中小学教师评聘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标准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1.教书育人

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课程教学

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精深的专业知识,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对学科课程体系建设有贡献。

具有课程与教学领导力,能够创造性地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并取得良好效果。

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独特的教学思想和精湛的教学艺术;具有值得借鉴和推广的教学经验;教学业绩卓著。

3.教育教学研究

具有主持、指导和引领本学科领域或一定区域内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

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4.影响力

在本学科教学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区域或本校教育教学改革中发挥突出作用。

5.学历经历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后,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满5年。

(2)累计从事教育教学、教研、科研工作满20年;申报教育教学管理学科人员应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和教育教学管理满20年,其中专职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满10年,且现任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相关岗位主任及以上职务。

(二)高级教师

1.教书育人

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2.课程教学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

具有很强的专业技能,能够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革试验。

教学经验丰富,并形成个人的教学风格,得到同行和学生普遍认可,教学效果突出。

3.教育教学研究

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

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4.影响力

在本学科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5.学历经历

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此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学历毕业后,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满2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后,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满5年;申报教育教学管理学科人员还应具备:

专职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满5年,且累计从事教学、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满10年,现任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相关岗位主任及以上职务。

(3)大学专科学历毕业后,在小学(幼儿园)、初中任教,且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满5年。

(三)一级教师

1.教书育人

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

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2.课程教学

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

有较强的专业技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参与教学实践和校本课程开发。

教学经验比较丰富,并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得到学生认可,教学效果好。

3.教育教学研究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4.学历经历

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学历毕业后,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满1年。

(2)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后,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满2年;申报教育教学管理学科人员还应具备:

曾从事教学工作满1年,并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满1年。

(3)大学本科学历毕业后,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满4年;申报教育教学管理学科人员还应具备:

曾从事教学工作满3年,并专职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满2年。

(4)大学专科学历毕业后,在小学(幼儿园)、初中任教,且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满4年;申报教育教学管理学科人员还应具备:

曾从事教学工作满3年,并专职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满2年。

(5)中等师范学校学历毕业后,在小学(幼儿园)任教,且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满5年。

(四)二级教师

1.教书育人

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2.课程教学与教育教学研究

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积累了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较好;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3.学历经历

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后,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大学专科学历毕业后,在小学(幼儿园)、初中任教,且在三级教师岗位任教满2年并考核合格。

(3)中等师范学校学历毕业后,在小学(幼儿园)任教,且在三级教师岗位任教满3年并考核合格。

(五)三级教师

  1.教书育人

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课程教学与教育教学研究

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胜任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学习教育教学研究方法,并运用到教育教学实践。

3.学历经历

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学历毕业后,在小学(幼儿园)、初中教育教学岗位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

(2)中等师范学校学历毕业后,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

三、其他条件

(一)班主任年限要求

申报高级教师、一级教师的,应当在取得下一级职务后担任班主任工作满3年。

(二)课时要求

申报高级教师、一级教师的,参评年度前近3年内,每年周课时不少于4课时。

(三)外语、计算机水平、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执行。

本文件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3

北京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文件精神,为深化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北京市所属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教科研、校外教育等机构(以下简称中小学)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北京地区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可按照属地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评审原则

北京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坚持以能力、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以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统一管理,分类评价的原则。

三、评审专业及专业技术职务设置

(一)专业划分

北京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业具体划分如下:

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政治(思想品德、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等)、德育(专职班主任、团队辅导员等)、体育与健康(体操、武术及各种球类等)、心理、艺术(音乐、美术、舞蹈、戏曲等)、综合实践(劳动技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研究性学习等)、书法(写字)、科学、教育学、教科研、特殊教育、学前教育、职业教育、校外教育、教育教学管理。

(二)专业技术职务设置

北京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设置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和员级,其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和三级教师。

四、申报条件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条件按照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教委联合制定的《北京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执行。

五、评价方式

二级教师、三级教师由用人单位按岗位需要,根据《北京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规定,经考核合格,直接聘任相应等级职务。

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应通过评审的方式取得。

六、评审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组建北京市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正高级评委会),负责全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授权各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教委组建本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高级评委会),负责本区中小学高级教师和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以及本区参评正高级教师人选的推荐工作。

市正高级评委会成员一般由13-21人组成,由北京地区有关行政部门领导和教育领域知名专家、教师等担任。

区高级评委会成员一般由13-21人组成,主要由本区有关行政部门领导和区内教育领域专家、教师等担任。

评委会下设学科评议组,由3-5名同行专家、教师组成,负责对申报人员的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议。

学科评议组提出评价意见,作为评审重要参考依据。

市教委负责组建市正高级评委会专家库,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教委负责组建区高级评委会专家库,纳入全市职称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使用。

评审专家由北京地区具有较高教育教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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