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投资监管实施办法(冀国资[2006]51号)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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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用货币和实物资产、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投入设立企业、收购兼并其他企业、与其他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形式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省政府国资委依法对所出资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对所出资企业及其独资和控股子企业的投资决策与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政府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的投资监督管理,遵循保护所有权、放开经营权的基本方针,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所出资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

所出资企业必须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

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责任追究制度等。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的投资管理机构应能承担统一管理投资工作的职能,依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策划、备案、报审和实施的管理;

对独资和控股子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等。

要逐步实行项目管理师负责制。

第八条所出资企业投资活动和省政府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六)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率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不得超过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效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经省政府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

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九条 严禁以下投资行为:

(一)未经省政府国资委批准对已经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子企业增加投资或划入资产、股权;

(二)与信誉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资合作;

(三)煤炭和非煤矿山等资源性企业对外投资不计或少计资源资本。

第十条所出资企业的产权收购和长期股权投资,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核批准;

所出资企业的独资和控股子企业的产权收购和长期股权投资,须由所出资企业批准,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所出资企业的独资和控股子企业出资的(即第三级)企业不得进行产权收购和长期股权投资。

第十一条投资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进行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财务效益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责任等风险分析,重大投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研究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审查应组织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必须编制投资分析报告,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企业法律顾问审查相关文件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二条投资必须严格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

企业投资规划、年度投资计划或重大投资项目方案应按规定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讨论并形成决议,防止盲目决策和个人专断。

第十三条所出资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其主要投资活动必须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三)年度投资安排与资金筹措方案;

(四)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效益、实施年限等)。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项目是指按照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包括子企业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省政府国资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统一报送格式、报送时限等要求,由省政府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省政府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投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已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省政府国资委对其年度投资计划及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外,一般不再回复。

收到备案投资项目材料20个工作日内未予回复的视为备案通过。

(二)未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省政府国资委对其年度投资计划和主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对非主业投资项目实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对实行审核管理的企业非主业投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给予书面回复。

审核回复一般采用通过、提示和否决三种方式。

(三)国有控股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省政府国资委报送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省政府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有异议的,由其股权代表向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申请复议。

(四)其他类型的企业,参照国有控股公司执行。

第十六条省政府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工作的监督和项目审核的提示与否决,主要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

对企业投资中进行提示的主要问题有:

企业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发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

企业投资中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一般为30%以上);

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

企业新开工项目占年度投资额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

有关指标是否超过企业投资定量控制指标。

对企业投资中存在以下问题的,省政府国资委将予以否决:

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

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

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影响主业发展的;

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

不宜投资的其他问题的。

第十七条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国资委,按本办法第十五、十六条的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所出资企业的以下重大投资事项应当及时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

(一)按国家现行投资管理规定,需由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批(核)准和备案的投资项目,所出资企业应当在上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同时,将其有关文件抄报省政府国资委。

(二)所出资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省政府国资委:

1.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2.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3.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4.企业单项投资亏损超过1000万元或投资亏损可能导致实际权益低于投资额50%以上的。

(三)与本企业及其独资和控股子企业领导层管理人员有关联的投资。

(四)需报告省政府国资委的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第十九条省政府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统计分析制度,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报送季度投资完成情况、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和总结分析材料。

第二十条省政府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依据本办法报送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具体工作内容与要求,参照《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和有关规定执行。

省政府国资委根据需要,对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项目后评价。

第二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应加强投资的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有关规定。

对投资项目实行专人专项监管,责、权、利对称,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应在实施开始前明确执行人和监督人,由项目执行人、监督人与企业主管领导签订项目责任合同书,项目执行人负直接责任,项目监督人负连带责任。

投资组建项目法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监督人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或投资管理机构的人员担任,与项目执行人有利益关联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项目监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项目全过程实行跟踪监督;

(二)督促项目执行人加强项目运作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

(三)及时发现和通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协助项目执行人寻求解决的办法,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执行人应按要求向企业领导和有关管理部门作出项目进展情况报告,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应加强对独资和控股子企业的投资监管,指导其制定相应的投资管理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并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纳入省政府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内容。

第二十八条所出资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其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省政府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

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省政府国资委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政府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

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省政府国资委派出的董事、监事等,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出资人代表的职责,对明知所在企业违规投资而隐瞒不报的,由省政府国资委追究该董事、监事等的行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省政府国资委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相关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建立企业投资风险监控体系,建立投资季报、年报等投资信息管理制度。

所出资企业应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投资信息。

第三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国(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和投资调节类与地方金融类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由省政府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9月印发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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