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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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本规定规定的行政管理或技术工作的程序、内容、要求、方法与合格判定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

第八条 

[设计制造责任与目标要求]

设计制造单位对所设计制造的大型游乐设施、主要部件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制造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并应当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经安全评价合格。

  第九条 [设计文件与寿命要求]

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主要受力部件,并规定整机及关键零部件设计使用寿命。

正式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过本设计单位审核、批准和签章。

  第十条 [设计文件鉴定]

  对新造和改造的首台(套)游乐设施,以及境外设计、制造在中国境内安装使用的首台(套)游乐设施,属于A级或B级的,制造单位应提供设施设计图样、计算书等文件,交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设计文件鉴定,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制造、改造和安装。

第十一条 [型式试验要求]

对新造和改造的首台(套)游乐设施,以及境外设计、制造在中国境内安装使用的首台(套)游乐设施,必须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制造、改造和安装。

第十二条 

[制造许可要求]

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的制造许可,方可在其制造许可范围内生产大型游乐设施。

第十三条 

[制造许可条件]

申请大型游乐设施制造许可的单位,除应当具备与申请项目及等级所对应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申请项目及等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申请项目及等级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四条 [部件转包的要求]

制造单位必须严格控制设备制造质量,对分承包单位的产品特别是大型游乐设施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安全质量负责,分承包零部件的质量控制应可溯源。

第十五条 [焊工资格]

在大型游乐设施制造活动中从事焊接工作的焊工,应当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在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焊接工作。

第十六条 [无损检测]

制造单位应当提供无损检验计划和操作指南,无损检验计划书应需要检验的部件名单及检验周期;

同时应对轴、连杆、销等重要结构部件和机械部件的无损检验要求作出规定。

受制造单位委托,在制造活动中承担无损检测工作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证书。

制造单位从事本单位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出厂随机文件要求]

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出厂时,必须按照《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提供必要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无损检验计划和操作指南等随机文件,并向用户提供必要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

第十八条[铭牌标记要求]

制造单位应在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铭牌,铭牌内容至少应包括制造单位名称与地址、设备名称、生产日期或编号、制造许可证号以及速度、高度、额定乘客数等技术参数。

第十九条[制造监检要求]

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应当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

制造过程监督检验由制造当地取得相应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负责,当地没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的,由取得相应检验资格的国家级检验机构负责。

第二十条 

[进口产品要求]

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大型游乐设施及其部件,必须符合我国有关大型游乐设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大型游乐设施及其部件,必须明确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该代理商必须持接受委托代理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到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大型游乐设施及其部件,必须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采用产品型式试验方式,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制造许可后,方可将其制造的在许可范围内的大型游乐设施或者部件投放市场。

第三章 

安装、改造与维修

第二十一条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责任]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必须对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必须聘用的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并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聘用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作业知识。

第二十二条 

[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要求]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应许可,方可承担许可项目范围内的安装或(或及)改造业务。

取得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许可的单位,可以从事相应范围的维修业务。

大型游乐设施维修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维修许可,方可从事许可项目范围内的维修活动。

第二十三条 

[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条件]

申请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单位,除应当具备与申请等级所对应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第二十四条 

[开展改造、维修活动的前提条件]

大型游乐设施产权单位选择原制造单位之外的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大型游乐设施改造的,改造单位必须更换该大型游乐设施的产品铭牌,产品铭牌及其质量证明书上应当标明本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本单位取得许可证书的编号等,该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后的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由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负责。

取得大型游乐设施维修资格的单位可以接受产权单位委托,承担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及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告知]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施工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告知后即可施工。

告知内容包括: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证、型式试验报告、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许可证书、施工人员名单及其作业人员证、施工安全方案等。

第二十六条 

[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管理要求]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实施现场作业,确需调整施工方案时,必须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安装、改造、维修人员要求]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过程中,现场进行安装或维修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作业人员不得少于4人,该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持证作业人员,现场安全检查员不得少于1人;

大型游乐设施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维修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维修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大型游乐设施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八条 

[大型游乐设施相关土建工程质量要求]

大型游乐设施的基础、房屋等土建工程,以及涉及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与固定的有关预埋件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及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经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二十九条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监督检验]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履行了本规定第 条要求的告知行为后,向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地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当地没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的,由取得相应检验资格的国家级检验机构负责。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拟投入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其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合格的,由执行当次监督检验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发给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技术资料的移交]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存档。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游乐园筹建单位的责任]

游乐园筹建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活动实施管理,并履行以下责任:

(一)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

(二)负责大型游乐设施安装过程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并及时处理施工中发现的安全质量问题;

(三)负责安排对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工程进行整体验收。

第三十一条 [游乐活动承办单位的责任]

使用移动式游乐设施举办游乐活动的,必须有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对移动式游乐设施的安装质量和运营安全全面负责。

承办单位应当考虑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申请和备案、检验、注册登记等工作时限要求,提前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活动举办地省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书面通报有关活动计划。

通报内容包括:

活动名称、举办时间和地点、有关部门批复情况、承办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大型游乐设施清单(应包括设备名称、制造单位、制造日期、检验情况、主要技术参数等)。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的责任]

使用单位和使用者(简称使用单位)必须对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

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大型游乐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核对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全。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必须聘用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并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聘用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作业知识。

第三十三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的责任]

游乐园经营单位对租让场地、租赁、合资、合作的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负有安全管理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游乐设施使用单位负责人对保证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负责。

使用单位负责人或委托负责人应熟悉所管理的游乐设施的安全技术知识。

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第三十五条 

[使用登记]

大型游乐设施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其使用单位必须持检验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使用登记,并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大型游乐设施显著位置上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三十六条 

[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应建立完整、准确的游乐设施技术档案,并按规定保存。

技术档案的内容至少包括:

(一)游乐设施注册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包括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设计鉴定报告、制造单位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等,以及安装(或及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三)年度设备维修计划及落实情况(包括大修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等)。

(四)年度培训考核计划、作业人员培训记录及证件。

(五)日常运行和常规检查记录。

(六)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与主要部件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七)验收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

(八)设备故障与事故的记录。

第三十七条 

[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有关人员的安全职责;

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

其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

(一)作业服务人员守则。

(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设备管理制度。

(四)日常安全检查制度。

(五)维修保养制度。

(六)定期报检制度。

(七)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八)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九)意外事件和事故处理制度。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及职责]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取得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安全管理人员。

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游乐设施的法规和标准,对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 

监督检查游乐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维修情况。

(二) 

检查和纠正游乐设施运营中的违章行为。

(三)督促落实游乐设施技术档案的管理。

(四)编制常规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

(五)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六)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七)组织游乐设施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

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张挂]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结合安全技术规范与标准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该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必须有中文文字说明或标准规定的示意图案。

第四十条 

[设备检查维护制度]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并执行维修保养制度,明确维修保养者的责任,对游乐设施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使用单位没能力进行维修保养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维修保养,双方必须签订维修保养合同,接受游乐设施维修保养委托的单位应对其维修保养质量负责。

第四十一条 

[设备检查维护要求]

使用单位或其委托的维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游乐设施的年检、月检、日检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行。

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检查内容至少包括:

(一)对使用的游乐设施,每年要进行1次全面检查,必要时要进行载荷试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速等机构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查。

(二)月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种安全装置;

2.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

3.绳索、链条和乘坐物;

4.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

5.备用电源。

(三)日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控制装置、限速装置、制动装置和其他安全装置是否有效及可靠;

2.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者噪声;

3.易磨损件状况;

4.门联锁开关及安全带等是否完好;

5.润滑点的检查和加添润滑油;

6.重要部位(轨道、车轮等)是否正常。

第四十二条 

[试运行要求]

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运营前,使用单位必须进行试运行和相应的安全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第四十三条 

[作业人员的要求]

大型游乐设施的操作、维修保养等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能从事相关的工作。

大型游乐设施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大型游乐设施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每次运行前,作业和服务人员必须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运行中要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危险行为。

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停机,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操作人员与乘客之间应当有可靠的语言沟通方式。

 

第四十四条 

[定期检验制度]

在用大型游乐设施实行安全性能定期检验制度。

使用单位必须在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1个月,向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地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大型游乐设施不得使用。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自签发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报告之日起计算。

在用大型游乐设施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使用20年以上的设备,定期检验周期为六个月。

第四十五条 

[特定状态隐患消除的要求]

大型游乐设施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

经检查,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大维修的,应当请有资格的单位进行改造或维修,并报请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不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大维修的,应当报请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直到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十六条 

[使用寿命与报废要求]

超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规定使用期限要求的大型游乐设施或者部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并应当向负责该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注销。

达到报废条件的设备确需继续使用的,使用单位应组织包括监察、检验、大专院校在内的有关专家进行设备安全性能评价,出具评价意见,确需改造的请有资格单位进行改造,经国家游乐设施检验机构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定期检验周期为六个月。

移动式游乐设施撤离使用地时,应当到原注册登记机构注销登记,注册机构应出具注销登记的文件。

第四十七条 

[设备移装、过户的要求]

使用单位购买旧的大型游乐设施,必须持以下资料到所在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移装告知、过户登记手续,并经有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验合格后或安全性能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移装告知内容包括: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许可证书、施工人员名单及其作业人员证、施工安全方案等。

2、过户登记应提交资料包括:

旧设备技术档案、设备注销证明

文件、设备注册登记表、监督检验报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操作人员资格证等

第四十八条 

[大型游乐设施乘客的要求]

大型游乐设施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四十九条 

[大型游乐设施事故的救援与报告]

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标准要求,配备适用的救护设施及数量足够的经过专业培训的监护和救护人员。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救援预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1次游乐设施出现意外事件或者发生事故的紧急救援演习,演习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大型游乐设施一旦出现意外事件或者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态恶化或者灾害扩大,及时妥善地救援、救护乘客,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五十条 

[检验的执行规范]

检验机构进行大型游乐设施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程序、内容、方法、合格判定规则等,必须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五十一条 

[检验机构的管理要求]

检验机构必须加强检验工作质量的管理,确保检验工作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按期完成各类检验工作任务,并必须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第五十二条 

[检验工作相关时限要求]

检验机构在接到具备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条件的检验申请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相应的检验。

完成相应检验工作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第五十三条 

[检验工作报告制度]

检验机构应当主动接受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检验机构应于每年1月初将全年鉴定、检验计划,通报各有关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并且在实施现场鉴定、检验前5个工作日内,将鉴定、检验具体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设备使用所在地的地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检验机构应及时汇报检验工作情况和发现的事故隐患,以便安全监察机构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现场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及时向设备使用所在地的省、市安全监察机构书面通报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和检验结论。

第五十四条 

[检验人员的资格要求]

从事大型游乐设施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五十五条 

[受检单位的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

检验机构必须在15日内对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予以书面答复。

受检单位对检验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与该检验机构同级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

接到异议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30日内,委托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或者组织专家,对被提出异议的检验结果进行鉴定或者确认。

鉴定或者确认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上述鉴定或者确认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支付。

鉴定或者确认结论证明原检验结果错误的,该费用由出具原检验结果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五十六条 

[公正性的保证]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不得从事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等经营性活动,并保守受检单位的商业秘密。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安全监察责任]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与改造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安全监察,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当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向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相应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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