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航次履行条款之比较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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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航次履行条款之比较研究
第四章航次履行条款之比较研究
关于航次履行的规定在NYPE46格式和NYPE93格式的第8条。
NYPE46格式关于航次履行的规定如下,“ThattheCaptainshallprosecutehisvoyageswiththeutmostdespatch,andshallrenderallcustomaryassistancewithship’screwandboats.TheCaptain(althoughappointedbytheOwners),shallbeundertheordersanddirectionsoftheCharterersasregardsemploymentandagency;andtheCharterersaretoload,stow,andtrimthecargoattheirexpenseunderthesupervisionofthetheCaptain,whoistosignBillsofLadingforcargoaspresented,inconformitywithMate’sorTallyClerk’sreceipt.”这段话的意思为:
船长应尽快速遣完成航次并以船员、船舶提供习惯性的协助。
船长(尽管由出租人雇用)在雇用及代理方面应听从承租人的指示命令和指示。
承租人在船长的之下负责装载、积载和平舱作业,并负担相应的费用,船长应按照大副收据或理货单的内容签发所递呈的提单[1]。
和NYPE46格式的规定相比,NYPE93格式出现了几个大的变化,下面分别对其进行研究。
一、 船长应履行的义务(Captain’sobligation)
1、 NYPE46格式的有关规定及其法律含义
根据NYPE46格式的规定,船长应尽快速遣(utmostdespatch)完成航次并以船员、船舶提供习惯性的协助(customaryassistance)。
对船长有这两个要求是比较容易理解的,因为在定期租约下,时间损失由承租人承担,为了避免因船长的懈怠而导致时间损失,故要求船长应尽快速遣。
该规定对承租人极其重要,因为船长在海上航行及安全方面不必遵从承租人的命令或指示,如果船长在海上航行中有懈怠导致了航次延误,承租人根本无法指控船长没有依其指示行事。
其次,在定期租约下,承租人的许多工作都需要船长和船员的协助才能完成。
所以本条明确规定船长和船员要提供习惯上的协助。
2、“习惯上的协助”的含义
对于“习惯上的协助”,承租人和船东常常争论“习惯”是指什么,船员须协助那些工作?
在The“RuthVenture”[2]案中,仲裁员认为要求船员全面地繁重地清洁货舱以备妥装载下一批货物不是习惯性的协助,因为根据雇用合同只有支付特别奖金才能要求船员这样做。
该裁决说,习惯性协助不是说承租人可以没有限制地使用船员的劳动力服务。
在另一个伦敦仲裁案[3]中,仲裁员也认为习惯上的协助只是指船员的一般性服务(usualduties),不是指可以要求船员去做一些在租约中已经订明应由承租人负责的工作,如装卸货,平舱,理算等。
所以,如果承租人对船员的协助工作有特别任何要求,必须在租约中明确约定。
如在NYPE46的第23条就有要求船员担任起货机操纵员的规定。
3、NYPE93格式对NYPE46格式的修改
在航次履行上,NYPE46格式要求船长尽快速遣(utmostdespatch)完成航次。
但尽快速遣的义务是非常严格的,在实务中经常因此引起纠纷。
在“Tafaka”一案[4],Hirst大法官说“utmost”一词是严格的,但“convenientspeed”(与“duedispatch”意思相同)只要船长在速遣方面不做不合理的事。
为了减少纠纷,更加接近现实,NYPE93格式已经将“utmostdispatch”修改为“duedispatch”(合理速遣)。
另外,NYPE93格式增加了船长必须懂得英语的规定(TheMastershallbeconversantwiththeEnglishlanguage)。
这在当今船舶从事环球运输的情况下是一项普通的要求。
如出租人雇用的船长不懂得英语,就是船舶不适航。
二、 承租人的命令及指示(OrdersandDirectionsofCharterers)
1、 NYPE46格式中的有关规定及其法律含义
船长虽然是船东聘任的,但根据NYPE46格式的规定,他必须依从承租人的命令及指示(ordersanddirectionsofcharterers),如同受雇于承租人或作为承租人的代理人一样。
这是定期租约中一条极其重要的条款,也有人称之为“雇用及赔偿条款”(employmentandindemnityclause)。
该条款明确船长如同受雇于承租人,同时默示[5]若船长因诚实和善意地[6](honestlyandbonafide)遵从承租人的命令及指示而使船舶遭受损失,承租人应当赔偿船东。
也就是说,既然承租人有发号施令的权利,他就应该承担赔偿其雇用人因遵从其命令或指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的义务,虽然NYPE46和NYPE93格式都没有明确规定“indemnity”的内容,但这在法律上是默示的义务[7]。
所以尽管货物是租约内允许装运的,贸易区是租约内允许航行的,只要是因船东遵从承租人的命令和指示装载某些货物,到某些航区,出某些单证而遭受损失,承租人就应当赔偿,除非船东在订约时已经愿意承担这些风险。
Devlin大法官在The“AnnStathatos”[8]案的判词中肯定了这一点,并且补充了一点:
该损失要与遵从承租人的命令及指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现实中最容易打破这因果关系的是船长或船员的错误及疏忽。
2、 承租人命令及指示的范围
承租人命令及指示的范围只限于与船舶运营有关的事项,其中包括船舶驶往哪一港口,装运何种货物及多少货物,在哪一港口卸货等,但承租人不能就船舶航行及内部管理方面向船长发出命令及指示。
即使承租人对此方面的事项发出命令及指示,船长/船东也可以置之不理而不构成违约。
如果因为船长遵从承租人发出的有关船舶安全及航行方面的指示而使船舶遭受了损失,这种损失在本条款下是不能向承租人索赔的。
因为承租人只承担就一般事项发出指示及命令造成的损失。
承租人不能发出与租约无关的命令及指示。
在“CaptainDiamantis”[9]案中,法庭判决船长无须依从承租人发出的在交船前的港口加满廉价燃油牟利的指示,因为承租人指示加载的燃油与租约的履行没有关系。
承租人也不能发出客观上绝不合理的命令及指示,即使该命令与指示与租约的运营有关。
这种情况最常见的就是欺诈。
如要求船长倒签提单[10];货物外表有破损但要求船长签发清洁提单;命令船长非法绕航;要求船长无单放货[11]等。
船长有权不依从承租人的这些指示及命令。
因为承租人在“雇用及赔偿条款”下发出“命令及指示”的权利除非是明确不受任何限制,法律上有一个“合理的”默示条件,这是解释合同的一般原则[12]。
三、 承租人负责的工作
1、 NYPE46格式对承租人负责工作的规定
根据NYPE46格式的规定,承租人在船长的监督下负责货物的装载、积载、平舱等工作并负担其费用(…andtheCharterersaretoload,stow,andtrimthecargoattheirexpenseunderthesupervisionoftheCaptain.)但该格式对航次运营中与货物有关的其他重要工作(如卸载,绑扎,固定等)没有作出规定,实务中船东往往要求在本条款中加上卸载,绑扎,加固的内容,以扩大承租人所应该负责的工作。
事实上法律本来就默示着这几项工作由承租人负担,但在租约中加上这些内容其意思当然更加明确,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这些内容在NYPE93格式中已经列明在第8条,其措辞为:
“…andtheCharterersshallperformallcargohandling,includingbutnotlimitedtoloading,stowing,trimming,lashing,securing,dunnaging,unlashing,discharging,andtallying,attheirriskandexpense,underthesupervisionoftheMaster.”这段话的意思是:
承租人在船长的监督下自负费用和风险负责货物的装载、积载、平舱、绑扎、加固、垫舱、解绑、卸载和理货工作。
和NYPE46相比,NYPE93格式的规定更加明确、具体,有利于划清合约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而避免了现实中可能发生的不必要的争议。
2、 承租人不对装港和卸港外的装卸工作负责
承租人负担装货、卸货及其他与货物有关的工作只是针对装港和卸港而言的,若船舶在前往避难港的途中重整、装卸或搬移货物以方便船舶的修理,这些工作是出租人为完成航程而带来的,是航行风险的一种,船东要自己负责。
在The“Aquacharm”[13]一案,船舶因为吃水太深,要减载600吨煤才能通过巴拿马运河。
法院判决在不考虑责任的情况下,根据本条款(NYPE46第8条)承租人不负责航行途中的装卸工作。
另外在The“Pythia”[14]一案,船舶在驶往卸港的内河中发生碰撞,被迫驶回外锚地。
因为需要修理,船舶在外锚地卸货,承租人派出驳船接收货物。
法院判决船东要对此额外的费用承担责任,因为承租人这样卸货纯粹是为了帮助船东修理船舶,承租人租约上的责任(NYPE46第8条款)只是在卸港卸货,不是在外锚地。
法律上既然这么解释,船东就必须负担装卸港以外的货物装卸工作,而这是NYPE46和NYPE93都没有针对的问题。
船东若想让承租人对装卸港以外的装卸工作负责,就必须在租约中订明“……在整个租期内(throughouttheperiodoftheCharterparty),承租人负责装货、卸货、平舱……”这样的词语。
3、 “船长监督”的含义与装卸责任的划分
虽然NYPE46和NYPE93格式的有关条款都规定承租人所做的装卸工作是在船长的监督之下,但监督工作(supervision)并不意味着可以把承租人在工作中的任何责任转移给船东。
NYPE46格式规定承租人在船长的监督下负责货物的装载、积载、平舱等工作并负担其费用(attheirexpense),但没有提及装卸责任问题。
NYPE93格式对此进行的修改是在承租人负责的事项上增加了风险(attheirriskandexpense)一词,但也没有提及装卸责任问题。
应该认为,风险和责任的法律意义并不相同。
1940年的一个重要案例[15]澄清了这一问题。
在该案中,法院判决这“监督”一词并不足以使承租人免除在装卸货物的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
上议院认为NYPE46格式的第8条款是把装卸、积载等作业的责任主要放在承租人的身上,船长只是保留了监督的权力。
如果船长事实上行使了这项权力并因此带来货损,承租人的责任才会减低。
在该案中,小麦因储存不妥而损坏,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在NYPE46的第8条款下谁应对此承担责任。
在上议院LordAtkin说:
“Thesupervisionofthestowagebythecaptainisinanycaseamatterofcourse;hehasinanyeventtoprotecthisshipfrombeingmadeunseaworthy;andinotherrespectsnodoubthehastherighttointerfereifheconsidersthattheproposedstowageislikelytoimposealiabilityuponhisowners.Ifitcouldbeprovedbythecharterersthatthebadstowagewascausedonlybythecaptain’sorders,andthattheirownproposedstowagewouldhavecausednodamage,nodoubtthatmightenablethemtoescapeliability.Butthereservationoftherightofthecaptaintosupervise,arightwhichinmyopinionwouldhaveexistedevenifnotexpresslyreserved,hasnoeffectwhateverinrelievingthecharterersoftheirprimarydutytostowsafely;anymorethanthestipulationthatabuilderinabuildingcontractshouldbuildunderthesupervisionofthearchitectrelievesthebuilderfromdulyperformingthetermsofhiscontract.”这段话的意思是:
船长对积载的监督是理所当然的。
船长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使船舶保持适航,无疑在其他方面,如他认为所建议的积载方法可能给船东带来责任,船长也有权干预。
如果承租人能够证明不良的积载完全是船长的命令引起的,并且他们建议采用的积载方法不会引起损害,承租人方可解除责任。
但船长保留监督的权力(在我看来,即使没有明示,船长也应该有此权力)决不意味着承租人可以解除他们积载货物的主要义务。
这就象建筑商并不能因为建筑师对建筑过程的监督而解除自己履行建筑合同的义务。
所以,在NYPE格式下,法律上的解释是承租人不能因为船长的监督而解除自己对装卸货物的责任。
但是,如果船长积极地参与及监督货物的装卸、积载,并由于他的行为而导致了货物的损害(本来这损害不会发生)。
这样,本是承租人的主要责任(primaryduty)就会转移到船东身上。
4、 ICA的出现及NYPE93对NYPE46格式的修改
在“OvingtonCourt”一案中,对NYPE46格式的解释已经非常清楚,但每次出现货损,仍会带来很多的调查与争辩。
如船长有没有行使监督的权力?
船长行使监督权力的行为是否足以把装卸货物的主要责任从承租人转移给船东,等等。
因为船东与货主往往都会在互保协会投保货损责任险,有时甚至加入同一互保协会,最终往往都是互保协会承担货损责任。
如此以来,互保协会觉得船东与承租人花费太多时间与金钱争论这一点没有任何意义,这和提单下货主的索赔是两码事。
所以,在70年代初,国际互保协会拟订了一个专门针对NYPE46第8条的“协会内部协议”(Inter-ClubAgreement,简称ICA),希望船东和承租人用附加条款的方式加入NYPE46格式使用,以求解决双方关于货损责任的争议。
自ICA1970出台以来,已经进行过1984和1996年两次修改,现在使用是ICA1996格式。
其主要内容为:
因船舶不适航引起的货损百分之百由船东承担;因装卸过程中的操作不当或积载不当引起的货损百分之百由承租人承担;因短卸或溢卸产生的责任双方各承担一半,除非一方能够证明此责任是由另一方的行为引起的。
如果船东答应装卸工作“在船长的监督和责任之下”,则因装卸过程中的操作不当或积载不当引起的货损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ICA的出台对于减少船东和承租人之间关于货损的争议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但ICA不是法律,不能强加在租约中,只能由船东和承租人协商一致后加入租约。
鉴于ICA在实践中的重要作用,NYPE93直接将其纳入,且单独列为一条,名为“货物索赔”(CargoClaims)。
NYPE93第27条的规定如下,“CargoclaimsasbetweentheOwnersandtheCharterersshallbesettledinaccordancewiththeInter-ClubNewYorkProduceExchangeAgreementofFebruary1970,asamendedMay,1984,orsubsequentmodificationorreplacementthereof.”
但是,因船舶不适航造成的货损,出租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使船舶的不适航是由于装卸工人的积载不当造成的,出租人也不能推卸责任。
例如把机器装在甲板上,由于装卸工人绑扎不牢固,在船舶遭受恶劣天气时,因船舶的摆动致使舱面上的机器落入海中。
此货损应由出租人负责,因装卸工人是不可能预见到如此恶劣的天气,而船长和船员应该可以预见到,却听任装卸工人马虎绑扎。
另外,NYPE93格式在第35条对装卸工人造成的船舶损害如何承担责任作出了专门规定。
其大致内容为:
当装卸工人造成船舶损害时,船长应在发现此种损害后48小时内尽快书面通知承租人或其代理人。
不管租约是否另有相反规定,承租人应当负责此种船舶损失。
书面通知中应当详细列明损害的情况并由承租人指定一名验船师对该损害的程度进行评估。
(a)如果上述损害影响到船舶的适航和/或船员安全和/或船舶进行商业营运的能力,承租人应立即安排船舶进行修理并负担修理费,修理期间租金继续计算。
如有必要,修船完毕后还需要通过船级社检验。
(b)不属于(a)款规定的任何其他损害,由承租人选择在还船之前或之后予以修复,但不得影响船舶的正常营运工作。
因承租人负责的原因而导致的船舶修理,修理使用的时间和花费超过出租人正常营运范围的,超出的时间及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四、提单签发(SigningBillofLading)
1、NYPE46格式对提单签发的规定
NYPE46格式的78~79行对提单签发的规定如下,“…theCaptain,…whoistosignBillsofLadingforcargoaspresented,inconformitywithMate’sorTallyclerk’sreceipts.”其中文意思是:
船长应根据大副或理货员收据签发所呈上的提单。
NYPE93格式已经将关于提单签发的规定单列为一个条款,增加了不少内容,其第34条的规定如下:
(a)TheMastershallsignthebillsofladingorwaybillsforcargoaspresentedinconformitywithmatesortallyclerk’sreceipts.However,theCharterersmaysignbillsofladingorwaybillsonthebehalfoftheMaster,withtheOwners’priorwrittenauthority,alwaysinconformitywithmatesortallyclerk’sreceipts.
(b)AllbillsofladingorwaybillsshallbewithoutprejudicetothisCharterPartyandtheCharterersshallindemnifytheOwnersagainstallconsequencesorliabilitieswhichmayarisefromanyinconsistencybetweenthisCharterPartyandanybillsofladingorwaybillssignedbytheCharterersorbytheMasterattheirrequest.
(c)Billsofladingcoveringdeckcargoshallbeclaused:
“ShippedondeckatCharterers’,Shippers’andReceivers’risk,expensesangresponsibilities,withoutliabilitiesonthepartoftheVessel,orherOwnersforanyloss,damage,expenseordelayhowevercaused.”
其中文意思是:
船长应根据大副或理货员收据签发所呈上的提单或运单。
但在有船东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应根据大副或理货员收据代船长签发所呈上的提单或运单。
所有提单或运单都不能违背本租约。
承租人应赔偿因其签发的或船长根据其请求签发的提单或运单与本租约不符而给船东带来所有责任或后果。
甲板货提单应当并入下列内容:
“因货物装在甲板上所带来的风险、费用和责任由承租人、发货人和收货人承担,船舶和船东不负担无论任何原因引起的损失、损害、费用或迟延。
”
可见,和NYPE46格式相比,NYPE93格式的规定更加详尽,在NYPE46格式的基础上增加了关于承租人签发提单及其法律后果以及关于甲板货提单的内容。
下面分别对其进行比较研究。
2、 “所呈上”(aspresented)的法律含义
在NYPE46和NYPE93格式中均有“所呈上”(aspresented)一词,这表示是承租人而不是船东有权选择提单的格式——无论是班轮提单(linerB/L)还是其他格式的提单。
在“Berkshire”[16]一案,Brandon大法官说,“Theeffectofsuchaclause(NYPE46第8条款)inacharterpartyiswell-settled.Inthefirstplace,theclauseentitlesthechartererstopresenttothemasterforsignaturebyhimonbehalfoftheshipownersbillsofladingwhichcontainorevidencecontractsbetweentheshippersofgoodsandtheshipowners,providedalwaysthatsuchbillsofladingdonotcontainextraordinarytermsortermsinconsistentwiththeC/P;andthemasterisobliged,onpresentationtohimofsuchbillsoflading,tosignthemontheshipowners’beh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