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3第三章授信额度与产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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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3第三章授信额度与产品

第二章授信额度与产品

第一条定义

1、我行授信业务按照风险状况分为一般风险授信业务和低风险授信业务,其中低风险授信业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抵质押物为现金类或我行认可的金融机构保证(金融机构在我行同业授信名录内,且在同业授信额度内);

(2)担保能全额覆盖我行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和手续费等);

(3)担保不存在法律瑕疵和政策风险。

2、授信额度指客户可以使用的授信产品金额(意向性贷款承诺除外);

3、授信风险敞口指授信额度扣减以下两项后的金额,授信风险敞口》0:

(1)低风险产品;

(2)一般风险产品中以低风险产品范围中的担保方式担保的授信部分。

4、低风险担保仅能覆盖授信本金的表内授信业务不属于低风险授信业务,但授信风险敞口为零。

准全额保证金的表外授信属于低风险授信,授信风险敞口为零。

上述准全额保证金的表外授信是指办理授信时,保证金金额小于表外授信金额,但授信到期时,保证金与其孳息金额之和大于或等于表外授信金额。

5、授信额度仅包括需核定授信担保额度的授信担保,不需核定授信担保额度的授信担保不计入授信额度。

授信担保额度指担保人拟对其他多个客户在我行的授信业务提供授信担保或回购担保,我行为担保人核定授信担保额度或回购担保额度以控管其为多个授信客户的担保上限或回购担保上限。

授信担保或回购担保对应多个授信客户,一般与担保人或回购担保人销售自身产品

和服务直接相关,或与其企业员工、股东以及其他关联人相关,包括担保公司的担保额度、企业为其员工等提供的个人贷款担保、以及其他情况的个人贷款担保、回购担保、按揭贷款担保等。

第二条控管原则

1、低风险业务实行授信额度控管,各产品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批复和协议的授信额度;

2、一般风险表内业务实行授信额度和敞口双重控管,各产品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

过批复和授信协议的授信额度(在任一时点上),各产品授信风险敞口之和不得超过批

复和授信协议的授信风险敞口(在任一时点上)。

一般风险信用证和保函业务实行授信敞口控管(在任一时点上),保证金比例需满

足批复和授信协议的要求。

一般风险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行授信额度和风险敞口双额度管理,但对于一般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循环授信额度,补充部分保证金可以释放相应的授信额度(具体规定详见本章第七条)。

3、无论是本币授信业务还是外币授信业务,都要统一折算成人民币表示的授信额度和授信风险敞口。

第三条授信额度分类管理

(一)按授信申请方式分为单笔单批授信额度和综合授信额度。

1、单笔单批授信额度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一个业务品种;

(2)不可循环(工程机械按揭回购担保额度、低风险业务除外);

(3)授信批复项下只能签订一个合同(批复被一次使用、但一个合同项下可以分次提款),但授信批复中明确允许签订多个合同的情况除外。

如授信批复允许签订多个合同的,应在授信批复中明确有关最迟提款日期、最迟授

信到期日等要求。

2、不能同时满足单笔单批授信额度三个特征的全部为综合授信额度。

给予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是唯一的,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综合授信额度。

在原综合授

信额度到期前,如需调整,新综合授信额度应将原综合授信额度纳入,并取代原综合授信额度。

(二)综合授信额度按是否向客户做出承诺、并与客户签订综合授信协议,分为公开授信额度和内部授信额度。

1、对于公开授信额度,应根据审批批准的授信方案与客户签订综合授信协议。

2、对于内部授信额度由我行内部掌握,我行不向客户做出承诺、不签订综合授信

协议(内部授信额度项下办理具体授信业务时,再签订相关业务合同)。

3、公开授信可经分行风险总监等受权人审批转为内部授信,内部授信转为公开授信按复议流程进行审批。

(三)综合授信额度按是否可以循环使用,分为循环授信额度和不可循环授信额度。

对于特定产品原则上不得给予循环授信额度。

第四条循环授信额度

(一)循环授信额度最长期限为一年,但满足以下条件的,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给予一年以上、三年(含)以下的循环授信额度。

1、每年重新审批的循环授信额度。

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是循环授信协议中明

确我行有权随时终止授信额度;二是授信额度项下具体业务不超过一年;三是授信额度需在每一年期满后(自授信额度启用之日起),按照授信审批程序重新审批,授信额度

项下具体业务按照新批复的授信方案开展;重新审批授信额度未获同意时,须终止授信。

2、中小企业抵押融易贷的综合授信额度。

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是综合授信协

议中明确我行有权随时终止授信额度;二是授信额度项下具体业务不超过一年;三是客

户评级要求每年一次,对于低于原客户评级结果的,须对客户授信进行重新审批,根据

审批情况确定是否需要重新签定新综合授信协议。

3、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客户可以审批批准给予一年期以上、三年(含)以下的循环授信额度,且额度项下具体业务可超过一年:

1、借款人为我行战略客户;

2、借款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中央企业,及其下属的进行主业经营、处于核心地位的控股子公司;

3、借款人为我行重点客户,且客户评级A级(含)以上;

或借款人为中国500强企业或世界500强在华投资企业,且客户评级A级(含)以上;

4、借款人为客户评级AA级(含)以上,销售收入和总资产均不少于50亿元的特大型企业;

5、借款人为客户评级A级(含)以上的大型、特大型企业,且由上述①至④类企业担保,或以土地使用权、商用房抵押、变现能力强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抵质押率不高于授信风险管理操作手册-对公分册规定的抵质押率上限)。

(二)循环授信协议项下的具体授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循环授信额度期限(长度)。

循环授信协议项下的授信业务,每笔授信的提款日须在综合授信协议的有效期内、到期日不得超过综合授信协议到期日后的半年,但对于我行重点客户,到期日可不超过

综合授信协议到期日后的一年。

信用证、保函、保理、供应链买方及卖方表内融资、全程通业务、授信担保额度项下业务以及其他有特殊业务期限规定的产品除外,可超过上述期限,该等产品遵从相应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法律风险遵从法律合规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不可循环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具体授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授信额度期

限(长度)。

不可循环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授信业务,每笔授信的提款日须在综合授信协议的有

效期内、到期日不得超过综合授信协议到期日后的半年,但对于我行重点客户,到期日可不超过综合授信协议到期日后的一年。

信用证、保函、保理、供应链买方及卖方表内融资、全程通业务、授信担保额度项下业务以及其他有特殊业务期限规定的产品除外,可超过上述期限,该等产品遵从相应产品/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法律风险遵从法律合

规部门的意见。

给予客户一年期以上,且额度项下具体业务可超过一年的不可循环综合授信额度,

需满足借款人为我行战略客户等条件,具体条件与本章第四条

(一)第3项“给予一年

期以上、三年(含)以下的循环授信额度”的条件相同。

第六条内部综合授信额度

内部综合授信额度,每笔授信合同的签订日、授信的提款日须在授信期限内(授信期限的计算时间以第一笔合同签订日算起);每笔授信合同的到期日不得超过综合授信

额度授信期限到期后的半年,但对于我行重点客户,到期日可不超过综合授信额度到期

日后的一年。

信用证、保函、保理、供应链买方及卖方表内融资、授信担保额度项下业务以及其他有特殊业务期限规定的产品除外,可超过上述期限,该等产品遵从相应产品

管理办法的规定,法律风险遵从法律合规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单笔单批授信业务

单笔单批授信业务期限按照授信批复中明确的授信期限签订合同;如授信批复允许

签订多个合同的,按照授信批复中明确的有关授信方案执行。

单笔单批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即贷款期限超过一年),需满足借款人为我行战略客户等条件,具体条件与本章

第四条

(一)第3项“给予一年期以上、三年(含)以下的循环授信额度”的条件相同

第八条授信产品分为低风险产品、一般风险产品。

一般风险产品包括一般产品和特定产品。

具体见附件《授信产品分类表》。

第九条《对公授信产品分类表》中的产品均按需照我行授信审批程序、规定,经有权授信审批部门审查审批。

提供可循环使用一般风险授信额度的客户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客户信用评级在BBB级(含)以上(不能评级的客户除外);

2、授信客户管理规范,具有长期发展潜力,并与我行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3、资产负债率不高于客户所在行业的良好值;

4、或有负债余额不超过净资产;

5、近两年没有出现经营亏损,上一个半年总资产报酬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6、近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授信额度串用的管理规定

(一)授信额度串用是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通过提高我行授信业务效率、及时满足客户多样化的授信业务需求,从而实现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提升我行市场竞争力。

(二)授信额度串用必须在能够有效防范风险的情况下开展,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不增加授信风险。

授信额度串用,风险较低的可占用风险较高的授信产品额度,风险基本相同的可以互相串用;高风险授信产品不得占用风险较低的授信产品额度。

2、不延长授信期限。

授信额度串用后的授信产品期限不得超过授信额度的期限,且串用后授信产品及期限应与授信用途相匹配。

3、业务合规。

授信额度串用后的授信产品应符合我行对该项授信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以及我行信贷投向政策等规定。

4、授信额度串用限于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产品,单笔单批授信额度不得串用(另有规定的除外)。

低风险产品、一般产品、特定产品三类额度之间不得互相串用,另有规定的除外。

低风险产品之间、特定产品之间不得互相串用。

(三)授信额度串用规定的制定和修改,由总行风险管理条线发起,按照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授信额度串用规则

授信额度串用限于以下一般风险综合授信额度项下的一般产品授信额度间串用(另

有规定的除外,产品编号见附表《授信产品分类及串用表》),且授信额度串用后的授信

产品期限不得超过授信额度的期限。

(一)一般产品额度间串用

1第2.1.1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可串用为第2.2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第2.3商业承

兑汇票贴现/包买授信额度。

第2.2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第2.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包买授信额度之间可以互相串用。

第2.2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第2.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包买授信额度,在按照我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测算和审批的基础上,可串用为第2.1.1一般流动资

金贷款。

给予我行重点客户的一般风险流动资金贷款公开可循环授信额度,可以串用为除法

人透支业务、债券额度和低风险产品、特定产品外的一般产品授信额度。

如串用为汽车全程通担保额度或保兑仓回购担保额度,上述流动资金贷款额度需为信用方式。

2、第2.1.1、第2.1.3、第2.2、第2.3授信额度可以串用为第2.6贸易融资产品额度;贸易融资产品额度不得串用为其它产品,但经审批机构批准,保理额度可串用为银行承兑汇票额度。

3、第2.1.2法人账户透支额度应核定专项额度,不得与其他授信额度串用;但经审批机构批准,可与第2.2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互相串用。

4、第2.1.1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可以串用为第2.1.3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

5、第2.4.1银行承兑汇票先贴后查额度与2.4.2银行承兑汇票先质押后查询额度

可以相互串用;第2.4产品额度不可串用为其他授信额度,第2.1.1、第2.2、第2.3

授信额度可以串用为第2.4产品额度。

6、第2.1.1一般流动资金贷款中的信用授信额度可以串用为汽车全程通担保额度、保兑仓回购担保额度;第2.5授信担保额度不得串用为其它产品。

7、第2.7债券额度需核定专项额度,不得与其他授信额度串用。

债券包销额度在不超出年度投资方案设定的企业类债券投资总额度前提下,可串用为债券投资额度。

8、第2.8贷款承诺额度与其它产品授信额度不得互相串用;我行标准格式信贷证明和经总行审批认可的不承担实质性贷款责任的非标准格式信贷证明,可以占用非融资类保函额度,可以按照非融资类保函的串用规则占用其他授信产品额度,信贷证明授信额度不能串用为其它授信产品。

我行承担实质性贷款责任的非标准格式信贷证明可以核定专项额度,或占用第

2.1.1流动资金贷款额度,非标准格式信贷证明额度不可以串用为其他授信额度。

9、第3.9.1远期结售汇业务授信额度和3.9.2掉期额度原则上需核定衍生交易专项授信额度;在未核定专项授信额度或额度不足时,与进出口业务相关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可以占用第2.6贸易融资额度和第2.1.1、第2.1.3、第2.2、第2.3授信额度,占用授信额度叙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客户评级原则上需在BBB级(含)

以上。

对于期限超过一年的外债等资本项下交易则必须核定专项额度。

10、单笔单批的固定资产贷款,经审批机构批准,可串用为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授信额度,需在授信审批批复中明确串用要求。

11、第2.9其他一般产品与其它额度不得互相串用。

(二)一般风险贸易融资产品间串用

1、进出口结算类、国内信用证类、保理(仅限于融资期限在一年期以内)以及贸

易项下的保函之间的额度可以相互串用,其他一般风险贸易融资产品额度不可串用;同类产品中不同产品之间可以互相串用(非融资类保函额度之间可以相互串用),但以下

情况除外:

(1)进出口结算类中第2.6.1.4汇出汇款押汇、第2.6.1.8汇入汇款押汇(包括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汇入汇款押汇额度)需核定专项额度,这二项产品之间不可串用;这二项产品的额度可以按照上述贸易融资产品串用规定串用为其他贸易融资产品额度,反

之不可串用;

(2)保理类贸易融资中,第2.6.2.1国内有追索权保理可串用为第2.6.2.2国内无追索权保理额度,反之不可串用。

2、银关保额度不能串用为其他授信额度,其他授信额度可按照本章规定串用为银关保额度。

(三)人民币和外币额度币种间串用

1人民币和外币额度币种的串用根据授信批复的规定进行。

如批复中未明确规定币种串用的,贸易融资可以互相串换,并可以按照本章串用规

定占用其它一般产品授信额度。

对于贸易融资以外的人民币和外币额度币种的串用需求,如申请同一产品授信额度币种串换的,由分行风险总监等受权人审批;其他串用需求须上报原审批机构审批。

对于我行战略客户,在给予流动资金贷款循环授信额度的情况下,人民币和外币额

度币种可以互相串用。

2、不同币种产品间串用时,按串用日我行当天中间汇率折算。

(四)授信额度串用规定须在授信审批时明确,批复中未写明禁止串用的可以按照本章规定的额度串用规则串用。

授信审查审批过程中应遵照我行授信额度串用管理规定执行,对于规定要求核定专

项额度的,不得突破;对于其他授信额度串用规则,原则上不得突破,确需突破的,授信审批时应充分考虑客户的授信业务需求、有关串用的合理性、风险是否可控等因素审

慎确定授信产品串用要求,防止因授信额度串用加大授信风险。

授信启用后,经办机构申请变更授信批复、调整授信额度串用的,须按复议流程上报原终审机构重新审批。

(五)上述各产品授信额度间串用按照授信额度串用(信用证和保函授信按照授信

敞口串用),各产品间串用比例均为1:

1,同时不得超过批准的授信敞口。

(六)授信额度串用时,有关表外授信业务保证金收取要求

1、保证金比例按照审批批复执行;

2、如审批批复中并未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按照批复中其他表外授信额度的保证金比例执行;如批复中不含表外授信额度的,由经办机构按照与该客户以往开展同类授信业务的保证金比例和客户具体情况收取;

3、但涉及串用为贸易融资项下保函/信用证项下产品的,如审批批复中并未明确规定保证金的,根据客户实际需求办理。

(七)对于涉及授信额度串用的授信业务,均应经放款审核机构审核后方可串用。

放款审核部门负责根据授信批复和额度串用规则审核有关授信产品串用,并在业务

系统中进行相应调整,进行额度控管。

(八)授信额度串用后,业务经办机构应该类授信产品管理办法开展各项业务操作,并按照我行授信后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授信后管理工作,切实防范风险。

第十二条授信额度跨经营单位使用

授信担保额度、保理买方信用担保额度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限于给予承兑人

的)可根据产品/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经客户主办机构同意,由我行其他经营单位使用。

其他授信额度不得跨经营单位使用,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循环使用授信额度的恢复规则如下:

1、循环授信全部或部分归还的,按归还金额恢复该产品额度。

2、对于一般风险银行承兑汇票循环授信额度,补充部分保证金可以释放相应的授信额度(授信额度释放,仅限于补充保证金的情况,追加单位定期存单质押、国债质押等不得释放);每张银行承兑汇票累计释放额度值最高不得超过该汇票票面金额。

须追加保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须追加的保证金金额=需恢复的额度金额x(1-合同初始保证金比例)

3、先贴后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和银行承兑汇票先质押后查询业务查实确认后,

纳入低风险业务管理范畴(审批权限不计入),可恢复一般风险授信额度。

4、占用其他品种额度的,先恢复被占用产品的额度。

5、占用不同币种产品额度的,恢复时按占用时的汇率折算。

6、票据的转贴现、再贴现和卖断不恢复额度。

第十四条授信审批批复有效期

1、授信审批批复有效期为3个月,自批复日起三个月内要与客户签订合同,生效金额以签订的合同金额为准(内部授信和允许签订多个合同的单笔单批授信业务不受生效金额以签订的合同金额为准的限制。

但第一笔须在批复有效期内签订),否则,批复

自动失效。

上述授信审批批复不含转授权使用批复和单一额度管理项下具体业务批复,此类批

复的有效期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债务融资工具的授信审批批复有效期可以超过上述规定,具体按照相应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核定的担保额度,如授信审批批复中明确要求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应自批复日起三个月内与客户签订协议,否则批复自动失效;如授信审批批复中未

明确要求签订总体合作协议,授信审批批复有效期自批复日起,至批准的期限届满,期间可开展具体担保业务。

银团贷款的授信审批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

我行重点客户的授信审批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

2、批复失效后,若要启用授信,则须重新审批,但对于在批复生效后的半年内的

授信,由分行风险总监等受权人审批,重新启用授信。

对于授信审批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的,批复失效后,不能重新启用授信;若要叙作授信,须重新按照授信审查审批流程和授权权限审批。

审批机构在审批过程中,认为需有关产品管理部门、业务条线部门再次出具专业审查意见的,有关部门应重新出具。

批复失效后,按照上述规定重新启用授信额度的情况,只允许进行一次。

重新启用授信额度可以按照原授信方案审批,也可以减少授信金额、缩短授信期限、要求增加担保等;不能增加授信风险:

如增加授信金额或授信风险敞口,延长授信期限,减少担保或变更担保等。

第十五条其他规定

(一)关于授信担保额度和保理买方信用担保额度的规定

1、授信担保额度和保理买方信用担保额度纳入我行统一授信管理,计算相应的授信风险敞口,审批按一般风险授信业务流程和权限办理。

2、授信担保额度和保理买方信用担保额度作为我行内部控管额度。

授信担保额度和保理买方信用担保额度不纳入我行单一客户授信限额管理和集团客户授信限额管理。

上述集团客户授信限额包括按照我行集团客户管理办法核定的集团客户授信内部管控上限指标,也包括按照监管限额管理规定计算的授信限额。

3、回购担保额度:

“回购”作为一种风险防范措施,不同于法定担保。

对于汽车(机械)行业、钢铁行业以及有色等行业中适合开展1+N供应链融资业务的核心企业,已批复的回购担保额度可不签入我行与核心客户的综合授信协议中,但在具体业务合同

中,必须具有核心客户承诺承担相应回购担保责任的条款。

授信批复未明确保证金要求的,回购担保额度占用时,不含经销商应交纳的保证金部分。

授信批复明确了保证金要求的,按照批复执行。

4、保理买方信用担保额度及进口保理额度:

在不要求买方放弃对应收账款的争议

等情况下,我行可不与保理买方客户签署相应的授信协议(具体要求根据批准的保理业

务方案执行,“1+N'保理业务须根据相关管理办法与买方签订《“1+N'保理业务应收

账款转让确认协议》);在我行同时给予该客户其他授信额度的情况下,保理买方信用担保额度可不签入我行与该客户的综合授信协议中,额度项下具体业务按照我行保理业务管理规定执行。

经营单位根据本行实际和当地监管部门要求,对是否需要进行应收账款质押/转让

登记手续进行研究。

对于有条件的分行,应在公示系统中进行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

以完善相关手续。

5、关于按揭贷款阶段性担保额度的其他规定。

“住房按揭贷款阶段性担保额度”授

信期限原则上应为一年,到期根据开发商或经纪公司、担保公司的经营情况重新审批;但对于房地产开发商,如其提供了明确的销售计划,销售期间超过一年的,可根据其销售计划审批超过一年的担保额度。

(二)目前我行内部管理中,标准贸易融资类产品包括进出口结算类、保函类、保理类和国内信用证类产品,特定贸易融资包括标准贸易融资和货押业务(主要用于授信审批授权等);贸易融资包括特定贸易融资和供应链融资业务、票据业务(不含转贴)等。

融资类保函、打包贷款为非标准贸易融资产品。

(三)根据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的规定,禁止对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进行担保,对其他用途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信托计划、保险公司收益计划、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其他融资性项目原则上不得出具银行担保。

附件1

授信产品分类表

1、低风险产品

说明

1.1全额我行存单质押授信

外币存单质押须符合外汇管理规定

1.2全额我行承销的凭证式国债质押授信

(不含“网上国债”)

1.3全额保证金表外授信

1.4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不包括先贴后查)

承兑银行须在我行的同业授信名录内,且贴现余额在同业授信额度内

1.5银行承兑汇票包买

二级(含)以上银行保证

1.6全额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授信

银行承兑汇票符合上述1.4的要求

1.7全额以我行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担保授信

备用信用证条款需要经过总行运营管理部(单证中心)等认可

1.8银行保证授信

提供保证的银行须在我行的同业授信名录

内,且在同业授信额度内。

其中涉及外资银行担保的保函/担保合同需

要经过总行贸易金融部等部门认可。

评级(指我行内部评级)在A级(含)以下

的主动授信银行,以及被动授信银行的担保额度采取领用制。

1.9除以第1、2、3、6、7、8方式叙做的贸易融资产品外,下列贸易融资类产品也视同为低风险业务:

合格的出口信用证贴现

信用证项下票据包买

合格的出口信用证押汇

世/亚行请款项下开证业务

信用证项下已确认应收账款为质押开立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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