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矿山炸药生产安全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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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矿山炸药生产安全规程

冶金矿山炸药生产安全规程

冶金矿山炸药生产安全规程

(1987年2月21日冶金工业部[87]冶安环字第158号文颁发)

1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防止炸药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冶金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冶金部的矿山炸药生产厂(以下简称炸药厂)。

1.3炸药厂只准生产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炸药。

1.4炸药厂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1.5炸药厂必须设置由厂长直接领导的安全专职机构。

1.6必须建立和健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活动日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和值班制。

1.7必须认真执行安全大检查制度,厂部每季检查一次,车间每月检查一次。

对查出的问题,应责成有关人员限期解决。

1.8从事炸药生产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9认真搞好安全教育,加强技术和业务训练,定期考核所有干部和工人。

新工人进厂后,首先应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及格后,指定熟练的工人带领工作,待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对调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采用新工艺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1.10进入炸药厂人员必须穿戴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1.11严禁携带火种或明火进入炸药厂,厂内严禁吸烟。

1.12研究新炸药、新工艺和新设备时,应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炸药厂上级部门批准。

1.13炸药厂和爆破器材总库区,必须严加管理和保卫,必须有严格的警卫制度。

1.14厂区应有良好的通讯或信号设施。

用普通电话系统兼作火灾报警时,应能及时向消防部门报警。

1.15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炸药生产

2.1一般规定

2.2设备

a.设备附有安全操作说明;

b.机电设备的转动部分设有防护罩或防护栏杆;

c.有爆炸危险的工房,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d.对产生粉尘、有毒气体的设备,安装排尘、排气装置;

e.接触大量水蒸汽、腐蚀性气体的电气设备,采用密封型的;

f.炸药加热设备应采用蒸汽(或热水)作热源,严禁采用明火作热源;

g.加热设备和管道应有良好的绝热措施;

h.蒸汽加热设备要安装压力表、安全阀和测温装置;

i.蒸汽加热设备的工作压力不超过设备额定压力的2/3;

k.运转设备尽量设联锁控制装置;

l.制药设备内部应便于清扫,无使药粉或浆液积聚的空腔;

m.机电设备的外壳应并联连接在一起,并接地;

n.木粉、梯恩梯定量螺杆必须用不锈钢制作。

a.碾铊外套、轮碾机翻药和出药装置应用铜(或铝)材制作,碾铊铜套的厚度不得小于10mm;

b.用于混药的轮碾机,其出药装置距底盘1~2mm;

c.加工硝铵炸药的碾铊重量不得超过800kg;

d.轮碾机的翻药装置混拦药粉时,碾内不得存在死角;

e.轮碾机内易松动和脱落的部件应有保险锁扣,并定期检查;

f.轮碾机的转速不得超过23r/min;

g.轮碾机应有铝质防尘罩和测温装置,罩内应有雨淋管;

h.轮碾机碾盘要平整,转动部件配合良好,运转时碾铊保持平衡,立轴不得窜拉;

i.轮碾机底盘采用热汽(或热水)法供热。

a.壳体用铝或不锈钢制作;

b.出料口处设有金属防护网;

c.转速不得超过27r/min。

a.凉药机刮板应用铜或衬橡胶的钢板制作;

b.转速不得超过9r/min。

a.螺旋与铜套不得碰擦;

b.搅拌机翼不得松动和与料斗磨擦。

a.试验压力不小于9kg/平方厘米;

b.装有安全阀、排气阀、压力表、温度计;

c.设有保温层;

d.密封垫压盖采用耐腐蚀、耐高温的软质材料;

e.熔药锅周围地面铺垫板(木板、胶带或铝板),锅上有照明观察孔和排毒气装置。

a.气流管道、梯恩梯粉碎输送管道及混药分离设备之间安装灭火、隔爆或泄爆装置;

b.水平管路安装时应保持一定的倾斜度,管子内壁光滑,管路一般离地30cm;

c.管路系统中应设清理孔;在定量螺旋进入管路的下部必须设清理孔;

d.管路系统尽量安排在工房一边,不得影响交通和设备检修;

e.在管路系统的适当部位应设测压孔及采样孔;

f.所有设备、管路均应良好接地;在没有可靠隔火、隔爆措施或没有实现无人操作的情况下,不得建立联合工房。

a.搅拌机内壁必须涂耐高温的防腐漆或衬以铝板;

b.易松动和脱落的部件应有保险锁扣,立轴及搅拌机翅不得松动窜位;

c.搅拌药时不得留有死角;

d.立轴运转平稳,转速不得超过23r/min。

2.3原料及原料准备;

a.用烟道气干燥木粉时,风管的起始部分应设有磁环过滤器,下料均匀,温度不得超过300℃;

b.用干燥炕烘干木粉时,炕面应料砖;炕温不得超过250℃;炕面不得冒烟;要勤耙勤翻,不得有死角;

c.用气流干燥木粉时,气流温度不得超过135℃;螺旋加料器不得有磨擦起火现象;按顺序开停机器并及时清空气加热器上的木粉;

d.用轮碾机干燥木粉时,碾盘温度不得超过120℃;

e.用暖气干燥木粉时,碾盘不得超过110℃;

f.每次干燥前,将干燥设备上的尘垢清除干净;

g.每次干燥后,及时卸出木粉并清除管道和分离器中积存的木粉和尘垢;

h.干燥后的木粉料仓必须有搅拌装置,并能及时扑灭木粉中夹带的火星;

i.干燥后的木粉由分离器直接卸到地面时,应及时将木粉摊开。

a.预先筛除混入木粉的杂物;

b.经常清理粉碎机的滤粉布袋,防止堵塞;布袋内收集的木粉不得超过布袋容积的1/2。

a.不准用铁锤破碎;

b.投料前,应检查物料的名称与规格,清除包装纸及杂物,严防杂质和易燃眉之燃易爆物品进入破碎机;

c.破碎应在单独房间进行;

d.破碎间的存放量不得超过1天的用量;

e.及时清除用过的包装物,不准确性堆放在暖气片上;

f.破碎完毕,及时清扫设备,不得不物料残留。

a.在球磨机中粉碎梯恩梯时,转筒内温度不得超过55℃;

b.粉碎梯恩梯的设备及其装料容器,必须在导出静电的装置;

c.出料时必须用导线将机体与小车接通,彼此保持等电位;

d.不得用金属锤击破碎梯恩梯硬块;

e.定期用80℃以上的热水清洗磨机;

f.梯恩梯不得和碱、铵接触,且避免阳光直射;

g.工房内应洒水或喷蒸汽造湿。

2.4非抗水硝铵炸药的生产

a.试车运转正常后方可按规定的比例、顺序、时间、温度加料;

b.干燥、碾压硝酸铵时,碾盘温度不得超过110℃;加油时,药温应大于柴油闪点(65℃);

c.运转中如遇停电等故障,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停止给气,并设法降低轮碾机温度;如果短时间内不能恢复运转,必须将药扒出;

d.不合格的炸药回碾时,必须进行严格检查,防止混入杂质和易燃易爆等物品;回碾温度不得超过65℃;

e.轮碾机混好的炸药,应及时送到凉药工房凉药;

f.在轮碾机内进行清扫或修理时,预先拉下电器开关并加锁,钥匙由本人保管;

g.检修轮碾机时,必须徒工我将原料或余药清扫干净;停机4小时以上时,机内的药也要全部清扫干净;

h.轮碾机停车时,同时关闭供气阀门,严禁供气;

i.每碾加工药量:

直径2.1m的碾盘不得大于200kg;2m的不得大于170kg;1.6m的不得大于150kg;

j.轮碾机每天清洗一次;

k.严禁使用亚硝酸盐和氯酸盐。

a.自混溜槽要封闭严密;

b.不准将潮湿、结块或混有其他杂物的原料倒入料仓;

c.圆盘给料机要均匀等量给料;

d.提升机起动达到额定转数时,方准往底盘料仓上料;

e.料仓内的原料不得少于其容量的一半;

f.提升机停车前要将底部料仓的料提完;

g.圆盘给料机开车前必须先试高压喷油嘴是否正常;停车前通知油泵间停泵;

h.油泵运转出现故障时应通知搅拌间,并停车处理;

i.油泵间及其周围10m内,必须无杂物,严禁堆放任何易燃易爆物品;

k.成品堆放处距暖气片应大于1m。

2.5抗水硝铵炸药的生产

a.投料必须按照工艺规程进行;

b.亚硝酸钠应用水稀释后均匀地投入混药容器中,其药液温度不得超过80℃;

c.盛药容器应采用防锈耐酸材料制作或衬以类似材料的内壁;转动部件的缝隙应密封良好,不得进入药液;

d.加工室地面和设备,严禁有残留的梯恩梯、亚硝酸钠和残药;

e.生产间断时,必须用蒸汽彻底吹洗溶药锅、阀门及盛药容器;

f.用铝作敏化剂时,必须防止铝粉被氧化或被水腐蚀,严禁生产未经防腐处理的含铝浆状炸药;

g.不合格品再加工时,应与新配药搭配进行,回锅药量不得超过每锅药量的1/4;

h.熔药锅停止使用时,必须立即关闭进气阀门,排除余气;

a.各工序要有专人负责;

b.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根据生产工艺要求配料、加料,经常检查压力及设备运转状况;

c.工作结束后,关闭好汽、水阀门,清洗好熔药锅和过滤网;

d.生产间断时,应认真清洗罐内残药;清洗时,只准用蒸汽吹洗或用铝锹轻轻清理,严禁用铁制工具敲打;

e.乳化状熔液的温度不得超过85℃;

f.水相、油相制备过程中,水相温度不得超过85℃,油相温度不得超过75℃;

g.制药前,打开所有油相管道和水相管道加热阀门进行预热;

h.生产过程中,突然发生故障需要停机修理时,应首先将所有进冷却水的阀门关闭,打开预热阀门。

2.6凉药与包装

a.凉药在专用工房进行,工房存药量不得超过按殉爆距离计算的药量;

b.防止金属等杂物混入药粉,进入凉药机;

c.凉药机搅拌刮板阻塞时,应立即停止加料;

d.非抗水硝铵炸药采用自然冷却凉药时,凉药盘的表面要均匀被覆炸药;

e.浆状炸药凉药槽上不得有其它杂物。

a.纸筒加工应在专用房间进行,熔蜡温度不得超过110℃;

b.熔化沥青的温度不得超过沥青的开口闪点;

c.药包浸蜡温度不得超过105℃,浸蜡时间不得超过5秒钟,熔炉蜡锅应设铁丝网罩,每班至少清理一次;

d.不得使用装过亚硝酸盐和氯酸盐的包装物包装粉状硝铵类炸药;

e.连续化生产乳化炸药采用人工包装时,开工前应做好充分准备,认真检查包装袋的完好情况;

f.称量准确,每袋误差不得大于±5%,扎口要牢固,包装破损的炸药不准出厂;

g.及时将包装好的炸药送交爆破器材库。

2.7检验

a.产品入库前应进行检验;

b.每批检验产品的重量不得超过20t;

c.产品出厂时应附有质量合格证;

d.每批炸药应检验含水率及测试殉爆距离;炸药的组成及猛度至少每10天测定一次;炸药的爆力仅在生产定型时进行测定;

e.药卷的外径、装药净重和密度可在工序中进行检验。

3贮存与运输

3.1贮存

生产区内单个炸药转手库的贮存量不得大于表1的规定,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炸药生产中的梯恩梯转手库的贮存量不得超过3天生产用量;炸药成品转手库的贮存量不得超过1天的生产量。

表1单个炸药转手库最大允许贮存量

见表

表2爆破器材单个仓库的最大允许贮存量

见表

表3各种爆破器材同库存放的规定

见表

注:

①“+”号表示横行与竖列的两种爆破器材可以同库存放,“-”号则表示有可同库存放。

②当库房内存放两种以上的爆破器材时,其中任何两种均应满足同库存放的要求。

③硝铵类炸药包括铵梯炸药、多孔粒状铵油炸药、铵梯黑炸药、铵油炸药、铵松蜡炸药、铵沥蜡炸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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